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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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综合管理部为员工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它各部门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员工奖惩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嘉奖三次记小功一次。

二、记小功:年度内记小功三次作为大功一次。

三、记大功:年度内记大功累计二次者得予加薪或一次性核发奖金。

四、奖金: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不低于2000元。

五、加薪:根据《薪酬管理制度》提升岗位工资,至少提升一级。

第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有具体事迹表现突出者。

三、品德端正,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他人,有具体事迹表现突出者。

四、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成绩显着,一年内未曾出现投诉、返工等情况。

五、对公司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已采纳使用者。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奉公廉洁,被推荐为优秀员工或先进工作者的候选人。

七、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为嘉奖的。

第五条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小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定,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着者。

三、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榜样者或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为记小功的。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工厂安全、奋勇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模范表率者,或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为记小功的。

第七条奖金是指:

一、年终盈余奖金。

二、研究发明奖金。

三、改善提案奖金。

四、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五、特殊功绩奖金。

六、竞赛、考核奖金。

七、非经常性奖金。

第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颁发奖金,并可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一、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员工或干部。

二、有研究创造发明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利益达50000元以上者。

三、对公司改善提案,经实施证明确能为公司创收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四、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着者。

五、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六、在公司服务每满五年,成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过处分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应当颁发奖金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当月两天工资,当月扣除。

二、记小过:每次减发当月六天工资,当月扣除。

三、记大过:每次减发半个月工资,当月扣除。

四、除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明:工资指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予以警告:

一、上班时躺卧、睡觉、打闹、嬉戏、玩游戏、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浏览查看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信息等。

二、工作时间或执勤期间内擅离岗位,经查明不能阐述与工作有关的正当理由。

三、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致使工作完成时间延误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达500元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调度,情节轻微者。

五、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六、在饭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七、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或破坏公司环境卫生者,在禁烟区吸烟、丢弃烟头者。

八、经查获进入办公场所不着工作服又不佩戴工作识别卡者。

九、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或按相关规定处罚规定执行。

十、经查明违反公司制度或其它公告、通知等情节轻微者。

十一、经查明未能按要求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会议或集体活动,又未办理请假及相关手续者。

十二、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或年度内迟到或早退累计6次)计警告一次,计警告处分一次后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年

度内累计旷工3次计警告一次,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

累计旷工2小时计警告一次,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同

时旷工天数累计计算。

十三、记警告年累计达二次后,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

十四、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应当警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予以记小过:

一、在工作中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二、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致使工作完成时间延误而给公司带来

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

三、在公司吵闹、谩骂、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者。

四、疏忽职守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或伤及他人者。

五、执法人员不负责任未照章办事或检查监督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未经许可携带危险品、让外人入厂者或经查获有偷窃行为者。

七、遗失公司证件、文件、材料、物品、物件、工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

八、严重警告全年二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记小过一次。

九、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应当记小过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予以记大过: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达3000元以上者。

二、泄漏生产或事务机密者。

三、遗失重要文件、重要机件、重要物件(包含:合同、协议、决议、印章、支票等)或工具者。

四、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管理条例者。

五、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六、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七、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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