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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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

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

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43.186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608.1—2015代替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3)6 设施设备条件 (4)7 安全生产条件 (6)8 环境保护条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 (7)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前言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小型车维修
要求
检查
要求
检查
要求
检查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6
转向轮定位仪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一类企业应不少于五台)



11
地沟设施
(一类企业应不少于二个)



29
悬架实验台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பைடு நூலகம்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31
喷油泵实验设备



32
喷油器实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具体设备见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条件;二类允许外协)



35
立式精镗床
(一、二类企业均允许外协)



36
立式珩磨机
√(允许外协)
37
曲轴磨床



23
打磨抛光设备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前言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和GB/T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GB/。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说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一85汽车维修术语JT/T27.18~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d.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e.车轮动平衡机;f.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g.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h.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I.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

4.4电器修理作业设备a.充电机;b.电器试验台;c.前照灯检测设备。

4.5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a.车身校正设备;b.剪板机(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c.CO2气体保护焊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d.折弯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e.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f.调漆设备(允许外协);g.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h.工业缝纫机;i.锄接设备。

4.6通用设备a.普通车床;b.钻床;c.电焊设备;d.氧-乙烘焊设备;e.钎焊设备;f.液压或机械压力机;g.空气压缩机;h.砂轮机;i.钳工工作台及设备;j.除锈设备。

4.7计量器具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7.1量具a.外径千分尺;b.游标卡尺;c.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d.百分表;e.平尺;f.平板;g.前束尺;h.厚薄规;i.量杯。

41.2计量仪器(仪表)组a.万用电表;b.电解液比重计;c.高频放电叉;d.转速表;e.轮胎气压表;f.气缸压力表;g.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h.温度计。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31 喷油泵实验设备



32 喷油器实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34 (具体设备见自动变速器专项 维修条件;二类允许外协)






35 立式精镗床 (一、二类企业均允许外协)



36 立式珩磨机
√ (允许外协)
37 曲轴磨床
√ (允许外协)
2、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表内设备应提交相片、设备合格证;检测设备、计量设* ——允许外协; - ——不要求具备 。
..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测台
√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检查部门意见:
检查组人员签名:
√ (允许外协)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备 注: 1、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交外协合同及外协企业相应经营资质证明,其技术能力、各种设备应能
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汽车举升机 10
( 一类企业应不少于五台 ) 地沟设施 11 ( 一类企业应不少于二个 )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12 (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 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15 汽缸压力表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17 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器 21 无损探伤设备 22 车身清洗设备 23 打磨抛光设备 24 除尘除垢设备 25 型材切割机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 3 所
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
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
符合 9.3 和 9.4 的要求。
10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的具
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 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总检验人员需从事检验工作 2 年(含)以 上。 4.2.3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至少 3 名、 二类企业至少 2 名,其中总检验人员至少 1 名。维修人员应熟悉所 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 规。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4.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经有 关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 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知识,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从业资 格证,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 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 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 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序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设备名称
大中型 大型 小型 其它要求
客车 货车 车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的条件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的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修、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1、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汽车外部清洗设备;零件清洗设备;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举升设备或地沟(从事小型汽车维修不少于10台举升器,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不少于10个举升器或地沟);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2)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A、专用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磨气门机;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连杆校正器;连杆衬套加工设备;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机油加注器;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曲轴磨床。

B、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发动机综合检测仪;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气缸漏气量检测仪;曲轴箱窜气测量仪;工业纤维内窥镜;润滑油质量检测仪;润滑油分析仪;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声级计;油耗计(允许外协);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3)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A、专用设备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制动蹄磨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轮胎轮辋拆装设备;离合器磨擦片修理设备;润滑油、脂加注器;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除外);前轴校正设备。

B、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前轴检验装置;制动检测设备;四轮定位仪(从事轿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车轮动平衡机;车速表试验台;传动轴动平衡机;侧滑试验台;底盘测功设备。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23
打磨抛光设备



24
除尘除垢设备



25
型材切割机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
序号
专用设备名称
企业
填写
运管部门检查填写
有-无
大中型客车维修
大型货车维修
小型车维修
要求
检查
要求
检查
要求
检查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28
车架校正设备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允许外协)
38
曲轴校正设备
√(允许外协)
39
凸轮轴磨床
√(允许外协)
40
激光淬火设备
√(允许外协)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允许外协)
检测设备名称(表3)
1
声级计

2
排汽分析仪及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4
测滑实验台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小型车维修
要求
检查
要求
检查
要求
检查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4
车轮动平衡机


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_749-2007.

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_749-2007.

ICS 43.180; 43.186R 16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749-200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7-08-02 发布 2007-11-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5/T 749-2007目次引言 (Ⅱ)DB35/T 749.1-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DB35/T 749.2-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8)DB35/T 749.3-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 (15)DB35/T 749.4-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31)DB35/T 749-2007引言DB35/T 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依据国家标准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

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按照维修对象(车辆类型)分为汽车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汽车维修业户按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业户;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2部分规定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3部分规定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的开业条件,第4部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条件。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汽车修理开业规章制度

汽车修理开业规章制度

汽车修理开业规章制度
《汽车修理开业规章制度》
一、开业条件
1. 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
防安全认证等;
2. 应具备一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能够完成各类汽车修
理工作;
3. 应符合相关环保、安全标准,且车辆修理场所应具备合格
的消防设施。

二、经营规范
1. 对于客户所提出的汽车修理需求,应及时进行沟通并提供
透明的价格和服务内容;
2. 修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修理规范,并保证修理质量;
3. 不得擅自利用客户汽车进行其他不相关的维修项目或非法
操作。

三、服务保障
1. 提供合格的汽车修理发票,并保证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
2. 对于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应配合客户进行解决,并提供
相应的售后服务;
3. 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车辆资料,应严格保密并不得私自
泄露。

四、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员工行为符合相关标
准;
2. 建立车辆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每一台车辆的维修记录和保养情况;
3. 加强对车间环境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保持车间的整洁和安全。

以上规章制度由相关汽车修理企业内部制定,并应在业务开展之前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其后续经营。

同时,也请广大车主朋友们在选择汽车修理服务时,要选择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经营单位,保护自身权益。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说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一85汽车维修术语JT/T27.18~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major repair of vehicle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unit repair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vehicle maintenance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current repair of vehicle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the first kind of enterprises of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requirements for being managed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序号设备名称填写运管部门检查填写有-无整车维修企业要求检查通用设备名称(表 1 )1 钻床√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3 气焊设备√4 压力机√5 空气压缩机√汽车维修设备条件(表 2 )序号专用设备名称企业填写运管部门检查填写有-无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要求检查要求检查要求检查1 换油设备√√√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3 轮胎螺母拆装机√√—4 车轮动平衡机√√√5 四轮定位仪——√6 转向轮定位仪√√—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9 总成吊装设备√√√10 汽车举升机(一类企业应不少于五台)——√11 地沟设施(一类企业应不少于二个)√√—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13 数字式万用电表√√√14 故障诊断设备——√15 汽缸压力表√√√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17 正时仪√√√18 燃油压力表——√19 液压油压力表√√√20 连杆校正器* * *21 无损探伤设备√* *22 车身清洗设备——√23 打磨抛光设备√—√24 除尘除垢设备√—√25 型材切割机√√√序号专用设备名称填写运管部门检查填写有-无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要求检查要求检查要求检查26 车身整形设备√√√27 车身校正设备——√28 车架校正设备(二类企业允许外协)√√—29 悬架实验台(二类企业允许外协)——√30 喷烤漆房及设备√—√31 喷油泵实验设备√√√32 喷油器实验设备√√√33 调漆设备√—√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具体设备见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条件;二类允许外协)——√35 立式精镗床(一、二类企业均允许外协)√√√36 立式珩磨机√(允许外协)37 曲轴磨床√(允许外协)38 曲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39 凸轮轴磨床√(允许外协)40 激光淬火设备√(允许外协)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检测设备名称(表 3 )1 声级计√2 排汽分析仪及烟度计√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二类企业允许外协)4 测滑实验台√(二类企业允许外协)5 制动检验台√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企业允许外协)6 车速表检测台√(二类企业允许外协)7 底盘测功机√(允许外协)检查部门意见:检查组人员签名:年月日企业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备注:1、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交外协合同及外协企业相应经营资质证明,其技术能力、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言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16739.1-1997和GB/T 16739.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ICS43.180R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14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Part2:Motorvehiclecomprehensivecurrentrepairand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eialitems 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前言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GB/T16739.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

“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1)增加了引用GB/T21338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2)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3)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5)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设备条件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一)清洗拆装作业设备1汽车外部清洗设备2、零件清洗设备3、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4、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5、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6、举升设备或地沟7、拆装起重、搬运设备(二)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1专用设备①立式精镗床②立式珩磨机③磨气门机④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⑤连杆校正器⑥连杆衬套加工设备⑦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⑧机油加注器⑨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⑩曲轴磨床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⑴发动机综合检测仪⑵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⑶燃烧室溶积测量装置⑶气缸漏气量检测仪⑸曲轴箱窜气测量仪⑹工业纤维内窥镜⑺润滑油质量检测仪⑻润滑油分析仪⑼废汽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⑽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11)声级计(12)油耗计(允许外协)(13)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14)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15)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16)曲轴、飞轮与离俣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17)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三)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1、专用设备①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②制动蹄磨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③轮胎轮辋拆装设备④离合器磨擦片修理设备⑤润滑油、脂加注器⑥车架校正设备(从事矫车维修除外)⑦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①前轴检验装置②制动检测设备③四轮定位仪(从事矫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④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⑤车轮动平衡机⑥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⑦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⑧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⑨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四)电器修理作业设备1充电机2、电器试验台3、前照灯检测设备(五)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1车身校正设备2、剪板机(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3、CO气体保护焊机(从事矫车、客车维修)4、折弯机(从事矫车、客车维修)5、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汽车喷漆房尺寸尺寸的标准有许多,一般都是比车子本身的尺寸向外扩展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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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2014
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范围
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小型车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大中型客车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大型货车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装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

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组织管理条件
基本要求
5.1.1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5.1.2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1.3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经营管理
5.2.1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5.2.2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的要求。

5.2.3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质量管理
5.3.1应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

5.3.2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5.3.3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5.3.4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6安全生产条件
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7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少于80m2,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m2。

8.1.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停车场
8.2.1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并保证驾驶通畅,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m2。

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8.2.2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小于1年。

8.2.3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生产厂房及场地
8.3.1生产厂房地面应能满足表1~表4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m2。

8.3.2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

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30m2,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20m2,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8.3.3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8.3.4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8.3.5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8.3.6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8.3.7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有场地,可以设在室外。

应远离火源,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9设备条件
应配备表1~表4所列的仪表工具、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计量器具及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通过交通产品认证。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和的要求。

表1仪表工具
表2专用设备
表2(续)
表3 检测设备
表4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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