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刑法中的正当行为.2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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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3.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专题三不作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专题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新2.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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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 法律关系就会随之变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 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公民(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民事 权利
民事 义务
认真 对待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Free Powerpoint Templates
课堂探究 :《该不该要那五百元》 设问: 1、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要求?
2、小林能不能要那五百元?
3、如果小林归还皮包后,失主变卦不 肯付酬金怎么办?
• 《民法通则》第79条、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 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 《物权法》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 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物权法》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 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 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 行义务。
• 《民法通则》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 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 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至 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 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专题讲座刑法

专题讲座刑法
•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 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是杀人 行为的着手。
•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 着手行为已经充分流露出犯意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
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 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 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个行人砸
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B )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 情况下才能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起因: (1)自然力量 (2)动物侵袭 (3)非法侵害 (4)人生理、病理的需要
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有义务的人》( 军人、消防员、干部)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 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 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 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D )
D.意外事件
3 、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
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
各种犯罪形态。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
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 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定性
关键是看其主观方面。
在主观上预备行为是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本身不能 决定其行为的性质, 如准备刀具,法律上 没有规定"预备罪", 用来杀人则是故意杀 人罪的预备,用来抢 劫则是抢劫罪的预备 。

专题三法律上的人

专题三法律上的人
【模拟场景】在一次私人酒会上,律师、法官、 检察官、法学学者同步在座。试问:
1、最健谈旳是谁?依次排序、 法官——律师——学者——检察官 2、谁旳法律水平最高? 法官
3、谁旳体现最低调? 检察官
4、在他们中,谁会更尊重他者旳职业? 彼此不尊重
5、在公众旳心目中,谁旳社会评价更高? 学者
该被征集服兵役
4、18周岁以上旳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七)20岁、22岁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八)23岁 担任法官、检察官旳最低年龄为23周岁 (九)45周岁 可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十)50、60 公务员退休:男60周岁、女55周岁 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 (十一)逝者
四、公民与网民
(一)股民、基民、 彩民、网民等诸多角 色中,网民是距离公民近来旳:
其一,网民不但是个人利益旳亲密关注者, 同步也是对公共事件亲密留心者
其二,网民能够无顾忌地道出自己旳愿望 和要求,进而清楚表白自己旳利益诉求
其三,网民借助于网络这一技术平台,能 够形成有共同意见、共同志趣、共同利益 诉求旳团队、社会
在物 (3)人是依存于法律、参加法律及受制于法律旳
人 2、它是法律对人旳本性与行为特征旳一种预先拟

(1)将人旳正当需求、合理目旳等纳入法律旳要 求范围之内,以实现法律与人性旳契合
(2)提供人类正当行为旳一般准则,使个人行为 不至于偏离社会常轨,从而从根本上维持社会秩 序旳正常运营
3、它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础旳人旳抽象
旳,受过专门旳法律职业训练、具有娴熟 旳法律技能与严格旳法律伦理旳人
(一)法律人旳技能特征
1、语言技能:熟练操持法言法语旳本事

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

教学参考书目
2000 年版。
3.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4. 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Βιβλιοθήκη 1 年版。教学 后记7
教学 目的
教材 分析
第 6 章 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类型
理论教学
课时安排
6
教学方法
提前预习、口头讲解、课件演示、课堂讨论
明确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概念,掌握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态和刑法因果
难点
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 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
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
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 概述
第 1 课时 教

2. 犯罪故意



第 2 课时 犯罪过失


第 3 课时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思考题
第 4 课时 认识错误 1. 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别与联系。 2. 论犯罪目的在刑法学中的意义。
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
难点
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
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因此,研
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

1. 概述
学 进
本章主要阐述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刑事责任年龄等刑事责任能力诸影响因素,主体特殊
重点
身份的概念、分类与意义;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学笔记】

【刑法学笔记】

刑法学笔记By淘米爱米兰序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刑法学也不例外,它是一门极具理论深度和魅力的学科。

广义的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问题,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刑事政策、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而在考试意义上的刑法学,仅仅指刑法解释学,即如果正确理解、运用刑法实体规范。

本资料根据2010年考试大纲编写,最初的原型是2009年国庆期间老妖精法律工作室的刑法讲座提纲,适合正在准备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考生备考刑法学时参考、借鉴和使用。

本资料是对考试内容的高度提炼和概括,突出重点,所有的内容均采用了考试时的观点。

对于不善于总结、抓不住重点的考生,在熟读《考试分析》的基础上使用本资料,能够节省大量的备考时间;对于复习准备充分的考生,使用本资料可以达到印证看书效果之目的。

本人才疏学浅,加之校对不力,难免文中出现纰漏。

望各位考生以批判的眼光审视,文中观点如与《考试分析》观点不一致,请各位考生斟酌。

刑法学确为本人之精神乐园,本人凭一腔热情就写成此文,如有造次,还请各位海涵。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如您能对本资料的写作提出宝贵意见,本人会永存感激之情!资料中个别案例、论述采自高校教授、辅导名师的专著或者课堂笔记,本人不一一列出,在此对这些教授、名师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淘米爱米兰,考研论坛()站务,06-07年法律硕士版版主,吉林大学06级全日制法律硕士,当年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以125分的成绩成为吉林大学06级法律硕士本科目第一名。

在读期间潜心研究刑法学,对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刑法学部分的知识点有着较为深刻和准确的把握和理解。

2008年国庆期间在北京老妖精法律工作室为法硕考生讲述刑法学。

刑法笔记(总论)专题一刑法的解释法律的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一、法律的解释方法有两种: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法条文字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法条的法律意义。

第五讲 有责性

第五讲 有责性


(3)涵摄的错误(包摄的错误),即错误 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 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
显然这是一种解释的错误。涵摄的错误不 是事实的错误,并不妨碍故意的成立。但 是,涵摄的错误只是在某些场合可能成为 禁止的错误。 例如,向主管机关询问后得到允许而以为 其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就应认定为禁 止的错误。

要避免违法性的错误,就需要进行 法的状况的确认。


(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行为人对法的 状况产生疑问,意味着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 疑问,但行为人没有真正地考虑该疑问,而 是轻率地相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时,存在违 法性的错误,而且该错误是可能避免的,行 为人存在责任。 在行为人对法的状况进行了咨询等情况下, 并非一概具有或者不具有避免可能性。
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 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 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 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 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 允许的情形。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 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 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 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 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
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目的
目的(也称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
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 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 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 结果。



广义上 的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 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一 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希望他 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 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 法利益或者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如刑 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 等等。

刑法之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之违法阻却事由

理解要点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 任

首先,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
违法行为;其次,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
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最后,对未达到法定年
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案情: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 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 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 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 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和事后 加害(事后防卫);其次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可能 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案例:甲与乙发生争吵,丙过来劝说,甲转而辱骂丙并将 丙踢倒,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丙,丙起身逃跑,甲随 后追赶,丁见状,随手拿起石头朝甲仍,致使甲昏迷,丙 顺手拿起石头转身回来朝甲的头上猛砸数下,致甲死亡。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 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如 《水浒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一情节,鲁达为替民 女出气,有意激怒屠夫郑某,致郑某主动攻击鲁达,鲁达 趁机实施加害行为,属于典型的防卫挑唆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 殴,求饶或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方防卫。
,但应但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

首先,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不法侵害,也

专升本刑法特别专题-正当防卫(附练习题和答案)

专升本刑法特别专题-正当防卫(附练习题和答案)

2、避险目的: 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紧急避险的避险目的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这一正当目的。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1、自然的力量。如火灾、地震、山崩、海啸、台风、泥石流等等。 2、动物的侵害。如恶狗咬人、野兽、毒蛇袭击等。 3、非法侵害行为。这里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也包括
(三)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 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 即使通过防卫第三人可以达到防卫目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注意: 对动物侵害的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自我保护 对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紧急避险 行为人驱使动物侵害他人 → 正当防卫
为。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本书支持“排除直接故意说”。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该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 形式和客观的损害结果来确定。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宋某持三角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案例一:附近山林里燃起大火,即将蔓延到整个村庄,村长下令将火源四
周的房屋拆毁以杜绝火源,村长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 案例二:某人夜行遇到抢劫犯的袭击,无力反抗,破窗进入他人家里躲藏,
该人的行为也是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 为。

法治思维ppt课件

法治思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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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5000元人民币以 上),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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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10
诵一段经典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法律谚语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 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 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 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 的限度。
7
考考你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拾到钱不还”只受道德谴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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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你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拾到钱不还”只受道德谴责吗?
金额比较小属于“不当得利”,它是指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 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 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一致。 ——[美]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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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部短片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药家鑫的悲剧人生
12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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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作业: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1.在某些大学隐秘空间,贴着“英语、 会计包过”等小广告,你是怎么看这种现象 ?
2.手机收到短信“售各种发票”,你会 去购买来作假报账吗?
1.你到饭店吃饭,向饭 店索要发票吗? 2.饭店老板以少付饭钱 为理由取代扯发票, 有 的人也愿意。 你如何理解这种行为?
2
唱一首歌曲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ppt课件

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ppt课件

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
经济 根源
政治 根源
思想 根源
文化 根源
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01
预防职务犯罪
02
预防职务犯罪
正确理解打击和预防的关系
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是教育、 制度和监督并重
03
预防职务犯罪
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
PART THREE
预防职务 犯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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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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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PART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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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_1-25

刑法——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_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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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 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 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 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 何种影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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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 并派甲前去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牌子。甲 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 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 原因,发现电闸“未合上”(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 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 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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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必要) 条件关系:“假如没有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果关 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 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 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 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 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 管事出偶然,甲的行为仅仅是引发脾破裂的条件,也认为有因 果关系。照此掌握,不难发现理论上掌握的因果关系稍稍超出 我们的常识,比常识上理解的因果关系范围要宽泛一些。这是 值得注意的,因为往往在这种地方容易出错误。
7
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 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 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还用 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敲诈勒索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演示文稿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演示文稿
问: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伤何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任,而刺伤许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2年。
第13页,共38页。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限度条件
❖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 特殊防卫成立条件 ❖ 对防卫过当的处理
第20页,共38页。
❖ 被告人薛某,某大学体育教师。1999年11月8 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 入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某拒不交刀, 继续持刀准备行凶。薛某朝其头部打两拳,将 陈某打伤致死。
❖ 试分析薛某是否负刑事责任。
第21页,共38页。
刘甲带其7岁的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途中, 与同去赶集的周甲、周乙发生口角。刘甲让其 堂弟刘乙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住周 甲的头并进行猛打,直到将周甲打昏仍不停手。 周乙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刘甲的儿子抓住,并 威胁刘甲放了周甲,否则就将其儿子一砖头砸 死。刘甲、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小孩,周乙一砖 头将刘甲之子砸昏,迫使刘甲、刘乙退开。然 后,周乙扶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刘 甲之子放在地上还给刘甲。但是刘甲发现小孩 已被失手砸死。
某见自己和对方的距离越来越近,担心被“歹徒”抓住后果严重,遂拔刀
向对方刺去,正巧刺中心脏,该公安干警当场死亡。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第19页,共38页。
简析: “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
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应该按照事实错误进行处理:如 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按照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 果依照当时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依照意外事件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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