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篇(试行稿)》

第一部分业务基础知识第一章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简介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是我行在综合业务系统(CB2000)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应用系统布局,改善网络体系结构,规范业务处理模式,提高系统运行效率而设计开发的,集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分析决策于一体的全功能、综合性业务处理系统。

第一节系统组成全功能银行系统由若干个系统组成,每个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

系统和应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

各系统、应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核心银行系统(CBANK)核心银行系统......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是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核心。

该系统由客户信息(F-CIS)、会计核算(F-NASE)、财务管理(F-FMAS)、出纳管理(F-TMAS)、个人金融业务(F-PRAS)、理财金账户(F-PIAS)、个人贷款综合账户(F-PILAS)、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F-HACS)、个人住房贷款(F-PHL)、银行卡业务(F-BCAS)、综合业务批量处理(F-CBBS)、代理业务(F-BABS)、主机历史数据清理(F-MHDM)、应付未付利息计提(F-BAFS)、外汇汇款暨清算(F-RFC)、实时清算(F-RTCS)、外围主控(F-PECE)等17个应用组成。

二、其他系统除核心银行系统外,全功能银行系统还包括以下几个系统:(一)柜面服务系统(CSS),由终端脚本(F-TSAS)、字符终端仿真(F-CITE)、理财终端(F-FATE)等应用组成。

(二)中间业务系统(MAPS),中间业务平台(F-MAPS)、跨行支付(F-IBPS)、实时票据监控(F-BCAF)、代理保险(F-IAAS)、代理网通(F-CACNC)、外汇账户管理(F-FEAM)、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处理(F-HACS)、代理财政支付(F-FPA)等应用组成。

(三)自助设备服务系统(SHPS),由综合前臵平台(F-BIFS)、自动柜员机(F-ATMC)、销售终端(F-POS)等应用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89]3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89]3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89]345号1989年1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最近,据部分人民银行分行反映,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中存在着种类不全、报送不及时、报表差错多等问题,甚至有个别专业银行拒绝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

为严肃制度和便于全面总结、分析、掌握金融系统的经营情况,现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等二章第七节规定,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问题重申如下:一、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专业银行,系指专业银行各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地区(市、州)分行和县(市、旗)支行。

二、报表会计报表种类(一)月计表。

(二)决算表。

应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2.损益明细表;3.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4.业务量情况报告表;5.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6.决算说明书;7.其他有关附表。

(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含附报)。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含附报)。

三、专业银行各类报表报送时间(一)月计表。

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月后八日;省分行月后十五日;总行月后二十五日。

(二)决算表。

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次年一月底;省分行次年二月十五日;总行次年三年底。

(三)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含附报)。

地市行、省分行(本身)和总行(本身)报送时间均为季后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
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
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4. 其他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编制会计档案归档目录,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名称、数量、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目录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3.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4.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2.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不得超出工作需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和各直属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事先征求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意见,其他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2003-8-1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

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委派。

第九条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8.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198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全国银行出纳业务的管理,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办理人民币现金、金银出纳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制度负责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出纳工作,制订本地区人民银行出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本系统出纳制度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备。

第三条出纳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银行应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选配忠实可靠、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出纳工作。

要加强出纳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出纳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四条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柜面监督;二、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回笼,供应工作;三、办理人民币的兑换和挑残业务,调剂市场券别比例;四、办理金银的收购、配售、封装、保管和调运业务;五、宣传爱护人民币、负责反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和票样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纳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三、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收购金银先收实物后付款,配售金银先收款后付实物,收必复点,付必复核;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银行会计业务考试题库第一部分会计经理部分

银行会计业务考试题库第一部分会计经理部分

银行会计业务考试题库第一部分会计经理部分第一篇:银行会计业务考试题库第一部分会计经理部分会计业务考试题库第一部分会计经理部分一、单选题1、从综合外币兑换交易要素关系来看,“现汇兑现汇”业务对应的收款账户类别可以是(C)A、现金、客户账B、现金、内部账C、客户账、内部账 D、现金、客户账、内部账出处:零售柜面业务操作手册——综合外币兑换考点:综合外币兑换交易要素关系难易度:难2、借记卡卡片消磁、折损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客户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A)办理换卡。

A、分行辖内任一网点B、原开户网点C、全国任一网点D、分行营业部和原开户网点出处:零售柜面业务操作手册——综合换卡折单考点:换卡通存通兑规则难易度:易3、同种币种外币钞户、汇户之间的兑换,其会计分录为:(C)A、借: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外币贷:非贸易结售汇等外币借:非贸易结售汇等人民币贷: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人民币 B、借: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人民币贷:非贸易结售汇等人民币借:非贸易结售汇等外币贷: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外币 C、借: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外币贷:外币兑换外币借:外币兑换人民币贷:外币兑换人民币借:外币兑换外币贷: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外币 D、借: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人民币贷:外币兑换人民币借:外币兑换外币贷:外币兑换外币借:外币兑换人民币贷: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人民币出处:零售柜面业务操作手册——综合外币兑换考点:外币兑换会计分录难易度:难4、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B)办理。

A、结算账户B、基本账户C、专用账户D、临时账户出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考点:代发工资业务操作流程难易度:易5、挂失申请书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管年限是(A)A、永久保存B、25年C、15年D、5年出处:中信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考点:会计档案保管时限规定难易度:中6、提前结清个人存款证明后,可使用交易码(A)对储蓄国债账号进行解冻。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贯彻落实《基本制度》强化央行会计工作

贯彻落实《基本制度》强化央行会计工作

和考核 , 必须择 优任用 , 一些政治 、 务素质较好 的年轻 将 业
贯 落 《 本 度》 彻 实基 制 强 央 会 工 化 行 计 作
章 美滨
( 中国 人民银行 拜泉县支行 。 黑龙江 拜泉 1 40 ) 6 7 0
干部充实到会计 队伍 中, 对那些意志不坚定 、 防腐拒变能力 不强、 适合会计 岗位 的人 员及时调离 会计队伍 。三是 建 不 立 激励机制 , 壮大央行会计 专业 队伍 实力 。以科学 的有 效
地 ( 中心支行 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 市)
产, 应报 总行会 计财务司审批 ; 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 固定资产 。 由分行 、 营业 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 中心 支行 以及副 省级城 市 中心支行 审批 。其他 类别 固定资 产 的置
换 , 上 级 机 构 审批 。 由
三 、 法 》 加适 应 人 民银 行 的 新 变 化 新《 更
备会计 主体资格 , 核算 主体 已集 中到地市级 中心支行 。 作为 基 层人行 的会计 核算成 为地 市级 中心支行 的一个 营业 网
点 。会计核算组织的变化使部分基层行领导从 思想 上放松 对会计工 作的管理 。 管理不严必然产生风险隐患 。 多年来 , 由于管理上 的疏 忽, 济案件时有发生 。一些 行会 计工作 经 质量下 降。 会计 反映和监督功 能弱化 , 因此 行领导和会计从
担的责 任和应受 到的处罚 , 出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的重 突
要性和严肃性 , 提高 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 。
删 除了职工 宿舍 购建的相关规 定。根据 国家有关房改
政 策 , 工宿舍产权归 职工个人所有 , 职 除特 殊情 况外 , 后 今 将 不再新 购建职 工宿舍 。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出纳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出纳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印刷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人民银行1972年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制度》和1979年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和专业银行的设置,使各银行在业务分工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另一方面,近几年我们根据形势的变化相应地对上述两个制度中不适应的部分进行过修改、补充,并以规定、办法等形式下达。

但这些规定或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乏统一性、系统性等问题。

因此,我们在过去制度、规定、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人民银行职能以及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等情况,重新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以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报总行货币发行司。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198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三章发行基本的管理第一节发行基金第二节货币印制与入库第三节发行基金的调拨第四节损伤货币的销毁第四章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第五章发行库的管理第六章帐务处理原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货币发行集中统一原则,保证国家货币发行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业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与人民银行发生货币发行业务往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

严紧任何其他部门发行任何货币、变相货币。

第四条货币发行管理是为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

所有经办现金业务的专业银行,均应按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的要求提出报告和提供数据资料。

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

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

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出纳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

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第六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04.11•【文号】银发[1987]108号•【施行日期】198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1987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发〔1987〕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

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

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

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

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种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的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

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委派。

三、会计科目第十条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及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核算银行表外业务。

P1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P1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种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的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

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委派。

三、会计科目第十条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及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核算银行表外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05.24•【文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简称会计基本制度,下同)已经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各分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行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由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制定的。

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全行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稽核和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全行经营核算的重要措施。

各行必须加强领导,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全面落实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必须与贯彻执行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约法三章”的要求相结合。

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约法三章”是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并且通过执行会计基本制度使“约法三章”制度化。

(一)认真执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的真实性原则。

要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规定;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的规定,依据合法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登记帐簿,根据帐簿填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表的正确真实。

严禁滥用会计科目,任何人不准强令会计人员违反真实性原则调帐改表。

(二)各行应按会计基本制度要求尽快完善会计核算监督体系。

年末前建立健全会计事后监督机构并配齐人员;完善总会计坐班制,按规定应配备总会计的对外营业机构要及时配齐到位;尽快任命并配齐会计检查员,加强会计专业内部监控制度建设,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1999]3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9.01.20【实施日期】199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

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河北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

《河北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填空题:1、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2、农村信用社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

3、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4、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5、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信用社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6、农村信用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7、农村信用社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8、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9、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10、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

11、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2、省联社会计部门是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会计管理职能。

13、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14、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 1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15、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银发〔1987〕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

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

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

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

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

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属于系统内的制度、办法,由各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专业银行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专业银行分行在报送各自总行核备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银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区办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行处,应设置会计机构,配足专职主管人员和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会计人员。

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处所,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配足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

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具体划分,由各总行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银行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行长(区办主任)要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九条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条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分帐行的记帐单位,按各自总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银行的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由各总行按照实际情况选定。

一、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

凡资金来源增加,资金运用减少,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运用增加,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付方。

在帐表上,收方在左,付方在右。

各科目收、付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库存现金属于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

二、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贷方。

在财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现金属于资产,余额反映在借方。

三、为适应现实状况,本制度中有关内容,仍按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要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

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

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在处理业务和记帐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十四条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合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外币符号,从国际习惯。

第十五条印章种类及使用: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由各自的总行规定。

第十六条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一、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

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二、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须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

三、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帐、簿、卡、表等,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严防丢失。

四、密押、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节会计科目第十八条银行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

原则上应按照经济成份、行业分类、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和系统内会计科目。

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系统内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各自总行制定,并明确对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

分行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其代号与各自总行规定的代号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专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均应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三、基层行处不得合并或更改总、分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

四、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五、经过修改变更的会计科目,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要衔接。

六、表外科目用以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到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以及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控制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

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付出发生额或余额的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凭证第十九条会计凭证,是各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凭证采用单式,分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基本凭证。

是银行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的传票,分为:1.现金收入传票2.现金付出传票3.转帐收入传票4.转帐付出传票5.特种转帐收入传票6.特种转帐付出传票7.表外科目收入传票8.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二、特定凭证。

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

三、基本凭证和跨系统特定凭证的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系统内特定凭证的规格,由各自总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一、年、月、日(特定凭证代替传票时,应注明记帐日期);二、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三、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四、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五、业务事实摘要及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八、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二条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各类凭证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银行内部传递。

第二十四条凭证按日装订。

装订成册的传票,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四节帐务组织、帐务处理与帐务核对第二十五条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明细核算按帐户核算,综合核算按科目核算。

两者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坚持总分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六条明细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一、分户帐。

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

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

分户帐帐号的编列,要冠以规定的科目代号。

二、登记簿。

登记簿是适应适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必须建立严密手续,及时记载。

三、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付出日记簿。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

当日收、付总数应与总帐“库存现金”科目发生额反方核对相符。

四、余额表。

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

第二十七条综合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一、科目日结单。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

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

“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

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总帐。

总帐按科目设置,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是统驭明细分户帐和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总帐的收、付方发生额,根据科目日结单填记,并结出余额。

三、日计表。

日计表是反映当天业务活动和轧平当天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

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填记。

收、付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合数必须各自平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