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2020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解析(2)
பைடு நூலகம்
坚持分业经营不变。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 的限制,但此次修改意见稿中仍然遵循此前的分业经营要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投资业 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企业股权,证券承销业务中仍然明确禁止交易所的证券。2020 年以来,整个资本市场对于金融混业的关注度较高,我 们 认 为 考 虑 到 政 策 本 身 所 带 来 影 响 的 广 泛 性 和复杂性,顶层设计势必会更为审慎,短期整体制度框架突破概率较小,未来由点及面的循序探索 或是更可行的路径。
投资建议: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稿的出台,通过优化顶层设计,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 银行体系稳定,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四季度我们 仍然看好银行板块短期相对收益和中长期绝对收益配置价值,行业估值对应 20 年 0.79xPB,随着业 绩的扰动逐步降低,经济预期修复叠加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在流动性偏紧的环境下,以银行为代表 的低估值板块更为受益。个股方面,推荐 1)以招行为代表的前期受盈利预期压制的优质股份行;2) 成 长 性 突 出 的 区 域 性 银 行 :宁波、常熟。
完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修订稿单独新设资本和风险管理章 节,大幅新增了相关监管条款。在资本管理方面,顺应了全球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三框架下不断提升 的资本要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资本补充。在风险管理方面,在内部机制、策略、缓释措施等方面 明确细则,提升违规成本,旨在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银保监分局:
根据上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现将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关联交易管理基础工作
我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已着手对我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方面等内容,并重新厘清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我公司已设立关联交易和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委员会设置符合监管标准。我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二)关联方范围界定
我公司对关联方的界定是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范围包括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入员、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的自然人股东等关联自然人;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我公司认真区分关联方的范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防止关联方认定错误,防范风险。
(三)授信类关联交易穿透识别
我公司通过一线客户经理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监测,在日常客户维护或开发新业务时,对客户关联信息进行搜集、监测,如有新的关联方信息则及时上报、确认;同时通过网络、报纸及不定期调研,发现新的关联方信息,加强对关联方的穿透识别和认定,根据我公司授信类业务制度,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等规定,及时有效的穿透识别授信类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9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2020年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
XXXXXXXX
2020年风险及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计划
XXXXXX公司董事会:
为提高关联交易的审查审批效率,切实加强XXXXX对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以及X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以规范发展、合规披露为主要工作目标,特制定2020年风险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现报告董事会,请予审议。
一、完善组织架构,抓好统筹协调。
为着力防控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本行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行全体股东及本行客户的利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确定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委员:XX
委员:XX 田X XXX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风险合规部,由风险合规部总经理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合规部门为具体的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各支行、部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风险控制。
(一)加强关联方名单动态更新,夯实合规管理基础。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实质上构成关联方
条件,但又不包含在名单中的,按实际认定为关联方,以便完善名单。2020年,本行努力探索具有本行特色的关联方管理模式。对于关联法人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及会计准则监管标准,定期于每年初对法人关联方名单进行更新;对于内部自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相关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的更新,要求各支行、部室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内上报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合规部按季根据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方名单的切实、有效运用以及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关联方名单经过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作为本行关联交易开展的基础。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会计、税务及IPO相关问题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会计、税务及IPO相关问题
定义: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本行与关联方产生的交易。关联方是指对本行在资金经营、资产转移、授信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情形的关联。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本办法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定义是: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
引言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关联交易成为了企业之间常见的商业活动。关联交易指的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资产转让等。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其定价方式和决策程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是指在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时,如何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1. 市场价格法
市场价格法是指根据市场上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来确定关联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这种方法可以确保公平合理地确定价格,避免因为关系而导致价格歧视或不公平竞争。
2. 成本加酬金法
成本加酬金法是指将生产成本与一定比例的利润相加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生产成本较容易计算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确保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
3. 协商定价法
协商定价法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这种方法适用于关联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难以通过市场价格法或成本加酬金法来确定的情况,可以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需求。
4. 参照第三方定价法
参照第三方定价法是指根据与关联交易有类似性质的第三方交易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关联交易中出现不公平竞争或价格歧视的情况。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指在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时,如何进行决策和审批。一个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决策需求确认
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决策需求,即明确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内容和范围。这有助于明确决策程序中各个环节所需的信息和参与者。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本文纲要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报送
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为提高银行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的规范性、精准化和有效性,银保监会建立了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机构11月15日之前完成关联方档案及第三季度关联交易季报的报送。此次将关联交易报送与管理上升到银保监会统一管理的层面,表面上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送方式的改变,实则上是监管水平和要求的提升。虽然改变往往会带来一些“阵痛”,但是此次的变化将给市场乱象的治理注入一剂强效针。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
1.政策背景
近年来,在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之下,许多机构铤而走险,在关联交易方面违规操作,导致关联交易业务乱象丛生,风险堪忧。在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发表的《中小银行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公司治理失灵——从接管包商银行看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文章中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正是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存在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导致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截止2019年因关联交易形成的不良贷款高达1560亿元,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面对关联交
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频频对违规机构开出大额处罚清单,对关联交易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
2020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豁免管理制度
管理咨询·企业制度
2020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公司相关关联交易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审核及披露的行为,保证公司经营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关关联交易豁免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存在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第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0.09.11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4号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2020年9月1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引言
关联交易是指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或处于投资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或交换资源的行为。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利益输送和潜在利益冲突的风险,为了确保交易公平、合理、透明,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和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制度适用范围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与持股比例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关方进行的交易。
2. 相关方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
四、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
1. 事前审批
公司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者委托内部审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批。相关部门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交易的内容、金额、交易对象等,审批机构进行评估和决策。
2. 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金额的大小,及时、全面、准确地披
露关联交易信息,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3. 交易定价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基于市场原则,确保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
交易相当。对于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交易,应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估程
序确定价格。
4. 审查程序
关联交易需进行审查程序,包括完整的文件记录、合规性审查等,
确保交易流程合规合法。
5. 定期报告
公司应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涉及的
交易金额、比例、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以及审计委员会对关联
交易的评估和建议。
6. 监督和审计
公司应建立监督和审计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2020年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风险及管理建议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风险及管理建议
作者:岳明
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年第04期
【摘要】文章通过对关联交易和隐性关联交易的阐释,分析当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危害,提出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对隐性关联交易的管理建议,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隐性关联交易;管理建议
1 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是关联关系的3个主要判断因素。
关联交易在经济行为中经常出现,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从有利的方面来看,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交易成本(如交易对手调查、商业谈判等),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来看,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存在关联交易较多,可以区分为公开关联交易和隐性关联交易。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均为国有性质,符合上述关联关系判定的关联方基本都是同一体制内的机构,其关联交易也一般为公开关联交易,该类关联交易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任务的优先执行,整体上利大于弊。真正为单位带来管理风险、需要高度警惕防范的是受权力影响的个人操控的隐性关联交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3
•【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0.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6号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
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某银行关于开展关联交易自查的工作报告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关联交易自查的工作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监管分局:
根据贵局下发的《转发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的通知》(某银保监办发[2019]173号)文件精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并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对“关联交易”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强化关联交易管控,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我行积极成立“关联交易”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具体负责本单位“关联交易”自查工作的部署、组织和推动,扎实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并取得积极成效。
二、自查内容情况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基础工作
经自查,我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我行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我行管理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范围的界定
经自查,根据管理办法,我行能准确严格界定关联方范围。
(三)全面穿透识别授信类关联交易
经自查,我行目前授信类业务只有单一的贷款业务,暂无开展其他类授信业务,根据管理办法、贷款业务相关制度、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流程,我行能全面穿透授信类关联交易。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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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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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联交易决策
管理办法
2021年2月
目录
1 总则 (3)
1.1 目的和依据 (3)
1.2 适用范围 (3)
1.3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3)
2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3)
2.1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
2.2关联交易事项 (5)
3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6)
3.1 关联交易的价格 (6)
3.2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6)
3.3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7)
4 关联交易的程序、决策与披露 (7)
5 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13)
6 奖惩与考核 (14)
7 附则 (15)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3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
2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2.1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2关联交易事项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