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认定与复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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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成功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成功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成功复核人:XX复核时间:20XX年X月X日复核结论:复核认定成功一、事故概况根据现场勘查、资料调阅和询问调查,本次火灾事故发生于20XX 年X月X日X时X分,地点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XX 大厦X层X室。

火灾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造成X万元经济损失。

二、事故原因复核1. 火灾起因:经过复核人调查及与相关人员沟通,原初火灾起因确认为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

2. 电器故障原因:复核人对火灾现场及相关电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火灾现场存在XX设备老化、线路连接松动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3. 现场环境调查:复核人对火灾发生前后的环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他人故意纵火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火灾。

4. 安全管理复核:复核人核查了火灾事发地的安全管理措施,发现该场所未落实电气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员工用电安全培训等相关安全制度,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综上,复核认定该火灾事故起因为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而电器故障原因主要是设备老化及线路连接松动导致的,同时,火灾发生地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受害人情况复核1. 已确认死亡人员身份,并对其家属进行赔偿和补偿。

2. 对受伤人员进行了医疗救助,并协助其对火灾责任方进行索赔。

3. 对经济损失进行核实,并进行赔偿和补偿。

综上,复核认定受害人情况及相关善后工作已得到圆满解决。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1. 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彻底整治和清理,排除了安全隐患。

2. 制定并落实了相关电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用电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对电器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测和升级改造,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增加了安全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了火灾事故的应对能力。

五、责任人处罚和整改情况1. 将相关责任人列入信用系统黑名单,对其相关资质进行处罚和限制。

2. 加大对责任人和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3. 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研究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研究
91 Q ! : 1
研 究 报 告
Sci ce e Tech en nd nOI gy n O I novaton i Her d al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复核 研 究
侯 伟 ( 山东 省公 安消 防总 队威 海市 消 防支 队 山东威 海 2 4 0 ) 6 2 0 摘 要: 本文从 火 灾事故认 定复核 的基 本概念 、 特征及 其原 则的 阐述入 手 , 介绍 了火灾事 故认 定复核 的具体操作 步骤 , 析 了各环 节的操 分 作 条件及各环 节可 能出现 的情 况 , 结 了火灾 事故认定 复核的方 式 , 总 内容 , 明确 了复核结论对 消防行政 处 罚的影响等 , 为火 灾事故认定 复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检 查 不 同 , 与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构 解 决 其 内 部 火 灾调 查 过程 中所 做 出 的火 ( 也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修 订 , 下 简 称《 以 消 下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是 否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灾 事 故 认 定 引 发 的 争 议 的 一 种 制 度 , 符 应 合 火 灾 调 查 工 作 的 整 体 要 求 , 中 包 含 效 其 防 法 ) 出 台 从 基 本 法 的 高 度 解 决 了火 灾 的 行 政法 制 监 督 相 区 别 。 的
核 的 工作 效 率 。 鉴 行政 复议 制 度对 复 核 参 故认 定 复核 为 上 一 级 公安 机 关消 防 机 构监 借 加 人进 行 细 化 和分 类 , 引进 火 灾 事故 认 定 复 督 下 一 级 公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的火 灾 调 查 工 核 第 三人 制 度 , 火 灾事 故 认 定复 核 研究 提 作提 供 了一 个 渠 道 , 利 于 上 级 机 关 全 面 为 有 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 了解 基 层 工 作 。 有 助 于 提 高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作 为 证 据 的 证 据 力 和 证 明 力 , 护 火 灾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保 1火灾 事故认定复核概述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火灾事故认定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程序火灾事故认定程序是指在发生火灾事件后,进行火灾原因和责任方的认定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过程。

这一程序是国家法律制度和消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火灾事故认定程序,包括程序的重要性、流程、责任方、证据收集及处理等方面。

一、火灾事故认定程序的重要性火灾事故认定程序的实施对于推动消防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在火灾原因及责任方的确认方面,它能够保证火灾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的公正性,促进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其次,在火灾事故的处理和防范方面,它可以为消防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效地防范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火灾事故认定程序的流程1、火灾现场初步勘查火灾现场初步勘查是火灾事故认定的第一步,通常由当地消防机构负责。

消防队员会在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现场视频、图片等证据,对于火灾发生时的火源、火场、扩散、熄灭时间等进行记录。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火灾事故认定的关键环节,需要由相关部门展开认真地调查。

此过程包括根据现场勘查信息展开相关单位、个人的调查、相关证人的询问、相关的材料、照片等的搜寻及录取等等。

调查取证可以进一步确定火灾的起因、火源及拓的痕迹等信息。

3、火灾原因及责任的分析根据火灾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信息,各方对于火灾原因及责任进行细致的分析研判。

在此过程中,需要对火灾的起因、扩散的路径、对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程度、消防措施是否有力,相关人员的作业行为是否存在失误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从中确定火灾的责任方。

4、提出认定结论在上述过程结束后,认定的专家必须综合各种信息,对火灾事件及其责任方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火灾认定结论。

同时,注意如何收集和保留证据。

三、火灾事故认定程序的责任方1、消防机构消防机构作为主管单位,拥有火灾事故后最基本的处理职责。

在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中,消防机构必须担负收集、保护、分析和处理所有相关证据,判定火灾责任及其程度。

2、企业或单位经营者在火灾事故中,企业或单位经营者承担着相关的法律责任,有责任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或者支付相应的赔付费用,同时一定要注意如何保护证据和抵御一些不必要的指责。

火灾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程序

火灾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程序

火灾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程序火灾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及时、准确地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分析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事后处理的步骤,以期增加公众对火灾风险的认识,并促进火灾防控工作的不断完善。

一、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是为了确定火灾的起因、发展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找出事故的责任人和推动相关安全措施的完善。

一般而言,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基本信息:调查人员首先需要收集基本信息,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火点位置、火源等。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确定调查的范围和方向。

2. 事故现场勘察:调查人员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勘察,记录火灾现场的痕迹、残留物等。

同时,还需要收集可能有助于调查的人员的证言,如目击者、伤者等。

3. 形成初步结论:通过对现场信息的分析和推论,调查人员可以初步确定火灾的起因和发展过程。

初步结论的形成有助于确定下一步的调查方向。

4. 实地验证:为了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调查人员需要进行实地验证,比如对涉事设备进行检测、复原实验等。

这有助于验证初步结论的可行性。

5. 撰写调查报告:最后,调查人员需要将调查过程和结果整理成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火灾的基本信息、初步结论、实地验证结果等,并提出推论和建议。

二、火灾事故的事后处理步骤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对于事后处理非常关键。

事后处理的目标是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并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一般而言,火灾事后处理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救援和抢救:在火灾发生后,首要任务是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

救援人员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并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伤员治疗和救助:火灾事故常常伴随着人员的伤亡,对于伤员,应尽快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救助,如心理疏导、义务捐助等。

3. 赔偿和保险索赔:对于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和单位,有关方面应及时启动赔偿和保险索赔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序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的事故,发生后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很大的损害。

在火灾发生后,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找出火灾的起因和过程,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种简易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帮助相关人员快速、高效地完成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流程火灾事故调查应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1.确定火灾场所–进入火灾现场之前,要进行现场勘察,记录现场沿革,查明火灾地点。

–火灾现场应该尽快进行封锁、警戒,防止现场被破坏。

2.确定火灾原因–分析现场,确定火灾起因及火势蔓延情况。

–收集现场残留物,并进行样本检测。

–将现场残余物品、设施进行清点,以待进一步鉴定。

3.进行责任追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方,并进行调查工作。

–调查工作需要统计证据,挖掘问题根源。

4.提出防范措施–根据火灾发生原因,提出对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火灾再次发生。

–对于难以避免的问题,应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具体步骤下面是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火灾事故调查步骤:1.确认火灾现场–警告人员,提醒安全,确保电气与燃气系统被关闭。

–封锁现场,以避免其他不相关人员干扰火灾现场。

2.进行现场勘察并确定火灾起因–收集已烧毁物品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以判断火源。

–观察救援人员的记录和见证,并保留现场照片和视频,以求证实。

–采访目击者、业主等人员,了解火灾发生的具体情况,并作好笔录。

3.整理证据及调查–收集所有与火灾相关的文档和资料,例如消防报告、现场勘察记录和现场照片等。

–归纳、分析和评估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和信息。

–判定火灾原因,此外还要进行责任分析,以排除一些问题。

如果确定责任人,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采取行动。

4.资料交换和申请备案–所有的救援团队和消防机构必须将调查结果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如果有必要,可以跟进修改火灾报告,修改建筑规范或安全规定等。

5.制定预防措施–归纳所有发现的安全问题,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节现场调查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第三节检验、鉴定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第六节复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通知书;二案件调查情况;三涉案物品清单;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五其他相关材料;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复核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需提交材料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复核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二)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其他材料。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办理时限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范本1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张光林,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1、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火灾事故认定以后咋办理

火灾事故认定以后咋办理

火灾事故认定以后咋办理一、火灾事故认定流程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

通常情况下,火灾事故的认定主要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包括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等。

其认定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登记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案登记。

如果是居民住宅发生火灾,可以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如果是公共场所或企业单位发生火灾,可以拨打119、110等紧急电话报警。

2. 现场勘查消防、公安等部门接到报案后,将会派遣人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勘查。

在勘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将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收集现场证据,了解火灾的起火原因、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

3. 调查取证在勘查结束后,消防、公安等部门将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对可能存在的火灾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收集有关人员的口供和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的认定工作。

4. 报告审核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相关部门将会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告审核。

包括对火灾的起火原因、火灾现场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最终确定火灾的认定结果。

5. 火灾认定最终,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调查和报告审核的结果,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的结果将会记录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作为后续办理的依据。

以上就是火灾事故认定的一般流程。

在认定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对火灾事故的进一步办理。

二、火灾事故的进一步办理1. 报告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的结果,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

如果是企业单位,需要向安监部门报告,如果是居民住宅,需要向当地政府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2. 赔偿对于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如果有火灾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理赔。

3. 整改针对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整改。

这包括对装修、用电、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日后不再发生火灾事故。

4. 预防措施对于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需要对防范措施进行加强,包括增加消防器材、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定期进行防火演练等措施,以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条? 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申诉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申诉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申诉尊敬的山东省某某市人民政府: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向贵市政府提出申诉,请求对我公司在某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

一、事故经过某某年某月某日晚,我公司位于某某区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

事发之后,我公司立即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并及时报警。

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出动车辆前往现场进行扑救。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努力,火势得以控制,无人员伤亡。

但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原材料等大量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二、责任认定经初步调查,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

而根据贵市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认定火灾主要原因是我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电气线路老化导致设备短路,引发火灾。

然而,我公司认为火灾发生并非由我公司的过错所致。

首先,我公司一直以来都注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其次,根据我公司自行进行的调查和分析,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与设备老化无必然联系,更可能是外部因素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火灾。

三、申诉理由1. 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良好我公司一直高度重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年都会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

同时,我公司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我公司认为设备老化不可能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2. 外部因素可能导致火灾根据我公司的初步调查和分析,火灾的发生可能与外部因素有关,比如说人为不慎或意外操作导致设备故障、电路短路等。

因此,我公司请求贵市政府能够重新对火灾责任进行认定,并考虑外部因素的可能性。

4. 诉求鉴于以上理由,我公司对贵市政府的责任认定结果提出申诉,请求贵市政府能够重新调查火灾责任认定,并充分考虑外部因素可能导致的火灾原因。

同时,我公司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裁决,为我公司解决此次火灾事故带来的损失。

在此,我代表某某公司郑重向贵市政府提出上述申诉,希望能够得到贵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同时,我公司也将进一步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

火灾事故由谁认定责任

火灾事故由谁认定责任

火灾事故由谁认定责任一、引言火灾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常重要,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并促使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流程,才能够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1. 报案和现场勘查火灾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派遣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

这个环节主要是为了尽快了解火灾的基本情况,确定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

2. 证据收集在现场勘查的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对火灾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证据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证人口供等。

同时,公安机关也会对火灾现场进行拍照、视频等记录,以便于后期的分析和证明。

3. 鉴定和检查火灾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可能涉及火源、用火用电设备、建筑结构等多个方面。

因此,需要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和检查。

这个环节需要由相关的技术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来进行,他们会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分析,以确定火灾的原因和责任。

4. 监督审查在上述的程序完成后,公安机关会将相关的情况和证据提交给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查。

这个环节需要相关的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5. 公告和公示在火灾责任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对火灾原因、责任人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这个环节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关的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让他们了解到火灾事故的真相和相关的责任认定结果。

6. 申诉和复核如果相关的当事人对火灾责任认定的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相关的部门提出申诉。

相关的部门会对申诉进行复核,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会对责任认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7. 执行和监督一旦责任认定结果确定,相关的部门会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同时,还会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相关的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确保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科学、公正和准确,促进火灾事故预防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是指对涉及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最终确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并作出相应的认定结论的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调查认定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火灾事故认定的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部门制定预防火灾措施、加强管理监督的依据,同时也应当作为处理赔偿纠纷、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对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促进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程序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报警,并启动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程序。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应当由专业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

调查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调查认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第九条调查认定机构应当组建专业的调查认定小组,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物证、采访目击者、收集相关资料等工作,确保对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调查认定工作得以展开。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搜集现场火灾事故的各类物证,包括但不限于残留痕迹、残余物品、监控录像等。

第十一条调查认定机构应当向相关单位及时了解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燃烧物质等。

第十二条调查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通报调查认定的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调查认定工作得以及时进行。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规定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规定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是指在火灾事故初步认定的基础上,对认定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复核的程序。

第三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火灾事故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火灾事故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合法、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应当按照程序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和专业性,保障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认定能力。

第八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包括:报告申请、受理复核、复核调查、复核结论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受理报告申请: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复核调查: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应当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复核调查。

复核调查可以采取现场勘查、证人询问、书面调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复核结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应当在复核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复核结论。

第十三条复核报告: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应当在复核结论后,形成复核报告。

复核报告应当明确复核结论和理由。

第十四条复核结果通知:复核机构应当将复核结论和复核报告通知当事人,并公开复核结果。

第三章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是指由政府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火灾事故认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独立的调查能力,保证复核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火灾原因鉴定方法

火灾原因鉴定方法

火灾原因鉴定方法火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灾害,其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还会对环境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对于火灾的原因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火灾原因鉴定方法是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勘查、取证、检验和分析等工作,确定火灾起因以及火灾过程中所产生的热、烟、气体等物质的性质和特征。

下面将从勘查、根据火灾特点等方面讲述火灾原因鉴定方法。

一、火灾现场勘查1.现场观察火灾现场勘查的第一步是进行现场观察,这样可以使火灾现场更加真实地呈现在火灾现场调查员面前。

需要注意的是,在观察过程中应避免对火灾现场造成二次破坏。

2.火场状况火场状况是与火灾有关的各种环境要素的总和。

包括火势大小、火灾点的位置、烟、温度、光线等。

在进行火灾现场勘查时,应根据火场情况进行仔细地勘查。

3.详细记录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应对所有发现的痕迹进行详尽的记录和拍照。

这些记录和照片可以为后续的分析和鉴定提供重要的线索。

二、根据火灾特点鉴定起火原因1.起火部位鉴定火灾起因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或起火部位。

一般来说,火灾起点是物体局部着火,然后由于其内部能量的不断积累,最终导致物体全部烧毁。

在进行火灾起点鉴定时,首先需要确定其起火的位置,以此理解火灾的起因。

2.烟雾情况在火灾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烟雾的颜色、速度、形状等观察其起火原因。

例如,火由可燃液体起火时,烟雾通常是黑色的;而当火源为纸张或木材时,烟雾可能呈现为白色。

3.火源特征目前,定量分析火源特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通过电子显微镜等仪器,测量微观特征来评估火源。

常用的分析指标包括形状、颜色、表面结构和尺寸等。

总的来说,根据烟雾、起火部位以及火源特征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是鉴定火灾起因的有效方法。

三、火灾原因鉴定程序火灾原因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采集火灾现场证据在火灾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员需要采集现场的物证样品、图像资料和光谱分析数据等关键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

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是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火灾事故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技术小组进行,经过复核确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发给申请单位。

”可见,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必须由专业技术小组进行,复核确认后才能签字加盖公章,最终发给申请单位。

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也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安排。

一般来说,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来说,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专业技术小组的组成。

根据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小组必须由消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因此,在安排复核时间时,需要充分考虑各专业人员的工作安排,并尽可能避免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

此外,还需要保证专业技术小组成员的充分配备,以确保复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其次是案件材料的准备。

火灾事故认定需要相关材料的支持。

因此,在安排复核时间时,需要保证案件材料的充分准备,以便专业技术小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复核。

同时,还需要确保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分析工作得到充分开展,以便专业技术小组得出正确的结论。

最后是时间节点的确定。

在安排复核时间时,需要考虑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具体来说,需要制定详细的复核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间节点,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在复核过程中,还需要加强与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和提高效率。

总之,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复核工作的专业性和正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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