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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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调解:对于补偿协议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行政裁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
3.司法途径: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规定
1.特殊困难群体:对于征收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应给予适当照顾和帮助。
2.紧急情况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响应并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3.搬迁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4.临时安置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评估结果公示: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5.签订补偿协议: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实施搬迁: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7.补偿款支付: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七、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诉讼:如调解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助补贴: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评估程序
1.评估机构选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评估过程:评估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
3.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公正。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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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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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跟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其次,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只有各个省市也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
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
另外,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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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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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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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征收范围图,因文本格式限制,无法插入图片,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为准。)
第2篇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引言
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项目需求,制定如下方案。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1.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界定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执行。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
三、征收程序
1.征收公告发布:由征收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期限、补偿标准等信息。
2.征收前期准备: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
-货币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产权置换:为被征收人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并支付差价。
-搬迁补贴:按照征收部门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征收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补贴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1.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按照当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2.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结合房屋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3.附属设施及搬迁费用:
-附属设施按实际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3.征收补偿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当程序研究》范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当程序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fa71ec50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f.png)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当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确保征收与补偿的正当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正当程序,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征收的目的、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及问题(一)征收程序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审批、公告、听证、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公告内容不够明确,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充分了解征收信息;2. 听证制度执行不力,被征收人的参与度不高;3. 决策过程透明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补偿程序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协商、决定等环节。
存在的问题包括:1. 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2. 协商过程中,双方地位不对等,导致协商难度大;3. 补偿决定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四、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当程序的建议(一)优化征收程序1. 明确公告内容,确保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信息;2. 加强听证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被征收人的参与度;3. 增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改进补偿程序1.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2. 平衡双方地位,提高协商效率;3. 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正当程序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优化征收程序、改进补偿程序,可以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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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政府制度的征收方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安置原则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
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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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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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管理办法房屋征收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征收私人房屋以满足公共需求的一种行为。
为了规范和保障房屋征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城市扩建等。
通过征收私人房屋,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并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房屋征收的范围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办法》,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可以征收土地上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所需的房屋,如道路、桥梁、地铁等。
2. 城市更新和扩建:政府可以征收老旧住宅区进行城市更新和扩建,以提升城市的居住环境和功能。
3. 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政府可以征收位于生态保护区或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房屋,以保护自然生态和文物遗产。
4. 突发事件应对:在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情况下,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用于紧急救援和安置受灾群众。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征收程序,确保房屋征收的公正和合法。
主要程序如下:1. 征收计划和公告:政府或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征收计划,并公告通知相关房屋所有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赔偿标准、征收补偿方式等。
2. 征收谈判和协议签订:政府需要与相关房屋所有人进行谈判,商议征收事宜,并签订征收协议。
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收决定和通知:政府需要依法制定征收决定,并向相关房屋所有人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征收决定书、征收范围和期限等。
4. 征收后的赔偿和补偿:政府需要按照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内容包括房屋市场价值、搬迁费用、租赁补助等。
四、房屋征收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措施: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公开征收计划、赔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相关信息,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fa4594d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51.png)
最⾼⼈民法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2年2⽉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2012年4⽉10⽇起施⾏)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管辖,⾼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条 申请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除提供《条例》第⼆⼗⼋条规定的强制执⾏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直接利害关系⼈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期。
强制执⾏的申请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民法院认为强制执⾏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内⽴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内⽴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收到裁定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裁定。
土地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相关法规
![土地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相关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92a44eba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7c.png)
土地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相关法规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是指将土地征收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即在房产证中同时包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证书。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简化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
本文将从相关法规的背景、实施情况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原先土地征收证和房产证分离所带来的问题。
在过去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证和房产证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办理流程繁琐,时间成本高,给土地征收和房屋交易等带来了不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决定将土地征收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二、实施情况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
首先,在部分试点城市进行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经验总结和政策调整,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和制度。
接着,该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纷纷进行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工作。
截至目前,已经有大部分地区实现了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
三、相关法规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具体操作方式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征收和房产交易的合法权益。
1. 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法是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基础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以及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等问题。
这为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的权属、交易和登记等问题。
在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中,该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的登记程序和要求,保证了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顺利进行。
3. 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问题。
在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中,该条例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土地征收与房产证合一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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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二)公平补偿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四)民主决策原则;(五)程序正当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与条件第五条下列房屋征收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一)因国家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需要征收房屋的;(二)因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三)因规划调整、土地用途变更等原因需要征收房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房屋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征收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房屋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范围、对象;(二)征收补偿方式、标准;(三)征收补偿资金的来源;(四)征收补偿的期限;(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产权等情况。
第十条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征收补偿听证会,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停止执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四章补偿标准与方式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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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一、国家土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辟、交易、租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转让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维护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规定土地增值收益的获取、分配和使用的法律规定,促进土地收益的合理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出租、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土地利用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生态补偿办法》:规定对土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的措施和资金补偿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土地权属的明确和稳定。
五、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供他人使用的权利。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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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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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一、前言房屋征收是指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房屋,采取合法手段依法收归国有。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是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进行明确、规范和具体化的文件,旨在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4. 《国土资源管理法》三、征收条件1. 征收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确定征收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水库、公园等。
2. 征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需求,能够实现公共设施建设及相关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征收程序1. 确定征收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征收项目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标准等。
2. 征收宣传:征收公告发布后,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征收宣传会议,向受征收人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解答相关问题。
3. 征收补偿协商: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征收补偿协商会议,与受征收人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 征收决定: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征收补偿协议,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向受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
5. 征收登记:受征收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征收登记点办理征收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 资金拨付: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征收补偿款拨付给受征收人,确保补偿的及时到位。
7. 房屋收回: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决定书,办理房屋收回手续。
8. 文物保护:如果征收项目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转移。
五、征收补偿标准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包括征收价款、迁居补助、过渡期利息等。
2. 人身损失及其他补偿:根据受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赔偿,包括生活困难补助、培训就业补助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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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和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编制本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审查征收申请。
(五)配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六)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七)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
(八)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九)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十)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拨付使用。
(十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与征收补偿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一)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
(二)协助宣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公示等;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拟制并报批房屋征收具体项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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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