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赔偿案例
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赔偿案例【案件事实】1998年5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建司),将承建的B7住宅楼建筑施工工程中的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发包给四川省龙泉驿区龙泉镇书房村4组村民王某。
之后,王某又将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转包给泸州市合江县先滩镇中埂村3组村民黄某。
同时约定,施工所需升降式吊栏及安全带、安全网由川某建司提供。
此后,黄某组织肖某等人进行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
1998年7月3日,由于川某建司提供的升降式吊栏挂钩脱落,加之肖某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系安全带,致其从4楼坠地受伤,造成5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川某建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374.20元。
肖某要求川某建司支付工伤补偿金等费用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结果,当事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肖某在受黄某雇佣从事施工作业时受伤,应由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肖某赖以完成工作的升降式吊栏有瑕疵,并且川某建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过程中川某建司和承包人王某又疏于安全管理,故川某建司、王某对肖某所受伤残有过错,应对肖某的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令包工负责人黄某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89981.40元;川某建司、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和房地产开发的蓬勃发展,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壮大,全国各地随处可见繁忙的建筑施工景象。
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作业层层分包,忽视安全管理,致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事故发生后,建筑企业、承包施工者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伤害。
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行为,保护建筑工程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主体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三条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相关主体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勇于承担侵权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尊重他人权益。
第六条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制度规定应当与建筑工程组织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相关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侵权责任管理机制,实施侵权责任预防与控制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侵权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筑工程侵权类型及责任规定第八条建筑工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侵权、施工侵权、监理侵权等,相关主体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如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设计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设计作品、违反建筑法规设计建筑物等,相关主体如有设计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施工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施工违反规划及安全要求等,相关主体如有施工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方失职渎职、监理方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等,相关主体如有监理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侵权事实为根据,以侵权行为的主体为责任主体,依法确定赔偿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处理程序第十三条一旦发生建筑工程侵权行为,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修复损失,保证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侵权责任的处理程序应当包括内容审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赔偿协商等程序,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经过综合分析,确定以下责任方: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应当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第三方,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如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个人责任:具体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安全培训。
如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遵守安全规定或未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个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对应的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一、建设工程施工侵权的表现形式1.违反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工程、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完成工程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危害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2.违反安全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大大增加。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有可能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3.违反环境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也对环境造成了破坏。
4.违反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影响了工程的整体效果和使用功能。
5.侵犯他人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擅自占用土地、破坏他人房屋等。
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1.加强法律监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3.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一旦发现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在建筑行业中十分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常见类型、诉讼程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2. 案件标的额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额通常较大,因此涉及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也较大,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较大。
3. 证据收集困难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相对困难。
4. 诉讼时效较长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较长,有时甚至需要数年才能审结。
三、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1.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材料供应合同纠纷等。
2. 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
3.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
3. 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 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工程案件法律服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案件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工程案件法律服务的概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程案件法律服务概述工程案件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
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预防和解决工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三、工程案件法律服务内容1. 法律咨询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风险,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2. 合同起草与审查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起草或审查工程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争议解决(1)调解:律师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2)仲裁: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通过法院审判程序解决纠纷。
4. 工程项目管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当事人进行招投标活动;(2)监督合同履行情况;(3)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4)协助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5. 法律培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培训,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降低法律风险。
四、工程案件法律服务流程1. 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律师提出法律服务需求,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 调查取证律师根据委托事项,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 提供法律意见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风险评估;(2)解决方案;(3)应对措施。
4. 争议解决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协助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5. 后期服务案件结束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
工程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工程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在工程施工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施工现场通常涉及到大量的机械设备、高空作业、电气设备等,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1.1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为承揽工程的主体,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施工单位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1.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负有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理方案和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监理单位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3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工程项目时应考虑安全因素,设计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提出相应的安全设计要求和安全施工指引,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设计单位还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4 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通常会将一部分工作交由劳务分包单位处理,劳务分包单位也有着相应的安全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劳务分包单位还应当与施工单位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1.5 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除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外,工程施工中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相关责任人,如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等。
工程施工各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施工各单位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或者引起事故,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导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进度延误,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1. 设计单位在设计工程时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稳定、经济。
如果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设计错误或者瑕疵,导致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设计单位在审核设计文件时存在疏漏,导致工程施工无法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计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设计单位未能及时跟踪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进度延误,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1.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合理施工,不违反设计要求。
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督施工过程中存在监理不力或者疏漏,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存在评定不准确或者疏漏,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按时竣工。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监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用法律定性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共同修建一栋房屋而产生合同纠纷。
张某某为房屋的建设方,李某某为施工方。
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负责该房屋的施工,工期为6个月,工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定性分析1. 合同性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定作人,要求李某某完成房屋的施工,李某某作为承揽人,接受委托完成工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2. 违约责任(1)李某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① 工程进度拖延:合同约定工期为6个月,但李某某未能按期完成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②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③ 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工程款,但张某某未能及时支付。
针对以上违约行为,李某某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 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完成剩余工程。
② 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③ 赔偿张某某因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张某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① 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应按期支付工程款,但实际支付过程中存在拖延。
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秋瑾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秋瑾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钧李行王丹红【审理法官】叶钧李行王丹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秋瑾;武汉市洪山区新街坊生活菜馆;熊国清;陈华明【当事人】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秋瑾武汉市洪山区新街坊生活菜馆熊国清陈华明【当事人-个人】程秋瑾熊国清陈华明【当事人-公司】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新街坊生活菜馆【代理律师/律所】董水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肖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万婷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汪兆国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水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肖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万婷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汪兆国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水生肖涵万婷汪兆国【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北鑫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程秋瑾;武汉市洪山区新街坊生活菜馆;熊国清;陈华明【本院观点】鑫博宇公司因招牌整治施工需要,在黄蓉仿的配合下,解开烧烤棚的固定,并将烧烤棚撑开置放路边,在整治施工完成后,未将烧烤棚收拢还原固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鑫博宇公司因招牌整治施工需要,在黄蓉仿的配合下,解开烧烤棚的固定,并将烧烤棚撑开置放路边,在整治施工完成后,未将烧烤棚收拢还原固定。
鑫博宇公司对烧烤棚处置不当,在没有确定烧烤棚安全的情况下而落实处置,使烧烤棚处于潜在危险中,对本案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对程秋瑾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无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规避法律法规,未取得施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无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
二、无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规定擅自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2)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3)造成人员死亡的;(4)其他严重情节的。
3.合同纠纷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此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能面临合同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侵权责任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占用他人土地、损害他人建筑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他人非法占用、侵占土地、建筑物等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环境影响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如噪音、粉尘、废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消防安全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如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
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24抽象轻过失: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即欠缺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的处理事务时应有的注意25具体轻过失:行为人处理他人事务时,欠缺与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所能尽到的相同注意26单独过失:行为主体是单个人,单一行为人有过失的27单方过失:一方有过失,他方无过失28共同过失: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都有过失的情形29双方过失(与有过失):即混合过失,受害方和加害方对于损害的形成均有过失30第三人过失: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31严格责任: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2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3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令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34加害行为:受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5损害事实: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精神方面的不利后果36财产性损害: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37直接损害: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害38间接损害: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出来的损害39积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既有财产的减少40消极损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41复数因果关系:多个原因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42聚合的因果关系:多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且任一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43修补的因果关系:对同一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多个原因依次发生,在先原因的损害后果被在后原因予以改变44结合的因果关系:多个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实施的行为共同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45择一的因果关系:损害由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些人的行为导致,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46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47假设的因果关系:损害因某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发生,但即使加害行为不发生,损害的一部分或全部也会因其他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发生48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9正当防卫:行为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措施50.紧急避险: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得以采取损害他人的行为51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全其可依法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扣押、毁损他人的财产或拘束其人身的行为5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他人实施或不实施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特定行为。
施工现场法律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施工现场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为例,对施工现场法律问题进行解说。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建筑公司承建一栋住宅小区项目,项目经理为张某。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工人操作不当,导致一根钢筋从高处坠落,砸伤小区居民李某。
李某经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李某认为,建筑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人身损害,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分析1.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本案中,钢筋从高处坠落,说明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充分的安全隐患排查,存在过错。
2. 建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工方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工人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六、案例启示1.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发生。
边设计边施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日益普遍。
这种施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施工效率,缩短了工期,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边设计边施工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概述边设计边施工,即在工程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
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法律层面却存在诸多风险。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边设计边施工的法律后果。
二、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1. 施工单位未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错误,影响工程质量。
2. 设计变更频繁,施工单位难以适应,导致工程质量不稳定。
3. 设计师未能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1. 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就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等问题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2. 施工单位与业主就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
3.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就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四、违反合同约定1. 边设计边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设计变更未经过业主同意,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3.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五、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因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等问题产生纠纷,应依法协商解决。
3. 施工单位与业主、监理单位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应依法协商解决。
4. 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预防措施1. 施工单位应充分了解设计意图,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条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3. 业主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明确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等事项。
4.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5. 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七、总结边设计边施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施工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工程未招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招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导致了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工程未招标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工程未招标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在工程未招标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施工单位无法依据合同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2)建设单位无法依据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义务;(3)双方当事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追究。
2.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具体行政责任如下:(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2)对未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依法给予罚款。
3.刑事责任在工程未招标的情况下,如果涉嫌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有:(1)串通投标罪: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骗取中标罪:指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单位犯罪:如果工程未招标行为涉及单位犯罪,将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事责任在工程未招标的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放炮施工房屋受损怎么赔偿
放炮施工房屋受损怎么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爆破的,而爆破是非常危险的行为,特别是周围有建筑物时,要防止对其他建筑物造成影响,那么放炮施工房屋受损如何赔偿?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放炮施工房屋受损怎么赔偿施工单位要施工过程中,因放炮造成其他房屋受损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对房屋进行修复,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
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道旁与公共道路相连,也是公共危险场所。
通道指一般行人通过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为常人通行之处,也是公共危险场所。
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样应负有较重的预防危害发生的义务。
非在上述场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仓库内施工,造成他人损害应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二)必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因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在施工现场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险,法律才作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
如非属地面上下施工,或仅为地上,或仅为地下,其公共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发生损害,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即可。
而地面上下施工致人损害,属特别侵权行为,须按法律的特别规定处理。
(三)必须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
道路施工对商户有没有赔偿
道路施⼯对商户有没有赔偿在现实⽣活中,⼯程施⼯是⾮常普遍的,⽽有些⼯程可能是市政⼯程,例如对城市的道路进⾏施⼯。
⽽对城市道路进⾏施⼯,就会对沿路的商铺经营造成影响,那么道路施⼯对商户有没有赔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道路施⼯对商户有没有赔偿对道路进⾏施⼯时,如果施⼯单位没有过错,造成商铺损失的,只是影响商户经营的,施⼯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五⼗⼋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损害,施⼯⼈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损害,管理⼈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施⼯活动有关的侵权⾏为有哪些1.从事⾼空、⾼压、地下挖掘活动等⾼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故意或不可抗⼒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对损害的发⽣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对占有或使⽤易燃、易爆等⾼度危险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或者使⽤⼈就受害⼈故意或不可抗⼒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对损害的发⽣具有重⼤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因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程或⼯程设施倒塌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6.因建设⼯程或⼯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管理⼈或使⽤⼈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8.因挖掘地⾯、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级建造考试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所谓侵权就是指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成为侵权行为。
而在一项建筑工程中,也会出现侵权行为。
在二级建造考试中,与工程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必考科目之一。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例如,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用人单位资格的“包工头”,后者雇佣的雇员在从事施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施工单位与该“包工头”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施工,向周边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也适用上述规定,而且如果是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二级建造师在建设工程中需要明确禁止的。
侵权行为往往看上去无关紧要,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
所以,二级建造师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管理措施,完善施工设施中任何一个细微部分的管理。
工程合同第三方责任条款
工程合同第三方责任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1 本条款所称第三方责任,是指在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甲方和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主体因自身原因或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侵权行为。
1.2 本条款所称第三方,是指与甲方和乙方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个体、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第三方责任风险的承担2.1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降低第三方责任风险。
2.2 乙方应在其施工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因施工活动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侵权行为。
2.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第三方侵权行为或潜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消除。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的处理3.1 发生第三方责任事故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协助处理事故。
3.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3 甲方应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决事故纠纷,乙方应予以协助。
若第三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甲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4 事故处理过程中,乙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责任。
若乙方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甲方在核实情况后,有权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四、保险责任4.1 乙方应为其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将保险单据提交甲方备案。
4.2 保险期间应覆盖整个施工期限。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第三方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条款办理理赔手续。
4.3 乙方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五、违约责任5.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导致第三方责任事故发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购买保险或提供保险单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购买保险,并承担因未购买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
5.3 甲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协助乙方处理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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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
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
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
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
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
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
(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过错的侵权行为
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
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
务
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
障义务
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
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
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
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岗前培训;采新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消防培训。
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及时对建安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下列行为违法: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4、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3)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实施)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八、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部位: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
2、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4、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5、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2、
3、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十一、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
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
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
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