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基础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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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容器的分类:

压力容器的使用极其普遍,型式也很多。根据不同的需要,压力容器有若干种分类方法。

按容器的壁厚分为薄壁容器(壁厚不大于容器内径的十分之一)和厚壁容器。

按壳体承受压力的方式分内压容器(壳体内部受压)和外压容器。

按容器的工作壁温分为:高温容器、常温容器、低温容器。

按壳体的几何形状分为:球形容器、圆筒形容器、圆锥形容器、轮胎形容器等。

按容器的制造方法分为:焊接容器、铸造容器、锻造容器、铆接容器和组合式容器。

按容器的放置方式分为立式容器和卧式容器。

总之,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都是从各个不同需要的角度来考虑的。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常把压力容器分为两大类,即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这两类容器由于使用情况不同,对它们的技术管理要求也不一样。我国和其它许多国家对这两类容器都分别制订有不同的管理章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为便于技术管理,每类容器还可以按它的压力或用途再予以细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除了用作运输贮存气体的盛装容器以外的所有容器。这类容器有固定的安装地点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比较固定,容器一般是用管道与其它设备相连。根据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可将这类容器分为低压(设计压力为0.1MPa~1.6MPa,代号L)、中压(设计压力为1.6MPa~10MPa,代号M)、高压(设计压力为10MPa~100MPa,代号H)、超高压(设计压力大于100MPa,代号U)四个压力等级。此外,按照压力容器的工艺用途可将固定式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及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主要作用是贮装和运输有压力的气体或液化气体,容器在气体制造厂充装气体,然后运送到使用单位使用。这类容器没有固定的使用地点,一般也没有专职的使用操作人员,使用环境经常更换,管理比较复杂,因而也比较容易发生事故。

按照容积的大小和结构形式,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可分为气瓶和槽(罐)车两大类。

为了有区别地对待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设计图样的备案和审批、容器制造厂条件的审查、日常使用中的定期检验与上报,以及某些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其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低压容器(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除第3款规定的);

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等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或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0.2MPam3的低压容器。

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等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或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高压容器。

1、按压力等级划分:

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低压(低号L)0.1MPa≤P<1.6MPa

(二)中压(代号M)1.6MPa≤P<10MPa

(三)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四)超高压(代号U)P≥100Mpa

2、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划分:

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

具体划分如下:

(一)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

(二)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烘缸、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锅、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三)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四)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形式的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3、按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划分:

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如下:

(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1、极度危害(I极)最高容许浓度<0.1mg/m3

2、高度危害(II极)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III极)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IV极)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二)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

4、什么是第三类压力容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零10MPa·m3);

(4)中压反应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线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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