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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 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 到其资本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 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 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 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 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
• 因此,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可利用分保增加 业务量。 • 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 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 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 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 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 • 当业务量为2 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 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 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 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 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
龙江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总赔款约27亿元,再保险人承担
了26.4%(约7.17亿元)的损失,有效分散了风险,增强 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健性。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从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布情况看,全球主要再保险 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具体来说欧洲又以德国、 瑞士和英国为核心。北美再保险市场主要以美国和百慕大 为核心。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看,欧洲和百慕大地区主要分保业务 来自全球各地,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 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美国再保险业务主要 以接受北美当地业务为主,同时也接受全球范围其他地区 的分保业务。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 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pen cover)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七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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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位超赔分保
• 指以每一风险单位一次事故中有限风险单位所 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如果 在一次事故当中造成多个风险单位的损失,有 的合同也规定风险单位个数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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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赔分保
• 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计算自留额和分 保额,即一次事故中许多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 失,责任累积额超过自留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 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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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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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ຫໍສະໝຸດ 保人无关。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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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 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 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 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 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 分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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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 成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
限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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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成数和溢额混和再保险在安排上可 以有先后,既可以先安排成数分保, 也可先安排溢额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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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组织形式 二、再保险的形式 三、再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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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的概念

7第七章再保险

7第七章再保险
主要包括: 超额赔款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 超额赔付率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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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又称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以每一 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
险位超赔再保险对赔款的偿付分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个危险单位 赔款的超额部分都出再保险人承担,没有总额 限制; 另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 赔偿规定一个最高额,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 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和.多出部分由原 保险人承担。
1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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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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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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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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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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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 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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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分出公司确定溢额合同的自留额为100万元保险金额。责任 限额为10线,即最高可承保1000万元, 对于100万元内 的自留部分,分出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份成数分保合同,将 60%再进一步分出,实际只自留了最高40万元的保险责任。
司。保险金额超出100万元的部分通过溢额分保处理,溢额分保
的最高限额为10线,即1000万元。该混合再保险合同的最高承
保金额为1100万元。100万元内成数分保,100-1100万元部
分溢额分保。
责任比例计算表
(单位:万元)
业 保额

金额

成数分保部分
自留比例 分出比例
(40%)
(60%)
溢额分保 部分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 险在时间上的延伸。

保险学 第二版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二版 第七章 再保险
新世纪应用型高等教育财经类课程规划教材
保险学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
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转分保接受人
分再 保保 或险
转再 分再 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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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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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1.当事人不同
2.风险分散方式不同
6
三、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分散风险 (二)限制责任 (三)扩大承保能力 (四)提高偿付能力 (五)有利于拓展新业务,获取技术支持 (六)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七)增加保险人的可用资金
7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联系
①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③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 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 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保险合同。
人的再保险方式。 分出部分的比例称为成数。
1、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2、适用范围 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赔案发生频率高的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交换 业务、集团分保业务。13(一) Nhomakorabea数再保险
举例分析: 分出公司组织一个海洋货物运输险成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1)保险标的不同。 (2)合同双方主体的性质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1)再保险的原则 ❖ (1)大数法则原理 ❖ (2)最大诚信原则 ❖ (3)可保利益原则 ❖ (4)损失补偿原则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2)再保险的职能
第七章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2)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比较

§7.1 再保险概述
❖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按每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
,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分给接受公司,并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和分出数额,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7.1 再保险概述
❖ 3)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赔款再保险。这类再保险以
§7.2 再保险合同
❖7.2.3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恢复条款
• 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保接受人分保责任减少或完 成后,原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 至原有的额度。条款规定,当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赔款 或赔足最高限额后,合同可自动恢复,继续有效,由再保 险接受人继续承担再一次的损失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中的 事故超赔有恢复次数的限制。有的规定恢复一次,有的规 定恢复两次,次数多少根据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具体成效和 市场情况而定。
后赔款净额,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一)联系
实质上都是对危险损失的承担、分散和转 嫁。 (二)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1、合同当事人不同 2、合同性质不同


四、再保险的职能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3、扩大承保能力 4、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五、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1、危险单位 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 围。 2、自留额 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 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 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限额。 3、分保额 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 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章 保险概述



1、保险的定义及三个特点是什么? 2、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有什么样的 关系? 3、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4、责任保险和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2、简述保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3、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2、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3、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有哪些
第五章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有何特征? 2、比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政策保险的 异同。 3、比较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异同。


第六章 人身保险 1、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2、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3、简述健康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有关特别 规定。
一、法定再保险 1、概念 2、推行目的 二、自愿 再保险市场 一、伦敦再保险市场 二、美国再保险市场 三、欧洲再保险市场 第六节 再保险的最新发展

第七章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保险实务》PPT课件

第七章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保险实务》PPT课件

教学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一、选择再保险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教学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一、选择再保险种类 (二)非比例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教学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二、签订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 合同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
项目七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指保险人将
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 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关系是通过再保 险双方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建立的。
教学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或直接保险之间存在密切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1 认识保险投资 一、了解保险投资 (二)保险基金的特点 1.社会性 2.增值性 3.返还性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1 认识保险投资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成 资本金 非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一、明确保险投资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二)流动性原则 (三)受益性原则 (四)社会性原则 (五)合法性原则
关系。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形成的, 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 风险的需要,是风险的第二次转嫁。但再 保险与原保险相比有本质的区别。
பைடு நூலகம்
教学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功能 1.分散风险 2.扩大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二、保险投资渠道的选择 (一)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贷款 (四)不动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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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第二节再保险的种类第三节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

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再保险人。

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

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

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种做法叫转分保,双方当事人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保险是保户将其所承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再保险是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根据这种再保险合同,分保接受人对分出人由于所承担的责任或承保的危险发生赔款而受到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再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和保险一样,都是危险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原保险人的危险转移,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前者称为部分再保险。

即原保险人须自留一部分所承保的业务,目的是加强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利害与共的关系,因为原保险人自留一部分业务,对承保质量就会更加认真对待。

从实务上看,各国保险业之间所进行的再保险,大多为部分再保险。

全部再保险,这样做对原保险人无任何责任可负,仅仅赚取再保险佣金或手续费,其地位等于经纪人,所以对业务质量较不关心,违背利害与共的精神,因此失去再保险的意义。

但溢额再保险合同除外,原保险人承担的同一危险,所承保的金额,超过了原先约定的自留额,即可全部分保。

这与原保险人承保当初即意图不作自留而全部分保有明显的不同。

由于再保险转嫁风险和责任要相应支付一部分保额,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

而分出人承保业务要支付一定的开支。

因此,分出人要向分保接受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也称分保佣金。

再保险可以在本国范围内进行,对于大额业务,超过国内保险市场承受能力时,可以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分保。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2012-12-15
华中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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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关系图
危险 原 保 险 合 同
自留
分入
再 保 险 合 同
分保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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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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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也称分保(reinsurance),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 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 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剩余赔款150 000元仍由分出公司负责,如果保险 人要求更大的保障,根据需要,可以另外购买第二层或
更高层的赔付率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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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责任基础 佣金支付 比例再保险 保险金额 有 非比例再保险 赔款金额 无 无
准备金提取 有 再保险费
按再保险人承担的保 原保险人净保费收入 额责任比例分摊 之和乘以单独厘订的 再保险费率 按期结算,帐单处理 现金赔付,及时处理
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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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7 华中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规定办理再保险。”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
联系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
区别
主体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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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 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 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 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正确地、恰当地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赔付率 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赔付率至关重要

金融会计(第7章再保险业务)

金融会计(第7章再保险业务)
n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 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两者又具有显著区别: 共同保险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 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实施 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 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2、再保险的特点和分类
n 再保险的特点: n (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
n (2)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是指分 保分出人与接受人协议,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 额和责任额的一种再保险。非比例分保又可以分为 超额赔款分保和超额赔付率分保。
3、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内容
对于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的 核算和分保分入人的核算。
(1)分保分出人的核算内容:对于分保分出人 而言,再保险业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 分保业务往来等业务。
营活动。 n (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n (3)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n (4)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n 再保险的分类:
n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可分为比例再 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n (1)比例再保险:是指分保分出人(原保险人) 与分保接受人(再保险人)相互签订分保合同,以 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 与此相适应,分保分出人按承担责任相同的比例分 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额。比例再保险又可以分为: 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n (5)摊回赔付支出的处理 n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
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 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 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n 借:应收分保账款 n 贷:摊回赔付支出 n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 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 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n 借:应收分保账款 n 贷:摊回赔付支出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七章  再保险

计算基础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以赔款金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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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 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 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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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预约再保险)也称临时固定 再保险,是一种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 险之间的再保险。它是指双方事先签订分保 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 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而再保险人则没有 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只 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 无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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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
1)概念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对每个险位 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将超过自留额以 上至一定限度的保险金额,分给再保险 人承担的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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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素
危险单位 risk unit 自留额 retention 线数 line
① 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 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 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 负责任额。 ② 溢额,溢额以自留额的若干“线”表示, “线”是指约定的分保限额为自留额的最 高倍数,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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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保险与原保险 •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 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 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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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第七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第七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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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n
据英国、德国、瑞士等国保险市场的资料表明,保险
公司的主要业务如火险、水险等,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
高自留额一般为资本的0.5%~5%时,可认为不会影响业
务经营的稳定性。但这其中的范围很大,主要取决于具体
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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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
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
当办理再保险。
n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
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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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n
在实际中,从资本金的角度考虑自留额时必须顾及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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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n
但是,保费收入增加并不意味着都要提高自留额,而
应根据影响保费收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影响保费收
入增加的情况一般有三种:
n (1)同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增加,而危险单位数量不 变;(2)由于损失率的增高,导致费率上升;(3)由 于危险单位数量增加使保费收入随之增加。在前两种情 况下,危险程度增加,自留额宜稳定不变甚至适当调低;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危险趋于分散,业务稳定性提高,
n
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危险分析:
n (一)较大危险或损失的识别
n 所谓较大危险或损失,一般而言应从相对意义上进行判 断。
n
从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承担、转让和分散上考虑,关于
大的危险或损失,应从承保危险单位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
两方面来识别和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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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再保险

第7章 再保险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摊回保险赔款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双方签订 再保险合同 交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交保险费
原保险
再保险
《保险学原理》
第七章 再保险
第8页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
再保险以原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期限为限
都适用保险原则 都以合同为依据,以大数法则为技术依据
《保险学原理》
第七章 再保险
第 27 页
3、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 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将二者根据需要, 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①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②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保险学原理》
第七章 再保险
第 28 页
《保险学原理》 第七章 再保险
第 19 页
成数分保计算举例
《保险学原理》
第七章 再保险
第 20 页
成数再保险的优缺点
优点: 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 提高业务质量,节省费用。 缺点: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 的业务,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 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该方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 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
《保险学原理》
第七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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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比例再保险的分类
①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的 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 负责任额,由原保险人全部负担;如果总赔款额超 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分入公司负担, 这部分被称为再保险责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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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包括: ➢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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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数分保
❖ 成数分保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 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 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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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 有一个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40%,分出部分为60%,则合 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表。
4 200 600 6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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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数分保
❖ 优点: ➢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简单; ➢分出人和分入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 缺点: ➢过于僵化,缺乏弹性; ➢保险责任不能均衡化。
❖ 适用:适用于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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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额分保
❖ 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 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 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
司。保险金额超出100万元的部分通过溢额分保处理,溢额分保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 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 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 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3、扩大承保能力
➢《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16
举例:
❖ 某一原保险公司自留额为500万元,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 10线,即5000万;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为5线,即5500万 以后的责任限额为2500万。那么分保合同总承保能力为 500+5000+2500=8000万。
业务号
1 2 3
保险 金额 500 5000
6250
责任比例计算表
(单位:万元)
6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 联系: ➢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 ➢原保险合同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 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 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
❖ 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 ➢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合同的性质不同。
❖ 适用: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 务;或保额较大的业务;或业务质量不齐,保险 金额不均匀的业务。
18
(四)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 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根据需要,将两 者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 它包括: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自留额
第一溢额
第二溢额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500 100%
500 10% 4500 90%
500
8%
5000 80% 750 12%
4
8000 500 6.25% 5000 62.5% 2500 31.25%
17
(三)溢额分保
❖ 优点: ➢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 缺点: ➢手续繁琐。
❖ 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
14
举例:
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
业务 号
总额
自留额:400
分出额
保险 保费 赔款 自留 保费 自负 分保 分保 摊回
金额
比例
赔款 比例 费 赔款
1 100 1 0 100% 1 0 0 0 0
2 400 4 10 100% 4 10 0
00
3 1000 10 500 40% 4 200 60% 6 300
4 2000 20 600 20% 4 1Biblioteka 0 80% 16 48015
(三)溢额分保
❖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人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 的溢额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通常称为“线数”。
❖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 额再保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 再保险、第二溢额再保险、第三溢额再保险等。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5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 保险业务。
❖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 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
业务 总额(100%) 自留比例(40%) 分出比例(60%)

保险 保费 赔款 自留 保费 自负 分保 分保 摊回
金额

赔款 额 费 赔款
1 100 1 2 400 4
0 40 0.4 0 10 160 1.6 4
60 0.6 0 240 2.4 6
3 1000 10 500 400
19
1、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 采用这种混合分保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 数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 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合同处理。
20
举例:
❖ 某分出公司规定成数分保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100万元以内
的保险金额由原保险人自留40%,其余60%分给若干家分入公
保险学原理
第七章 再保险
1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 第三节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
2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作用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3
一、再保险的概念
❖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 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 为。
7
第二节 再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
❖ 自留额:分出人对风险单位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 额。
❖ 分保额:分入人承担的责任限额。
一、比例分保 二、非比例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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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再保险
(一)含义 (二)成数分保 (三)溢额分保 (四)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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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分保的含义
❖ 比例分保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 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 保方式。
❖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 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 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 险公司等。
4
二、再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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