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乙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质量条款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2.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交货后30天内,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讨无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法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住宅项目的建设。
项目名称为“某某花园”。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某某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住宅。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购房者多次催促开发商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始终未能按约履行。
2015年,购房者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案件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原因分析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房屋的原因是其资金链断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二)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1. 解除合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已导致购房者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故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2. 赔偿损失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已付房款及利息。
法律事务案例实践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07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签订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同意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随后,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009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2010年,土地储备中心突然以土地储备需要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二)案例分析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土地储备中心主张因土地储备需要而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土地储备需要并非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上述合同解除的情形。
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商已履行合同义务。
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案件性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合同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李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应双倍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
2020年6月1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纠纷?2.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双倍定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确实存在房屋产权纠纷。
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未将房屋产权纠纷情况告知张某,存在欺诈行为。
2.关于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双倍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双倍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
3.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李某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律师分析1.房屋产权纠纷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房屋产权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避免因产权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本案中,李某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合同条款对违约责任的影响合同条款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法律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押金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李某于签订合同后支付了押金,并开始入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等。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维修问题,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李某遂于2020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张某承担?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用途,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同时,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等严重质量问题,直接影响李某的正常居住和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张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正常居住受到严重影响,并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出租人,应当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正常居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维修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律师事务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委托。
原告为某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贸易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贸易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承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其中首期款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0万元,在工程开工后支付;中期款为合同总价的40%,即2000万元,在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尾款为合同总价的30%,即15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向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五。
工程于2018年7月1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5月1日主体结构封顶。
然而,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贸易公司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中期款及违约金,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始终未予理会。
贸易公司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中期款200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贸易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律师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通过分析法律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定和适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从律师视角出发,对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租赁被告王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于是,李某要求王某修复房屋,但王某以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为由拒绝。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退还租金。
三、律师视角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关系和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作为合同根据的事实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 返还租金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予以退还租金。
”本案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王某应退还李某租金。
4. 案件审理结果分析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的居住条件,王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租赁合同,王某退还李某租金。
合法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押金数额、维修责任等内容。
张三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及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张三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张三在租赁期间是否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张三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三、案件事实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 张三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经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张三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导致房屋质量问题加剧。
4. 张三承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认为装修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且在装修过程中未对房屋造成损害。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通常方法使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李四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应承担维修责任。
2. 张三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对房屋造成损害,且装修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故张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张三未支付剩余租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支付剩余租金。
法律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9年1月,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催促,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 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为2019年1月,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生产原因、运输原因等为由推脱,未能提供有效的交货时间。
3. 甲公司提起诉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即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2)赔偿损失,即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3)支付违约金,即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经典法律案件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0年开始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达到30%,且住宅小区内设有幼儿园、超市等生活设施。
然而,在购房者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承诺不符,小区绿化率仅为20%,幼儿园、超市等配套设施也未到位。
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三、律师解析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达到30%,实际上并未达到承诺标准,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配套设施,违反了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退还已付购房款;(2)赔偿因开发商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购房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等;(3)赔偿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入住而产生的损失,如租房费用、物业管理费等。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同时,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配套设施,构成违约。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律师,我深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教训。
以下是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借鉴。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原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据的收集。
首先,律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律师要指导客户收集相关证据,如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交易凭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离职,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丁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劳动争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充分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三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四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戊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戊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戊某要求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调查事故原因,收集证据;三是计算损失,为当事人提供赔偿方案;四是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赔偿。
二、实务经验总结1. 深入了解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法律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沟通能力:律师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都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法律案例分析吴宝宪律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宝宪律师,我国著名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案例分析将以吴宝宪律师办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为例,探讨律师在案件中的角色、职责以及法律策略。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宝宪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针对案件事实,吴宝宪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 夫妻感情破裂吴宝宪律师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收集了双方争吵的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矛盾重重,已无和好可能。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吴宝宪律师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
他收集了张某在婚姻期间为家庭付出的证据,如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以证明张某在家庭中的贡献。
3. 子女抚养权吴宝宪律师认为,张某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且与孩子感情深厚。
他主张张某应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三、法律策略1. 证据收集与整理吴宝宪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他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收集了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证据,为张某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法律依据研究吴宝宪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张某提供法律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条款,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3. 辩护策略制定针对案件事实,吴宝宪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
他针对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为张某争取最大利益。
四、案件结果在吴宝宪律师的辩护下,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张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吴宝宪律师的工作表示感激。
民事法律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买方”)与被告(以下简称“卖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卖方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5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卖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五。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卖方并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且在多次催促下仍无进展。
买方认为卖方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三、律师分析1. 卖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卖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为每日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但买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可能高于该违约金数额。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卖方支付高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赔偿金。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实务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30%、40%的股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裂痕,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经过协商,张三、李四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五,以实现公司股权的集中管理。
2019年3月,张三、李四与王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李四将其各自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王五,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三、李四按照约定向王五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王五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也未向张三、李四提供相应的股权转让登记证明。
2020年,张三、李四发现王五并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赔偿因其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登记义务的履行;3. 王五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的责任承担。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张三、李四与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登记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王五作为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3. 王五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开发建设,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部分业主发现住宅小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板起鼓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但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无奈之下,业主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2. 2013年,住宅小区竣工并交付使用。
3. 2014年,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板起鼓等。
4.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但未果。
5. 业主们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2. 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的损失?四、法律分析1.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建筑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施工人的过错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优秀19篇)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优秀19篇)商务谈判实务案例分析因地制宜的价格政策。
价格是市场营销组合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为消费者接受,关系到市场占有率的高低以及需求量的变化与利润的多少。
对于多极电子管公司而言,则直接决定着企业能否赢得与科捏格公司合同,并影响着整个企业在德国乃至欧洲市场的发展。
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订合理的价格定位。
企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首要因素。
为了避免关税和促进欧洲市场销售额的增长,多极电子管公司正在德国建造一个工厂,本年度3月中旬就要开业,而现在欧洲办事处赢得的销售合同只占工厂装配能力的1/4,这说明企业还有很大的生产能力等待利用,所以该公司急需在欧洲尤其是德国寻求业务。
从这一角度来看,企业的报价应该以获取与科涅格公司的合同为基本目标,并且是“不达目的不罢休”。
从理论上来讲,这一报价思路属于以销售数量为定价目标,因而此时可适当放弃一定的利润,为将来获取长期利润打基础。
1、公司的价格政策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第二个因素这实际上是成本因素对企业定价的影响。
根据多极电子管公司的价格政策,向科涅格公司出售的1000x计算机的正常价格应该是20.3万马克。
津默曼感觉这样的报价偏高,但公司的政策与总体处境又不允许降低加成部分,并且,公司在欧洲市场还从来没有过背离价格政策的先例。
面对这一两难困境,为了实现上述的定价目标——一定要赢得与科涅格公司的合同,企业的定价到底是降还是保持不变,这需要进一步考察用户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用户的需求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第叁个因素。
因为只有用户的需求才是决定商品最终价格高低的标准。
从多极电子管公司的用户——科涅格公司的情况来看,科涅格公司的需求对多极电子管公司不利的一个方面是,它此次需求的计算机并不需要太高的准确性和易操作性,主要是看可靠性和价格的高低,而这恰恰与多极电子臂公司的优点相悖。
多极电子管公司的1000x计算机的精确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易操作性都很高,但价格也较竞争对手高出许多。
律师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按约收取了李的租金和押金。
2020年10月,李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李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张,并支付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金。
然而,李在2020年11月未提前通知张,且未支付违约金。
2020年12月,李擅自搬离了租赁房屋,并造成了部分财产损失。
张遂将李诉至法院,要求李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财产损失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2. 李是否应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3. 李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三年,李未按约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且未支付违约金,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李是否应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擅自搬离房屋,导致张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给张造成了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李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关于李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在本案中,李作为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_律师案例分析(3篇)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申报截止时限为次年1月20日;3、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后又附件具体如何办理)4、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5、《申报表》“项目类型”:西药费总金额:西药中药费总金额:中成药、中草药检查费总金额:常规检查、CT、核磁、B超、放射治疗费用总金额: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接生费、麻醉费化验费总金额:化验费材料费总金额:材料费其它总金额:其它、床位费、取暖费、陪床费、护理费、诊疗费2012-3-14Jie-1984020附件:《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的办理(由51社保网上摘录)摘录自:“幸福的兔子”发表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和生育服务联系单不是一回事,准生证是在你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办理的,这个生育服务联系单是在你先居住地(暂住证上地址所属街道)办理的。
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所需材料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男女双方的)3、女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4、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6、女方单位出具的入保险证明(有社保中心盖章)(近期的)7、暂住证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8、社保卡(没有社保卡临时卡片也可以)注:附件有所更新,更换了格式,内容没有变化!有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没有对已经看过此贴的人带来更多的麻烦!以下为分类汇总了生育产前报销、生育住院报销、流产报销的相关资料;(上面所述准备的资料是产前、住院、门诊人流等整合到一起的有些混沌)一、产前检查、住院生育报销:1、产前检查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底方。
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医保手册》或社保卡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异地生育的提供异地医院等级证明(或是办理过异地安置也可),非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提供《北京市外地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法律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某对离婚诉讼无异议,但要求法院判决其抚养儿子。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2. 儿子的抚养权归谁;3.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三、案例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离婚。
(二)儿子的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儿子尚未满两周岁,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考虑到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儿子尚在哺乳期内,且双方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某抚养。
(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收入状况;2. 子女的抚养权;3. 婚后财产的具体情况。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2. 儿子由张某某抚养;3. 房屋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补偿张某某房屋价值的一半;4.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5. 存款按照双方收入比例分割。
四、案件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2. 离婚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财产;3. 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以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双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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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案例分析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
"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
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
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案情之一]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
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
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
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
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
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
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
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为此, 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
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
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 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
"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
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巳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可以申诉,但不应影响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本案中,任某虽然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但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提出再审,因此,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刑法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所以李某与王某结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更没有重婚的故意,李与王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李某无罪。
[问题]1.本案中,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2.范律师在本案诉讼中依法事有什么权利?[分析]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护人其理所当然地具有这种职责。
在本案中,范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后,法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研究。
在此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证明本委托人财物,......。
" 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案被告人无罪和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其正确的为之一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改判李某无罪。
本案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中范律师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
责任;(一)......(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2.为了保证辩护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这种职责, 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我国《律师法》授予律师一系列权利。
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其律师执业证书。
"对本案中刘某的违法行为依照本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法第44、45条规定予以处罚。
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出席法[结论]庭,参与诉讼,以及事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刘某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和向法院有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关办案人员行贿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应根据《律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第29条规定:师法》第44、45条规定,由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其执业证书,并没收违法所得。
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结论]本案中律师王某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纪行为,根据《律师法》第44条的规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情之二]中学生白某,现年16岁,因强奸幼女黄某(11岁)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王某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白某的辩护律师。
王某为使本案胜诉,便诱使白的父亲到户籍管理部门找关系篡改白的年龄,改为现年14岁。
白的父亲遂托人去办了此事。
然后王借会见被告人之机,告诉白不要紧张,他们已为他改了年龄,上庭时只要一口咬定自己刚满14岁,和黄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是恋爱中的“越轨"行为。
后来,审判员发现了白某年龄被篡改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问题]本案律师王某有哪些违法和违纪行为?应分别给予什么处分?[分析]1.《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20条规定:“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22条规定:“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本案中王某诱使自某之父托关系为白改年龄,又使自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王某利用自己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之便,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指使被告人作虚假陈述,这些都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和纪律规范。
2.依照《律师法》第45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案律师王某的违纪行为应依照《律师法》第45 条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律师王某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应迫究其辩护人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
[结论]应依据《律师法》第45条的规定由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三、律师的执业纪律[案情之一]律师A某由于收案较少,就到各个法院找法官恳求介绍案子,并对认识的法官悄悄许诺: “介绍来的案子以代理费的20%给介绍费,大案子还可高于这个比例。
"于是A某案子接连不断。
A某按原来许下的比例付给法官介绍费,大案高于这个比例,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案子分给法官30%的介绍费。
由于案子过多,A某经常几个案子时间冲突,阅卷开庭经常不去,当事人不满意,责问A,A便自吹:“我在底下已做好工作,审判长、院长我都认识,关系很好,我不出庭也没有啥大问题,请放心。
"但A代理的不少案子败诉,出现了11个当事人找律师事务所要求退还代理费的情况。
当事人并反映A某曾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外钱财共“阴元,还反映A某向委托人要钱向审判人员行贿的事实,都有证据。
[问题]A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哪些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分析]1.A某许诺将案件代理费的2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法官,违反了《律师法》第24条规定,EP:“......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A某自吹自己与审判长、院长都认识关系很好,并利用关系承揽业务,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规定即:“律师办案之前和办案过程中不得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3.A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违反了《规范》第21条规定:“......。
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4.《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A某向委托人索要代理费以外的钱财“朋元,违背了上述规定。
5.《律师法》第35条第4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宫、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6.对A某所犯的上述1-4项错误,应根据{律师法}第44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 给予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②没收违法所得。
若A的行贿行为属实, 应依据《律师法》第45条规定,给予A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