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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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赣江新区经发局: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和《价格法》实施20周年。
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提高全省价格系统依法治价水平,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治意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20周年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省发改委决定在全省价格系统开展《价格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价格法》、《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等价格法规、规章、政策,大力宣传改革开放40周年、《价格法》实施20周年以来价格改革和价格法治工作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价和法治江西建设,切实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治意识,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营造良好的价格法治环境。
二、时间安排2018年4月至6月三、宣传重点(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二)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着重宣传《价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力宣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价格认定规定》等配套部门规章以及《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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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1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机制,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28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5日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增强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管理严格、考核科学、监督有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权责明确、公平合理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被考核主体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以及国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四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对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设立兼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应报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备案。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512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5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275d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4d.png)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要注重点面结合、多措并举、扎实推进,认真制定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告我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一是全面巡查。
各地要立即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医药公司(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采取不同对象不同方式的政策宣传、走访调研、提醒告诫、市场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其价格行为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2015年6月1日药品价格放开后市场保持平稳;二是重点检查。
各地要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在辖区内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对2014年1月1日以来有关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
我委将抽取部分医疗机构直接进行检查,同时将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促改革、保稳定、惠民生为目标,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药品价格,重点是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以及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保持平稳,全面梳理辖区内上述重点药品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清单,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告我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2e3cec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8d.png)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赣计价调字[2003]788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3]788号2003年7月14日)省物价检查所、商品房价格检查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省直单位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树立法规意识,优化政务环境,确保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检验,经研究,现就价格监督执检执收执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在查处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区别对待”,对目无党纪国法乱收费、乱涨价的要严厉查处,对政策理解不够出现偏差的重在提醒和告诫;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严厉查处,对偶尔初犯造成一般后果的重在通报和警示;对谋取单位和部门不正当利益乱收费、乱涨价的要严厉查处,对谋求发展操作上欠妥当的重在监督和规范。
二、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实行申报制度。
为营造宽松的市场价格环境,维护基层、企业依法合理进行价格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交办的检查以及受理的价格举报检查外的其他价格监督检查,须报省物价局领导同意后才能开展。
三、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的签发制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报省物价局领导审阅后,使用“江西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印章。
其他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文书的签发,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监督检查文书使用印章管理的通知》(赣价调字[2001]62号)规定执行。
四、由于人员的变动,调整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省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物价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物价局副局长担任。
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积极应对金
![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积极应对金](https://img.taocdn.com/s3/m/a8d714bedaef5ef7ba0d3c54.png)
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积
极应对金融危机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价鉴监字[2008]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通知(赣价鉴监字[2008]14号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国家和省价格监测点: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经济形势也面临复杂局面。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可能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价格监测的应有之责和首要任务。
当前,价格监测预警的总体要求是:“情况掌握早、问题反应快、原因分析准、上下联动灵、应对措施力、确保市场稳”。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见事早,及时发现金融危机影响市场价格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高度关注和密切监视当前物价形势及其变化,进一步落实市场价
格巡查制度,要以先人一步的眼光,敏锐、及时发现金融风暴可能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
要扩大市场价格巡查范围,在加强对粮油、果蔬、水产品、肉禽蛋、牛奶、药品、交通运输、房地。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b6fb53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d7.png)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赣建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受国内外市场供需和宏观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钢、铜、铝、玻璃、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持续走高,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和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动态调整机制,正确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合同内容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或显失公平内容。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合同条款中对价格波动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现行有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等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合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调差部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b2b4b53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6d.png)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已经2011年9月28日第5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鹿心社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将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二)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组织价格监测人员培训与考核;(三)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成本的变动情况;(四)跟踪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五)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六)适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价格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供销、农业(渔业、畜牧)、粮食、教育、统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广播电影电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e151ca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5b.png)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2005年8月29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价格异常波动征兆主要是指市场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发生商品争购、抢购,社会出现流言传播等有可能造成价格波动的市场异常情况。
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突发事件下,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波动超过5%幅度,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视为异常波动。
第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监测点,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https://img.taocdn.com/s3/m/771940a8e53a580216fcfe2b.png)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0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6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六月一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
议,决定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调控价格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价格调控:
(一)制定重要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二)对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监审,实行价格申报和备案制度;
(三)对某些重要商品和经营性服务实行最高限价;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汛期蔬菜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汛期蔬菜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d7275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76.png)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汛期蔬菜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赣发改电〔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汛期蔬菜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的紧急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6月以来,我省出现多次强降雨过程,特别是下旬的这次降雨过程强度大、范围广、时间长,致灾性强。
个别地方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险情灾情,鲜菜、瓜果等农产品生产流通受到较大影响。
根据预报,近期仍有强降雨。
面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防汛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承担起保供稳价安民的责任,加强汛期价格调控监管,促进蔬菜等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切实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变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粮油肉蛋奶菜等农产品特别是基本蔬菜品种的生产、市场和价格变化,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汛情变化影响,一旦发现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迅速预警。
遭遇强降雨、洪涝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的地区,要立即启动市场价格应急监测,以群众生活必需品和防汛救灾物品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巡视,增大价格监测频次,实行每日监测,及时提出加强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委(价调处)。
二、努力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努力保障蔬菜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要及时启动汛期应急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加强储备调节,组织市场调运,确保重要商品市场不断档、不脱销。
要积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通过应急补贴等方式,降低重要商品流通成本,提高调控市场价格能力,促进价格稳定;建立平价商店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确保平稳供应,坚持平价销售,不得跟风涨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60ac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f4.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8〕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工作,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市场巡视调查和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任务,要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5161c9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a.png)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各设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预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调处)、财政厅(农业处、经建处)、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消费品流通处)、工商局(市场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
附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稳定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
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关于《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的说明
![关于《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d043af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f4.png)
关于《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的说明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价格监测是政府调节经济运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价格监测工作,通过系统、及时、科学的价格监测,准确、全面分析价格趋势和经济形势,增强了价格调控的力度和效果。
但是,目前我省价格监测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就价格监测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二是一些经营者和服务者不愿配合价格监测机构采价,影响价格监测信息的采集;三是基层价格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力量薄弱。
为有效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价格监测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工作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保持市场价格稳定,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专门的价格监测规定。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实施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确定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有效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前提。
为此,《规定》明确对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价格监测,主要有粮、棉、油、禽、蛋等农副产品,洗衣机、空调机、冰箱等日用工业消费品,成品油、燃气、煤炭等重要的工业生产资料,商品房,医疗、教育服务等9个方面的内容和品种。
考虑到全省各地的情况不同,价格监测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确定(第七条)。
(二)关于价格监测方式和监测定点单位为提高价格监测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实际,《规定》明确价格监测方式主要有日常价格监测、专项调查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并确定了这三种监测方式的具体做法(第八条)。
三种监测方式都离不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支持。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的数据,是价格监测信息的主要来源,而真实、准确、及时的价格监测数据,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为此,《规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资格条件、义务、人员培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关于调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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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关于调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10]180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关于调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803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定价目录”)包括:(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品剂型;(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调剂品种中,除国家发改委管理价格的外,均列入我委管理价格的品种。
二、医院制剂仍按我委下发的《关于我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7]1333号)文件执行,具体品种不在“省定价目录”中列举。
三、“省定价目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将作相应调整,具体以我委文件为准。
四、“省定价目录”制定后,从我委原定价药品范围[即《关于公布江西省管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4号)、《关于公布我省新增调剂进〈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补品种)的药品目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360号)]中退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原制定的价格废止,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0dee4c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73.png)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4743eb22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56.png)
一、总则为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异常波动价格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单位共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
3. 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指挥部开展工作。
四、预警与监测1. 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时监测市场价格动态。
2. 定期分析市场价格走势,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进行预警。
3. 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市场变化。
五、应急处置1.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迅速采取行动。
2. 对涉嫌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4. 对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采取以下措施:(1)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确保生活必需品价格合理稳定;(2)加强市场供应,确保生活必需品充足供应;(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5. 对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市场调查,掌握价格异常波动原因;(2)督促经营者合理定价,维护消费者权益;(3)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 及时发布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向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
2. 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七、恢复与重建1. 在价格异常波动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恢复正常市场秩序。
2. 加强市场供应保障,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
3.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2768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02.png)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作了统一的《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6日《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编制和使用说明一、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是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在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制作统一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对保证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下发的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仅为制作形式(九种),其文字内容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具体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反映成本监审的客观事实,做到依据充分、逻辑缜密、文字规范简练。
三、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完成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后,将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成本调查机构在监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制作的监审文书以及电子文档遵照成本监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卷,并存档。
四、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一)“卷宗封面”是监审档案首页,在成本监审实施结束后将监审材料立卷时制作,主要提示案卷重要内容。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精)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精)](https://img.taocdn.com/s3/m/2d39b5c9c1c708a1284a447b.png)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三)棉花、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
第五条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三)相关措施建议;(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市或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紧急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前条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9ff50ae2bd960590c6779e.png)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赣发改价调字[2007]27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4.02【实施日期】2007.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7]27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自《价格法》颁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价格法》、《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或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的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价格管理、整顿价格秩序、维护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要认真学习《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定价行为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的指导思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紧迫性,坚决纠正越权定价行为;要提高各级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调定价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发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这次越权定价治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同时要会商有关部门,获得各方面配合,共同做好越权定价治理工作。
二、治理越权定价的内容和步骤(一)内容这次治理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以来,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二)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1、自查自纠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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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9
【实施日期】200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2005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价格异常波动征兆主要是指市场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发生商品争购、抢购,社会出现流言传播等有可能造成价格波动的市场异常情况。
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突发事件下,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波动超过5%幅度,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视为异常波动。
第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监测点,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业和经销单位为临时价
格监测点,也可以确定临时价格监测品种,实施跟踪监测预警。
第五条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