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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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顶板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顶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顶板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顶板管理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编制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四)开展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五)组织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组织顶板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七)开展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顶板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二)审批顶板管理计划;(三)协调解决顶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5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5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

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

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

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

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____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柳,构。

9、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

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编制目的煤矿顶板是指煤矿工作面上的煤层局部的顶板,它是煤矿工作面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顶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作面顶板的稳定性,防止发生顶板事故,有效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一、煤矿顶板管理的原则(一)安全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充分认识煤层顶板的危险性,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二)科学原则: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地质、工作面布置、工作制度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三)综合原则:顶板管理要充分综合考虑地质、机电、安全、职业卫生等各方面因素;(四)先进原则:借鉴国内外煤矿生产装备管理先进经验,推进信息化管理。

二、煤矿顶板管理的基本要求(一)顶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矿井及工作面稳定;(二)根据煤矿工作面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顶板支护方案,并确保支护措施的稳定可靠;(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顶板变化的动态;(四)定期进行顶板稳定性评价,及时修补破损的支护设施;(五)加强顶板支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六)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顶板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三、煤矿顶板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地质勘探和预测:在开采前进行综合地质勘探,预测顶板状况和变化趋势;(二)顶板支护设计: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制定合理的顶板支护方案,并编制相应支护设计文件;(三)支护施工:按照支护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顶板支护施工,确保支护质量和稳定性;(四)地质灾害监测:确定科学合理的监测点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及时了解顶板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五)顶板稳定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顶板稳定性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处理;(六)支护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加强对支护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七)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顶板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顶板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四、煤矿顶板管理的责任划分(一)矿山企业应建立并健全顶板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矿山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确保资源、设备和资金的保障;(三)煤矿员工应遵守顶板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煤矿煤业公司顶板管理规定

煤矿煤业公司顶板管理规定

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矿井安全生产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状态,应对各类地质构造,提高顶板管理水平及经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超前预防,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第二章管理及考核内容第三条各矿矿长对采掘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矿长负直接管理责任,采掘总工、生产技术科负技术管理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队长负施工管理责任,安全副矿长、矿安全科长负现场监督检查责任。

各矿和项目部要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认真检查各项顶板管理措施执行情况,严把安全关。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00-5000元。

第四条各矿每月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顶板管理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公司每月底组织定期检查,查出的隐患由矿安全科负责以五定表的形式下发到施工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0-1000yGo第五条各矿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设计进行巷道支护。

当过断层、过陷落柱、过老巷、地质条件、巷道围岩等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支护方式时,必须先补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支护方式。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0-1000元。

第六条建立变化管理制度,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采掘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冒顶。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00■7Go第七条使用的支护原材料必须有相关证件(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等),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进场材料必须经设备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等相关部门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0元。

第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每次进入作业施工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员200-500元。

第九条爆破法施工的岩石巷道,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减少危岩松动破坏;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IOm内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正式版煤矿顶板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l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把顶板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促进我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制第2条顶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点多面广,变化复杂,必须实行顶板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顶板管理业务保安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3条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顶板管理工作计划,部署解决顶板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4条生产副矿长(含分管掘进副矿长),是煤矿顶板管理小组组长,主管顶板管理各顶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每季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总结上季度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顶板管理事故原因,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安排下季度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布置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2、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矿顶板管理工作会议。

总结全年顶板管理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顶板管理工作计划。

组织采掘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评比,对顶板管理竞赛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3、健全顶板管理工作机构,配备顶板管理小组人员,审批顶板管理奖金。

4、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提出的有关顶板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采、掘等顶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每月一次考评。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1.1为了加强对矿井顶板安全的管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及所有矿井作业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2.1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制定顶板管理计划。

2.2安全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顶板管理工作的实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3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组的顶板管理工作,确保全体矿工的安全。

2.4全体矿工都应遵守顶板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顶板维护工作。

三、顶板管理措施3.1定期检查:对矿井的顶板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2预警措施:当出现可能威胁到矿工安全的顶板情况时,要立即发出预警信号,疏散人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3设立警示标识:对危险区域进行明确标识,避免人员误入危险区域,确保人员安全。

3.4加强培训:定期组织矿工进行顶板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3.5建立日常巡查记录:对矿井顶板的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安全设施4.1顶板支护设施:根据不同地质情况,采取适当的顶板支护措施,确保顶板的稳定性。

4.2逃生通道:设置合理的逃生通道,保证矿工在发生事故时有安全的逃离通道。

4.3灭火设施:在需要的位置设置灭火设施,及时扑灭火灾。

4.4安全监测设备:用于监测矿井顶板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报警处理。

五、事故处理5.1一旦发生顶板事故,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迅速组织救援。

5.2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3对事故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全矿通报事故情况。

六、培训与考核6.1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确保矿工对顶板安全管理制度有清晰的了解。

6.2安全部门定期对各班组进行顶板安全知识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岗位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七、违规处罚7.1对违反顶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记过、停工整顿等。

煤矿 顶板管理制度

煤矿 顶板管理制度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顶板管理工作,防范煤矿顶板灾害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矿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顶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维护生产秩序,保护煤矿环境。

第四条顶板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煤矿生产正常安全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煤矿顶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明确职责,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顶板管理制度、规范煤矿顶板开采作业,防范顶板灾害事故。

第七条煤矿顶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顶板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例会,研究解决煤矿顶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顶板监测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监测系统,对顶板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条煤矿顶板监测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地质雷达、高频超声波等,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监测数据记录和分析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监测工作。

第四章顶板探查第十三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探查时应当根据采煤工艺、矿山地质条件等,合理确定探查方案。

第十四条煤矿顶板探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探查手段,包括地面实地勘察、地质雷达探测、钻孔等。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探查报告制度,及时编制和提交探查报告,做好顶板探查记录和资料保存。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探查检测和监控机制,对探查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检测,确保顶板稳定。

第五章顶板支护第十七条煤矿进行顶板支护应当选择符合煤矿地质条件、采煤工艺的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

第十八条煤矿顶板支护应当严格按照支护方案进行布置和施工。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支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支护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进行顶板支护工程的质量检查,确保支护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

第六章顶板事故处置第二十一条煤矿顶板事故发生后,煤矿应当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及时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文件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文件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顶板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内的矿井,包括井下作业区域和地面作业区域。

第三条煤矿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进行顶板稳定性评价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确保顶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矿长(厂长)对顶板管理工作的责任,加大投入,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资金支持,保障顶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顶板管理台账,及时记录煤矿顶板稳定性评价和监测数据,做好资料归档和备份,以备查阅。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顶板稳定性评价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煤矿顶板进行稳定性评价,确保矿井内矿柱和支护结构的稳固性,防止顶板塌落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开采情况和顶板岩性特点,制定相应的顶板评价方案,选取合适的评价方法和设备,进行顶板稳定性评价。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顶板稳定性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矿柱和支护结构,消除顶板隐患,确保矿工的安全作业。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顶板稳定性评价程序,确保评价数据准确可靠,避免因数据失实导致的顶板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稳定性评价档案,保存评价数据和相关资料,以备查阅和备份,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顶板监测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顶板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日一次,确保及时掌握顶板的变化情况,预防顶板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选取合适的顶板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顶板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无造假行为。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顶板监测人员,负责监测工作的实施和数据的处理,及时向矿长(厂长)汇报顶板监测情况。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5篇)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5篇)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掘进操作规程》及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我公司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拆除、安装工作面及在用巷道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1、为确保本规定的严格执行,公司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顶板管理的各项工作,检查、落实、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通风队主管以上人员,各采掘队队长2、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巷道支护设计及顶板支护管理工作,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的预测预报、探放水及顶板岩性取芯鉴定工作。

3、生产技术部技术组负责井下巷道支护及矿压的监督管理,同时,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有关巷道支护设计、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指导施工巷道各类作业规程、补充措施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支护问题。

4、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顶板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组织各业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顶板事故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第二章、顶板检测分析制度为掌握矿压的基本规律,加强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标准化意识,突出支护质量是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保证,杜绝支护事故的发生,综合分析矿山顶板控制问题,建立健全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和处理责任制,特制定制度如下:1、监测组织成立以副总工程师为组长,生产部技术主管为副组长,综采队队长及带班队长为成员的支护质量领导小组。

成立以综采队技术主为组长,安全班长和质量验收员为成员的支护质量监测执行小组。

由采煤队主管技术员抽调和培训测压人员组建测压组,对工作面支护质量进行监测。

特殊条件下由总工程组织召开支护质量会议,研究因顶板岩层变化加强支护管理的措施,并提出改善支护方式的建议,监督支护质量的班监工作,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对支护质量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4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4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顶板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顶板管理,包括顶板的支护、巷道防治、检测和治理等内容。

第三条煤矿顶板管理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

第二章顶板支护第四条顶板支护是指对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顶板进行支撑和加固,以防止顶板塌落和坍塌。

第五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按照相关要求选择合适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方式,保证支护的牢固和稳定。

第六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加强顶板的预应力支护,提高支护的抗冲击能力。

第七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保证支护的连续和密实。

第八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注意选取合理的支护密度和支护方式,避免出现支护失效和周围岩体松散。

第九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加强对支护材料的检测和验收,确保支护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支护时,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配合措施。

第三章巷道防治第十一条巷道防治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对巷道的支护和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根据巷道的大小、地质条件等确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加强巷道的支护和加固工作,保证巷道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做好巷道的防水、防火和通风工作,提高巷道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加强对巷道的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巷道问题。

第十六条煤矿在进行巷道防治时,应建立健全巷道管理制度,加强对巷道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第四章检测与治理第十七条煤矿在进行顶板管理时,应加强对顶板的检测和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检测时,应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和工具,对顶板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煤矿在进行顶板检测时,应重点关注顶板的裂隙和变形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顶板问题。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顶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顶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顶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的顶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矿井开采工作区域。

第三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批评指正。

第二章顶板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六条顶板安全管理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七条顶板安全管理要从根本上解决和控制顶板事故的发生,保证矿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顶板安全管理要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九条顶板安全管理要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管理水平,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条顶板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程的操作规范性。

第三章顶板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顶板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进行顶板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对矿井顶板的监测和支撑工作,确保顶板稳定性。

第十三条加强顶板岩石的强度测试,明确岩层的厚度、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第十四条加强顶板支护工作,确保顶板的稳定性,及时处理顶板塌落的隐患。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爆破作业,避免爆破引发顶板事故。

第十六条加强巷道支护工作,确保巷道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顶板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顶板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所有从业人员有权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从业人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有效防止矿井顶板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顶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落实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人员培训和防灾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加强对顶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顶板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煤矿应加强对顶板管理规定的宣传,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顶板管理制度第六条煤矿应建立顶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

第七条煤矿负责人应负有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煤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顶板管理人员,负责煤矿顶板的监测、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煤矿安全管理培训,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顶板管理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顶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顶板的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处置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组织开展顶板管理责任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煤矿应及时对顶板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报告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第三章顶板监测和预警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顶板监测体系,安装监测设备,实施实时监测和定期巡视。

第十六条煤矿应通过顶板监测设备,及时发现顶板下沉、断裂、开裂、滑动等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顶板预警机制,通过传感器、监测仪器、人工巡查等方式,提前预警顶板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煤矿应及时对发生的顶板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顶板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煤矿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各部门和全体矿工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井顶板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顶板的稳定和工人的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益,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顶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目标要求:确保矿井顶板安全稳定,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顶板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生产是生产的首要要求,矿井工作人员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心强,严守矿井顶板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预防为主原则:做好顶板安全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注重事前的综合治理和隐患排查,做到事故隐患发现、立即处理和及时整改。

第六条综合防控原则: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要形成多部门、多层级、多人员的联合防控机制,形成工作链条完整、责任到位、协同作战的操作模式。

第七条管理与技术并重原则: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要同时注重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运用,增强矿井工人的安全操作能力。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矿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负责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矿井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领导、协调和推动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顶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和监督矿井顶板安全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矿井顶板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工作,包括矿井顶板的检测、监测、预警和处置等。

第十一条监测与预警部门是矿井顶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矿井顶板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顶板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部门负责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和生产操作的协调与配合,做好顶板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顶板的稳定和工人的安全。

第四章顶板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制定矿井顶板管理计划:每个矿井应制定具体的顶板管理计划,明确目标、方法和措施,分析和评估顶板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采煤顶板管理规定(3篇)

采煤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煤顶板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企业及其采煤作业。

第三条采煤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顶板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顶板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顶板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组织进行顶板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安全隐患;(五)组织培训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六)组织研究和推广顶板管理先进技术。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顶板管理工作。

第八条顶板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制度;(二)编制顶板管理计划和统计报表;(三)组织顶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组织顶板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顶板管理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对顶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对违反顶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顶板管理技术要求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采煤工艺,制定顶板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顶板管理技术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顶板类型和结构分析;(二)顶板稳定性评价;(三)顶板支护设计;(四)顶板监测与预警;(五)顶板灾害防治措施。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de)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de)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de)部门对开采煤层(de)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de)依据.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de)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de)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de)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第七条煤矿编制(de)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de)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de),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de)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de)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制相应设计,必要时应由有资质(de)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六条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de)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de)支护材料.第十七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第十八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de)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第十九条架棚巷道(de)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de)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de)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de)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de)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de)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二条在松软(de)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de)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de)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第二节锚网(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索)必须根据设计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de)验收员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锚杆(索)(de)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de)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二十八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稳定(de)顶板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第二十九条钻孔、锚杆、锚固剂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锚杆(索)(de)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构件(de)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第三十一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de)临时支护下进行,条件允许时顶、帮同时进行支护,否则,按先顶板,后两帮,先上帮后下帮(de)顺序进行支护.使用掘锚一体机等设备快掘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de)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发现有松动现象时进行二次预紧.第三十三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de)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且应设置安全距离,人员撤退到安全范围内,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第三十四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de)掺入量,喷层(de)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de)90%.第三十五条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应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第三十七条巷道出现失效(de)锚杆(索)时,要及时进行补打.第三十八条登高作业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de)工作台,并有防止坠落(de)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第三节砌碹支护第三十九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基础必须找到实底上且基础深度不得少于单层砌体(de)高度.砌体工程不能一次施工完毕(de),在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砌体交接部分(de)具体施工方法.第四十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第四十一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前应选好撤离路线.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二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de)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网(de)搭接方式均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四十三条背板和充填材料(de)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de)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de)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第四十五条支架腿窝深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施工时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防止支架腿滑移(de)措施.第四十六条设有永久水沟(de)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de)措施.第四十七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de)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de)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第五节井筒第四十八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第四十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de)区域,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de)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五十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岩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五十一条新掘(de)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de)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第五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de)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de)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de)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de)距离及防止片帮(de)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五十七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第五十八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de)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de)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九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必须制定处理堵孔(de)专项措施.及时清理溜矸孔内(de)矸石,防止堵孔.严禁站在溜矸孔(de)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第六十条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de)地层中,不宜沿断层布置,并应避开活动断层和应力集中区.第六十一条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垂直重叠布置,避开应力集中区域.第六十二条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de)开拓巷道,应采用封闭式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六十三条围岩条件差或巷道断面大,采用单一支护不合适时,应采用联合支护.第六十四条底板松软、有底鼓(已阻碍运输和行人、妨碍矿井通风)(de)巷道,应采用全断面支护.第六十五条硐室支护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年限,对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务年限大于20年(de)硐室,必要时采用联合支护方式.第六十六条大断面(S>15m2)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第六十七条矿井应根据水仓服务年限、围岩特性等,科学合理(de)选择水仓(de)支护方式.第七节特殊条件下(de)顶板管理第六十八条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段前,必须加强掘进地段(de)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de)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de)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二)在破碎带中掘进,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de)挠曲离层,提高顶板(de)稳定性.(三)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锚网(喷)联合支护方式.必要时要配合架棚支护,并编写专项措施.(四)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凿掉顶帮(de)危矸活岩,严禁空顶作业.第六十九条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在过空巷以及与空巷贯通前(后)10~15m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缩小循环进度,减小空顶距,降低顶板垮落和煤壁片帮(de)危险.(二)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要切实采取安全、可靠、有针对性(de)临时支护方式,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进行规定.(三)掘进工作面从空巷下方通过时,若空巷底板与掘进巷道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不能满足正常锚网支护时,可采用架金属棚或浇筑混凝土等其它安全可靠(de)支护方式通过.(四)若掘进巷道沿着空巷掘进,应先将空巷维护好,确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进巷道与空巷小角度相交贯通,应对空巷和掘进巷道贯通点附近变薄(de)煤壁进行刷扩并加固处理,避免薄煤壁压力增大引起支护体失效.(五)掘进工作面跨过下层空巷时,若掘进巷道底板与空巷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没有足够底板承压强度,必须加强支护或采用合理(de)方式填满、填实,保证底板强度满足掘进机组等设备安全通过.(六)掘进工作面过空巷前,必须提前查明空巷内积水、积气情况.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七十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第七十一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保证人员撤退(de)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同时作业.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邻近作业地点(de)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de)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de)措施.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de)安全措施.第七十二条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de)要求时,才能作业.第七十三条从报废(de)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七十四条报废(de)巷道必须封闭.报废(de)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de)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第七十五条报废(de)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de)坚实(de)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de)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第七十六条报废(de)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第三章回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十七条开采前,跟班队(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七十八条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de)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de)煤柱.第七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安全出口人行道宽度不少于0.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de)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de)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第八十条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de)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第二节支护第八十一条采煤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作出明确规定.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de)80%.液压支架(de)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de)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de)最小有效支护高度.第八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液压支架.第八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第八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或者过地质构造、老空区、冒顶区、煤柱及应力集中区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八十五条加强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发现顶板破碎、支护失效、底鼓、两帮回缩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以及影响行人、设备安全间距(de),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进行卧底、刷帮、更换支护等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第八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第八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de)监测和控制措施.(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de)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三)工作面支架间(de)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de)措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实.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de)距离,应当根据顶板(de)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七)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de)支护.(八)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九)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de)安全措施.第八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de)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de)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六)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de)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de),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第八十九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某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所有井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井下顶板管理工作,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要求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书,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井下工作人员应遵守井下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指挥,自觉维护个人安全。

第六条井下工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矿井作业区域,否则,将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井下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滑鞋等。

第九条井下工作人员应遵守夜间作业规定,确保夜间作业的安全。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矿洞的支护设施,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责任制实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标准操作,监督检查煤矿的生产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矿灯,以确保井下人员夜间作业的照明。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井下人员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相对应的则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顶板管理第十五条井下巷道和洞室的顶板应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规定进行支护。

支护设施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井下巷道和洞室的顶板应做好定期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支护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发现井下巷道和洞室顶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

第十八条在井下作业时,应保持顶板和石柱的尺寸,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不得随意挖掘井下的岩层,如果必须挖掘,必须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井下巷道和洞室的顶板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3篇)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3篇)

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矿井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持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关的岗位技能和经验。

第五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矿井的顶板管理。

第六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井工矿井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顶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计划,并且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顶板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对井下的顶板进行评估,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不得盲目冲进,不得随意敲击顶板。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井工矿井顶板管理的措施第十六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巡视制度,确保顶板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井下较为危险的地点进行重点巡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顶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并保存有关顶板的信息。

第十九条井工矿井顶板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灾害及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前预防和事后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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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

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掘进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的地质构造、应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

第十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

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

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制相应设计,必要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十五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支护材料。

第十七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

第十八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

当存在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护形式。

第十九条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

第二节锚网(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

锚杆(索)必须根据设计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稳定的顶板岩层中。

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

第二十九条钻孔、锚杆、锚固剂直径要“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构件的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条件允许时顶、帮同时进行支护,否则,按先顶板,后两帮,先上帮后下帮的顺序进行支护。

使用掘锚一体机等设备快掘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

发现有松动现象时进行二次预紧。

第三十三条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且应设置安全距离,人员撤退到安全范围内,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第三十四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三十五条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应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

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

第三十七条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时,要及时进行补打。

第三十八条登高作业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的工作台,并有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三节砌碹支护第三十九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基础必须找到实底上且基础深度不得少于单层砌体的高度。

砌体工程不能一次施工完毕的,在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砌体交接部分的具体施工方法。

第四十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第四十一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

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前应选好撤离路线。

第四节架棚支护第四十二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网的搭接方式均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

第四十五条支架腿窝深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施工时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防止支架腿滑移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

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第五节井筒第四十八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区域,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条位于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岩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一条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基岩段初次支护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五十七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八条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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