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三章武装力量第四章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七章国防教育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门承担本辖区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计、国有资产、国土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说明:本条第3款修改理由是广州市委办公厅11号文第18条意见对“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门承担本辖区人民防空管理工作”有明确规定。
第4款修改理由是广州机构改革之后,有关行政部门的规范名称发生变化。
依据:1. 《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2. 《广州市委办公厅11号文》参考:无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党委政府军民融合发展总体规划。
说明:本条中增加“纳入党委政府军民融合发展总体规划。
”市委办公厅11号文第9条意见有明确规定。
依据:《市委办公厅11号文》第9条。
参考:无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地下室的位置标识、防空警报的识别以及防空袭防护设施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对挤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处罚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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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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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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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嫌挤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高
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罗城县人防办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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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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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罗城县城区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挤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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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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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2023)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为加强人防建设工程巡查工作,规范巡查工作行为,提升巡查工作能效,促进本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工作协同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9]40号)《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8日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3)7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2023】2号)等法律、法规。
二、职能分工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负责本市人防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巡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受市国动办委托,负责实施具体巡查工作。
三、巡查对象具有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或档案管理职能的各级人防管理部门及单位(以下简称:各级人防管理部门)。
四、巡查内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落实人防建设工程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职能的情况。
安全质量监督巡查内容:(一)监督程序是否合规;(二)监督资料是否齐全;(三)监督结论是否准确。
档案巡查内容:(一)人防工程档案保存、数字化信息建设、档案查询利用的程序是否合规;(二)人防工程档案实物或电子档案是否齐全;(三)公用人防工程加固改造档案归集是否完成。
五、巡查方式(一)日常巡查监管中心每月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的巡查应不少于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上一年报监项目的10%。
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台账不齐全、监管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有集中投诉情况或较为严重的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的问题,监管中心可增加巡查频次。
(二)专项巡查结合近期突出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针对人防建设工程在全市或部分地区开展的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专项巡查范围的20%。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重要)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颁布的?何时实施的?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P39)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公民对人民防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权利:享有防空疏散、掩蔽、医疗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义务: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学会防空、救灾的一般技能,遵守执行人民防空通告规定的注意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何时公布施行?答:2001年4月28日。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什么时间起实行?答:1998年10月1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于何时颁布?答:2001年5月26日6、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的办理依据是什么?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7、市、县(市)、区级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审批的人防工程办理条件?答:办理条件:㈠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确需拆除的;㈡5级以下人防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其他工程经审查后上报,审批权限在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㈢按有关规定经市人防办批准后,限期补建或缴纳拆除补偿费。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应依法如何处理?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对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哪些主要优惠政策?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8、划拨用地目录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31、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指导案例)32、最高法院:行政协议的约定,政府必须遵守!(指导案例)3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折除的答复34、国土部回应系列热点:重申城市人不得买农村宅基地35、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2017年)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知识

1、问:什么是人民防空?答:人民防空简称“人防”,“国外亦称“民防”。
组织城镇居民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2、问:人民防空的方针原则是什么?答: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是何时颁布的?何时实施的?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几章、几条?答:共九章,53条。
5、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答:《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 1999年9月2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 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共几条?答:共44条。
7、问:人民防空的总任务是什么?答:保护人民、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8、问:为什么要制定《人民防空法》?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9、问:人民防空的机构是如何设置的?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10、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谁规定?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公民对人民防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1148ce2aef8941ea76e0528.png)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什么叫人民防空?《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通过并施行的?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
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951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我区人民防空事业走向法制化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2.为什么要制定《人民防空法》?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一条的规定,人民防空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
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是指人民防空的各项措施和行动要达到;制订周密的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协调各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行动;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准确迅速地传递空情、发放警报、保障指挥;修筑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人员、物资掩蔽;组建专业技术强、训练有素的群众防空组织,及时消除空袭后果;抓好城市人口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为战时安置城市疏散人口创造条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掌握防空知识和技能。
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建设周期长,靠临战突击是来不及的,必须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2)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国人民防空的根本目的和任务。
宪法规定,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征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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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行政 土地年租金征收 征收
1.《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3日齐齐哈尔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 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取消,根据省国土厅意见,从 清单中删除。 批准) 2.《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5 号)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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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取消,根据省国土厅意见,从 清单中删除。 取消,根据省国土厅意见,从 清单中删除。 取消,根据省国土厅意见,从 清单中删除。 取消,根据省国土厅意见,从 清单中删除。 取消,根据省国土厅意见,从 清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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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行政 土地闲置费征收 征收 行政 市国土局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征收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市国土局 土地出让金征收 征收 令第55号)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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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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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行政 社会保险费征收 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2号) 5.《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 下放梅区 厅关于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黑劳社发 [2000]35号) 6.《齐齐哈尔市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实施办法》(齐办发 [2003]4号) 7.《齐齐哈尔市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齐办发 [2003]4号) 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80号) 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 2.《黑龙江省按比列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取消,非残联权力。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9.03.31【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18)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和防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有人认为,人防属于战备建设,是人防部门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古人云:“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而人防与国家的兴衰存亡密不可分,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国家经济腾飞、人民生活稳定的可靠保障。
公民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参与者,因此,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战争,当敌人对我实施突然空袭时,人防要为公民提供保护,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这就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
同时,人防也是一种威慑力量。
在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做好战争准备,就能使国家的反侵略战争潜力得到增强,可以起到延缓战争、遏止战争的作用,为国家争取相对和平的环境。
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实行平战结合,可以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
比如,在地下修建商场、宾馆、饭店、茶室、酒吧、咖啡厅等,可以为公民生活方便服务;在地下修建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过街道、公路隧道和地铁等,可以为公民提供交通方便;在地下修建舞厅、卡拉OK 、影剧院、录相放映厅、健身房、台球室、射击场以及游乐城等,可以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由此可见,人防与公民有着紧密的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
如果大家都不关心、不支持人防建设,只靠人防部门孤军作战,人防建设是搞不好的。
现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名话,叫做“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就准确、恰当地反映了这种辨证关系。
《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这条规定不仅意味着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护重点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四章通信和警报第五章疏散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1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

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二0一二年五月一、人防工作o(一)人防的定义o人防即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o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o人防的根本任务是防范和减少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核心能力就是战时防空能力。
o社会对人防概念的错误理解:o很多人不知道人防是什么,也不了解。
有些人把人防办写成“人房办”、“人民防控办”(非典时期)。
o中国人民防空标志。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5月1日起启用。
o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
chinesecivilairdefence。
(二)人防的性质和方针原则o人民防空的性质:o《人民防空法》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o《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建设的方针和原则o《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表述为。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防领导体制o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大区作战部,部长兼任国家(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o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受地方政府和同级事机关共同领导。
o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各级国防动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又是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o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受市政府、柳州分区的双重领导,并接受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工作特点和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o主要职责:(有十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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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发布日期: 2009.08.27
实施日期: 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
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
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