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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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财教〔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07.02•【文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七月二日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2011〕38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保障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结合我委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要求,我委对《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最新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最新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quot;专项经费&quot;)。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quot;专项经费&quot;)。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quot;行业主管部门&quot;),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抄送:审计署。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 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

科技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二一年四月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1.16•【文号】国科发财[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方式和手续,减少单位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改进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鉴于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专家咨询费发放的代理银行。

未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可以通过邮局办理专家咨询费的代发业务。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单位在办理银行转账发放业务时,除向代理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外,还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见附件1)和电汇单据等。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提供纸质明细表2份,纸质明细表应加盖单位印章。

同时,提供汇款明细表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相一致。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下达。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

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抄送:审计署。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3、招投标组织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的招投标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以及其他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用和支出范围第七条计划管理费用于承担单位的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1. 前言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果,离不开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精细管理。

科技部制定了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障科技计划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益。

2. 适用范围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技部下属各单位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计划管理费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3. 编制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其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编制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研究开发对象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

(2)经济效益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编制要贯彻经济效益原则,坚持管好用好省好科技计划资金。

(3)绩效管理原则科技计划管理费编制要贯彻科技计划绩效管理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4. 编制内容科技计划管理费包括本设备折旧、租赁费、耗材费、差旅费、税费、保险费等,具体详细项目内容如下:(1)设备折旧建立设备折旧台账,按照设备折旧政策规定折旧,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2)租赁费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需要租赁的场地和设备,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租赁市场价或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标准计算租赁费用。

(3)耗材费科研中耗材的费用必须结合科研项目实际需要,通过费用清单或者网站系统统计,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4)差旅费科技计划项目需求出差的,按照公司出差标准给予差旅费,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5)税费科技计划项目中因采购、加工、生产等环节产生的税费,在计算科技计划管理费时一并计入。

(6)保险费科技计划项目中需要投保的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保险公司统计计算,计入科技计划管理费。

5. 管理要求(1)使用要求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必须要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和内容,不能擅自调整、挪用。

(2)审批要求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必须要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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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部机关财务负责计划管理费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合理的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计划管理费的主要开支标准有:
(一)会议费。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主要分两类:A类会议是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等;B类会议是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组织召开的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会议类别
住宿费(元/人天)
伙食费(元/人天)
场租等杂费(元/人天)
A类会议
150-220
100-150
100-120
B类会议
120-200
80-130
80-100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

1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应从严审批预算。

确有必要超过标准的,要单独报批。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会议发放礼品、纪念品等。

(二)差旅费执行国家行政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标准。

(三)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
(四)劳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评审评估费的开支标准结合计划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具体开支标准见下表:
评审评估费付费标准
方式
标准
备注
评估
2500-3500元/个课题
对于单个课题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评估评审业务,可在按标准计算的评估评审费基础上协商增加,并在委托任务协议书中列明。

评审
评审组织工作费用:800-1200元/个课题
评审专家咨询费用:执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评审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
(六)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计划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第十五条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委托部属事业单位或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委托事项必须签订委托任务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工作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工作进度、支付的费用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委托任务协议书应附支出明细预算,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标准、任务量、金额等。

第十七条各司局和被委托单位在委托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在部机关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对数额较大,需要提前预支经费的,可以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预支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司局应按要求认真编制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司局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管理、支出的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对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机关财务对日常发生的费用支出行使监督权,加强对计划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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