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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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索赔具有下列几个特性:
(l)索赔作为一种合同赋予双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主张,其主体是双向的。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雇主与承包商存在相互间索赔的可能性,承包商可向雇主提出索赔,雇主也可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施工实际中发生的索赔,多数是承包商向雇主提出的索赔,由于雇主向承包商的索赔,一般无须经过繁琐的索赔程序,其遭受的损失可以从雇主向承包商的支付款中扣除或由履约保函中兑取,所以合同条款多数是只规定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本节主要讲述承包商的索赔。
(2)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根据。只有一方有违约或违法事实,受损害方才能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3)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不论是经济损失或时间损失,没有损失的事实而提出索赔也是不能成立的。
(4)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即索赔应该有书面文件,索赔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明确而又肯定。
(5)索赔的结果是索赔方应获得经济或其他赔偿。
二、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项正常业务
索赔的发生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尤其是水利工程,因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而很多因素却又很难以在事先完全清
楚,如水文气象条件,无法精确预测;又如地质条件,尽管有勘测资料,也难以完全正确反映地下情况,因而设计也很难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变更;水利工程一般规模较大,工作繁多,涉及面广,合同文件内容多,篇幅大,难免会有缺陷和不完备之处;在履行过程中,雇主也难免会有某些违约或应负责任而未能做好的工作,如征地移民工作,就可能受到当地民众的阻拢,一时不能解决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等;水利工程的工期较长,在此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法规政策变化,则更是雇主无法左右的,凡此种种,都可能引起承包商的索赔。根据经验数字,一般工程索赔额为合同价的7%~8%是很正常的。
工程建设中出现索赔是很正常的,合同条款将索赔视为一种正常的业务,规定了索赔的程序,以及有关条款中涉及索赔事项的具体措施,使索赔成为合同双方维护自身权益、解决不可预见事项的途径,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中写入索赔条款体现了风险分摊的原则,保证了承包商在不是由于他本身的原因或责任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的权利,也可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提出一个中肯的报价。反之,如果合同规定不允许索赔,意味着承包商将承担全部风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它也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会普遍抬高报价,以应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中标后会设法降低成本借以补偿所遭受的损失,而使质量受到影响,这对雇主当然也是不利的。所以,合同中写入索赔条款不仅是公平合理的,而且也是对双方都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