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2.21•【字号】穗府[1987]8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87)85号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文档3篇Guangzhou issues new version of urban management la w enforcement rules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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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乡村违建纳入范围2、篇章2:城管执法细则焦点文档3、篇章3:明确城管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文档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下简称新《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细则》自昨日起正式实施,替代1999年8月1日实施的旧《细则》。
下文是关于最新广州城管执法细则,仅供参考!篇章1: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乡村违建纳入范围今年9月28日是广州城管开放日,一位市民向城管提出建议。
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志韬摄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下简称新《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细则》自昨日起正式实施,替代1999年8月1日实施的旧《细则》。
新《细则》对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调整,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现有的203项增至232项,新增29项,多项新的执法职能被划归城管部门。
有专家指出,法规令城管执法范围更清晰,权力被关进“笼子”里,但相关部门要尽量避免相互扯皮。
新《细则》还进一步规定了区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区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追究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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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90708【实施日期】 199908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综合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
区大队在街(镇)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市、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队伍,是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
依照本细则确定的分工,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章名】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街(镇)中队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其中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街(镇)中队报区大队审批。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和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201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范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2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GZ0320130160派驻监察室,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化、增城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3年10月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用语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四章部门协作第五章法律适用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执法措施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九章案件审批及会审第十章处罚及执行第十一章执法文书送达第十二章执法卷宗档案管理第十三章其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城管执法协管员。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公正、公开、廉洁、文明执法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方式。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劝导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章执法用语第六条执法用语的使用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结合文明礼貌用语,保持平和心态,以理服人,执法用语要做到:(一)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二)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三)在执法中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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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作业时间超出6时至22时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五)工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八)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九)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一)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二)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三)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二)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三)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九)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十)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十一)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十二)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下列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迁通知,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二)对违反规定在珠江广州市区河段水域经营饮食业的违法行为,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三)配合民政部门告知、指引、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四)对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该项工程建设劳动保险金的违法行为行使检查监督权;(五)市政府依法决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按其中处罚最重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四)夜间施工、占道经营、乱摆卖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夜间施工、占道经营、乱摆卖违法行为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五)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六)需要进入合法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应当请求公安部门协助;(七)需要缴销行政许可文件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缴销;(八)查处乱摆卖违法行为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袋(箱)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九)处理违法建设案件时,对影响规划程度难以认定的,应当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性意见。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日志制度,将日常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发现及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等内容如实记录在综合执法日志中。
综合执法日志是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的重要考核内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市、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将井盖设施管理违法案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基层执法队硬件建设标准实施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和考核,并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安监中队等基层单位配合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报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报区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安监中队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职责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2010年月日起实施。
199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