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相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
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主要对于常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予以简要阐述。
一.民事法律纠纷(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一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简介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在现阶段,私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
无论是公司型还是信托型,都受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东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而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
现在各种形式做如下介绍:公司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
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
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
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有限合伙型: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
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
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信托型: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
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郑大商学院李长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宠儿,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然而,我国从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出现又国外传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至今,在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露出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客观剖析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以及运作模式(一)私募观其投资基金的涵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私募设立和募集设立,1、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方式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的出资人时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基金投人以合人的身份参与基金的设立,依法享有伙企业的财产权,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出现,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由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又有利于出资和管理的分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法律问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法律问题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飞上持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方式。
在我国,广义的pe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和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冰山,蕴含了巨大的能量。
但因”私募”的形式具有非公开性,它不仅为未上市公司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并在企业设立初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主体法律制度相对健全,以美国的regulation d最为典型。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pe行业发展迅猛,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凯雷投资携程网,获12.5 倍回报;摩根、鼎晖、英联投资蒙牛,三年获26 亿港元回报。
2008 年度,虽受金融危机冲击,但与2007 年相比,募资数目仍增长了51.64%,募资金额增长了37.84%。
pe 在其他国和地区也在蓬勃发展,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是全球最主要的pe 市场。
2008年的募资额中北美占69.9%、欧洲18.8%、亚太地区8.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9)。
2006 年和2007 年,我国内地分别成立了40 只和64 只新pe公司,投资案例分别达129个和177个,增长迅速。
据清科公司统计,2008 年,我国pe企业中59%是外资独资企业,外资资金额度高达83%,本土企业数量和资金额仅占30%和10%。
我国pe 资金来源中,包括pe 在内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比例达99%。
相比之下,美国pe 资金主要来自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私人投资者。
我国pe 投资行业以传统产业和服务为主。
2003-2005 年,投资于高薪技术产业的比例一直保持在70%以上,自2005 年后该比例有所下降,2006 和2007 年分别降至67.9%和65.5%;传统行业和服务业比重逐年增加,2006年传统行业在全行业中的比例为40.84%,服务业比例为46.86%。
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 苎 基
仅仅 是 一种 金融 投资 和 获取 利益 的工 具 ,其触 角更 是 深入 到社 会 经济生 活 的各 个 方面 。近 年来 ,我 国各 级政 府 也开 始介 入基 金 市场 ,借助 基 金模 式
成为 股东 ,由股 东大 会选 出董事 会
与监 事会 ,再 由董事 会委任 某一 投 资管 理公 司或 由董事 会 自 己直接 来 管理 基 金 资产 。该 类基 金 的优 点 :
一
产 基金
一
是 具备 较完 整的公 司框 架、组 织
结构 和规 章制度 ,普遍运 营 比较规 范; 二是 投资 人成 为公 司股 东 ,私
募 基金 重大 事项和 投资决 策 由股东 会 、董事 会决 定 ,投 资人 的知 情权
搭 建 政府 融资 平 台 ,推 动金 融创 新 和 产业 创新 的融合 ,促进 产业结 构升级 、
区域 经济 发展 ,实 现保 持经 济健 康持
般 不 在 于 追 求 高 额 利
润 ,而 在于 实现 特定 的 经
济 和行政 目的 。但是 政府 部 门作为 行政 机 关 ,直接
续 快 速 发 展 的 特 定 经济 和 行 政 目的 。
基 金市 场不 断 发展 壮大 ,但 是基 金运 营管理 的风 险仍值得特别 关注和研 究。 因此 ,本 文结 合 私募 股权 投 资基 金组
和 参 与 权 较 大 ,且受 到 公 司 法 》
保 护 ,因而投 资 比较放 心。不 足之 处 : 一是 投资者 筹 资压力 较大 且可
介 入市 场经 济活 动 ,参与 社 会投 资主体 的商务 谈判 等 ,也存 在一 定 的法律 风
险 。 因此 ,从 防范 和化 解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面临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来源渠道受限、风险管理不足、退出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退出机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
这些建议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地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问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建议、资金来源、风险管理、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研究目的、意义、合作、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专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旨在通过参与公司管理、提供战略指导和资源整合等方式,帮助投资企业实现增长和价值创造,从而获取投资回报。
与公开市场上的股权投资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更长的投资期限和更高的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投资基金,其投资策略和目标与股权投资相关,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投资工具,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渠道,帮助他们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和长期投资特性的投资工具,旨在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和投资回报。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专门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来获取更高的回报。
私募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私募基金法律风险有哪些?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法律地位风险2、合同法律风险3、操作风险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5、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7、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的十分火热,因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人都有足够的资金但是缺乏投资途径。
因此私募基金公司的出现就为很多投资人提供了投资途径,私募基金有很大的投资利润,但是同样也伴随着法律风险在里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法律风险的内容。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最终通过使被投资公司上市、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类投资基金。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包括筹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大环节,其中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基金运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成功的退出保证了私募基金投资高收益的取得和资金的高效循环。
二、私募基金法律风险1、上市退出的法律风险借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一个好的“壳”,而愿意出售“壳”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经走投无路,在经营和治理方面无力回天,大股东才会愿意出售卖“壳”。
为了让“壳”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出卖方往往有可能隐瞒一些隐性债务,这就需要买壳方聘请各个领域的专业团队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这说明私募基金通过借壳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壳的三年之后。
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关键还是在于借壳成功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与经营以及二级市场上股价的表现。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PE基金的IPO退出机制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指的是PE基金投资的企业在IPO上市后,PE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退出的一种机制。
本文将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进行研究。
一、相关法律1、公司法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益的退出方式,包括股东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等方式。
其中,股东协议是PE基金退出的重要方式,通过协议中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在退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条件和限制。
2、证券法我国《证券法》是PE基金退出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审批、发行和交易等相关规定。
PE基金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来实现退出,就需要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例规定了PE基金的管理、投资范围、退出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PE基金退出时所需遵守的程序、条件及限制。
1、PE基金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退出的优点(1)多元化投资:PE基金可以选择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风险并提高回报。
(2)IPO优质企业:PE基金可以选择IPO优质企业进行投资,优化投资组合。
(3)股东权益保护: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保护股东权益的透明方式,PE基金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退出方式便利: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市场化的退出方式,PE基金可以在发行股票市场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退出。
(1)IPO条件苛刻:我国的股票市场存在着较高的门槛,企业要IPO上市必须符合诸多门槛,例如盈利条件等,这对PE基金的退出构成较大的限制。
(2)退出机制不够多样化:我国的PE基金市场中,IPO退出依然是主流方式,缺乏其他的退出方式,如二级市场交易、并购等。
(3)退出周期不确定:我国IPO审核周期长、程序复杂,导致PE基金的退出周期不确定,增加了PE基金的退出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以下是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运作、风险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也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关于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强调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该范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同起草和管理。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制度 的规 范, 也没有配套 的监管人 员, 存 在着很 大的法律 风险 。所以 , 加 肾对我 国私 募基金的 管理和法律制度 建设成为 了 当务之急 。对此 , 在 比较 了私 募基金 典型 管理模 式上 , 笔者对我 国私 募基金的 管理提 出
了 一 些 建议 。
关键词 : 私募 风险 监 管
中国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生态现状 中国现阶段私募 股权投资基 金的发展还 处于初步 阶段 , 私募股权 投 资基 金对 社会 大众 始终 隔 了一 层纱 有 比较浓 郁 的神秘 色彩 , 但是 2 0 0 7 年 以来在 中国金融市场 的发展进入跨越式 阶段 当前 来自国私募股权 一、
投资基金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 一) 公 司型私募 基金 私募基金 当前 在我国的资本的使用年 限和资金 的分 配上都借鉴 了
资出现 困境 的时候私募 的注资无疑给蒙牛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 遇 。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在我 国给我国经济 的发 展带来很多优 势 , 凡事 都有两面性 。私募股权基金 的发展也会为经济的发展带来 一些 隐患。 二、 我 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私募股权基金 给我国的发展注人了新 的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 潜 在 的风险 。改革 开放 激荡 l 一十 年 , 我 国的发展 一直是 摸着 石头 过 河 。这样一个体量 逐步增大 的金 融市场 中的新 生儿 , 对于很多法 律法 规 和监管体 系都 是在 事物的不断发展中逐 步的健 全起来 的。我国金融 监管层也早 已现行一步对我 国私募股权基金进行 了监管体 制的构建 。 我 国针对私募股权 基金 的监管 体系的建构 主要 体现在立法层 面 , 早在 2 0 0 5 年《 公 司法 》 第7 8 条中有一个 条款“ 允许 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募 集” 给予 了我 国私 募股权基金发 展的空间 。也 明确了私募股权 基金的 法 理存 在。一个月 之后以发改委 为首的十个部 委联 合发文《 创业 投资 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 》 对私募股权 基金进行 了更加 细致的规定 。在 这个 办法 中详 细到人 员配备 、 注册资本、 投资方 向等较 为细致的方面。也在 这个 办法中 , 第一 次要求私募股 权基 金必须通过 向发改委备案 的渠道 接受 发改委 、 金融 监管等多个部 门的监管 。可 以说这个办法为 私募股 权 基金 在我 国的规 范化 、 合 法化发 展迈 出了坚 实 的一步 。到 了 2 0 0 9 年, 私募基金在过 我国大跨步发展 的同时 , 出台了《 强创业投资企 业备 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 资企业 募资行 为的通知》 对于非法集资 、 信息披 露 没达到要求 、 代 持股份等方 面对私募基金进行 了更加严格 的要 求同 时也放 开了社保基金 投资 、 财税 政策优惠等给予 私募基金进一 步发展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模式,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风险管理不足、信息不对称、市场透明度不高以及监管不完善等挑战。
为应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流、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完善监管制度。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和增加投资者信任,从而推动其稳健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问题意识、完善制度建设将有助于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建议、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市场透明度、监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交流、市场透明度、监管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发展现状、研究目的、意义。
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用专业机构或专业投资者的管理团队,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参与非上市公司或非公开市场公司的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一家或多家投资管理公司设立,由专业投资人员管理,针对特定领域或行业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通过持有和管理一定比例的目标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投资策略多样化,风险较高,回报也相对较高,一般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性投资,通常需要锁定一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同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轻易买卖,要在基金约定的期限内持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一般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是一种综合性的投资工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投资方式。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资金规模逐渐扩大,投资领域也逐渐多元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院 常务会 议公 布 了金融促 进经 济发 展九条 措施 f 即金九条) , 同 年1 2 月8 3《 1 国务院办 公厅关 丁 当前金融 促进 经济发 展 的若 1 二 意 见》 ( 即金九条 细则) 首 次提 出发展 ” 股 权投 资基 金 ” 。2 0 0 9 年
为 突 出。本 文 从 我 国 私 募 股权 投 资基 金 发 展 现 状 及 法 律 监 管 中 出现 的 问题 入 手 。通 过借 鉴 国 外私 募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监 管 改革 的积 极 经验 , 意 图找 出我 国 私 募 股权 投 资基 金 法律 监 管 的 方 向及 对 策 。 【 关 键 词1 私 募 股 权 投 资基 金 ; 法 律 问题
【 中图分类号 】 F 8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3 ~ 0 8 1 ~ 1 完善 的知识 产权保护体 系 , 培育 服务于私 募股权投 资产业 的中 介机构 , 同时制定 有关 整个 风险投 资业 的法律 体系 . 为 私募投
为 股 权 投 资 发 展 提 供 了 良好 的 法 律 基 础 。 2 0 0 8 年l 2 月3 1 3国务
金, 由于其 注册地 与实 际经 营地可 能分离 , 会 带来 区域 性监管 的难题 , 甚 至带来 监管 盲 区; 第二 , 明确具 体职 权 , 我 国当前对 私募股 权 基 金进行 垂直 监 管 , 可先 以发改 委为 基 础 . 证 监会 、 银监会及 各个产 业 主管部 门为补充 的监 管体 制 ,赋予相 应的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经营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经营研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平台,由于其投资范围广泛、投资行为多样化、投资风险大等特点,使得其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合规问题。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到的领域极其广泛,涉及到法律、财务、税务、风控等诸多方面,因而,它的风险与合规问题十分复杂,而这正是私募股权基金运营者所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多样化,因此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很多。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是审计、税务和合同方面的问题。
其中,审计问题是指投资方需要对基金运营商的投资进行审计,以确保投资方资金的安全。
税务问题主要是针对基金运营商的税务筹划,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税务规划也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
合同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指基金运营商与投资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基金投资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还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是股权转让和融资方面的问题。
股权转让问题主要包括购买股权的资格要求和股权转让的程序,以及交易的监管和合规性问题。
融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资产负债表管理、投资者保护和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另外,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劳动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经营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经营是指基金运营商运作基金的过程中,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标准等。
在合规经营方面,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遵从性基金运营商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商业保险法等等。
如果基金运营商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项目合规性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基金将面临诸如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3.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营商必须在投资者资产管理方面尽到应有的责任。
投资者必须知道基金的投资目标,规则,以及可能的风险,并有权利了解其投资组合以及投资结果。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JING JI YU FA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陈燎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创新机制,私募股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非公开的方式针对机构或者是个人的资金进行募集。
这些资金将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而投资者能够根据其投资的份额获得相对等的投资效益,与之相对的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价值的增值,促使公司能够上市。
现阶段对于我国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宏观上来看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被提出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也已经逐渐成本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我国虽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实现了发展进步,但是在法律问题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探究私募股权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学者对私募股权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可以从两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
其一为投资工具论,主要内容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作是一种工具,主要作用是为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其二是投资主体论,其主要内容就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作是一个能力进行投资的企业主体。
对于我国来说,更倾向于投资主体论发展。
究其原因,首先,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投资主体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在投资主体论的作用下,我国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加便捷,并且能够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对市场发展进行规范化引导;最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助于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金投资的对象为还未上市的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法律问题探析□高杨【摘要】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资本与产业经营相结合的产物,起源于美国。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在不断壮大。
然而我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规定显然与其发展现状有很大差距,制度供给的不足制约了其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作者单位】高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募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由于进入我国时间不长,全国范围内相对完善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尽快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私募股权基金模式。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以英德为代表的公司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两种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使美国形式在我国拥有了更多拥趸,从07年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国首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先河以来,美国模式遍地开花。
然而,美国形式毕竟与其规避税务等实践要求相关,这在我国并无基础。
在我国实践中采用公司制的仍占到了近60%的多数。
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现状公司制依然是我国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最为主要的组织形式。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概要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股权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最早是由政府主导和发起的,直到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私募股权基金制度才正式确立,大量的民间私募股权基金得到发展,04年以后,新桥、高盛等国外著名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中国,06年渤海产业基金发起设立,以其为代表的国产私募股权基金得到充分发展。
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这种做法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样的资金一旦出了公司,就很难追回,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次,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企业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就容易导致投资失败。
此外,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能引发与政策相关的问题,比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国有企业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前,应该充分评估风险和收益,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其次,企业应该积极引进专业的投资人才,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和水平。
再次,企业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确保投资符合政策要求。
总之,国有企业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有效的改革和发展方式,但也需要注意相关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 1 -。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发现及对策分析
合 理地进行运作 , 促进受资企业的保值增 值 目标的实现。 第 四 ,我们私募股权投 资基 金风险资本 的退 出机制 不
够完善 。对 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 , 目的并不是 长期持 有
第一 , 相关法律 法规不够健 全。首先 , 于企业产权 制 关 度 的法律 法规不完善 。其 次 , 根据我国新修订 的《 合伙 企业 法》 如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还需要各部委出台相应 的配套政 策。虽然新修 订的《 合伙企业法》 立了有 限合伙 确
的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其操作 技巧和运作机 制更 加灵活 和
规范 , 客户群 比我 国的范 围也要 大很 多 , 至是几乎所有 其 甚
台了《 业投 资企业管理 暂行办 法》其 并未对 监管 责任进 创 , 行 明确 的划分 ,国务院各部委也相互 抢夺高利 润行业的监
管权 、 推卸监管难度大 的行 业的监管权 , 使得 出台的各项政 策往往 出现相互矛盾 的情形 。其 次 , 监管 的理念不够 明确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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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段选择余地较小 。
二 、 国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对 策 我
发组 织的行业协会对私募 投资基 金进行 自律管理 ,进行行
业 道德约束 , 然后有组织地 向主管部 门将会员 申报备 案 , 使 得私募 股权 投资基金 的发展得 以规范化 。私募股 权投资基
操作者进行监管 , 以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 。通过积极培育合 可
法 》《 、公司法》 证券 法》 和《 等法律 中 , 为大力 发展私募股权
投资 基金创造一个 健康完善 的法律环 境。主要包括 : 第一 ,
虽然 新修订 的《 合伙 企业法 》 加 了有限合伙企 业的规定 ,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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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谭剑文律师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
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
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按照证监会的分类标准,私募投资基金根据投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我司目前业务中主要涉及到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也仅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历史较短,在2007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企业的天下,比如TPG、凯雷这种专业PE,以及高盛、摩根士丹利这些外资投行的直投部门,而本土的基金较少,成立时间也较晚,比如弘毅,直到2003年才筹建。
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架构,整体的业务量也不大,以2006年为例,清科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仅140多亿美元。
从2007年开始,中国PE行业迎来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随着《合伙人企业法》的修订和实施,有限合伙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门槛大大降低,企业内部管控模式也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大大拓展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这一年,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翻了一番,达到了350多亿美元的规模,08年,规模又几乎翻倍,到了610多亿美元。
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加之08年底逐步开展的监管措施的加强,导致全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急剧下滑至130亿美元左右,其后几年随着经济的起伏、监管措施和力度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募资规模也随之起伏,但募资规模基本上还是呈现出逐步走高的态势,据最新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年,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总规模达到了630多亿美元,其中房地产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了约95亿美元,到2014年11月末,已在证监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为2544支,管理规模达到了1.2万亿。
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融资方式,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已经成为银行、信托之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架构的几种主要形式:(一)公司制(二)有限合伙制(三)信托制这三种架构,各有利弊。
公司制对于投资人来说,感觉更为正式,但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因为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在治理结构上有着天然的束缚性、制衡性,因此决策权力的集中度、灵活性等方面有时难以满足管理人的实际需求,此外在税务方面也基本上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所以实践中采取公司制的并不太多。
有限合伙制能够很好的实现管理权、决策权和投资收益权的分离,在架构设计上可以非常灵活的进行各种安排,可以满足基金管理人充分行使管理权力的需求,同时在税收上也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或合法避税方式,因此成为当前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
契约制的优势在于可以不必受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都面临的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可以达到200人的人数,因此可以相对降低投资门槛或放大募资规模,目前常见的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是以信托的方式来实现的,但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基金管理人面对以信托公司为主的投资人时,话语权较轻,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力,此外,以信托形式为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往往面临着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比如四证全且应具备二级资质等,因此实践中采用契约制的并不是太多。
实际业务中,在这三种架构的基础上,还演变出一些其他架构,比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等,但万变不离其宗,基本的运作模式和法律关系都涵盖在以上三种架构中了。
四、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松到严的过程。
在2007年以前,国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本上是持鼓励的态度,而且当时能够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一些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外资或大型内资企业,因此虽然相关部门制订了一些有针对性的部门规章等规范,但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无严格、统一、专门的管理制度,也没有从中央政府层面明确监管部门。
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私募股权投资的门槛大幅降低,整个行业蓬勃发展,一度出现了全民PE的热潮,同时开始出现借私募股权投资的外壳行非法集资之实的现象,因此监管问题被重视起来,但因为部际间分工不明,仍是各管一摊的情况,比如商务部对外商投资创投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非常强的管理权力,银监会对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更为有效,而发改委为创投等私募股权制订了一系列的监管细则,但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因此实效并不太大。
随着13年中央编办调整各部委职能分工,特意出台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由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至此,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部门才正式确立。
目前证监会下设私募部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同时证监会直接领导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配合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发挥一些监管的职能。
由于存在以上这样一个监管变化的过程,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变化、完善,现在,除了原有的《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还新出了几个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目前这几个新的文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到了主要规制作用,主要包括:《私募《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等。
五、设立和备案流程(一)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过程已经非常规范,除了成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性手续以外,还要特别注意几点: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实缴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的额度要求,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要求最低的为500万,要求高的为1000万。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人,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同时对投资金额也有要求,单笔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
3、据了解,当前很多省市的工商部门在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时,要求申请人出具律所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以证明募集的资金渠道合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后,要把基金及其管理人的信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主要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人方面主要备案内容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股东或合伙人名单、高管信息,基金方面主要备案内容包括主要投资方面和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符合备案要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获得登记证书。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的区别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募资的灵活性,导致这种企业形式一度被用于非法集资活动,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与非法集资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某些违规行为触及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底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容易就越过合法的界限成为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厘清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尤为重要。
(一)二者的区别1、募集方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方式包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2、募集对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投资额最低标准。
目前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5、投资人数。
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契约制不得超过200人。
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屡见不鲜。
(二)私募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其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要实施募集资金的行为。
关键要看行为方式和程度是否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禁止。
目前私募中常见的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募集过程中宣传范围与宣传对象失控、一名股东或合伙人持有多人资金的代持股行为、投资人数超过限制、变相允诺给付回报、违规管理使用基金、隐瞒风险及虚假披露信息等五种行为方式。
1、募集中宣传范围与宣传对象失控转化为“公开宣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刑法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
实践中,私募经理或营销人员多采用网络宣传(包括制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网站)、口口相传、亲友互传、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有些甚至委托小额担保公司以及个人募集资金。
其中,讲座、研讨会是我市明确禁止的私募宣传行为。
虽然口口相传、亲友互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目前并无明确定义,如果同时违反了私募人数限制、最低出资标准、不得允诺固定回报等规定,则能够认定为“公开宣传”。
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很难完全掌控宣传范围和宣传对象,一旦失去控制,就符合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行为特征,进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采取代持股等形式,以致实际投资人数超限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了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且要合并计算投资人数。
但目前很多不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常采取代持股、伞形结构等形式来募集资金,目的是规避投资人应达到最低出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以此来集合多个投资人的资金参与私募。
实践中,一些私募发起人为了获取备案,安排或者默许一些投资能力不足的单个投资者,采取代持股等方式进入企业股东,而代持人可能持有数十甚至数百名投资者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