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栾木厂金矿责任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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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XXXX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4月11日凌晨0时40分许,XX有限公司XX县梁洼铝土矿(一采区北部,井口位置为X:,Y:)南约200米废弃矿井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全面排查各方面的安全隐患,举一反三、找出漏洞、补齐短板、杜绝后患,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县应急管理局、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救援队、县公安局等部门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验等工作。

事发当日,XX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XX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贾小刚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梁洼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XX有限公司“XX”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XX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涉及单位与人员基本情况1、XX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方庄镇,法定代表人蒋涛,注册资金:陆亿柒仟贰佰贰拾玖万元整,为中央管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有限公司在XX县有矿权4个,分别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XX 县王家庄铝土矿、段店铝土矿、梁洼铝土矿、高家庄铝土矿。

目前,只有高家庄铝土矿取得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基建批复,其他3个矿均未取得基建手续。

发生事故的矿井是XX梁洼铝土矿(一采区北部,井口位置为X:,Y:)南约200米处的废弃矿井,在XX有限公司XX梁洼铝土矿矿权范围内,但不在开发利用设计范围。

该废弃矿井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XX县梁洼镇南约0.5㎞处,是山前平原的边缘地带,地势总体为南高北底,属于丘岗地貌。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11日14时左右,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井下310m中段第7号装矿平巷端部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5月12日,滦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主要负责人王强,该企业现有员工40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

2013年12月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4]承延010028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日。

(二)工程概况。

2015年3月12日,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井下开采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3月12日。

井下开采工程承包以大包形式,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合同签订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罗运安,现有员工20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

矿山事故报告样板

矿山事故报告样板

矿山事故报告摘要本文对发生在某矿山的一起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发生在2022年3月15日,造成了4人死亡和8人受伤。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确定了事故的原因和可能的防范措施。

引言矿山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件,它不仅给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对整个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事故背景该矿山位于偏远地区,主要开采铁矿石。

事故发生在2022年3月15日的早上8点左右。

当时,有12名工人在井下进行作业。

突然,一起爆炸发生,造成了4人死亡和8人受伤。

事故调查为了了解事故的原因,我们组织了一支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勘察,并采访了事故目击者和幸存者。

通过分析调查结果,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电路故障:事故发生时,现场的电路出现了故障,导致了爆炸的发生。

电路故障可能是由于长期使用老旧设备和不及时维护所导致的。

2.煤尘积聚:事故现场存在大量的煤尘积聚,这使得爆炸的威力更大。

煤尘积聚可能是由于不及时清理和管理煤尘所导致的。

3.安全意识不足:一些工人在事故发生前没有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这导致了更严重的伤亡情况。

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防范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1.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矿山应该建立定期检查设备的制度,并及时维护老旧设备,以预防电路故障的发生。

2.清理和管理煤尘:矿山应该定期清理煤尘,并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防止煤尘积聚。

这包括使用合适的清扫工具和采取湿式清洁方法。

3.加强安全培训:矿山应该为所有工人提供全面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并增强安全意识。

4.建立事故报告和学习机制:矿山应该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学习机制,对每起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管理。

结论通过对该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我们确定了事故的原因和可能的防范措施。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022年6月21日15时50分左右,位于江北新区NJJBd010地块一区一标段工程A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混凝土支撑梁垫层块受扰动后,突然发生掉落,将正在下方进行清淤作业的工人砸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劳务单位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求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情况审核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一)杨某,劳务公司工人,忽视现场风险因素,在混凝土支撑梁底部混凝土垫层被扰动的情况下,违反“土方开挖过程中,需将水平支撑侧边夹土、底部垫层进行清除”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支撑梁底部进行清淤作业,忽视安全提醒,被掉落的混凝土垫层砸至背部受伤并最终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某,劳务公司生产经理,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支撑位置开挖后立即将垫层清理干净,避免底部垫层未清理、掉落至基坑内”、“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23日11时30分,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巷道发生石块塌落伤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5月24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勾士涛任组长,县政府办副科级干部刘格平、安监局局长马金录任副组长,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5·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深入反复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

位于甘河净乡栾木厂村,成立于1991年9 月,是一家证照齐全的金矿采选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33000002103,法定代表人: 李涛。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证许字[2015]保000001号,有效期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

采矿许可证编号C1300002010124120094533,有效期2013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生产规模金矿石1.50万吨/年,服务年限2.5年,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采石加工等建材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易政办【2014】131号)文件要求,该企业自2014年12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巷道。

该巷道位于办公区西北约2公里处,2014年12月20日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按照设计要求,开采范围为621中段至501中段,757巷道为非生产中段。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运输事故案例:2000年6月13日3时45分,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矿龙班由于7069号卡车刹车油管断裂着火,发生前车溜车撞后车,造成一起运输死亡事故,死亡1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发生地点:1300至1360运输坡道事故类别:运输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死者简况:狄某,40岁,卡车司机,入矿前安全培训一、事故经过简况2000年6月13日夜班,采矿部龙班工人景志刚驾7069号卡车在采场1739号电铲装车往1360土场排土作业,工作至凌晨3点45分,该车在1300至1360运输坡道处,由于刹车油管断裂,造成发动机突然起火。

景志刚见状立即按下驾驶室内卡车发动机自动灭火器装置并熄火,同时急忙下车提一具手提式灭火器进一步灭火(当时火几乎扑灭)。

在提取第二具灭火器时,车开始向后溜滑。

此时景志刚一边追车,一边喊叫,并用手电筒光亮示意后车避开危险。

跟在其后运行的7027号卡车司机狄某见前车溜行过来,便采取躲开措施倒车。

当景志刚追上溜车见后车被撞,急忙爬上7027号卡车驾驶室抢救司机,受伤司机狄某终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7069号卡车发动机左侧一根刹车油管接头处断裂,导致前后刹车压力释放,造成前车溜车撞后车(运输大卡车向后车溜72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7027号卡车司机载货运行至1300坡道中,由于驾驶经验不足,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发现前车溜过来,判断失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1300至1360运输坡道路面局部不平整,路面有岩石块,7069号卡车溜车中左轮辗压而改变方向,是造成事故的环境原因。

2、7069号卡车发动机左侧一根刹车油管接头处断裂,液压油雾喷至发动机机体上而起火,7069号卡车司机在坡道上未按规程停放灭火,从而溜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原因。

3、7069号卡车刹车油管接头处断裂,前后刹车压力释放并溜车,该卡车带“病”运转,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设备缺陷原因。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2起事故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2起事故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2起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冀安委办传〔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2起事故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近日,我省接连发生2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

这2起事故分别是:3月8日,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晨光铸造厂有1人不慎落入到砂筒内,被砂子掩埋,随后2人相继进入筒内施救,再次被砂子掩埋,最终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10日,石家庄市正定县亮马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甲醇、环已酮和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发生火灾,持续燃烧时间约3小时,现场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一度引起社会舆情关注。

当前正值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和集中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着力化解安全风险,全力防范事故。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短短3天内连续发生2起事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是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深入,存在盲区死角,推动“双控”机制建设不扎实。

二是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教育培训走形式走过场,盲目施救的低级错误屡屡发生。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措施,堵住管理漏洞。

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大力推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扎实开展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采矿业中的矿山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采矿业中的矿山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

采矿业中的矿山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总结近年来,采矿业中的矿山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以几起典型的矿山事故为案例,分析其原因和教训,以期引起广大相关人员的关注和重视,从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案例一:XX煤矿瓦斯爆炸事故XX煤矿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煤矿,曾在不久前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不合规的瓦斯抽采措施:该矿在生产过程中,瓦斯抽采措施不符合规范,没有采用有效的瓦斯抽采设备,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超标。

2.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事故中,作业人员没有正确使用瓦斯检测仪器,对危险信号反应迟缓,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3. 管理层监管不严:矿山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检查和培训机制,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

从这起事故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教训:1. 采矿企业应严格遵守瓦斯抽采规范,采用先进的瓦斯抽采设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换设备,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不超标。

2. 培养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力度,确保每一位作业人员都熟悉使用瓦斯检测仪器,并能够根据指示迅速采取行动。

3. 矿山管理层要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培训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案例二:XX铁矿坑塌事故在XX铁矿上班的工人们抱怨工作条件恶劣,环境脏乱差,在一次大规模的坑塌事故后,原因尘埃落定:1. 矿山巷道支护不力:矿山巷道的支护设施没有按照规范进行布设,缺乏足够的支护材料,导致巷道支护能力不足,造成了坑塌事故。

2. 矿山管理人员忽视安全生产:矿山管理人员对矿山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漠视,没有及时检查和修复巷道支护设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对于这起事故,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教训:1. 矿山巷道支护是矿山安全的基础,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巷道支护,确保支护设施的牢固可靠。

2.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矿山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监管能力,确保矿山内部的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

煤矿事故查处报告

煤矿事故查处报告

煤矿事故查处报告前言本报告是对一起发生在某煤矿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的结果。

事故发生在2021年5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在该煤矿的井下采煤作业中,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报告旨在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以期能够对今后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故背景该煤矿是一家以采煤为主的煤矿企业,位于山西省某市。

该矿井深度约为800米,每天的产量为5000吨。

该矿的矿井构造较为复杂,瓦斯含量较高,需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和采煤技术操作规程。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相关人员的问询,结合对事故过程的再现模拟,我们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安全检查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前,安全检查工作存在疏漏。

矿工在进入井下作业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井下存在的隐患。

2. 瓦斯检测不准确瓦斯检测设备存在问题,无法准确监测到井下瓦斯浓度的变化。

事故发生前,矿下瓦斯浓度已经超过了安全范围,但由于检测设备的不准确性,未能及时发出警报。

3. 通风系统管理不善对煤矿通风系统的管理不善,导致井下瓦斯无法及时排除。

通风系统的运行不稳定,无法有效地将井下瓦斯排出,增加了瓦斯积聚的风险。

4. 违反操作规程在采煤作业过程中,矿工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没有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采煤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我们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煤矿安全管理条例,我们对以下责任人予以了相应处罚:•煤矿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被行政拘留15天,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矿井管理人员:未能对通风系统进行及时维护和管理,被行政拘留10天,并进行了内部处罚。

•作业矿工:违反操作规程,对个别矿工进行了停职检查,并进行了严肃警告。

•瓦斯检测设备操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瓦斯浓度异常,对操作人员进行了责任问询,并进行了重新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安徽两起矿山事故成功救援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安徽两起矿山事故成功救援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安徽两起矿山事故成功救援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安监总应急[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安徽两起矿山事故成功救援的通报(安监总应急〔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2007年12月份以来,河北、安徽两省分别针对1起金属矿冒顶事故,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成功营救了17名被困矿工。

12月3日16时左右,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肖军铁金矿(非法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发生冒顶事故,井下作业的16名矿工中5人自行升井,11人被困。

承德市及兴隆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指挥部,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提出要求,并派员赴现场协助指导救援;河北省政府领导同志率省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开滦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护队接报后,及时到现场投入抢险救援;北京中煤大地公司、秦皇岛浅野水泥集团、唐山冀东水泥集团和河北省地质勘查院紧急调集救援设备进行支援。

当地公安、交通、卫生、电力、通讯等部门调集力量全力投入,提供保障。

抢险指挥部在事故矿井地质构造复杂且矿井基本情况不明的情况下,通过调查询问和勘察,组织专家绘制井下示意图,制定了掘进冒落巷道和地面钻孔同步进行的抢险救援方案,同时加强井下气体检测,用生命探测仪确定被困人员方位,确保施救的安全和高效。

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后,又通过钻杆及时向灾区送风送水,为被困人员维持生命提供条件。

经过129个多小时的全力救援,11名被困矿工全部获救。

12月11日18时左右,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阳冲铁矿发生冒顶事故,7人被困井下。

“9.18”闪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9.18”闪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XX盐湖海纳化工XX2500t/d电石渣水泥生产线“9.18”闪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18日13时40分许,XX盐湖海纳化工XX东厂区二期2500t/d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在电石渣库顶检修作业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省委书记王国生,省长郝鹏,省委常委、副省长X建民,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晓分别作出批示。

省委常委、副省长X建民,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晓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市委副书记、市长X晓容,市委副书记马坚,市委常委、开发区常务副主任姚琳,市委常委、副市长许国成,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王霞,市政府副市长潘志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吕品等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市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等部门人员开展救援。

市委常委、副市长许国成任现场总指挥,驻守甘河园区指挥现场救援等工作。

省安监局、公安厅、国资委、政府应急办、消防总队等职能部门人员均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9月18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许国成任组长,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湟中县人民政府、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9.1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委托水泥建材、化工、爆破等方面的5名专家组成技术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XX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技术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X措施。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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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开采;矿石加工、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服务;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山东金矿1.10事故总结

山东金矿1.10事故总结

山东金矿1.10事故总结事件背景2021年1月10日,山东省龙岩市金矿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当时有22名矿工被困在地下。

整个救援过程历时两周,最终成功救出11名矿工,但也有11人不幸遇难。

这起事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人们对事故原因、救援过程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总结。

事故原因分析经过专家调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前,金矿存在一系列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例如,矿井通风设备维护不及时,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完善,安全检查不严格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矿井设计缺陷:矿井的设计中存在明显的缺陷,包括通风系统不完善,逃生通道设计不合理等。

这些设计缺陷在事故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监管不力:有关部门在金矿的监管方面存在疏漏,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事故发生后才能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这给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救援过程总结救援过程中,参与救援的各方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也暴露出以下问题:1.救援措施不够及时:事故发生后,救援措施的采取存在一定的滞后,导致矿工被困的时间过长。

这给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也让矿工的生命安全面临更大的隐患。

2.救援队伍协调不够:救援过程中,各个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救援工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高效合作,但在事故中,由于沟通不畅、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协调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

3.救援设备不足: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储备不足是救援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事故发生后,救援队伍面临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的压力,但由于设备和器材不足,救援工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安全管理改进建议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安全管理方面的改进建议:1.完善安全培训和演练:金矿应该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2.强化安全检查和督导:金矿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矿井的设备、通风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公(环安)行罚决字〔2021〕1183号

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公(环安)行罚决字〔2021〕1183号

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公(环安)行罚决字〔2021〕118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易公(环安)行罚决字〔2021〕1183号【处罚日期】2021.11.23【处罚机关】易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易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易县【处罚对象】李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0 16:07:25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公(环安)行罚决字〔2021〕1183号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乡xxxxx村x组现住址:xx乡xxxxx村x组。

现查明:2021年11月20日16时许,我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易县xx乡xxx村易县xxx乐器制造厂内利用‘除漆剂’给铜金属乐器零件除漆,吴xx、李xx和张xx将含有‘除漆剂’和油漆残渣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排放到厕所渗坑内。

经HP试纸检测含有‘除漆剂’的白塑料桶内的液体为酸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x、李xx、张xx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易县公安局送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或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易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
日);矿石加工。(以上经营 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
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
经营)
备案手机:*****
李涛 备案手机:*****
2017-07-20 2017-07-20
财务负责人
/
李涛
2017-07-20
股东或股份发 起人改变姓名 或名称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二、股东信息
序号
1 2 3
股东
赵同金 李涛 马亮
股东类型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投资数额(万元)
/ / /
三、对外投资信息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23日11时30分,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巷道发生石块塌落伤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5月24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勾士涛任组长,县政府办副科级干部刘格平、安监局局长马金录任副组长,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5·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深入反复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

位于甘河净乡栾木厂村,成立于1991年9按照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采石加工等建材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易政办【2014】131号)文件要求,该企业自2014年12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巷道。

该巷道位于办公区西北约2公里处,2014年12月20日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按照设计要求,开采范围为621中段至501中段,757巷道为非生产中段。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23日8时左右,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757巷道负责人董志君,借矿领导安排清理757巷道内水管和电缆等废旧材料的机会,指派公司职工马永和陈爱国,进入757巷道出残留矿渣,大约11时30分至12时,马永在距离757井口约400-500米处的一个废弃天井下用钢钎撬动溜井内不稳固矿石,被从头顶上方天井里掉落的石块砸中。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班的陈爱国立即报告了董志君,董志君在757井口用内部电话联系副矿长刘欣国,让刘欣国带人来757巷道,12时40分左右,他们把马永从井下用木板抬出,放在已经在井口等候的皮卡车后座,由公司副经理吕永刚开车,董志君等人随同赶往保定,途中,吕永刚等人发现马永伤情非常严重,决定送至较近的保定第七医院救治,约下午14时50分到达满城县保定第七医院,初步诊断已无呼吸,经抢救30分钟后无效,确定已经死亡。

金矿火灾事故进展报告

金矿火灾事故进展报告

金矿火灾事故进展报告一、事件概述2021年9月15日,位于中国河北省的一座金矿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

据初步统计,事故造成了10名矿工死亡,还有数十人被困在地下。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启动了应急预案,派遣了大量救援人员和设备前往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而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和事故处理后续的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中。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据初步调查,金矿火灾事故的原因可能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1. 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金矿的生产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等。

2. 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金矿内部的设备设施存在老化和损坏,可能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火灾防控措施不足。

金矿在日常生产中可能未能做好火灾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火灾事故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几点仅为初步分析,具体事故原因还需要在事故处理的后续调查中进行深入分析。

三、救援工作及处理情况1. 救援工作进展据了解,事故发生后,中国矿业部门迅速组织了相关救援力量前往现场。

救援人员利用各种工具设备展开了地下救援工作,尝试寻找被困矿工的生命迹象。

目前,救援工作已经持续了数天,但由于地下环境复杂、通道狭窄等因素,救援工作进展缓慢。

2. 事故处理在救援工作进行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开始对金矿火灾事故进行具体的调查和处理。

矿山管理部门已经对金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展开了全面的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

此外,事故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问责。

四、后续工作安排1. 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对金矿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及对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改进。

2. 继续救援工作尽一切可能加快救援工作的进展,争取救出更多的被困矿工,同时加强对救援人员的保障和支持。

3. 安抚事故受害者家属及时与事故受害者家属取得联系,对受害者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

5. 加强金矿安全生产对全国金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矿进行整改,确保金矿安全生产的稳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冀安委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度事故调查统计工作问题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2019年,全省发生工矿商贸事故61起。

从事故信息上报情况看,涉及瞒报、迟报事故共20起,其中邯郸市瞒报事故2起,张家口市瞒报事故1起,定州市瞒报事故1起;保定市、沧州市、承德市、唐山市、张家口市迟报事故各2起,衡水市、廊坊市、秦皇岛市、邢台市、邯郸市、雄安新区迟报事故各1起(详见附件1)。

从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情况看,存在事故信息录入不及时,填报不准确等问题的事故共17起,其中石家庄6起,雄安新区5起,秦皇岛市2起,保定市2起,邢台市1起,衡水市1起。

从事故查处办理情况看,工作效率低、调查周期较长的事故共12起,其中保定市、秦皇岛市、雄安新区各2起,承德市、廊坊市、邯郸市、石家庄市、邢台市、唐山市各1起(详见附件2)。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故调查处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有效提升事故调查工作效能,确保事故上报和统计直报的时效性、准确性,特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时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安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地、本系统的信息报告流程,畅通报送渠道,依法依规逐级上报、横向通报、按时直报。

省安委办将继续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事故直报不及时、不准确、信息填报不全的以及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一律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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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责任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23日11时30分,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
巷道发生石块塌落伤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
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5月24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勾士涛任组长,县政府办副科级干部刘格平、安监局局长马金录任副组长,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易县栾木厂金
矿有限公司“5·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
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深入反复询
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

位于甘河净乡栾木厂村,成立于1991年9
按照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采石加工等建材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易政办【2014】131号)文件要求,该企业自2014年12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井下757巷道。

该巷道位于办公区西北约2公里处,2014年12月20日延续安
全生产许可证以后,按照设计要求,开采范围为621中段至501中段,757巷道为非生产中段。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23日8时左右,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757巷道负责人董志君,借矿领导安排清理757巷道内水管和电缆等废旧材料的机会,指派公司职工马永和陈爱国,进入757巷道出残留矿渣,大约11时30分至12时,马永在距离757井口约400-500米处的一个废弃天井下用钢钎撬动溜井内不稳固矿石,被从头顶上方天井里掉落的石块砸中。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班的陈爱国立即报告了董志君,董志君在757井口用内部电话联系副矿长刘欣国,让刘欣国带人来757巷道,12时40分左右,他们把马永从井下用木板抬出,放在已经在井口等候的皮卡车后座,由公司副经理吕永刚开车,董志君等人随同赶往保定,途中,吕永刚等人发现马永伤情非常严重,决定送至较近的保定第七医院救治,约下午14时50分到达满城县保定第七医院,初步诊断已无呼吸,经抢救30分钟后无效,确定已经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当天,事故发生后,刘欣国带人到井下将人救出并安排送往医
院后,由于757井口通讯信号差,刘欣国对757井口做了必要的处理并安排专人看护后,回到公司办公区约14时左右给当时正在良岗镇
等送矿山设备的李涛打电话报告,李涛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医院,并在途中向县安监局进行了报告,易县安监局于14时05分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将初步调查情况上报到
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随后,事故调查组通过相关人员提供
的线索,对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并于6月24日,聘请矿山安全
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反复深入询问
调查,并结合专家勘查后论证意见,经调查组成员反复研究,为切
实加强企业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调查组决定以此事故为案例,从
严处理,2015年7月23日,确定为这是在政府责令停产期间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

马永长期从事井下工作,明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仍然接受董志君违章指挥,进行下井作业,并且在井下不进行敲帮问顶等必须的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负责人李涛、负责生产的副矿长刘欣国,在企业停产且未经政府组织验收期间,明知757巷道不允许人员进入,仍然违章指挥,安排董志君负责对757巷道进行清理,给了董志君以清理巷道为名进行出矿的机会。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在停产期间,疏忽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工作前未能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检查,盲目冒险作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3、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非生产中段(757巷道)封堵措施缺乏有效的管理,对人员能够进入757巷道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马永等下井人员对长期停用的757巷道内的危险因素未能辨识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政府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易县国土局、甘河净乡、易县安监局对企业停产后缺乏有效监管,由于757巷道不属于生产中段,且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洞口始终备处于封堵状态,也没有发现有人员进入迹象,因此未引起足够重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在违反政府停产指令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业场所存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政府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董志君,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757巷道负责人,负责757巷道管理工作,在停产期间,违章指挥马永等人冒险下井作业,对757巷道不允许人员进入、下井人员在井下不履行必要的操作规程等安
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2.张拴林,男,1966年生,易县甘河净乡安监所所长,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辖区内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政府验收,擅自开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甘河净乡乡政府给予张拴林行政警告处分。

3.赵宝忠,男,1969年生,易县良岗国土资源所所长,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县国土局给予赵忠宝行政警告处分。

4.王士夫,男,1979年生,易县良岗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负责辖区内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整改停产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县国土局给予王士夫行政警告处分。

5.徐士超,男,1972年生,易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股长,负责非
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建议由县安监局给予徐士超行政警告处分。

(三)责成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6.刘欣国,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明知废弃巷道人员不能随意进入,特别是在停产期间仍然违章指挥
作业,责成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予以撤销刘欣国生产副矿长职务,
处理结果报易县安监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7.李涛,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矿长、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地督促和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其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易县安监局对其处2014年年收入30%(计581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建议。

易县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停产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现场作业疏于管理,并且在政
府责令停产期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高限处罚。


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易县安监局对该公司给予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建议县国土、安监等部门加大对矿山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管力度,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特别要完善并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定,甘河净乡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三)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加大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杜绝各类违章现象的发生。

(四)栾木厂金矿有限公司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复工前,聘请相关矿山安全专家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认真整改并经排查专家和易县安监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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