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0号令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表。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令第20号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中国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电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网络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网络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地区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各地市电信公司负责落实省公司网络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地区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三、定级要求1. 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等级,对通信网络进行定级。
2. 网络定级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业务重要性、用户规模、信息价值等因素,确定网络安全风险等级;(2)网络安全风险等级应与业务等级相匹配;(3)网络安全风险等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备案要求1. 通信网络定级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2. 备案内容包括:(1)网络名称、网络类型、网络规模、网络运营单位等信息;(2)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主体等信息;(3)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安全评测要求1. 定期对通信网络进行安全评测。
2. 安全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2)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3)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应用情况。
六、风险评估要求1. 定期对通信网络进行风险评估。
2. 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安全风险识别;(2)网络安全风险分析;(3)网络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七、网络单元容灾要求1. 通信网络应具备容灾能力。
2. 容灾措施包括:(1)备份与恢复;(2)故障转移;(3)灾备中心建设。
八、安全检查要求1. 定期对通信网络进行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2)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3)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应用情况。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电信业务的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经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申请电信业务的许可或备案。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电信业务许可证与相关备案材料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和备案材料中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电信业务营销管理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业务营销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和价格,明示相关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电信业务网络进行维护和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恶意代码感染等安全威胁,并及时应对和处置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电信业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电信业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电信网络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用户对电信业务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背景随着中国电信行业的发展,对于中小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服务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因而需要加强对电信公司的监督管理。
为此,中国电信公司设立了社会监督员制度,旨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电信服务的监督,并加强电信公司的内部管理。
社会监督员作为电信公司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其职责是对中国电信公司的各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电信公司提出建议,催促电信公司改进服务品质,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监督员管理办法一、社会监督员的任命社会监督员的任命程序为:由中国电信公司内部推荐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招募,由公司安排进行面试和培训,择优聘任。
同时,公司应对被聘任的社会监督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电信业务知识、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考核标准。
二、社会监督员的职责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中国电信公司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营业厅服务、客服服务、网络服务等等;2.协调和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提出予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3.监督中国电信公司的内部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安全防护、财务管理等方面;4.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开透明,提高公司形象和信誉。
三、社会监督员的权利社会监督员的权利主要包括:1.办理社会监督员证件,证件采用二维码电子化方式,可以随时查询身份验证结果;2.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中国电信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3.对于公开透明的经营数据,有权查阅电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信息;4.具有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社会监督员的责任和制度为保证中国电信公司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衔接,社会监督员需要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职责的有效履行。
同时,社会监督员需秉持公正、客观、责任的原则,保密相关信息,切实履行监督员职责,对于错误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五、社会监督员的考核和评价为确保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得到有效运行,中国电信公司将采取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如发现个别监督员工作不力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工信部电管9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1. 背景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电信业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无限的便利。
但随着电信业务的不断发展,一些不良商业行为日益增多,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危及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引入社会监督员来加强电信公司的监管工作,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2.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的职责电信公司的社会监督员是一个独立的职务,专门负责监督电信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主要职责如下:1.监督电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支持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定。
2.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3.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电信企业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4.汇报并反映电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和维权意识。
6.协助有关部门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3.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的选拔由电信服务企业担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电信监管机构批准,聘任期为三年。
聘请前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考试、面试等程序。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
2.持有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
4.具备相关电信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5.具有相关社会管理经验。
4.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保障为保障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的工作顺利开展,需要提供以下保障:1.保障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不会受到电信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威吓、打击或者其他的影响。
2.电信公司应格外重视电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和办公设备等。
3.电信公司应该根据电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资源。
4.保障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雇佣合同签订合法有效。
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网络和通讯业务的需求越来越高,而电信分公司作为提供通讯服务的单位,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要确保服务的质量。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电信分公司的一种监督形式,它可以帮助电信分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手段、推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岗位职责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电信分公司的外部监督机构,负责对电信公司在服务质量、客户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通过收集、分析和处理客户对电信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投诉和反馈,为电信公司提供改进服务质量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电信分公司的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选拔和任期1、选任程序: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由电信分公司自行招聘,通过履历筛选、面试、资格审核等程序,确定选任人员。
2、任期: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两年,结束后需重新进行选拔工作。
三、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1)检查电信分公司的服务质量,并要求电信分公司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2)在客户投诉处理过程中,以保护客户利益为原则,向电信分公司发出意见和建议;(3)对电信分公司的服务建设、营销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保守机密,不得将所获信息泄漏;(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不依法行事的参与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四、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1、定期开展客户走访,了解客户的服务需求和意见反馈。
通过听取客户意见、了解客户需求、处理投诉等方式对电信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定期与电信分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了解电信分公司的服务运营情况,对反映客户问题的服务事项进行监督和协调。
3、参与电信分公司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对电信分公司提交服务质量报告进行评估,定期检查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信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与规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办法,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背景及意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促进信息技术与互联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便利和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与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涵盖了网络内容的发布、传播和存储所有环节,可以分为在线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内容特点和服务对象不同,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社交媒体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在线新闻信息服务等。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范原则1. 法律遵循原则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遵循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
2. 安全保障原则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要采取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同时也要保护信息发布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被不法人员窃取或滥用。
3. 道德底线原则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要自律,遵守社会道德底线,避免传播不良信息和低俗内容,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 内容审查与监管机制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查与监管机制。
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准确。
并依法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
2. 用户权益保障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保障用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篡改用户信息。
同时,也要在用户留言、评论等环节加强管理,对违法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3. 广告与商业推广管理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合法。
此外,也要对商业推广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用户。
4. 数据安全与保护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整理)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故障管理制度

故障管理制度第1条通信网络运行事故根据影响通信的范围、持续时间和性质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体故障等级划分按照《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规定执行。
第2条故障处理原则是“先抢通,后修复;先核心,后边缘;先本端,后对端;先网内,后网外,分故障等级进行处理"。
当两个以上的故障同时发生时,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故障、影响重要大客户的故障等予以优先处理。
第3条值班人员接收到移动公司派发的故障投诉工单时,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第4条维护人员在接到派发的故障投诉工单后,应及时响应用户,与用户取得联系,初步判断问题,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故障处理。
第5条对于故障点在用户侧的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到达用户端进行处理;对于无需到用户端处理的故障,维护人员也应当向客户解释说明,获得用户的认可。
第6条维护人员应应按照《中国移动网络代维质量规范》各质量分册中规定的故障处理时限内处理故障。
故障排除后,第一时间对工单进行回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故障,应通知上一级主管人员或维护部门,请求上一级协助处理,上级主管人员或维护部门应在接收请求的第一时间组织处理,故障排除后,及时回复工单,如故障无法处理的,应立即反馈当地移动市公司。
第7条反馈工单时应根据当地移动公司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如故障修复时间、故障原因分析、故障处理过程、故障处理人员、更换材料、资料变更以及遗留问题等。
第8条集客家客用户投诉处理完毕,现场服务人员应向用户提交《现场故障处理服务确认书》,确认书应字迹清楚,应有用户签字确认。
第9条维护人员在处理故障时,未经移动市网络维护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交换机、基站控制器等关键设备进行重启,以免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
第10条对于较大事故以上级别的事故,应安排技术骨干前往处理;对于重大事故以上级别的事故,相关单位领导应到现场指挥抢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
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04-24
【生效日期】 -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
(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