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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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调查报告

罪犯调查报告

关于对短刑犯改造的调查报告为了做好短刑犯的改造工作,笔者对我省某监狱在押的723名短刑犯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研究。

现就这类罪犯的基本情况,改造特征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一些建议,以求教于同行。

一、短刑犯的构成情况分析一是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罪犯占短刑犯总数(下同)的70,2%;36~50岁的罪犯占25%;51岁以上的罪犯占4.1%。

二是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半文盲的罪犯占20.6%;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6.8%。

值得一提的是,服刑两次以上的累,惯犯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3.4%;初中文化程序的占34.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7%。

三是从罪名构成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占6.9%,其中,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易燃易爆设备、电力设备等罪犯占该罪的6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占17.2%,其中,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强奸的占77.2%;侵犯财产罪的占50.1%,其中,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的占93.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占17.2%,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占67.3%。

四是从捕前住址看,农村籍罪犯占63.2%;城镇及城乡结合部的罪犯36.8%。

五是从捕前职业上看,捕前职业为农民的占62.3%;无职业的占26.3%,其中,14%服刑两次以上和累、惯犯捕前无业。

农民、捕前无职业的罪犯成为押犯主体。

六是从服刑次数和主观恶习情况看,服刑两次以上的占短刑犯的23.8%,占全狱服刑两次以上罪犯的18.8%;故意犯罪的占98.2%。

综上所述,当前在押犯构成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35岁以下的青年犯多,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多,财产刑、利欲型犯罪多,农村的犯罪多,捕前无固定职业的罪犯多,累惯犯、两次以上服刑的多,故意犯罪的多;老年犯少,高文化犯少,性犯罪少,固定职业的犯罪少。

二、短刑犯的改造特征分析(一)对立性“三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颠倒,具有很强的反社会情感与情绪。

刑民调研报告

刑民调研报告

刑民调研报告刑民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事犯罪问题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刑民关系的现状和问题,我们组织了一次刑民调研活动。

本报告旨在总结这次调研的内容和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调研方法和对象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我们选择了广泛的对象,包括刑事犯罪嫌疑人、罪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代表。

三、调研结果1.刑事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看法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我们发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普遍感到社会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他们认为自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权利保障,遭受虐待和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

同时,他们普遍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能力和公正性表示怀疑。

2.刑事案件受害者的看法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普遍表示认可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保护措施比较满意。

但也有少数受害者对刑罚执行结果表示不满意,认为刑罚过轻或过重。

3.相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看法相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大多认为刑罚执行工作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少数刑罚执行机关存在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四、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我们认为刑民关系存在一些问题:1.刑事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权益保障不足。

一些嫌疑人和罪犯遭受虐待和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2.刑罚执行公正性和能力问题。

刑罚执行机关普遍存在能力不足和公正性不足的问题,导致刑罚结果被质疑和不满意。

3.刑罚过轻或过重的问题。

少数刑罚结果存在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引发社会争议。

五、改进建议基于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刑罚执行机关人员培训,提高其能力和素质。

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和培训,提高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能力和公正性。

2.加强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情况。

3.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沟通。

与社会组织建立长期沟通和合作机制,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2020年维权调研报告文档5篇

2020年维权调研报告文档5篇

2020年维权调研报告文档5篇2020 Rights Protection Research Report2020年维权调研报告文档5篇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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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维权调研报告文档2、篇章2:快递服务业消费维权文档3、篇章3:关于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的调研报告文档4、篇章4: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情况调研报告文档5、篇章5: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情况调研报告文档篇章1:2020年维权调研报告文档近几年,随着乡镇妇联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一员女村官,我有必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村妇女,就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些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些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

12年以来,我和村妇女主任共接待周石庄2例离婚妇女要求分配财产的案例,通过我们的调解,她们享受到了应有的权益。

罪犯诉求管理总结范文

罪犯诉求管理总结范文

一、前言罪犯诉求管理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监狱的稳定和罪犯的改造。

近年来,我监狱高度重视罪犯诉求管理工作,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我监狱罪犯诉求管理工作的总结如下:二、工作回顾1.完善诉求渠道,畅通沟通途径我监狱建立健全了罪犯诉求渠道,设立了专门的诉求接待室,明确了诉求接待流程,确保罪犯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充分利用监狱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拓宽诉求渠道,让罪犯能够更加方便地表达诉求。

2.加强诉求分析,提高管理效率针对罪犯诉求,我监狱成立了专门的诉求分析小组,对诉求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诉求背后的原因,为监狱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罪犯诉求主要集中在劳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3.强化诉求处理,维护罪犯权益我监狱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罪犯诉求处理工作。

对罪犯诉求,我们实行分级处理,确保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对于合理的诉求,我们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诉求,我们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罪犯的理解和支持。

4.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为了提高罪犯诉求管理水平,我监狱加强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了罪犯诉求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应对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了考核机制,将罪犯诉求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工作成效1.罪犯诉求得到有效解决,维护了监狱稳定通过加强罪犯诉求管理工作,我监狱有效解决了罪犯的合理诉求,减少了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监狱的稳定。

2.罪犯改造质量得到提高,促进了社会和谐罪犯诉求得到解决,有助于罪犯更好地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

3.监狱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赢得了社会认可我监狱在罪犯诉求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提升了监狱的知名度。

四、工作展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监狱将继续加强罪犯诉求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诉求渠道,提高管理效率,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为监狱的稳定和罪犯的改造创造良好条件。

罪犯调研报告

罪犯调研报告

罪犯调研报告罪犯调研报告引言:罪犯调研是了解和探索罪犯行为、心理和社会背景的重要方式。

通过对罪犯调研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罪犯犯罪的原因和动机,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本报告将通过一项罪犯调研活动,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心理特点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旨在为社会治安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罪犯社会背景调查:通过对一定数量的罪犯进行社会背景调查,分析罪犯群体的特点,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

在我们的调研对象中,约80%的罪犯都是中学或职业学校的辍学生,缺乏良好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同时,调查结果显示,贫困和家庭矛盾也是导致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

因此,为了预防犯罪,应加强对辍学生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就业能力,并关注贫困家庭的帮助和支持。

二、罪犯心理调查: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理解和预防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一定数量的罪犯进行心理调查,我们发现有许多罪犯都有一些共同的心理问题,如自卑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等。

这些心理问题是他们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于这些罪犯,我们建议在监狱和社会中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减少再犯率。

三、罪犯预防措施建议:为了有效预防罪犯行为,我们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供良好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辍学生摆脱贫困和犯罪的诱惑。

2. 家庭支持和帮助:关注贫困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改善家庭环境,减少犯罪的影响。

3. 心理咨询和治疗:在监狱和社会中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自我控制能力。

4. 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支持:对于已经服刑的罪犯,提供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风险。

结论:通过对罪犯调研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罪犯群体普遍具有辍学、贫困和家庭矛盾等社会背景问题,以及自卑感和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等心理问题。

为了预防罪犯行为,我们建议加强对辍学生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家庭支持和帮助,加强心理咨询和治疗,以及提供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支持。

完善我国监狱罪犯申诉维权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监狱罪犯申诉维权制度的思考

Vol.36No.11Nov.2015第36卷第11期2015年1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 oc.S ci )《现代汉语词典》中“申诉”词条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

《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

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度一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而进行改判的共7415件,占全年生效裁判的0.09%。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他们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向各级法院提出抗诉6354件。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决纠正冤假错案。

各级法院全年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包括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

检察机关在对罪犯申诉案件中的“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认真复核证据,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全年共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46件。

但引起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

罪犯违纪调研报告

罪犯违纪调研报告

罪犯违纪调研报告罪犯违纪调研报告根据对罪犯违纪现象进行的调研,本报告旨在提供对罪犯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关改善措施。

目前,我国刑事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但是在罪犯服刑过程中,一些违纪行为也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通过对不同监狱进行的调研,我们发现了以下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监狱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狱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存在不足。

一些监狱对罪犯的监管不够严密,导致了一些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于罪犯的行为监控和管理手段也不够科学,容易导致监狱领导对罪犯的违纪行为掌握不及时,从而无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罪犯的违纪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暴力行为,包括打架斗殴、对监狱人员实施暴力等;二是经济违规行为,包括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三是逃跑行为,一些罪犯利用各种手段逃脱场所限制;四是利用监狱环境优势进行非法交易等。

这些违纪行为不仅给监狱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也加大了社会治安问题的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善措施:一是加强监狱内部管理,完善监狱责任制。

加强对监狱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违纪行为的能力。

加强罪犯行为的监控手段和技术装备,及时掌握罪犯的动向,提前预防和及时处置违纪行为。

二是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

通过心理专家的指导,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缓解他们的挫折感和压力,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监狱规章制度。

对于罪犯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让他们明确违纪行为将带来的后果,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行为的成本。

四是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建立起罪犯服刑后的社会复华机制。

通过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合作,为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项目,降低他们再次违法的概率,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以上改善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可以有效减少罪犯的违纪行为,提高监狱管理的水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罪犯违纪调研报告

罪犯违纪调研报告

罪犯违纪调研报告罪犯违纪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对罪犯违纪情况的了解,探索罪犯违纪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我们特组织了一次罪犯违纪调研活动。

此次调研旨在深入罪犯群体,了解他们违纪的主要原因和违纪人数的分布情况,为制定更有效的罪犯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我们在不同牢房对100名罪犯进行了个别访谈,并收集了相关数据资料。

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的形式进行,以获取全面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访谈资料,我们对罪犯违纪进行了分类和统计,主要以以下几点为分析重点:1.违纪类型分布情况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发现罪犯违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暴力行为、吸毒、人身侵犯、非法交易、逃跑等。

占比最高的是暴力行为,其次是吸毒和人身侵犯。

2.违纪原因分析通过访谈发现,罪犯违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家庭关爱、社会影响和心理压力。

家庭因素是罪犯违纪的主要原因之一,他们多数来自贫困家庭,缺乏家庭关怀和教育。

社会影响也是导致罪犯违纪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如同伴的负面影响、社会舆论等。

部分罪犯也是由于心理上的压力过大,无法正常应对而导致违纪行为的发生。

3.违纪人数分布调研数据显示,罪犯违纪人数在不同牢房之间有所差异,但总体情况比较稳定。

违纪人数大幅增加的牢房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

四、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我们认为导致罪犯违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因素和社会影响。

家庭因素主要体现在罪犯缺乏家庭关怀和教育,需要加强对罪犯家庭的帮扶与辅导;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罪犯与同伴的负面交往和社会舆论的影响,需要加强对罪犯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关怀。

另外,在不同牢房间违纪人数的差异较大,说明有些牢房在罪犯管理上存在较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检查牢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解决办法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家庭辅导与关怀,建立罪犯家庭帮扶机制,通过加强与罪犯家属的沟通和联系,提供相关教育资源,帮助罪犯融入社会。

罪犯诉求管理总结汇报范文

罪犯诉求管理总结汇报范文

罪犯诉求管理总结汇报范文罪犯诉求管理总结汇报范文: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汇报关于罪犯诉求管理的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作为我们单位的罪犯诉求管理人员,我们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和管理监狱内的罪犯诉求。

我们通过与罪犯的沟通和了解,及时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改善监狱生活环境,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

二、工作重点1. 建立健全诉求管理制度我们着重加强罪犯诉求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通过制定《罪犯诉求管理办法》,明确诉求的分类和受理流程,确保罪犯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2. 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更好地处理罪犯的诉求,我们加强了内部流程协调和工作协作。

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处理难点和疑难案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3. 加强沟通与引导我们注重与罪犯的沟通与引导工作。

通过定期组织座谈会、走访等形式,了解罪犯的意愿和需求,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引导他们正确处理自己的诉求,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4. 重视疏导和心理辅导在处理罪犯的诉求过程中,我们发现一部分罪犯存在心理问题。

为了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我们加强了心理辅导工作,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医生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导。

三、取得的成绩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罪犯诉求管理工作取得了以下成绩:1. 诉求处理效率提高我们依靠健全的流程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了诉求受理和处理的效率。

大部分合理、正当的诉求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节约了处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2. 罪犯思想稳定通过与罪犯的沟通和引导,我们帮助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引导他们正确处理自己的诉求,并加强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

目前,在我们的工作下,罪犯的思想趋于稳定,不再频繁出现过激行为的情况。

3. 监狱环境改善我们通过处理和解决诉求,改善了罪犯的监狱生活环境。

加强监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和改进设施,使罪犯的生活更加安全、舒适。

四、存在的问题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 部分诉求处理不及时由于工作量过大或案件复杂等原因,我们在处理部分罪犯诉求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情况,导致一些合理的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

罪犯权益保障总结汇报

罪犯权益保障总结汇报

罪犯权益保障总结汇报罪犯权益保障是中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保障罪犯权益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正义的需要,同时也是实现刑罚目标和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参照三个方面,对中国罪犯权益保障的现状进行总结分析。

在立法方面,中国法律体系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罪犯权益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如人权、人格尊严、思想信仰自由、听取申辩等权利。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罪犯的适用补偿、法律援助、见证保护等措施。

此外,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法律也对罪犯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具体制度保障。

这些法律的出台,无疑为罪犯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的司法机关在维护罪犯权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犯罪公诉的主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

检察机关对于有关罪犯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制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罪犯权益的行为。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如拒绝非法证据、确保申辩权等。

此外,坚持刑事诉讼的公开、公正原则,使得整个司法过程更加公正透明,有助于保护罪犯权益。

在国际参照方面,中国也参考了许多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罪犯权益保障水平。

例如,中国加入了《刑事诉讼权利和自由国际公约》、《治疗和处遣法第11条》等国际公约,明确了对罪犯权益的保障要求。

中国还多次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国际机构的审议,通过接受国际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罪犯权益保障水平。

然而,尽管中国在罪犯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机构之间对罪犯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保障水平不均衡。

其次,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侵害罪犯权益的问题,如刑讯逼供等。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罪犯,如未成年人、女性犯罪者等,他们的权益保障仍有待加强。

综上所述,中国在罪犯权益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刑事纠纷调研报告

刑事纠纷调研报告

刑事纠纷调研报告刑事纠纷调研报告引言:刑事纠纷是指因涉及刑法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在社会中很常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刑事纠纷的发生情况、原因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机构制定更有效的对策和预防措施提供参考。

一、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刑事纠纷的当事人和相关专业人士,通过了解他们的观点和经验,获取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

案例分析主要针对最近发生的刑事纠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找出发生刑事纠纷的共同原因和解决方法。

二、调研结果1. 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根据调研结果,刑事纠纷主要分为盗窃、诈骗、故意伤害、抢劫、赌博等类型。

其中,盗窃和诈骗是最常见的类型,占总数的60%以上。

2. 刑事纠纷的发生原因调研数据显示,刑事纠纷的发生主要与以下原因有关:(1) 经济因素:贫困、失业、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引发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 犯罪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于刑法的法律意识薄弱,容易犯罪或者卷入刑事纠纷。

(3) 社会环境:刑事纠纷在一些社区和区域内更为突出,社会治安状况欠佳。

(4)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因为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教育,容易陷入刑事纠纷。

3. 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根据调研结果,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法律程序: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包括报案、调查、审讯、判决等。

(2) 善后协商: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3) 社区介入:社区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和矛盾化解,避免刑事纠纷的发生或加剧。

(4) 预防措施:通过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刑事纠纷的发生。

三、结论与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经济因素是引发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应重视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减少因经济问题引发的刑事纠纷。

2. 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培养,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教育,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

但是,部分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罪犯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的界限,这就出现了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

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罪犯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些监狱警察未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工作当中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

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

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

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

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

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

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

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过度维权的罪犯往往将自身与自然人等同。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

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监狱罪犯诉求专项报告

监狱罪犯诉求专项报告

监狱罪犯诉求专项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研究监狱罪犯的诉求,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监狱罪犯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诉求。

在报告中,我们将重点讨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 服刑条件改善;2) 法律教育和再教育项目;3) 罪犯康复和社会融入。

1. 服刑条件改善监狱罪犯的第一个主要诉求是改善其服刑条件。

在很多监狱中,罪犯们面临着狭小,拥挤的牢房,不洁的卫生条件,以及缺乏适当医疗护理等问题。

这些不良条件不仅影响了罪犯的身体健康,还加剧了他们的心理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增加监狱的容量: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监狱的容量,以减轻监狱的拥挤问题。

可以考虑修建新的监狱,或者改建和扩建现有的监狱设施。

•改善牢房环境:提供清洁,卫生的牢房环境,确保监狱罪犯的居住条件舒适和安全。

例如,增加床位数量,改善通风和采光条件等。

•加强医疗护理:提供适当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定期体检,紧急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等。

监狱罪犯也应有权利获得与外界相同水平的医疗待遇。

2. 法律教育和再教育项目监狱罪犯的第二个主要诉求是获得法律教育和再教育机会,以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技能,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以下是一些改进的建议:•法律教育课程:提供法律教育课程,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程序等。

罪犯可以学习国家的法律体系,并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职业培训和再教育项目:为罪犯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和再教育项目,帮助他们学习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

这将有助于他们重返社会并实现自我价值。

•心理咨询和社交支持: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支持服务,帮助罪犯应对可能的心理问题,并提供社交支持网络,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

3. 罪犯康复和社会融入监狱罪犯的第三个主要诉求是获得康复机会和更好地融入社会。

以下是改进的建议:•康复计划:为罪犯提供包括戒毒,心理康复等方面的康复计划。

这些计划应根据每个罪犯的实际需要进行量身定制,以确保达到最佳康复效果。

罪犯需求调研分析报告

罪犯需求调研分析报告

罪犯需求调研分析报告标题:罪犯需求调研分析报告摘要:本报告对罪犯需求进行了调研分析,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相关数据分析的方式,对罪犯的需求进行了深入探讨。

结果显示,罪犯的主要需求包括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心理支持等。

这些需求的满足将有助于罪犯的社会融入和再次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一、引言罪犯的需求是司法系统中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满足罪犯的需求有助于其在服刑期间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造,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因此,本研究旨在深入了解罪犯的需求,从而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在多个监狱中分发问卷并回收数据的方式进行数据的收集。

共收集到200份有效问卷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三、调研结果1. 法律援助需求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超过80%的罪犯表示在刑期内需要法律援助。

这表明罪犯希望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对判决结果进行理解和解释。

2. 教育培训需求调查显示,近70%的罪犯对参加教育培训课程表示兴趣。

这进一步证明了罪犯希望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提高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3. 职业技能培训需求调研结果显示,约60%的罪犯表示希望能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这表明罪犯意识到获得一项稳定的职业技能将大大增加他们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

4. 心理支持需求超过半数的罪犯表示需要心理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帮助。

这表明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要得到情感的关怀和支持,以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并促进心理健康的恢复。

四、讨论与建议根据以上调研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司法系统应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满足罪犯在刑期内的法律需求,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2. 应加大对罪犯的教育培训投入,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帮助罪犯提高知识水平,增强社会融入能力。

3.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罪犯掌握一项稳定的职业技能,增加其在社会中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价值。

职务犯罪罪犯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罪犯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罪犯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指的是以个人担任特定职务或职位的身份,利用其职权、职务和资源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职务犯罪的情况,本次调研选择了若干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调研显示,职务犯罪在我国普遍存在,其中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权力寻租、滥用职权等一系列行为。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其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

首先,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存在长期性和系统性。

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个人或团伙利益的目的,常常长期积累权力资源,运用职权进行腐化和腐败活动。

他们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如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使得其犯罪行为具有系统性和连续性。

其次,职务犯罪行为普遍伴随着巨额经济损失。

职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例如贪污受贿可以使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巨额资金。

这些不法所得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也导致了贫困的加剧和资源的浪费。

另外,职务犯罪行为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造成了严重破坏。

职务犯罪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公平的分配和不公正的环境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在法治建设层面,职务犯罪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严,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环境。

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些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有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大,一些职务犯罪分子能够逃避法律制裁。

其次,职业道德的缺失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导致职务犯罪问题突出的因素。

一些人背离了职业道德,对职责和权力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腐败滋生。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职务犯罪分子能够逍遥法外,丧失了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

针对职务犯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打击和预防。

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制裁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治力。

涉法涉诉调研报告

涉法涉诉调研报告

涉法涉诉调研报告涉法涉诉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为了解我国涉法涉诉问题的真实情况,我通过调研,旨在了解民众在法律问题上的真实状况,以及在遇到法律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效果。

通过分析调研数据,为相关部门提供建议,提高我国涉法涉诉的解决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对象选择了在我国不同地区的25个城市的居民。

问卷采用了多种题型,包括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旨在获取更为丰富和真实的数据。

三、调研结果分析1.法律意识差异性显著。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的居民,在法律意识的认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在一些地区对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等问题的了解不足,甚至一些人根本没有听说过相关法律规定。

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居民对法律问题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更加有信心,更有针对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对法律机构的信任度较低。

在本次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对于法律解决渠道,居民的信任度较低,有的人认为法律机构效率太低,对自己的案件处理太过漫长。

还有一些人不信任律师服务的质量及效果,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愿意寻求法律援助。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机构的有效监管与管理,为公民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3.受众年龄和性别差异明显。

基于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不同年龄和性别居民在涉法涉诉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差异很大。

对于一些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财产、婚姻等,年轻人在感知方面更加敏锐,更容易表达出来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那些中年人则对于法律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

在性别方面,女性更多地关心家庭、婚姻、遗产等问题,而男性则更加关注公司、国有企业等法律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不同层次、年龄、性别的涉法涉诉需求,来关注个体在法律问题中的感受和需求。

四、结论与建议通过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建议:1.加大法律宣传教育根据本次调研结果,很多居民对于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缺乏清晰的认识,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过度维权在监狱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与处置

过度维权在监狱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与处置

过度维权在监狱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与处置【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在监狱司法实践过程中,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服刑人员维权的渠道增多,部分服刑人员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服刑人员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服刑人员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的界限,这就出现了服刑人员过度维权的现象。

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服刑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社会公平正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带来了新挑战。

【关键词】维权监狱司法形成处置一、过度维权监狱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一)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

服刑人员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

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

(二)过度维权的服刑人员往往将自身与自然人等同。

这尤其体现在接见时间、接见次数和对象的限定上,服刑人员不理解甚至抵触法律法规对其制约。

法律维权是服刑人员合法正当权利得以有效保障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具体的刑罚执行中,许多服刑人员误认为,进入监狱成了犯人已是惩罚,在监狱内就能象普通人一样,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外,其余一切权利都应享有。

(三)过度维权服刑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将自身与普通劳动者等同。

部分服刑人员因身患疾病,误认为监狱必须资助其医治甚至无条件予其医治。

有些服刑人员提出过高的医疗要求,如要求到大医院治疗,要求使用昂贵的医疗设备和进口药品,要求进行器官移植,要求监狱负担出狱后继续治疗的费用等,监狱不答应,服刑人员或其亲属就要纠缠,告监狱不作为、侵犯人权。

(四)有些服刑人员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为了让监狱承担医疗费用,家属就是坚决不同意保外就医,拒绝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而等服刑人员死亡后又到监狱闹事,索要巨额赔偿。

论新形势下罪犯利益诉求的现状与对策

论新形势下罪犯利益诉求的现状与对策

论新形势下罪犯利益诉求的现状与对策?监狱长论坛? 中国监狱学刊年第期论新形势下罪犯利益诉求的现状与对策吴新中熊乾君湖南省郴州监狱湖南郴州市摘要:罪犯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各种利益诉求的特殊性,这本无可厚非。

但由于诉求非分,方式失范、纠缠不休、渠道不畅、表达无果等问题的存在,其利益诉求成了损害执法形象、危及监管安全、破坏改造秩序、影响警囚互信的严重隐患。

为此,监狱应高度重视,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关系,构筑罪犯利益诉求调解的缓冲地带,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主体功能,打造警囚有效沟通的网络平台,努力健全切实可行的诉求机制,以积极策应,逐步健全完善罪犯利益诉求的正常表达机制。

关键词:服刑罪犯利益诉求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利益诉求作为人们行使法定权利、维护合法利益的一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主动性与自觉性,促进其认罪悔罪、种正常需求,人皆有之,无可厚非。

但人的诉求能否最终踏实改造,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为了减刑而改造的目标性认识误区也就相应而生,个别罪犯只要觉得再减刑无得以实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诉求的合法性与现实可行性。

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与普通的社会公民相比,其望,便原形毕露,为所欲为。

利益诉求具有特殊性。

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 .疾病医疗诉求。

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及进,罪犯及其亲属对维护罪犯利益的诉求益强烈,不但时诊治的法定权利,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还有依法获得越来越呈现出了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特点,而且在诉求满足保外就医的权利。

生、老、病、亡是人生不可抗拒的客观的结果上,由于受其合法与非法、适当与失当等诸因素的规律,很多罪犯在入监前就有着各种各样的疾病,有些在影响,给监狱的安全稳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与严人监后又患了新的疾病,他们对于看病医疗的诉求普遍而重隐患。

因此,如何客观、科学地认知,依法、适当地处强烈。

特别是罪犯患重大疾病时,其改造信心缺乏,情绪低落甚至悲观失望,其医疗诉求如得不到及时满足,往往置罪犯的利益诉求,真正建立健全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协调联动的罪犯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有效防止因此而会埋下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严重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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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

但是,部分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罪犯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的界限,这就出现了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

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罪犯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些监狱警察未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工作当中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

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
(一)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

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

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

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二)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

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

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

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过度维权的罪犯往往将自身与自然人等同。

这尤其体现在接见时间、接见次数和对象的限定上,罪犯不理解甚至抵触法律法规对其制约。

法律维权是罪犯合法正当权利得以有效保障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具体的刑罚执行中,许多罪犯误认为,进入监狱成了犯人已是惩罚,在监狱内就能象普通人一样,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外,其余一切权利都应享有。

如罪犯文某,警官找谈话时该犯不按监规脱帽蹲下,声称“人人平等”,“凭什么我要脱帽蹲下?”并要求保障罪犯的“人格权”等等。

二、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成因
(一)法律的缺失。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和完善,但是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显的比较薄弱。

当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监狱法,但是监狱法的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也有待提高。

监狱法对监狱执法和警察执法大多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

而监狱工作的实施与开展主要靠的是司法部,厅局和监狱的文件和一些规定。

这些文件和规定无法形成系统和有效链接,影响了监狱和法律的权威性。

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律的依据和强硬的支撑,致使在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显得“底气不足”。

(二)法律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重刑犯、暴力犯及累犯的减刑权或减刑幅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使减刑无望,他们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其它所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改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日常的计分考核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惧感,难以形成威慑作用,所犯的错误又得不到禁闭处分,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制约束措施,警察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导致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构成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罪犯越来越多,他们认知能力强,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

监狱内经济、职务罪犯比例增加,这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高于常人,并善于通过“咬文嚼字”或“钻牛角尖”进行过度维权;“二进宫”、“三进宫”等“老油条”罪犯对监狱管理体制和监规纪律较之前两种人则更加熟知,他们更清楚如何利用监规纪律“打擦边球”,以及在违纪后如何与警察“打交道”。

(四)举报制度的滥用。

罪犯递交给上级的举报材料和信件不受检查,部分罪犯利用举报可匿名的规定,进行不实举报事实上得不到处罚的司法现状,他们把对警察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频繁地捏造或杜撰一些“事实”向上级反映,以达到其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监管改造环境的目的。

警察在被举报后,从调查取证到证明无辜,这期间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对警察的心理和工作自我满意认知度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一些警察在对严格执法的认识上,都不想因为自己的坚持原则而被罪犯恶意举报;执法严格逐渐转变成过度严谨,宁可放松要求,也不愿自己被“卷入”举报对象。

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罪犯曲解法律法规,利用罪犯对警察的诬告陷害不会得到实质性惩罚的司法事实,玩法律游戏;另一方面,警察在社会舆论监督、严格的工作纪律、罪犯不实举报等多重干扰下,执法难的感觉有增无减,因而放任了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监狱警察执法权的充分行使。

目前,《监狱法》只有在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只有在第五条作了笼统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由于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罪犯过度维权直接导致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妥协执法或者因为惧怕出监管事故而“如履薄冰,不敢作为”。

因此,首先在立法上,要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并作为法律明确下来。

同时对监狱法进行完善,对于人民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要细化。

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二)建立健全警察申诉及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反制罪犯过度维权现象。

罪犯在日常的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警察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找检察院告警察,给警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而且警察一旦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警察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警察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所以应建立警察申诉处理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

(三)加大对过度维权罪犯的惩戒力度,达到警示他犯、“以儆效尤”的目的。

恶意检举、逃避劳动、无理缠诉等过度维权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

当前,在罪犯过度维权现象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一些警察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中畏手畏脚,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罪犯的惩戒缺乏应有的力度,常常是口头批评了事,出现了“遇事躲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惹麻烦”的思想,也就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

而且,当前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缺乏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过度维权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管理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

(四)提高监狱警察素质,公正文明执法。

由于个别警察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熟悉,业务不精通,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比较盲目,面对罪犯过度维权情况无能为力,导致自己的工作陷入被动。

因此,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业务,精通业务,能灵活运用法律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妥善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

再者,监狱警察在执法工作当中,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体现法律的威严,保护法律的尊严。

只有这样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可以少了人们对监狱人民警察的非议,从而弱化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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