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担保人是否有责任
(2023年)山东省滨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山东省滨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中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指()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A.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中央人民政府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下列行为中应当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A.黄某为童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B.刘某与陈某事先通谋,先由刘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再由陈某将诈骗所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交易游戏点卡套现C.贾某明知朱某利用虚假网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涉案金额巨大D.王某招募谢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2008年3月2日晚,李某在某宾馆房间等候其男友。
某派出所几名民警接到李某卖淫的群众举报后,当晚7时将李某带至派出所,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讯问。
因李某拒不承认,办案民警对其拳脚相加。
次日晚8时,因实在无法忍受,李某违心承认了自己有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的错误做法有()。
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B.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相对人采取讯问不当,应为询问,且超过法定时限C.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D.公安机关仅依据李某的供述即作出处罚决定4.下列作品与作家对应正确的是:A.《西游记》——吴承恩B.《资治通鉴》——司马光C.《文心雕龙》——刘勰D.《西厢记》——王实甫5.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
A.实事求是B.群众路线C.艰苦奋斗D.独立自主6.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下列有关期限计算说法正确的是()。
A.已采取询问查证,案件移交后,接受单位依法再进行询问查证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B.已采取询问查证,案件移交后,接受单位依法再进行询问查证的,先前的询问查证时间应计算在内C.已采取扣押措施,案件移交后,接受单位依法继续扣押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D.已采取扣押措施,案件移交后,接受单位依法继续扣押的,先前的扣押时间应计算在内7.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实施安全检查的目的主要有()。
诈骗案刑事协议书范本
诈骗案刑事协议书范本甲方(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方(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戊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己方(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庚方(调解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辛方(其他相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以上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名称及相关信息)鉴于:1. 甲方因乙方涉嫌诈骗行为遭受经济损失。
2. 乙方承认其涉嫌诈骗行为,并愿意通过本协议书与甲方达成和解。
3. 丙方愿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
4. 丁方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参与本协议书的起草和谈判。
5. 戊方作为见证人,参与本协议书的签署过程。
6. 己方作为公证机关,对本协议书进行公证。
7. 庚方作为调解机构,对本协议书的达成提供协助。
8. 辛方作为其他相关方,对本协议书的达成表示认可。
现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诈骗行为”指乙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甲方财物的行为。
1.2 “经济损失”指甲方因乙方的诈骗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3 “和解金”指甲方因乙方的诈骗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
1.4 “担保”指丙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二条乙方的承认与承诺2.1 乙方承认其涉嫌诈骗行为,并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表示歉意。
2.2 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和解金,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甲方的经济损失得到充分赔偿。
第三条和解金的支付3.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和解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在银行贷款或融资等业务中,往往需要有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借款人的信用和债务的兑付。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非常重大,但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 借款人违约与诈骗。
如果借款人违约或者制造诈骗行为,导致贷款无法偿还,那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 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增加担保金额。
在借款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增加了担保金额,那么担保人有权不承担新增担保部分的责任。
3. 担保物价值减少。
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发生变化,价格下降导致无法满足债务履行的要求,那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4. 担保期限过期。
在担保期限到期之后,借款人仍未能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未履行的部分责任。
5. 司法裁决。
如果受到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判决结果证明债务无效或被免除,那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贷款或融资过程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保持透明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担保协议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
只有在避免风险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超额担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债务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
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其中《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规定尤为详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超额担保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超额担保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超额担保的定义及成因1. 超额担保的定义超额担保,又称过度担保,是指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超过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行为。
在超额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超过了其应有的限度。
2. 超额担保的成因(1)债务人信用不足:债务人信用状况不佳,难以获得足够的担保,导致担保人不得不提供超额担保。
(2)担保人追求利益:部分担保人为获取高额回报,故意提供超额担保。
(3)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超额担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担保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误解。
三、超额担保的法律后果1. 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若超额担保违反了法律规定,则担保合同无效。
此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担保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因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因担保合同无效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 担保人追偿权受限在超额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超过债务本金及利息。
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超出部分的财产。
然而,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受到限制。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人追偿权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
4. 担保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若超额担保的行为涉嫌诈骗、侵占等犯罪,担保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侵占罪等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5. 影响担保人信用超额担保行为可能导致担保人信用受损。
诈骗案担保人责任案例
诈骗案担保人责任案例近年来,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因担保人责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例。
在这些案例中,担保人往往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而导致被诈骗人遭受经济损失,从而引发了法律责任的争议。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诈骗案担保人责任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某在进行房产交易时,需要向卖方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诚意金。
由于甲某没有足够的资金,其朋友乙某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了担保。
然而,后来卖方发现甲某的定金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得的,要求乙某承担连带责任。
乙某认为自己并不知情,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这一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审慎考虑,对被担保人的行为进行合理的了解和评估。
如果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存在明显的过失,例如未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或者对被担保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疏忽,导致被担保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乙某作为担保人,未对甲某的资金来源进行核实,存在明显的过失,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在进行合作时,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为了获得合作机会,该公司找到了甲某作为担保人。
然而,后来发现该公司并非真实存在,甲某因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甲某认为自己并不知情,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这一案例,需要考虑的是,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合理的审查。
如果担保人未能对被担保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或者对被担保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甲某作为担保人,未对公司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存在明显的过失,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诈骗案担保人责任案例中,担保人应当审慎提供担保,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真实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避免因为自身的过失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失。
否则,担保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谨慎对待,避免因为自身的疏忽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非法担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保障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非法担保现象时有发生。
非法担保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从非法担保的定义、种类、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法担保的定义及种类1. 定义非法担保,是指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种类(1)虚假担保:担保人明知自己无担保能力,或者虚构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非法处分担保物: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3)担保物不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低于债权金额。
(4)恶意担保:担保人明知担保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5)违反担保规定:担保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担保,如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未依法登记等。
三、非法担保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担保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担保人因非法担保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返还担保物:担保人非法处分担保物,应返还担保物。
2. 刑事责任(1)虚假担保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虚假担保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经营罪:担保人非法经营,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担保人非法担保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2)罚款:担保人非法担保,依法予以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担保人非法担保,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签字意味着其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倘若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的行为侵犯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人原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为借款提供担保,而伪造签字剥夺了这一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由于担保人的签字是被伪造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所谓的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而借款人则可能需要独自承担全部债务。
如果因为借款人的伪造行为给担保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担保人因被错误追债而产生了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进行赔偿。
同时,如果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未能核实,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其次,借款人的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款人通过伪造担保人签字,使债权人误以为有可靠的担保从而发放贷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旦罪名成立,借款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另外,借款人还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如果借款人伪造的是单位作为担保人的印章和签字,那么就触犯了这一罪名。
即使伪造的是个人的签字,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证据罪。
在法律实践中,要确定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比如伪造签字的手段和情节、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借款金额的大小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要求担保人当面签字或者进行公证,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贷款诈骗罪案例
I smiled to make the ending more sa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贷款诈骗罪案例导读:谁都有手头不宽裕的时候,当大家在经济上越到困难时往往会去以各种渠道进行贷款,而贷款诈骗也随之越来越多。
那么,有没有贷款诈骗罪案例可以拿出来分析呢?以下就是为大家精心挑选的一篇关于贷款诈骗罪案例。
谁都有手头不宽裕的时候,当大家在经济上越到困难时往往会去以各种渠道进行贷款,而贷款诈骗也随之越来越多。
那么,有没有贷款诈骗罪案例可以拿出来分析呢?以下就是为大家精心挑选的一篇关于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案例案件摘要: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__居所突然被__市公安机关抓捕,次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陈述,其一直在为舅舅汤某某的公司打工。
年8月份,汤某某要求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帮忙担任无锡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利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贷款归汤某某公司使用。
之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根据汤某某的安排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汤某某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上签字,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以公司担保和无锡某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对贷款与担保的实际情况均不知情,也不知道所贷取的款项用途与去向。
借款到期后,唐某某无力返还出逃,无锡某担保公司承担了向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
之后,承担了担保义务的无锡某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
案件分析1、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一直是汤某某所属公司的业务员,汤某某所属公司确实在经营金属材料。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为汤某某贷款,其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之目的,该贷款合同有自然人担保,有担保公司担保,也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包括汤某某) 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2、从实际银行的实际损失来看,因该笔贷款具有有效的担保,担保人已经依法承担了担保责任,贷款银行的贷款不存在实际损失,而贷款诈骗罪是以银行贷款遭受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3、在行业的实际贷款操作中,贷款银行对贷款人的实际状况都是明知的,甚至是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包装的,所有贷款手续是经过层层的严格审查的,将这种行业贷款惯例产生的后果仅仅归责到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头上,也违背了罪责一致的基本原则;4、从查清本案的实际证据要求上看,该笔贷款至始至终由汤某某、担保公司、贷款银行等,参与了从协商到放款、用款的全过程,而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仅仅是参与了签字,对所有贷款的程序、资料的真实、实际贷款的去向等并不知晓,而这些情节对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汤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予以立案并羁押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1994年9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
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
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具体案件的答复,与你院请示的问题情况不同,不适用于你院请示的问题。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们在审理借款合同中执行贵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中碰到多起这样的案件,即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
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理由是:一、有偿担保的责任应重于无偿担保的责任。
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
相比较而言,收取了担保费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比无偿担保人更大的风险责任。
其不但在签订担保前要认真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在担保期间监督其履行债务,不逃避债务。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案例:黑龙江省甲公司本无俄罗斯钢材可供,却隐瞒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了俄罗斯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于2000年8月6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方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
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方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俄罗斯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乙公司闻讯起诉,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一、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本案应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有效、与丙公司所签保证合同有效、与丁公司所签抵押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即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并与丁公司一起对因抵押合同无效所致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判决书中明确对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及具体分析:1、关于乙公司以债务人甲公司、保证人丙公司、抵押人丁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请求权基础:《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案例:黑龙江省甲公司本无俄罗斯钢材可供,却隐瞒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了俄罗斯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于2000年8月6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方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
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方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俄罗斯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乙公司闻讯起诉,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一、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本案应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有效、与丙公司所签保证合同有效、与丁公司所签抵押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即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并与丁公司一起对因抵押合同无效所致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判决书中明确对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及具体分析:1、关于乙公司以债务人甲公司、保证人丙公司、抵押人丁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请求权基础:《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集资诈骗案件中涉及第三者担保房产的处置案例
集资诈骗案件中涉及第三者担保房产的处置案例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心的伤害。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将所得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并找到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此进行非法牟利。
当这些案件被揭露时,担保房产的处置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本文将以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涉及第三者担保房产的处置案例为例,探讨该问题。
该案件涉及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集资方式非法牟利,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并找到多名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在该案件被揭露之后,追回资金已成为主要任务之一。
与此同时,担保房产的处置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以尽量挽回受骗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集资诈骗的案件一旦确认,被骗取的资金应当依法追回,并在受骗人的配合下,寻找担保人或者牵连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确保受骗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本案中,担保房产由第三者名下所有,但为了保障被骗人的权益,需要对相关房产进行处置。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涉案房产的购买资金属于非法来源,那么这些房产将被视为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在该案件中,由于这些房产是通过集资诈骗所获得的非法所得,相关当局可以采取没收房产的措施。
被骗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以加强对这些房产的没收依据。
其次,一旦房产被没收,相关当局需要对这些房产进行合理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拍卖为方式处罚被追缴的房屋。
在该案件中,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这些房产。
公开拍卖是最常见的处置方式,可以通过一定的市场竞争,使房产以公平价值出售,以保障被骗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拍卖之前,相关当局应当依法对房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底价的参考,以引导市场价格的形成。
拍卖过程应当透明公开,确保所有潜在买家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0.10.13
•【文号】[1990]民他字第38号
•【施行日期】1990.10.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3日(1990)民他字第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
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出借人与借款人合伙诈骗担保人案例
出借人与借款人合伙诈骗担保人案例2012年,江苏淮安市某区发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后,债权人向借贷合同的担保人索债并发起诉讼。
2015年,债权人胜诉并执行回部分债权。
2019年,担保人以债权人、债务人合谋欺骗自己担保相关债务为由向司法机关举报。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某区法院以债权人、债务人合谋“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银行流水”骗取被害人担保资金为由,认定债权人相关行为构成诈骗,并判处其12年刑罚。
基本案情开某系本案的债权人,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向被害人王某平退赔270余万元。
本案中,王某平、吴某明为相关债务担保人,王某茂为债务人以及开某诈骗案同案人,在看管期间脱逃至今。
据淮安市某区法院相关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月,王某茂先后向被告人开某借款,出具了200万元、300万元的借条。
王某茂无力偿还上述500万元的本息,与被告人开某达成共识,找经营某置业公司的被害人王某平、吴某明担保。
2012年2月23日晚,王某平、吴某明到王某茂办公室。
被告人开某提供了两张500万元借条,借款人王某茂,连带责任担保人王某平、吴某明分别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后被告人开某自筹150万元,从朱某飞处转账得100万元,从孙某伟处转账得230万元,共480万元。
经调取被告人开某与孙某伟、王某茂、朱某飞等人账户,2012年2月26日至3月1日的相关银行账户显示,上述480万元转进又转出王某茂账户,最终转进朱某飞账户,朱某飞又存入12万元,将490万元转进王某茂账户后,当日转出188万元到咸某兵账户,还取现三笔,金额分别为19.99万元、19.99万元、10万元。
朱某飞安排王某玉、咸某兵取出转到咸某兵账户上的188万元,用于放贷。
王某茂账户显示有252.02万元用于某实业有限公司及王某茂的支出。
上述经济往来发生后,开某继续找王某茂索债。
2012年4月左右,王某茂乘看守人员不备离开淮安。
主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认定犯罪,保证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认定犯罪,保证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保证人提供保证,后主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涉及到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认定保证是否存在过错?丹阳律师吴卫东认为:由于刑事判决认定主债务人的借款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应当认定上述保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于保证人未能对主债务人真实的借款目的及偿还能力作全面了解,因此应当认定保证人存在过错。
但其承担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丹阳律师吴卫东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民他字第38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对财产犯罪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坚持追赃的意见,主张对被害人要求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该批复,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只能通过追赃的形式来挽救,而不能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至于能否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未作涉及。
但到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发布的案例,确认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案例虽然没有拘束力,但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显然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2024年房地产担保协议诈骗手段解析与防范指南
2024年房地产担保协议诈骗手段解析与防范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担保协议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第二条诈骗手段解析2.1 虚假房源诈骗2.2 伪造房产证诈骗2.3 虚构交易诈骗2.4 冒充开发商或中介诈骗第三条防范指南3.1 核实房源信息3.2 查验房产证真伪3.3 谨慎支付定金与首付款3.4 交易过程录音录像第四条双方责任与义务4.1 甲方(卖方)的责任与义务4.2 乙方(买方)的责任与义务4.3 丙方(担保方)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责任5.2 乙方违约责任5.3 丙方违约责任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途径解决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7.3 合同终止条件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违约泄露的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与管辖9.1 法律适用9.2 管辖法院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不可抗力10.2 合同的解释权10.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十一条附件11.1 房产证复印件11.2 身份证复印件11.3 担保协议相关文件第十二条签署日期第十三条签署地点第十四条合同正本份数14.1 正本份数14.2 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担保协议是指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安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丙方(担保方)作为中介方,为甲方和乙方提供担保服务,确保甲方按期交付房产,乙方按期支付购房款项的协议。
1.2 担保协议的范围担保协议的范围包括甲方按期交付房产的义务,乙方按期支付购房款项的义务,丙方提供担保服务,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诈骗手段解析2.1 虚假房源诈骗虚假房源诈骗是指不法分子虚构房产信息,冒充房东或中介,以低价或优质房源为诱饵,诱导乙方支付定金或购房款项,然后消失或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时间,最终骗取乙方财物的行为。
诈骗案担保人责任案例
诈骗案担保人责任案例
案例:某A先生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投资合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的股权并支付一定的投资款项。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A先生找到了C先生担任担保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在支付投资款项之后,B公司却违约拒绝转让股权给A 先生,并且无力偿还投资款项。
A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C
先生履行担保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称C先生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C先生作为担保人存在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被担保债权人要求履行时,负有支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应当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中,A先生作为债权人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遭受损失,而C先生作为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A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先生履行担保责任并赔偿损失。
然而,在具体判断担保人责任的大小和范围时,需考虑合同的约定和具体情况。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金额限制,那么在判决担保人赔偿时,法院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判断。
同时,如果担保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力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预期而导致无法
履行担保责任,法院可能会减轻担保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诈骗案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具体的责任大小和范围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欺诈担保合同第三人
欺诈担保合同第三人篇一:借款人诈骗保证人责任是否能免除某甲向某乙借款,丙与丁同为担保人,借条写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2021年8月17日,还款期2021年9月17日,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
月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后甲又向其他人借款未还,被他人追债时带至公安部门,甲到公安以后如实交待了其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借款均用于赌博等挥霍,甲最后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年,刑期已在实际执行中。
另:乙借给甲的款额也因甲的交待被公安列入刑案。
公安在对甲审理过程中,甲交待实借款是160万元而非165万元,经与乙核对乙也认可。
由于甲在服刑,乙仅将两担保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形成不同的处理意见如下:第一种意见:因甲定为诈骗,且该款在认定的诈骗金额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199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丙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法院可以刑案为由不受理此案,受理后也可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丙、丁应依担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借款合同仅属于可撤销合同,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丙、丁应承担担保责任(两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的借款额列入刑事诈骗案件,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至多也仅是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999年起《合同法》已施行,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变化来确定,而不能适用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在此有必要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1990、1994年的两个批复进行分析。
(1)无论是最高院1990年批复中“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还是1994批复中“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都因《合同法》的生效而事过境迁无现实意义。
1994年之前,我们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及198年的《民法通则》,两法中对无效合同认定与现在的《合同法》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那么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呢?难点之⼀:如何理解“利⽤合同”我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法者的⽬的是要全⾯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
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定的困惑和疑难。
“其他⽅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当事⼈及其代理⼈或者权利义务继受⼈财物的、作为债务⼈的⾏为⼈,向第三⼈隐瞒未经债权⼈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从⽽逃避债务的等等。
但这些列举同样⽆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个普遍适⽤的原则,那就是要看⾏为⼈是否“利⽤合同”进⾏诈骗。
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合同诈骗”这⼀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法、⼿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法。
合同诈骗的⾏为⼈利⽤“合同”这种对双⽅当事⼈具有约束⼒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的原则,达到⾮法占有他⼈财物的犯罪⽬的。
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难点之⼆: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是⼀个⼗分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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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中担保人是否有责任
此时还要先审查担保人究竟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若本身担保人就是不知情的话,从情理上出发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毕竟有个担保的身份在,也是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俗话说做戏做全套,在有的经济诈骗案件中,诈骗的一方还会实际提供担保人。
当然,有的担保人是与诈骗的人进行了串通的,但有的却是无辜的。
像这样,在▲诈骗案中担保人是否有责任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诈骗案中担保人是否有责任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
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理由是:
▲1、有偿担保的责任应重于无偿担保的责任。
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
相比较而言,收取了担保费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比无偿担保人更大
的风险责任。
其不但在签订担保前要认真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在担保期间监督其履行债务,不逃避债务。
一旦发生诈骗风险,保证人首先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发生了诈骗犯罪,不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免除保证的责任。
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平原则。
有利于从法律本质上体现担保的作用。
▲2、有利于保证正常的借贷活动,维护经济秩序。
从我省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有二个共同特点值得注意:一个是由于有保证人担保,金融机构基于对保证人的信赖,发放大量的贷款,但当借款人携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无着,造成大量国有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另一个是保证人大多数是公司、法人单位,为了获取有偿担保费用,轻率出具担保书,一旦出事,保证人往往以被保证人是诈骗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为由,拒负法律责任,钻了法律的空子。
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如不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们认为,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代偿“借款”是合理的,应予受理,并判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