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复习进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 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1—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
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
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
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
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
通知书应包括:(1)应付账款金额;(2)支付期限;(3)开立保函的信息;(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
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
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请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人民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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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XX省农村信用社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指县级联社买入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福费廷业务分为自营福费廷业务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一)自营福费廷业务:县级联社作为包买银行从客户处买入他行开立并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
付款到期日,开证行向包买银行付款;或县级联社买入票据后将票据转卖给其他包买银行。
(二)代理福费廷业务:客户拟将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卖出并委托县级联社代其向包买银行询价、报价,待收到包买银行的融资款项后,扣减相关费用划转款项给客户。
第五条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
(一)包买银行:将出口商未来收取的远期票据或债务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务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本办法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的县级联社和与各县级联社签订了福费廷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本办法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办法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县级联社代理行且在县级联社有单证额度。
(四)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解析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福费廷流程
福费廷业务及其办理流程福费廷(Forfaiting) 又称包买票据,通常为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是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属于出口信贷的一种类型。
该项业务有以下特点:1.该业务以国际正常贸易为背景。
2.它是一项中长期的融资业务,包买商提供融资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5年,最长为10年。
3.出口商必须放弃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利益,贴现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假定某机械进出口公司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做福费廷业务,其做法与步骤如下:一、机械公司先与进出口银行联系询价,将交易的有关情况,如进口商的详细情况、财务状况、支付能力等;合同金额、延付期限、币种、支付方式、结算票据种类;出口商品的名称、数量;有关进口国的进口许可和支付许可;预计订立合同的时间、预计交货时间等内容书面提交给进出口银行。
二、进出口银行审查上述资料后,如认为可行,就向机械公司提交一个参考的贴现率报价,以便出口商测算出口设备的报价。
三、机械公司向进出口银行确认报价后,与进口商签署贸易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福费廷。
四、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远期汇票,该汇票必须取得进口往来银行的担保,保证当进口商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无条件支付有关款项。
担保行的资信必须取得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即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认可。
五、出口商在货物发出后,将全部货运单据通过银行系统寄交进口商。
进口商将自己承兑并经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汇票寄回给出口商,单据的寄送办法按合同规定办理,可以凭信用证条款寄单,也可以跟单托收。
六、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承兑,并经担保银行担保的汇票后,便按事先约定,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将其向进出口银行办理贴现,取得现款。
具体流程如下:1.远期信用证结算,一般不要迟期付款的,要远期议付或承兑信用证,即有远期汇票的。
福费廷必须在信用证项下。
福费廷简单地说,就是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以承兑后由融资银行进行无追索的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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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
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定,一般在包买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第五章福费廷业务流程第一节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流程第十条业务申请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向经办行咨询福费廷价格,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复印件、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二)承兑行的正本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电文或已经承兑/保付加签的汇票正本;(三)我行或包买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自营福费廷,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上述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出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笔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客户资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业务询报价。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将相关业务资料提交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询价。
我行报价确定后,经办行应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与出口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款项发放(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我行收到承兑行的加押承兑报文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扣除了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同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买断款项(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1),到期向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我行应根据福费廷业务协议向包买银行提交相关单据,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将款项让渡给包买银行。
经办行在收到包买银行的款项后,将扣除我行应得的代理费收入、相关手续费收入及其它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第十五条款项收回(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在款项到期日前,经办行应及时提示承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第十六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一)业务询报价。
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
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二)款项发放。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经审批后,经办行应审查卖出银行给我行的款项让渡加押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2)及其向承兑行发送的告知其款项让渡事项的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3,应有签字或盖章),按照约定的日期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卖出银行付款,同时向其发送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4)确认已付款,并说明如承兑行到期日直接向卖出行付款,卖出行应将款项及时归还我行。
第十七条福费廷卖出业务(一)业务询报价。
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向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询价,并提供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
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经办行提供的有关业务信息向买入行询价,确定报价后回复经办行。
(二)经办行应按照买入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业务材料,并以SWIFT报文通知承兑行款项让渡事项,到期款项直接付给买入行。
(三)收到福费廷卖出款项后,经办行应归还我行已办理的福费廷业务款项。
第十八条款项收回(一)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情况下,如信用证中有索偿条款,在到期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内,经办行应通知卖出银行及时向偿付行索偿;如信用证中无索偿条款,经办行在业务到期日没有收到款项,应及时要求卖出银行协助我行向承兑行催收。
如我行在业务到期日直接收到承兑行的付款,经办行应于收到款项当日以SWIFT报文通知卖出行。
(二)福费廷卖出业务项下,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买入行。
第三节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流程第十九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项下,我行既是开证行,又是票据或应收账款的包买行。
我行买入自己承兑的款项后,开证申请人到期仍应向我行偿还信用证项下款项。
如开证行和包买行分别为我行不同分行,包买行应在向开证行了解相关交易情况后再办理票据包买手续。
一旦开证申请人违约迟付,开证行应承担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责任。
第二十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项下交单行,申请形式以信用证交单面函或SWIFT加押报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可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也可在信用证开出后审批。
(一)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的,经办行在开证前提出拟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意向,按照相关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不重复占用相应的开证额度,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同时释放开证额度。
1、审批同意后,信用证报文中应加入办理进口票据包买意向的类似语句和汇票缮制要求(也可在开证后另行缮制报文):We are prepared to discount the due amount less our interest and charges before maturity once the documents have been accepted by us without recourse except for any kind of fraud or fraudulent activiti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court injunction, upon the specific instructions of the presenting bank. All 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esenting bank/beneficiary.Drafts should be made "Pay to order of XX (beneficiary)", if any.2、我行收到交单行书面(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贴现要求后,我行在向交单行发送承兑电文同时进行报价。
报文应明确要求交单行以SWIFT加押报文方式确认其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我行以及我行在欺诈或法院止付令情况下的追索权(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5)。
3、如交单银行接受我行报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SWIFT 加押报文确认,经办行按实际贴现天数在扣收贴现利息及信用证业务相关费用后向交单行付款。
(二)信用证开出后申请的,按照低信用风险业务流程审批。
1、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受益人的,经办行应审核交单行在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中是否指示我行包买票据。
后续操作流程参照本条第(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2、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其自己的,经办行应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在其书面确认放弃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法院止付令权利的前提下,方可参照本条第(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在信用证项下款项到期前,应及时提醒进口商按期偿付我行相应款项。
第六章福费廷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协议管理办理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由总行或经总行批准的一级分行与代理行签订福费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