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
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该修订旨在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保护公众利益和健康安全。
管理条例的重点1. 广告审查:对所有医疗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医疗伦理和道德要求。
广告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2. 禁止虚假宣传:严禁医疗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包括夸大疗效、隐瞒风险等行为。
广告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医学实践,并确保真实有效。
3. 鉴别标识:医疗广告应标明广告的真实性质,以免误导公众。
鉴别标识应明确、醒目,并与广告内容相一致。
4. 严格限制特殊人群广告:严禁向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推广医疗产品或服务。
对于特定疾病的广告,需确保广告内容准确可靠,不误导患者。
5. 惩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广告许可证等。
同时,公众也可以举报违规广告行为。
目标与效果预期1. 提升广告内容质量:通过审查和管理,促使医疗广告内容更加真实、可靠,减少虚假宣传,确保公众获得准确的医疗信息。
2. 保护公众权益:禁止对特殊人群进行不当推广,保护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权益,防止误导和伤害。
3. 维护行业秩序: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惩罚措施,减少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
4.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医疗广告,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护公众权益,提升广告内容质量。
这一修订将为医疗广告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旨在介绍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以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遵守规定,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规定概述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广告主体资格
医疗广告发布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并在广告中明确标示其医疗机构的名称和执业许可证号码,以确保广告发布方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2 广告内容要求
医疗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广告中的医疗效果和疗效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不得涉及未经批准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2.3 广告语言表达
医疗广告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不得使用含糊、模棱两可或误
导性的表达方式。
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术语或虚假标语。
2.4 广告发布方式
医疗广告的发布方式应当规范,不得通过未经批准的渠道或媒
介发布广告。
广告发布方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 监管和处罚
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广
告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3. 结论
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广
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
遵守规定,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以促进医疗
广告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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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全国医疗广告2020年最新管理规定的概述。
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表》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客户要求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客户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
第六条广告客户应当对其所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广告制作发布第七条药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虚假广告处理第十一条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广告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药品广告档案,保存相关审查文件、广告合同和广告样品等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解释。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遵循诚实、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的名称;2. 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3. 医学专家等人员的介绍必须真实可靠;第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 医学尚未证明的疗效或保健功能;2. 药品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未明确提出警示;3. 与无关药品的比较宣传;4. 含有明显错误或难以理解的文字或图片;5. 含有过度的赞扬、虚假特效或夸大宣传语。
第三章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监测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药品广告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布前的药品广告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文案和形式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已经投放的广告,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正。
第十一条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药品品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以药品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企业面向消费者宣传的非处方药资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批准,药品生产企业面向医药专业人员的药品宣传材料除外,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申请第七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必须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家境外药品生产厂商只能确定一个省(区、市)作为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地。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保护广告受众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活动。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合法。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传递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注意宣传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三)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社会责任性的原则,不提倡过度食用;(四)尊重并保护患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药品广告应当遵循以下审查程序:(一)药品广告委员会的初审;(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审。
第六条对于药品广告的主体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七条药品广告应当注重传递药品的临床实际应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传递药品的适应症、使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二)不得编造疗效或者过度夸大疗效;(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四)药品广告中的营销手段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广告中“先进技术”“新颖”“独特”等性质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可靠,并且有国家鉴定、批准的文件支持。
第九条药品广告中应当对药品的主要适应症和限制情况进行如下说明:(一)适应症明确,禁止过度宣传;(二)限制情况包括剂型、用法、用量、服用时间及使用对象等;(三)特定的限制情况应当出来,如孕妇患者需遵医嘱。
第十条药品广告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减少或者增加人体器官结构或者功能的宣传;(二)宣称治愈或者一劳永逸的宣传;(三)使用未批准的治疗手段或者药物的宣传;(四)不当使用医学术语和标准的宣传;(五)不当引用临床实验结果的宣传。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夸大或者否定标准治疗的疗效;(二)擅自改变或者超越药品的使用范围;(三)严重出入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四)药品广告中使用影视明星和医生,涉及医疗和医学行为的广告,需注明其不构成诊断和医疗行为;(五)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民族文化和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当行为。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
药店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广告行为,提高广告管理水平,加强药店广告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药店广告活动,包括传统媒体广告、网络广告、促销活动等。
第三条药店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真实的原则,禁止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采取欺诈、诱导等手段。
第五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条药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第七条药店广告应当尊重竞争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广告审查第八条药店广告应当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广告内容审查由药店负责,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广告内容审查应当涵盖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等方面,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对于特殊类型的药品广告,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对涉及医疗保健的广告,应当由医疗保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广告发布第十二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明确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媒体,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媒体上发布广告。
第十四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符合相关广告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五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第十六条药店广告发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广告监督第十七条药店广告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督制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广告监督。
第十八条广告监督主要包括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自律监督。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是指广大消费者和公众对广告内容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是指相关政府部门对广告内容和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广告发布和制作的管理,理顺广告审批相关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药品广告系指经公司发布的室外、室内广告牌,灯箱片、展柜样品及其他各类宣传画册。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
第三条广告的审批由采购部根据需发布广告的厂商的有关要求,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公室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如属处方药、国家禁令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及其他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不予发布广告。
经审核准予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有山西省广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否则,不予发布广告。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后,办公室和广告发布厂商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明确发布期限、相关责任要求等。
第三章广告的发布
第六条准予发布的广告,由办公室指定专业广告制作单位,根据厂商提供的图文资料进行喷绘制作。
第七条广告制作完工后,办公室根据厂商广告租赁协议内
容,指定地点安装发布。
第四章广告的管理
第八条广告的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对近租期的广告,要及时通报业务部门告知厂商续租或撤除。
如遇工商、药监、城建等广告主管部门检查,要积极配合迎接检查。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医疗广告的广泛传播和影响力的增加,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内容,国家制定了全国医疗广告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
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防止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医疗广告的出现,促进医疗广告的规范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医疗广告的发布要求
- 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 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 医疗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机制。
2. 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
- 医疗广告不得涉及未经科学验证的疗效宣传,不得承诺百分之百的治愈效果。
-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医疗保障机构、专业医疗机构等未经授权的名称、标志和口号。
- 医疗广告不得利用人们对疾病的恐惧心理进行误导宣传。
3. 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
-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
- 受到处罚的医疗机构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其日后的经营和发展。
四、结论
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监督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内容,保护公众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健康、透明的医疗广告环境。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确保广告内容准确、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背景医疗广告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为患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
因此,为了维护医疗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内容1. 医疗广告审查:所有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广告发布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审查机构的审核。
2. 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应该准确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 严禁误导性用语:医疗广告中禁止使用误导性用语,比如保证治愈、百分百有效等。
4. 证明材料要求:医疗广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支持广告主张,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5. 医疗广告监管机构:设立医疗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行业进行监管和执法。
效果与益处通过实施这些最新管理办法,可以达到以下效果和益处:1. 保护消费者权益:准确的医疗广告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2. 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维护医疗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
3.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可以促使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结论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医疗广告行业的发展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卫生部【颁布日期】1992年06月01日【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1日【正文】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24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广告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合法、合规、科学的原则,不得误导、夸大、混淆、诱导、欺骗,不得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愈百病或其他过度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具有较强的证据支持,所引述的资料和数据应该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药品广告应当在药品注册批件中标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
接受监督部门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颁发机构的检验,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广告的发布情况以及相应的反馈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药品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范围和种类第八条药品广告是指为了宣传、推销、推广药品而制作的各种形式的广告,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户外、网络等各种媒介广告。
第九条药品广告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推荐型广告:用于推荐某种药品或推荐某种疗法,强调其疗效及其他优点,以达到宣传、推销、推广的目的。
(二)比较型广告:将该药品与同类别药品进行比对,强调其疗效优于其他同类药品。
(三)评价型广告:引用权威专家或公众人物的名言和见解,以增强推销的可信度。
(四)悬念型广告:以引起公众的兴趣和注意,不透露药品名或药品作用,通过利用偏引、空降等手段达到炒作、推广、宣传的目的。
(五)其他形式的广告:如品牌广告、服务广告、公益广告、事件营销等。
第三章药品广告内容和形式第十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真实、准确、全面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宣传手段,制作广告内容,不能含有虚假、不当、危险、误导性和误解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以下列方式表述:(一)药品名称、注册证号、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等信息。
2020年更新的全国医疗广告处理规定
2020年更新的全国医疗广告处理规定
根据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处理规定的最新更新,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点:
1. 定义
- 医疗广告:指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广告宣传活动。
- 医疗广告主体:指发布医疗广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人。
2. 广告内容要求
-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信息。
- 广告不得涉及治愈率、疗效比对等与医学事实无关的内容。
- 广告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的术语、数据、图片等。
- 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3. 广告发布要求
- 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医疗广告发布时应当标明广告主体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等信息。
- 医疗广告不得冒用医疗机构、医生等名义进行宣传。
- 医疗广告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等特定场所发布。
4. 违规处理措施
- 对于违反医疗广告处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处罚措施。
-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处理规定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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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_办法_
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的额20xx年最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就出台了。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20xx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包装;(四)商标注册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第一条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和国务院《告白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告白(不包含兽药和农药)的治理,精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平易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能、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感化,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标,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应用各类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德量和功能的告白,均属本方法治理范畴。
第三条药品告白的治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
药品告白内容的审查赞成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四条告白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的“药品告白审批表”,方可宣布药品告白。
第五条告白客户申请解决“药品告白审批表”,应事先供给下列证实: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临盆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的证实文件;四、赞成该药品临盆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解决药品告白或进口药品告白,必须供给临盆该药品的国度(地区)赞成的证实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告白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赞成的告白内容设计、制造、宣布告白。
告白赞成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宣布。
“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赞成的告白内容,不得擅自更换;如须要更换,应从新申报。
第七条下列药品,禁止宣布告白: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赞成临盆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力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临盆的药品。
第八条按处所标准临盆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告白,须经药品临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赞成,未经赞成,不得宣布告白。
第九条经赞成宣布告白的药品,如产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有权通知告白经营单位,暂停宣布告白或吊销其药品告白赞成文号。
2020药品广告管理制度
2020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药品市场的不断壮大,药品广告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药品广告是药品企业向公众传达药品信息、推广药品的一个重要手段。
然而,药品广告的管理也是一个亟待完善的领域。
因此,为了规范药品广告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和强化药品广告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系统完备、法规规范的管理体系。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0年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以便有关方面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二、药品广告的特点和重要性药品广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它是药品企业推广和宣传自身产品的一个重要手段,可以直接影响消费者和医生的购买和使用决策;二是由于涉及到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需要严格规范,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三是药品广告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既要让消费者了解药品的效果和用法用量,又要避免产生虚假和夸大宣传。
由于药品广告的特殊性,药品广告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合理规范的药品广告可以有效推动医疗科技的发展和药品市场的规范化,提高药品企业的竞争力和形象;另一方面,规范管理的药品广告可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利益,避免因为不良药品广告而导致公众的误导和伤害。
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管理不仅是药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需要。
三、2020年药品广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药品广告审查制度2020年的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依旧强调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药品广告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药品广告应当提前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审查申请,并在获得审查通过的情况下才能发布;其次,药品广告审查的内容包括推广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广告形式的合法性、合规性。
2. 药品广告发布管理药品广告发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药品广告应当在合法的媒体平台上发布,并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核和管理;二是药品广告的发布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和利用不当的手段进行推广;三是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明确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并遵循条例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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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的额20xx 年最新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就出台了。
下面是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___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___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条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 __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 ___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
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
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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