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乙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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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中集 XXX 厂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协议签订地:【】

协议签订日:【】

目录

第一条定义 (1)

第二条项目概况 (2)

第三条项目期限 (3)

第四条节能效益分享 (3)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

第七条项目的更改 (6)

第八条违约责任 (7)

第九条不可抗力 (8)

第十条损害赔偿 (9)

第十一条协商解除 (9)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

第十三条保密 (9)

第十四条通知 (10)

第十五条其他 (11)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中集XXX(荆门)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 XX 市 XX 区 XX 大道法

定代表人:

乙方:荆门 XXXX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郭 XX

鉴于:

1.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作开发【中集XXX厂房】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2.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以资各方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本协议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

何前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项目、本项目指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的【中集XXX 厂房】分布式光伏

电站项目,具体项目信息见本协议第 2 条约定。

节能效益分享期指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并网发电次日起

二十五年。

节能量(kWh)指甲方因使用本项目发电而减少使用的电网电量,详见本协议第

4.3 条约定。

节能效益分享额指依据本协议第4.4 条和第 4.5条约定计算确定的金额。

项目资产指乙方投资建设的本项目下全部资产。

公共电价指甲方向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购买用于生产的电力时适用的购电电

价,如甲方实施两部制电价,应指电度电价。

电网合同指乙方和电网公司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协议。

第二条项目概况

2.1 项目内容:乙方在甲方提供的项目屋顶上投资建设【 10 】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2 项目方案

2.2.1 本项目建设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将无偿提供本项目所需【 20万】平方米屋顶。乙方将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并单独作为享受国家和

各级地方政府项目补贴的主体,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2.2.2 双方认可,本项目建设涉及验收程序及标准按照并网条件予以执行。

2.2.3 本项目建设期及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无权就项目资产设置任何抵押等担保权;乙方有权就项目资产设置抵押等担保权,甲方将提供必要协助,并提供书面转让确认同意函。

2.2.4 本项目建设期及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有权转让项目资产。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认可,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项目资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该受让方予以承继。

2.2.5 本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时,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以其他租约形式继续合作;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乙方可将项目资产予以拆除,甲方应予协助。

2.2.6 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以电能计量表计量本项目销售给甲方使用的电量,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分享本项目节能效益。

第三条项目期限

3.1 项目建设期:自本项目开工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本项目开工日根据乙

方书面通知确定。

3.2 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自本项目并网发电次日起二十五年。若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

原因导致项目运营中断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节能效益分享

4.1 乙方有义务将项目所发电力优先提供给甲方;甲方有义务全部使用本项目所发电力。

当且仅当本项目生产的电力不足以满足甲方需求时,甲方方可使用其他主体销售的电力。

就本项目所发电力甲方未使用部分,乙方可销售给电网公司或其他用电主体,如需甲方协

助,甲方应予配合。

4.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

+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 …单元n光伏电站

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本项目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本项目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电网公司结算。

4.3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节能效益分享额(元)= L ×公共电价(元/kWh)×节能量(kWh)

L代表甲方有权分享的节能效益的比例,为(5)%。

4.4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效益(万元)= K×公共电价(元/kWh)×节能量(万kWh)

K代表乙方有权分享的节能效益的比例,为(95)%。

4.5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程序支付给乙方:

4.6.1 每月前十日由甲乙双方派员共同抄录确认本协议第4.3条所述各表计的电量记录,并

确认前一月项目节能量。如其中一方未能派员参与共同抄录,则以另一方单独抄表记录为

依据确认前一月项目节能量。

4.6.2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4.6.1条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请求,说明节能量及甲方应付款金额。

4.6.3 甲方同意,由乙方代扣银行按计量器具显示的电量(本协议第4.5.1条确认的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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