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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的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专项规划;2.项目建议书,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5.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9.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权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津政发[2007]015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见附件)。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必须进行合理用能审查,在备案前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接受市经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部门: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五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领域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可以抽取专家参与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支付专家服务费,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选用专家履职情况。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二)熟悉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四)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相关专业领域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库〔2016〕1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库〔2016〕1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库〔2016〕108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日天津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津政办函〔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0日天津市“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3〕15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21〕5号,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为做好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系统全面、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评估“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取得的进展成效,精准找出落实“十四五”规划的难点堵点,提出下一步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把中期评估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思路和举措,奋力开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局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津财采[2013]4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津财采[2013]4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津财采〔2013〕44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管理,细化服务评审内容,规范服务评审行为,避免服务因素评审的随意性,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秩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重要性服务因素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评审的重要方面,对整个项目的评审结果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解决好当前服务因素评审存在的内容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于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服务履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一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设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的评审内容一般应从服务方案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两大方面去设置。

服务方案体系是指供应商在中标后,为保障采购项目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设定的使用和运行状态而提供的配送、安装、调试、培训、咨询、维修以及应急保障措施等一系列服务的具体实施条件及实施过程。

服务保障体系是指供应商为保障服务方案的实施而设立的服务机构、配备的相应服务人员、设施装备,以及相应的服务细则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兑现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的措施等。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的服务因素评审内容,一般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所附《天津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选取。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津财农〔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为推进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健全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水农〔2012〕10号、津财农联〔2012〕3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201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小水源工程(以下简称小水源)建设,健全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水农〔2012〕10号、津财农联〔2012〕3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区县、乡镇财政对小水源建设项目投入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 客观公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的效益情况。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农[2012]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1.11【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2〕1号)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我局对《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09〕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和《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10〕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津财企一[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企一〔20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精神,现将我市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市财政局行使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工作事项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企业一处)办理。

天津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市财政局审批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五)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3),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六)经市注册会计(资产评估)师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5);(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6);(九)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河东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由区财政局拟定的《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月5日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预〔2015〕10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的通知(津财预〔2016〕73号)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预〔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津政办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实施。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市财政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项目,以及市财政局选定的其他支出项目,主要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政策性补贴等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五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包括完成结果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对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评价;对跨年度的项目,根据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实施完成结果评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津财预〔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5〕98号市级各预算单位: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第69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12月17日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第69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及项目评审服务除外)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是指购买主体和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行全过程实施的监控检查以及承接主体对提供服务情况实施的自我检查。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数量和质量、受益群体满意度、产生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津财预〔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预〔2015〕102号市级各预算部门:为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部门(单位)更好履行职责,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和《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和《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7〕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已经2017年7月8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18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能,提高投资项目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静海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职能,结合绿色审批通道机制,建立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机制。

第二条评估机构。

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工作。

第三条评估人员。

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组成项目评估评审组。

(一)区直部门人员。

发改委、农委、工业经委、商务委、科委、建委、法制办、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静海分局、安监局、人社局、文广局、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水务局、投促局、金融局、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

(二)园区(乡镇)人员。

子牙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林海循环经济示范区、团泊新城委、国际商贸物流园、大邱庄工业区、唐官屯加工物流区、中旺滨港铸造园、双塘工业园、蔡公庄乐器园负责同志,凡涉及到没有园区的乡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指定人员参加项目评估。

(三)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项目的需要,由项目所在的园区乡镇委托聘请3或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参加评估。

第三条评估时间。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津财企一〔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发展规划》,我局会同市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评估行业发展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

大力提升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能力,努力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以行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动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大做强与做精做专相协调,大力提升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能力。

行业诚信与专业素质相结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全面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促进我市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行业总收入翻一番。

在巩固传统业务领域、不断拓宽新业务领域的基础上,行业总收入年均增长保持在15%以上,用5年时间实现全行业业务收入翻一番。

(二)积极拓展业务服务领域。

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宗旨,积极拓展资产评估专业服务领域,扩大资产评估市场需求。

在巩固已有市场和关注法定业务的同时探索资产评估新的业务增长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评估、行政事业资产评估、金融资产评估和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中小企业评估等工作,扩大资产评估业务规模。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8.06
•【字号】津财预〔2015〕64号
•【施行日期】2015.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
通知》的通知
津财预〔2015〕64号
静海县财政局、宁河县财政局、蓟县财政局:
为强化县级财政管理责任,保障民生政策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期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财预〔2015〕139号)。

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对照绩效评价方案内容,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收支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强债务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同时严格预算决算、财政供养、政府性债务等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前后衔接,努力争取较好的考核结果,促进财政管理水平
逐步提高。

2015年8月6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会展中心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会展中心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会展中心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津商会展〔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会展中心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津商会展〔2021〕44号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资金支持推动我市会展经济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国家会展中心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请认真落实执行。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4日国家会展中心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为规范国家会展中心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激励国家会展中心加大招商招展力度加快发展,天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经认真研究,特制定如下资金使用方案:一、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主要为鼓励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培育和引入一系列规模和影响力大的展会落地。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一)吸引、支持和补贴展会主办方。

(二)展会的宣传、推广、统计调查和服务保障。

二、考核周期和奖励方式原则上设立三个考核周期,分别为2021年6月1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

由市商务局依据设定的绩效指标,按照每一个考核周期,对会展中心实施考核。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核定实际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绩效得分÷100。

依据绩效考核展会面积目标值110万平米,确定每个周期考核奖励资金基数3000万元。

考虑加分因素,绩效得分最高110分。

每个周期考核奖励资金采取先预拨,考核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奖励资金视财力和绩效考核情况分年度兑现。

如实际奖励资金小于预拨资金,由市商务局负责收回相关资金。

三、考核内容根据会展数量、规模和经济社会拉动作用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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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目标是:规范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和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的“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和《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的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

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

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送审资料和相关业务股室签署的资金来源及意见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的时间,由评审组长和建设单位共同签收。

评审中需要追报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

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

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

根据项目的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和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详细记录和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

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

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计算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是否一致。

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

复审的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和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

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的反映,包括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的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的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

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对于形成的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的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的理由、依据、计算调整的额度。

(三)、评审完成阶段
1、项目评审三审制。

项目评审实行初审、复审、评审中心主任审核。

参加评审的人员均要客观详实地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评审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如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的,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评审组在上报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对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合理的说明。

2、评审报告。

根据评审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各评审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的要求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填写报告签发单(见附表五),报财政局相关领导签发。

(四)、施工过程中的投资评审
1、隐蔽工程。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隐蔽工程,评审中心以现场查勘计划表(见附表六)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到相关部位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的通知评审中心现场查验,否则结算时对该隐蔽工程不予认可。

对于现场及隐蔽情况,评审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查验,查验人员应留好相关资料(文字、图片)并填写好工作底稿,为结算评审提供依据。

2、工程变更。

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必须征得评审中心的同意,未经评审中心同意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资料存档
1、评审资料整理存档。

项目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各评审组在项目评审报告发出后,除了将评审结论、相关表格、评审底稿、资料清单等文本资料存档外,还应将定稿的评审报告、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审核意见表和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存档。

2、评审资料借阅。

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评审资料的,由借阅人填写资料借阅单,并经评审中心领导签字同意。

借阅人须对借阅评审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负责,用后要及时归档。

三、评审内容
(一)工程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2、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
3、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完整,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4、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正确;
5、材料、设备的取价是否合理。

(二)工程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完备(有无立项、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批文,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2、工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工程款的现象);
3、现场踏勘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审核情况;
4、工程量验收与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
5、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6、竣工决算是否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

7、工程税费控制。

(三)评审要点:
1、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纸为对象,以定额为依据,按照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逐项审查送审的工程量,查看是否有错算、漏算、多算或重算。

尤其对下列单价高、工程量大和容易出错的子目应认真审查:钢筋砼部分(基础、梁柱、墙壁、楼板、楼梯等);以块料装修的地面和墙面工程,以及有吊顶的天棚工程。

2、审查定额基价的套用
审查预结算中采用的单价是否正确。

应着重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的单价相符,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以及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一致。

3、审查换算单价。

首先对已换算的子目,审查其定额是否允许换算,然后再审查换算结果是否正确。

4、审查补充定额。

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

这种单价计算有时候无依据可循,因此必须对其各组成因素做调查分析或进行具体计算,使其尽可能符合实际。

5、审查间接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审查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间接费的计取基数;取费标准等级,查看是否有高套取费标准;人工工日数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动态工资调整工资价差;主要材料用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文件价和市场信息价调整材差。

费率与取费标准会因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在计算上述各项费用时,应注意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6、工程合同的审查
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评审人员应认真阅读,熟悉工程合同,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工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类别确定取费标准。

二是审查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送审的结算相符,是否有计划外工程,对不属于合同标的的工程不进行评审。

三是审查工程合同的条款是否详细、明确。

审查预算包干费所包干的内容及其费率,审查工程质量、工期等奖惩条款。

7、现场签证的审查
现场签证费用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

评审人员应依据定额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来判断每一张签证的内容是否允许调整,调整的额度是多少。

严格防止合同之内的子工程重复签证。

四、评审纪律
1、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投资评审程序,围绕中心的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2、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工作“十不准”》。

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不准索取或借用被评审单位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的宴请和参加由被评审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利用工作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不准违反规定利用工作职权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建私房侵占被评审单位的财物和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不准办理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人情评审业务,以提高造价等方式作交易换取个人私利;
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不准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有关工程、财务等方面的商业机密;
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评审对象;
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中心形象的活动。

3、发现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给与纪律处分、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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