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2.12.10
•【文号】银发[2002]37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
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某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会计处理程序与流程
01
02
03
04
05
会计科目与账 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 目和账户。
记账凭证的填 制与审核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事项,填制和审核记账凭 证,并将审核无误的记账 凭证作为会计记录的依据 。
日常业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对各项日常业务进 行会计核算,包括但不限 于款项的收付、往来款项 的结算、资产的购置和处 置、成本的计算等。
应交税费
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
所有者权益要素与科目
股本
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盈余公积
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等。
一般风险准备金
用于弥补未识别的金融风险造成的 损失。
未分配利润
包括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等。
03
会计核算规则与程序
会计核算原则与估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定收入和费 用的归属期,即要求对收入和费用按照其实际发 生的时间进行确认,并按照其实际发生额进行计 量。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 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内部控制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流程进行监督 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银行 会计制度
银行会计制度
银行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各类银行业务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业务种类和账户性质进行分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会计报表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用于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种类、格式和使用方法。会计凭证是记录银行业务的基本单据,包括现金缴款单、存款单、贷款单等。会计账簿则是分类记录和反映银行业务的簿记系统,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会计处理程序和核算方法
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银行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核算方法。具体包括:会计科目的使用和分类,会计凭证的审核和处理,账簿的登记和核算,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等。同时,还规定了各类业务的核算方法和流程,如贷款业务、存款业务、投资业务等。
四、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原则
银行会计制度基于以下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货币计量假设和分期核算假设。同时,银行会计制度还遵循以下会计原则:真实性原则、有用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等。
五、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要求
银行会计制度强调了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同时,银行会计制度还对会计审计提出了要求,要求银行聘请合格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银行会计制度规定了银行的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负责银行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同时,银行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银行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
逐步采纳国际通用会计政策
参考国际会计标准和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逐步采纳国际通用会计政策,使中国 的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更加国际化。
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
开展会计人员专业培训和国际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国际化视野,推 动中国的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决策需要相关,满足各方 的信息需求。
一致性原则
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确保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记录和报表具有可理解 性和可比较性。
会计制度的要素
负债
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 交税费、借款等。
收入
指企业因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 等而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 产。
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概述 • 会计科目与报表 • 会计核算与报告 • 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 • 会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01
概述
制度背景
1948年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建立, 为我国金融会计制度的构建和发 展奠定了基础。
1985年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 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 行对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 完善。
,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
历史成本法
02
以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为计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
370号)
2003-8-12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的会计规范和制度。它是为了保障国家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而建立的。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符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连续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按照一贯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进行处理和报告,以便进行比较和分析。
3. 公允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公正、公平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得歪曲事实或隐瞒真相。
4. 审计可行性原则:会计信息和会计记录必须有据可查,能够接受内外部审计的检查和验证。
5. 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报告给相应的利益相关者,以便他们做出相应的决策。
6. 简明性原则:会计信息应该简洁清晰地呈现,方便用户理解和使用,并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
1. 资产负债表:按照货币计量原则,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晰明确地核算和分析。
2. 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成本和盈余情况,提供有关经营业绩的信息。
3. 现金流量表:记录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反映企业的现金收支情况。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记录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情况,包括股东的投资和取得的利润、公积金等。
5. 附注:对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增强报表的信息量和透明度。
三、会计核算和监督要求:
1. 会计核算分类要求:要求企业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
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
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
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
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
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
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
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银发〔1987〕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89.12.04
•【文号】银会计[1989]345号
•【施行日期】1993.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89]345号1989年1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最近,据部分人民银行分行反映,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中存在着种类不全、报送不及时、报表差错多等问题,甚至有个别专业银行拒绝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为严肃制度和便于全面总结、分析、掌握金融系统的经营情况,现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等二章第七节规定,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专业银行,系指专业银行各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地区(市、州)分行和县(市、旗)支行。
二、报表会计报表种类
(一)月计表。
(二)决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
2.损益明细表;
3.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
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种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的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二、会计机构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P1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
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种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的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二、会计机构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中国 人民银行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 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包括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 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会计定义与会计对象
会计定义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经济活动 进行全面、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对象包括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
02
会计科目与会计账户
会计科目设置
共同类科目
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 、贵金属等,这类科目的余额在借 方、贷方都有可能出现。
资产类科目
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贷款、 固定资产等,余额通常在借方。
负债类科目
主要包括各项存款、发行债券、吸 收存款等,余额通常在贷方。
05
会计核算程序与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程序
01wk.baidu.com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
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02 03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汇集经济信息的重要工具,也是编制财务 报表的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
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是指人民银行为规范、管理和监督其自身会计工作而自行制定的一套会计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人民银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人民银行的财务稳健和安全,同时为人民银行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预算、内部控制、审计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是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方面。财务报告则是人民银行向内部和外部提供财务信息的主要手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预算则是人民银行为实现财务目标而制定的预算计划,通常包括资本预算、运营预算等。内部控制则是人民银行为确保财务数据准确性和保障财务安全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
措施,包括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审计则是人民银行对其自身会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或者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评估其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国家金融安全
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银行推进规范、透明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 1 -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制度
为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审计内容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应包括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及重大事项的披露情况等方 面,同时还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审计报告
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 和措施。
财务报表的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
财务报表应披露单位的基本情况 、会计政策、科目解释、重要事 项说明等信息,以便信息使用者 理解和分析报表数据。
信息披露时间
财务报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一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按 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信息披露方式
财务报表可采取纸质或电子方式 披露,确保信息使用者方便、快 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可理解性
确保会计信息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使用 。
相关性
提供与决策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 经济活动实质。
可比性
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方法应 保持一致性。
财务报表及附注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附注
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进行解释说明,以及对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进行补充说明。
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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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银发〔1987〕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属于系统内的制度、办法,由各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专业银行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专业银行分行在报送各自总行核备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银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区办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行处,应设置会计机构,配足专职主管人员和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会计人员。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处所,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配足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具体划分,由各总行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银行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行长(区办主任)要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九条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条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分帐行的记帐单位,按各自总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银行的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由各总行按照实际情况选定。
一、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凡
资金来源增加,资金运用减少,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运用增加,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付方。在帐表上,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各科目收、付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库存现金属于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
二、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贷方。在财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现金属于资产,余额反映在借方。
三、为适应现实状况,本制度中有关内容,仍按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要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在处理业务和记帐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十四条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合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外币符号,从国际习惯。
第十五条印章种类及使用: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由各自的总行规定。
第十六条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
一、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二、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须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
三、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帐、簿、卡、表等,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严防丢失。
四、密押、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