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09(四)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模版(四篇)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模版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企业在面临市场变化时常常需要调整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一些企业采取了“末位淘汰”制度,即在裁员时优先裁掉表现较差的员工。
然而,“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劳动法中的保障原则?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对“末位淘汰”制度进行思考。
一、劳动法中的保障原则1. 平等原则:劳动法强调雇主与雇员在就业和劳动条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就业安全原则:劳动法规定雇主应确保雇员的正当权益,包括保障其就业安全。
3. 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劳动法要求雇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二、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1. 是否符合平等原则?a.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根据员工表现来决定裁员,还是基于其他非表现相关的因素?b. 如果“末位淘汰”制度仅基于员工表现,是否公正、客观,并且与雇主的正当需要相一致?2. 是否符合就业安全原则?a.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提前告知、补偿安置?3. 是否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a.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对被裁员工提供适当的赔偿和福利待遇?b. 被裁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合理的解雇补偿?结论:在制定和执行“末位淘汰”制度时,雇主应注意遵守劳动法中的保障原则,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全面考虑员工表现、公平公正裁员、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和维护被裁员工的权益,将有助于解决“末位淘汰”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最终,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模版(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改革已逐步深人,医院要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运行机制。
根据这一总的思路,我院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推出新举措—自去年开始实行“首位奖励,末位淘汰”制度。
1基本思路几年来,医院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了一些积极探索,但由于缺乏科学的、合理的、规范的管理,某些部门仍然存在着人浮于世、忙闲不均的现象,在用人上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在分配上缺乏有力的激励机制,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医院发着“铁工资”,职工拿着“铁饭碗”,干部坐着“铁交椅”,职工无动力,工作无活力,医院竞争力不强。
2024年《劳动合同法》详解(二篇)
《劳动合同法》详解(二)《劳动合同法》详解(二)一、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在一定的期限内约定,到期后自动终止的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企业往往会与员工签订1年或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继续续签,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在合同期限内不设明确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类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下签订,一般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长期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一方提前通知对方30天,否则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1. 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双方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合同。
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并保证劳动条件的合理性。
2.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随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 经济性裁员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者进行结构调整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需向工会或代表员工的组织提前30天报告,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责任。
4. 自行离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员工可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但应提前30天通知企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续签与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员工继续从事本单位工作,需要与企业进行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双方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法律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支付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工资支付问题成为了雇主和员工之间频繁发生争议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立法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深入探讨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
一、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确立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即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的支付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以确保劳动者能够准确、及时地收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防止低工资现象的发生。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工资支付的时间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能够按时收到工资,维护了劳动者的生活稳定性和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一规定有效地制止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资支付的方式与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工资支付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直接支付工资的方式,不得以物品或者服务代替支付工资。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能够直接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避免了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不当行为。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形式。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22•【文号】劳部发[1994]358号•【施行日期】1994.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着眼于党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促进就业。
《劳动法》充分肯定了我国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这对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促进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物质资源和资金相对短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长期存在,因此,劳动就业必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要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高法发[2009]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高法发[2009]4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2009年2月5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该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二月九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交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确定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确定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但该仲裁委员会分别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作出的单项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认定该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或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法法条
劳动法法条
一、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当事人从事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有权享受该国和当地政府所保障的基本工资。
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以及职业病及其他由工作引起的疾病的预防、康复及治疗。
(二)劳动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有利的工作环境,免受职业病及其他工作引起的疾病的影响。
(三)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障。
(四)劳动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享受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假期,并可以按照劳动法支付的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
(五)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雇主只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竞争和劳动权利保护:
(一)劳动市场的竞争不得侵犯任何形式的社会公平,不得以黑恶的手段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劳动者有权参加人权组织和推动劳动权利的活动,不受任何故意障碍。
(三)对各种形式的劳动强制令及其行为,都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任何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反歧视:
(一)在雇佣、工作环境及收入等方面,劳动者不可因种族、宗教、性别。
劳动法司法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来源:日期:09-06-16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要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要求的,如该诉讼要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浙江省劳动法
浙江省劳动合同法2004-09-06浙江省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劳动者有歇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的公民根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根本原那末之一。
我国《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歇息的权利。
国家开展劳动者歇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法》总那末第 3 条关于劳动者权利中概括规定了劳动者有“歇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用第 35 条至第 45 条的篇幅详细对劳动者的歇息休假做了规定。
我们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休假制度分为普通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者那末主要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职工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资报酬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于是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有所争议劳动者即可依《劳动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权利方面,特别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单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
而且,带薪休假是不与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已经休了婚嫁、丧假、产假或者探亲假,当符合了一定条件时其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而实际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将其理解为或者向劳动者解释为惟独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劳动者已经休了婚产假或者探亲假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
风险级别:☆☆☆☆风险逃避措施:典型案例一:春节未获足额工资医院支付清洁工差额工资由于医院未足额支付节假日和加班的工资,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
2 月 4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291.96 元,并支付 25%的补偿金 322.99 元。
仲裁费 300 元,由医院负担。
劳动法第一章
4
劳动法上的劳动:
1.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2.是法律义务的履行 3.是有偿的 4.是职业的 5.存在隶属关系
5
(二)什么是劳动法?
1、 狭义:——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所制定和 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典。 95.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09修正) 2、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其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仅仅包括劳动法典还包括了由人大和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 甚至还可能是工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或者 是国际公约和条约等等。
20
具体包括:
1. 2. 3. 4.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招收录 用方面发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而发 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
(直接后果)
5.
6.
工会代表劳动者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 位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法实施情况时与用人单位 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29
二、劳动法的渊源
(一)含义:——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渊源 p75
1.宪法 ---------最重要的渊源 2.劳动法 --------最基本的渊源 3.其他法律-------重要的渊源 4.行政法规-------主要的渊源 5.地方性法规 6.劳动规章 1995.8.1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工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认可或联合发布) 8.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26个 9.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09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职责、考勤管理、职工请假休假管理、劳动纪律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以规范公司劳动纪律,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薪酬管理制度》《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工改后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桂政劳险函字[94]24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95]309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文》)3 管理职责3.1 办公室负责劳动纪律的管理,包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实施。
3.2 安全环保部负责按规定进行实施监督检查及处罚。
3.3 公司员工按规定的有关条款遵守劳动纪律.4 考勤管理4.1 考勤代号常白班员工上班时间及考勤代号倒班员工上班时间及考勤代号加班员工加班时间及考勤代号上午8:00~11:300:00~8:00 考勤代号为“1”0:00~8:00 考勤代号为“1”下午14:00~17:308:00~16:00 考勤代号为“2" 8:00~16:00 考勤代号为“2”考勤代号为“2"16:00~24:00 考勤代号为“3" 16:00(或17:30)~24:00 考勤代号为“3”4.1.1 病假代号为“¤",工伤代号为“¢",事假代号为“△”,旷工代号为“×”,开会学习代号为“○”。
4.1.2 补休在考勤表上记“补”,不得记出勤代号“2”;员工出差在考勤表上记“差”;年休假在考勤表上记“年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计生假、产假等假别和年休假的记法一样在考勤表上详细注明。
劳动法关于临时用工
劳动法关于临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临时⽤⼯这个概念,只有⾮全⽇制⽤⼯。
⾮全⽇制⽤⼯的⽅式下,主要是按照⼩时数计算⼯资,当然双⽅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或按⼯作量计算⼯资。
不论是⼩时⼯资还是计件⼯资,具体数额双⽅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时⼯资标准。
⾮按⼩时计算⼯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时⼯资加以⽐较。
00⼯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结,但⾮全⽇制⽤⼯劳动报酬结算⽀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
00【⾮全⽇制⽤⼯⽆试⽤期】⾮全⽇制⽤⼯双⽅当事⼈任何⼀⽅都可以随时通知对⽅终⽌⽤⼯。
这种通知⽆需提前发出,即时提出即可实现终⽌劳动关系的⽬的,⽽且,在⾮全⽇制⽤⼯状态下,⽤⼈单位提出终⽌的,⽆需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这和全⽇制⽤⼯是截然不同的。
【⾮全⽇制⽤⼯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全⽇制⽤⼯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在不应该再⽤临时⼯这样的概念,劳动合同有长、短期之分,但是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享受相关的待遇,包括⼯伤待遇。
⽤⼈单位需要为临时⽤⼯购买社会保险吗---要购买的------------------ 当然需要,现在使⽤的劳动法规规定取消了临时⼯的说法. ------------------需要购买。
但是可以有变通的⽅法:与员⼯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资中包括了社保的部分(但是由员⼯⾃⾏购买)。
如果真是有纠纷也可以化解。
------------------ 劳动⽤⼯就⼀定要办理社会保险吧?所以要买。
还有,⼈⼒资源的职责并不是帮助⽤⼈单位剥削员⼯呀! ------------------要买!现在劳动法规定取消了临时⼯的说法.z 现在没有临时⼯的说法了.在上海,还推出了为家政保姆考虑的商业性保险的问题呢,下⼀步也可能会变为社会保险.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的临时⼯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劳务派遣公司该不该给员⼯交社会保险?在过去的的5年中派遣公司只给⼯⼈交过意外伤害险,其它什么保险也没给交过!我们问签的合同符合劳动法不,派遣公司的说“你们可以不签”,我问养⽼保险为啥不给交,也得到同样地回答!苦于⼯作不好找,所以只能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09法规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L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A.地方性法规B.地方政府规章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答案】B2 .关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B.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C.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D.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C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组织中,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的是()。
A.工会组织B.行业协会C.设计单位D.施工单位【答案】A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oA.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煤矿山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B.铁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D.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答案】B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理。
A.委托负责B.全面负责C.间接负责D.统一协调【答案】B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某从业人员有280人的机械制造企业应当()。
A.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0%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D.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答案】D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方可投入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合同主体不同 合同内容不同 合同效力不同 合同作用不同
第六章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一、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二、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三、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立法
劳 动 法
1995.1.1 部门规章
上海市 劳动合同条例
2002.5.1
北京市 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必备条款的比较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强化招退工手续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能够获得劳动法的 保护吗?
视听资料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视听资料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视听资料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 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构成事实劳 动关系。 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当事人主体、 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当事人主体、用 工内容、证据判断。 工内容、证据判断。
用工之日即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工之日即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7条) 《实施条例》第8条 实施条例》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 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33条 3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体必须合法 ●主体必须合法 形式必须合法 ●形式必须合法 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必须合法 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劳动合同主体 ★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订立程序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用人单位
企业 个体 民办非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合伙组织
基金会
实施条例第3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定的主体资格; 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 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 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 成部分。
财 产 性 标 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 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 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 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 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 有 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6〕6号)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
实习或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退休返聘人员 协保人员 内部退养、停薪留职人员 兼职??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劳 动 法 学
(四)
劳动法的逻辑体系
法律责任 程序保护—— 法律关系—— 调整模式—— 内容与形式—— 原则—— 调整对象——
第六章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一、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二、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三、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微观: 微观:劳动合同 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中观:集体合同 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中观: 宏观: 宏观:劳动基准法 调整全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主体 ★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订立程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立劳动关系, 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强 调 合 同 书 面 形 式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企业管理依靠劳动合同书面约定
总公司
证券公司
分公司
分公司
营业部
营业部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实施条例第4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劳动者
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02.2.1
江苏省 劳动合同条例
2003.12.1
浙江省 劳动合同办法
2003.1.1
安徽省 劳动合同条例
2004.5.1
河北省劳动 合同管理办法
2002.7.1
……
湖北省 劳动合同规定
2005.3.1
各地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立法以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立法
劳动合同是目前劳动关系立法的重点,由于 劳动合同是目前劳动关系立法的重点, 国家统一规定并未出台, 国家统一规定并未出台,各地区为调节劳动关 系均自行立法。 系均自行立法。 地区立法规范了本地区的劳动合同关系, 地区立法规范了本地区的劳动合同关系,但 各地区间的劳动合同立法存在着大量完全抵触 的规定。 的规定。 抵触的焦点在于是降低现有劳动标准还是提 高标准 劳动合同立法迫切需要制订统一的全国性法 律法规。 律法规。
民法: 民法: 契约优先 劳动法:法定优先、 劳动法:法定优先、团体优位
劳动法三个层次调整模式的比较
层次 名称 对象 依据
劳动关系的 人身属性、 人身属性、 隶属特征 克服劳动关 系内在的不 平衡 劳动关系的 财产属性、 财产属性、 平等特征
பைடு நூலகம்
效力 最高 介于两 者之间 最低
宏观 劳动基准 全体劳 动关系 法 中观 集体合同 集体劳 动关系 微观 劳动合同 个别劳 动关系
2006年12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2006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 草案) 进行第二次审议, 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内容作出重 大调整。 大调整。 2007年 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2007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 草案) 进行第三次审议,内容基本确定。 (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内容基本确定。 2007年6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 2007年 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同法(草案) 进行第四次审议, 同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最终通过了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2008年 ,《劳动合同法 将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 2008年 18日 国务院公布《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并开始实施。 并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
2005年 18日 2005年2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 2005年立法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 计划,由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计划,由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2006年 14日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 劳动合同法》纳入本年立法计划。 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本年立法计划。 2006年 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 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 )》,向全社会广 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广 泛征求意见,截至4 21日收到意见191849件 日收到意见191849 泛征求意见,截至4月21日收到意见191849件, 创历史记录。 创历史记录。
1、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有主动告知义务(第8条) 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有主动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文本条款弱化管理权 弱化管理权( 17条 2、劳动合同文本条款弱化管理权(第17条)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必须明确约定( 18条 3、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必须明确约定(第18条)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9条 4、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第29条) 合同任何变更必须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35条 5、合同任何变更必须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第35条)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 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 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 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 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问题的通知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 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 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 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