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调解化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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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调解化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调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确保少新管理处直属各单位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应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由党组织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站队区共同参与的综合工作体系。
第三条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职能单位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工作措施
第四条明确分级调处责任,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对越级调处,上级不予受理,并引导当事人到下级处理。对不服下级处理结果到上级反映的,上级应审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错误的,责令下级纠正;处理结果正确的,维持原处理结果,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建立基层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做到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实现全覆盖、无疏漏。
坚持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围绕工程建设、路产路权维护、道路保通、通行费收缴、服务区经营及
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全面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和实际状况。
第六条对排查出的矛盾和纠纷,应建立台帐,对照职责和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第七条对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应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八条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报告制度。对矛盾调解化解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应根据实际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上级单位。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了解矛盾发展;
(一)起因、性质、焦点、发展过程;
(二)证据及来源;
(三)当事人个性特征和态度;
(四)制约因素。
第十条拟定调解化解方案
(一)可行性措施;
(二)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要点。
第九条调解化解矛盾
(一)调解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疏导和说服教育,提出纠纷解决的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经调解无效的,应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第十条回访
(一)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反馈。
(二)对未调解结束的矛盾纠纷,应按计划组织开展继续调处工作,跟踪、掌握矛盾纠纷实际状况,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严格奖惩措施,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建立责任查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通报、约谈、取消评先资格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少新管理处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