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后的拾缺补漏
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
篇一:《国务院已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目录》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篇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11项)》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三:《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72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272项)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四:《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建委、归口各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直管县(市)住建局,省直有关厅(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2014]57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自发文之日起取消下列建设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工程师的就业前景(发展)
监理工程师的就业前景(发展)监理工程师的就业前景(发展)监理工程师专业报考范围有所扩大。
间接说明,监理工程师市场需求量大,需要补进大量的监理岗位。
国家对监理人才的学历有了一定的要求,从侧面反映了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含金量会上升。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改革后,监理工程师是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社部四个部门共同组织考试,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有了国家的重视和四个部门的强强联手进行监管,监理工程师的级别和重要程度可想而知。
全国监理工程师市场需求量大、含金量上升,正是报考的好时机,但同时门槛降低,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报考,竞争趋向激烈。
对于有志于在监理行业发展的人才来说,需抓住机会努力考取证书。
监理工程师考试难度大吗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难度要因人而异,如果本身有一定的基础和经验,或者学习能力较强一点,那么对于他来说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难度就要小一点;如果本身没什么基础和经验,而且学习能力也比较差的话,那么对于这个人来说,监理工程师考试的难度就大一点。
不过总的来说,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难度还是不如其他建筑行业专业证书的,只要认真备考,是可以通过考试的。
监理工程师每一个科目的考试通过率相比其他建筑行业证书来说,还是很不错的,可以说监理工程师证书是比较容易考取的,但是只要是考试就会有淘汰的情况,如果不认真复习不认真备考,那么就是被淘汰的那个,积极备考才是关键,坚持下去。
监理工程师考试该怎么复习1、对于监理工程师考试来说,最终的题目无论怎么变形,“核心思想”都是****于教材,所以要认真研读教材,对重难点做标记,有空时再看一遍。
通过熟读教材,对教材的知识点和知识体系有整体深入的了解,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2、每学习完一节一章内容后,都要趁热打铁,完成章节练习,及时对所学知识点进行巩固,通过做习题找出自己的盲点和弱项,实在解决不了的可以记下笔记,之后及时找老师咨询,趁早解决疑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最新版】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人社部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级与地方级差异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级与地方级差异在现代社会,职业资格证书已成为评判一个人在特定领域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志。
无论是就业还是升职晋级,职业资格证书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我们可能会发现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与地方级别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与地方级差异的原因,并分析其对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划分。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按级别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各个级别对应不同的职业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要求。
一般来说,初级证书主要着眼于培养基础职业技能,中级证书注重进一步提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而高级证书则要求具备更高水平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然而,尽管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划分是全国统一的,但不同地方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方级别的差异可能源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差异。
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往往具备更多的产业需求和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因此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划分中,可能更倾向于提供更高级别的证书。
相比之下,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可能更注重初级证书的培训与认证。
其次,地方级别差异也可能源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职业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和政策支持。
地方政府在制定职业人才培养计划时,会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提出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和技能标准。
因此,地方级别差异往往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和发展导向有关。
此外,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构的发展也会对地方级别差异产生影响。
一些发达地区拥有更多的培训机构和丰富的教育资源,能够提供更高水平的培训和教育服务,从而为居民提供更多元化的职业发展选择。
而一些落后地区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可能无法提供较高级别的职业资格认证机会。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级与地方级差异对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它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人才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的不平等。
在一些地方,高级证书可能更受认可,从而给持有高级证书的人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1•【文号】人社厅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现就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设定依据”标明的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准确、完整使用《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名称。
二、对于未列入《目录》但已启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要求,抓紧做好后续工作,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三、有关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机构信息另行公布)要在《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专业技术类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我国设立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本文将介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的背景和意义,并对部分重要职业资格进行介绍。
二、背景和意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是指通过一系列考核和评价,评定从业人员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取得相应资格认定的文件。
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保证他们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法》,旨在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推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作。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设有多个级别,从初级、中级到高级,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的资格认定系统。
通过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业人员能够在事业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并在行业内获得更高的地位和待遇。
三、重要职业资格介绍1. 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是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审计和财务报告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需要通过一系列考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注册会计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协助企业制定财务策略和战略计划。
2. 工程师工程师是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的资格认定分为不同的专业领域,如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等。
他们承担着设计、研发、生产和管理等工作,负责推动科技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实施。
3. 护士护士是医疗卫生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员,负责照顾患者、提供基础护理和协助医生进行医疗工作。
护士的资格认定主要包括护士执业资格和护士专业技术资格。
他们在医院、诊所、养老院等场所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
4. 教师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资格认定包括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高中教师等不同层次和类型。
教师承担着培养学生的责任,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职业资格备考攻略
律师职业资格备考攻略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考试,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来说,是必须要跨越的一道门槛。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提高通过考试的几率,下面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份详细的备考攻略。
一、了解考试在开始备考之前,首先要对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律师职业资格考试通常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客观题主要考查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主观题则更注重考查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考试内容涵盖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了解考试的题型、分值分布、考试时间等信息,有助于我们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
二、制定备考计划1、时间规划备考时间的长短因人而异,但一般建议至少提前半年开始准备。
将备考时间划分为基础学习、强化复习和冲刺模拟三个阶段。
基础学习阶段(2-3 个月):系统学习各个法律部门的基础知识,建立知识框架。
强化复习阶段(2-3 个月):通过做题、背诵等方式强化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查缺补漏。
冲刺模拟阶段(1-2 个月):进行模拟考试,熟悉考试节奏,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率。
2、每日计划制定每天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可以将一天的时间分为几个时间段,分别用于学习不同的科目或进行不同的学习任务,如听课、看书、做题、背诵等。
三、选择学习资料1、官方教材官方教材是备考的基础,涵盖了考试的所有知识点,内容全面、准确。
2、辅导课程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辅导课程,有专业老师的讲解,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3、练习题和模拟试卷通过做题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发现不足之处。
选择权威的练习题和模拟试卷,按照考试的要求进行练习。
四、学习方法1、听课在基础学习阶段,可以通过听辅导课程来学习知识点。
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对于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反复听。
2、看书结合官方教材和辅导资料,深入学习知识点,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3、做题做题是巩固知识的重要手段。
在做题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题目,找出考点和解题思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导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衡量职业水平的重要依据,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介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包括其定义、分类和应用等方面,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个重要的职业认证系统。
第一部分:定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是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职业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并通过考试等形式进行认证的制度。
它是对于从业者一定行业的能力和水平的认可,是提高从业者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
第二部分:分类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根据不同行业和岗位的需求,将各类职业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下面是主要的分类:1.工程技术类:如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师等,主要涵盖了建筑、土木、电气等各个领域的工程师。
2.医药卫生类:如执业医师、护士、药师等,主要涵盖了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职业。
3.教育类:如高级教师、教育心理咨询师、教育顾问等,主要涵盖了教育行业的相关职业。
4.财务管理类: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主要涵盖了财务和会计领域的相关职业。
5.法律类:如律师、公证员、法律职业资格证等,主要涵盖了法律行业的相关职业。
6.文化艺术类:如音乐教师、美术教师、舞蹈教师等,主要涵盖了文化艺术行业的相关职业。
7.体育健康类:如健身教练、体育运动员、游泳教练等,主要涵盖了体育和健康领域的相关职业。
8.信息技术类:如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系统分析师等,主要涵盖了信息技术行业的相关职业。
以上仅为主要分类,实际上还存在许多其他的细分行业和岗位。
第三部分:应用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市场:拥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在就业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雇主通常更愿意录用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认为他们具备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职业发展: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2020年底前,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0年底前,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者:韩秉志来源:《科学导报》2020年第02期1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表示,我国将按“先立后破”“一进一退”原则,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到2020年底前,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我国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两类。
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方可上岗就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劳动者可自愿参加评价。
“这次改革,就是要把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步取消,时间大概是一年。
”汤涛说。
2013年以来,人社部牵头组织协调减少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先后分7批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
2017年9月份,人社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
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
“减少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解决了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了就业创业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汤涛表示,把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总体思路,就是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实行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将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表示,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和过去职业资格评价制度相比,最大的一个区别,是把技能人员水平评价这项工作,由政府评价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此,人社部将推动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这两类评价主体,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注意!2023这些证书分别已取消
注意!2023这些证书分别已取消2023这些证书分别已取消01、人社部:这些证书早已被取消早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76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
警惕“山寨证书”人社部此前一直在进行“山寨证书”专项治理行动,考试中心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山寨证书”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假冒网站等线索,坚持一查到底、深挖彻查。
同学们也要注意甄别,避免在“山寨证书”上浪费精力,防止被骗。
02、认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管大家准备考哪类证书,请认准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33项,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13项。
以下这些证书值得会计类考生努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等依然位列其中,具有较高含金量,值得花费时间去考。
2023含金量高零基础能考的证书1、建筑行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作为建筑工程领域里最具含金量的证书之一,注定了其考试题型千奇百怪、捉摸不透,但严格意义上来说,二级建造师考试从更像是文科类的考试。
二级造价师,二级造价师是建设工程必须配置的一个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工作包含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2、教师行业证书教师资格证在我国,师范类学校大学生需要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
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成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类型目录》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类型目录》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类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在国家职业资格体系框架下,对我国职业分类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和完善的成果。
本《目录》旨在为职业资格认定、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职业介绍等提供统一的职业分类标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目录》依据职业分类原则,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参照国际职业分类标准,将职业划分为八个大类,若干中类和细类(小类)。
职业大类一、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二、专业技术人员- 科学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人员- 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广播影视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专业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 社会科学专业人员- 环境保护专业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行政事务办事人员- 商业、服务业办事人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后勤人员- 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四、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餐饮服务人员- 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人员- 居民服务人员-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浴池服务人员- 洗染服务人员- 摄影扩印服务人员-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 船员- 航空乘务员- 其他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五、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农作物种植人员- 林业生产人员- 畜牧业生产人员- 渔业生产人员- 水利设施操作和管理人员- 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六、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金属制品生产人员- 机械制造生产人员- 电气设备生产人员- 电子器件生产人员- 计算机制造生产人员- 通信设备生产人员- 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七、建筑施工人员- 土建施工人员- 水电安装施工人员-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其他建筑施工人员八、其他从业人员- 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职业分类编码说明修订说明本《目录》自2023年起实施。
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7项,其中准入类3项,水平评价类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统一实施3临时导游国家旅游局准入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导游资格统一实施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3〕110号)取消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6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取消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7管理咨询人员职业资格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3〕71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0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小类细类(职业)1机械设备装配人员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皮革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96号)取消2动力设备装配人员电机装配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船舶柴油机装配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6号)3机械设备维修人员钻掘设备维修钳工国土资源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7号)取消4电子产品维修人员计算机(微机)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取消5裁剪缝纫人员服装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6乳品、冷食品及罐头、饮料制作人员饮料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乳品加工工农业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6号)乳品预处理工农业部《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7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制作人员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作工、调味品品评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6号)取消味精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8粮油食品制作人员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9屠宰加工人员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10肉、蛋食品加工人员肉制品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11印前处理人员平版制版工、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凹版制版工、印前制作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12印刷操作人员平版印刷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凹版印刷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取消13印后制作人员印品整饰工、装订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14装饰装修人员装饰装修工、地面供暖施工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90号)取消15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图书资料业务人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0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16电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信机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22号)《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14号)取消17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市话测量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78号)取消18其他购销人员粮油购销员国家粮食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0号)取消19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铁路售票员、售票值班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取消20大田作物生产人员农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9号)取消21农业实验人员农业实验工、农情测报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9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8号)取消22园艺作物生产人员蔬菜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茶园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99号)取消23热带作物生产人员剑麻栽培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取消24中药材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94号)取消25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棉花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号)取消26家畜饲养人员牛肉分级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取消27家禽饲养人员家禽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取消28蜜蜂饲养人员蜂产品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取消29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实验动物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9号)取消30动物疫病防治人员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号)取消31草业生产人员草原监护员、草坪建植工、牧草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取消32水产养殖人员海水水生植物苗种繁育工、珍珠养殖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6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8号)取消33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人员农村节能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4号)取消34钻井人员钻井工、固井工、井架安装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35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油、气井测试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天然气净化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液化天然气操作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6号)取消36盐业生产人员海盐制盐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冷冻提硝工、真空制盐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井矿盐采卤工、驳筑集拆坨盐工、湖盐脱水工、湖盐采掘工中国盐业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9号)取消37石油炼制生产人员燃料油生产工,润滑油、脂生产工,石油产品精制工,加油站操作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38化学肥料生产人员硝酸铵生产工、碳酸氢铵生产工、硫铵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71号)取消39合成树脂生产人员聚乙烯生产工、聚丙烯生产工、聚丁二烯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环氧树脂生产工、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生产工、聚苯乙烯生产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取消40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农药生物测试实验工、染料分析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催化剂试验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催化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4号)取消41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涂装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42运输车辆装配人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装配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9号)取消43船舶制造人员船体装配工、船舶管系工、船舶钳工、船舶气割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6号)取消44其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带温带压堵漏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45橡胶制品生产人员橡胶硫化工、橡胶成型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炼胶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46饲料生产加工人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号)取消47中药制药人员中药固体制剂工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94号)取消48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石灰焙烧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49墙体屋面材料生产人员石膏粉生产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50装饰石材生产人员石材护理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90号)取消51陶瓷制品生产人员陶瓷模型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52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贵金属首饰机制工国土资源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53行政事务人员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7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取消54营业人员营业员、收银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取消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工业和信息化部55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鉴定估价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取消56保管人员冷藏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57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取消58公共卫生和营养配餐人员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59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科技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9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农产品经纪人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9号)60演员电影电视演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7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61美术专业人员书法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7号)取消62摄影服务人员摄影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取消63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64办公设备维修人员办公设备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取消65玩具制作人员布绒玩具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取消66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漆器镶嵌工、彩绘雕填制工、漆器制胎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三批漆器制胎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0号)取消67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金属摆件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取消68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工艺品雕刻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69文教用品制作人员自来水笔制作工、圆珠笔制作工、铅笔制造工、墨水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70乐器制作人员钢琴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71筑路、养护、维修人员舟桥起重工、道岔钳工、机动舟驾驶员、铁路舟桥工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取消72铁路、地铁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运转车长、指导车长、机车检查保养员、机车整备工、列车轴温检测员、信号员(长)、驼峰调车长、救援机械副司机、铁路电源工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关于印发铁路通信工(维护)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1号)取消73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取消74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海洋环境监测工国家海洋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4号)取消75计量人员化工仪表维修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76包装人员钢铁产品包装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71号)取消77浴池服务人员修脚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取消78木材制品制作人员木雕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14号)取消79工程设备安装人员电气设备安装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号)取消机械设备安装工、管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29号)80化工工程技术人员调香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取消81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景观设计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取消82纺织工程技术人员纺织面料设计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5号)取消83食品工程技术人员豆制品工艺师、坚果炒货工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9号)取消84管理(工业)工程技术人员商务策划师、企业文化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取消85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室内装饰设计员、陈列展览设计人员、广告设计师、包装设计师、玩具设计师、首饰设计师、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家具设计师、动画绘制员、陶瓷产品设计师、地毯设计师、皮具设计师、鞋类设计师、会展设计师、色彩搭配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0号)《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4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7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33号)《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04号)取消86餐厅服务人员餐厅服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87饭店服务人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6号)取消88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足部按摩师、芳香保健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号)《关于印发第十四批理财规划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20号)取消反射疗法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23〕11号)89环境卫生人员保洁员人力。
151项考试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这些证考了再也不用担心被取消了
151项考试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这些证考了再也不用担心被取消了!151项考试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这些证考了再也不用担心被取消了!2016-12-18 医学考试网医学考试网微信号kaowubu2013 功能介绍关于2016年医学考试的内容:1、医学考试最新视频课件2、医学考试考前内部资料3、考试押题4、考试经验分享5、习题模拟练习6、行业最新资讯等。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16日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
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1教师资格教育部准入类2注册消防工程师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部准入类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司法部准入类5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准入类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准入类7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准入类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9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准入类10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11房地产估价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12造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13注册城市规划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准入类14建造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注册土木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化工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16注册验船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准入类18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农业部准入类乡村兽医19拍卖师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20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文化部准入类21医生资格医师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乡村医生人体器官移植医师22护士执业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2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24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质检总局准入类25注册设备监理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26注册计量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27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28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29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30执业药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31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入类32导游资格国家旅游局准入类33注册测绘师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34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中国民航局准入类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35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平评价类36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3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38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40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水平评价类4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42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水平评价类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4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水平评价类45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4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4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4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49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50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水平评价类51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质检总局水平评价类5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5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5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55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56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57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58翻译专业资格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任务分工安排,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在第一批取消职业资格的基础上,2014年年内再集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重点清理国务院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中央单位面向社会自行设立的各类职业资格,特别是那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矛盾比较集中、行业基础薄弱的职业资格。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认可职业资格名录
知识专题:深度探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认可职业资格名录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职业资格名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涉及到职业资格的认定、等级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等方面,关系到社会各行各业的人才选拔和使用。
本文将围绕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认可职业资格名录展开深度探讨,以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内容。
一、认可职业资格名录的概念和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职业资格名录,简称“认可名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国家人才资源开发部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对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和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名录。
它的主要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企业员工招聘和选拔,认可名录是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员工专业技能的核查和参考依据,提高了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选拔标准。
2. 对于劳动者来说,认可名录是他们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和指引。
3. 对于职业院校,认可名录是培养人才和教学科研工作的依据和指引。
二、认可职业资格名录的内容和分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目前认可职业资格名录分为A类和B类两个部分。
1. A类认可职业资格名录是指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对于申请A类职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2. B类认可职业资格名录是国家规定的,对于申请B类职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具体的专业和职业领域的不同,认可名录又包括工程技术、卫生技术、经济管理、信息技术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认可职业资格名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职业资格名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也关系到企业用工和劳动者的职业发展。
通过认可名录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保障人才的职业权益,促进社会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提升,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职业资格名录的概念、作用、内容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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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本刊策划改革即博弈。
近几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持续调整,不啻为职业资格考试领域的重要改革。
如果将其视为博弈,也是国家与违规考核鉴定机构的博弈,与职业资格证书乱发滥用的博弈。
毫无疑问,持续调整的出发点是正确的,是降低就业门槛、增进创业活力的举措。
在《职业资格目录》的调整过程中,既有效实现了既定目标,又产生了一定缺漏,缺漏所在,或多或少会带来相应的影响:一是部分职业资格的取消有悖于社会分工细化。
《职业资格目录》中取消、精简或合并的,很多属于技术含量不高、萎缩趋向消失的工种,却也不乏技术含量较高、从业人数较多的工种,后一类群体受到的冲击更大。
虽然职业种类有增有减,但到目前为止,社会分工仍处于不断细化的进程中,分工细化对从业者提出专业性要求,即使专业门槛有高有低。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作为职业划分、分工界定的“指挥棒”,如果在某些职业上存在漏挂或粗分,会对相关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及其所在行业产生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在个别行业出现“行业需求约等于国家考不考”的尴尬。
二是部分职业资格被移除《目录》职工的待遇蒙受损失。
对取消许可和认定的职业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指导性意见,即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
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由于不能确定该意见的法律约束力,实践中,难免有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直接或变相压低此类职工待遇,尤其是年龄偏大者,若无能力继续考取新《目录》中的职业资格,随时间推移,其保持、提升待遇的可能性降低。
《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后的拾缺补漏,可以在4个方面做出努力和尝试:首先是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现行《目录》不会一成不变,未来如有调整,应充分调研、审慎评估、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系统、行业乃至企业、职工意见,既以精简、科学、规范为原则,也要结合实际,对重点发展领域、用工短缺板块、影响人数较多的工种予以适当的重新核定;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应健全国
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技能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尤应关照受调整影响工种的评价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其次是开展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弥补《职业资格目录》的缺漏。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市场和自身需要妥善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目录》细化不足的状况,实现查缺补漏。
当然,这类评价要符合有关规定,更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展开,既要体现权威性,又不能突破边界。
再次是工会要主动作为,积极拓展工作空间。
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工会自然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提升职业资格创造条件。
各级工会要向社会和用工单位宣传、解释原有职业资格的有效性,协调用工单位与职工的有关分歧;积极为继续考证职工提供相关专业培训;给予职工考证以政策倾斜;通过各类技能大赛并扩宽赛项,为技能型职工创造展示才华的机会,弥补某些工种无法考证的缺憾。
最后是职工主体应自觉维护自身职业资格权益,努力提升职业资格水平。
已考取职业资格证的职工要自觉维护自身合理合法权益,如遭遇不公平待遇,必要时可向有关方面寻求帮助;原职业资格无法继续晋级和尚未纳入《目录》的职工,如有条件,要勇敢挑战自我,积极向邻近工种寻求突破。
时代在发展,技术在革新,各个职业对从业者的要求也一直在变化,唯有努力奋斗,方能紧跟时代和技术的脚步,
文/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志国《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后的拾缺补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