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do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是对建筑物内部电力照明系统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提出要求的详细规定。本标准旨在保障建筑物内部电力照明系统的质量,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提高建筑物照明效果,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下面将从工程施工和验收两个方面对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的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一、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施工标准
1. 施工前准备
在进行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包括布线设计、照明设备选型等内容。同时,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电力照明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 材料选用
在施工过程中,应选用合格的电线电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气材料,确保其质量与性能符合要求。同时,应注意材料的防护,避免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受到损坏。
3. 施工质量要求
在安装电力照明系统时,应保持线路布局合理,避免交叉干扰;灯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照明效果良好。此外,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秩序,避免污染和损坏建筑结构。
4. 安全验收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确保电力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验
收内容包括线路连接是否牢固、灯具是否正常亮灭、开关插座是否灵
活可靠等。同时,应进行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等安全检测,确保工程
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二、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验收标准
1. 照明效果验收
建筑物电力照明工程完成后,应进行照明效果验收。验收人员应根
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评估照明系统的亮度、均匀性、色温等指标,确保照明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2. 安全可靠性验收
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照明工程施工规范
1. 施工前准备
在进行照明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需依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照明设备、线缆、开关、配电箱等,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采购和验收。
2. 施工人员
施工单位需严格控制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对于需
要特殊操作技能的工种,需进行岗前培训和资质认证。
3.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和有序。同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4. 施工工艺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采用正确的施工工艺,保
证各项工程质量和安全。
5. 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照明工程安全操作要求,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
制度,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6. 施工验收
在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对工程进行自检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照明工程验收规范
1. 照明工程验收的时间节点
照明工程的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定期检测。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竣工
一年内完成,定期检测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
2. 验收范围
照明工程验收范围包括照明设备、线缆、开关、配电箱等设备的安装质量、使用性能、电
气安全等方面。
3. 验收依据
照明工程验收依据包括设计文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验收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
范进行验收。
4. 验收程序
(1) 照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1996 发布1996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96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6 年7 月1 日
1996 北京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GB_50259_1996_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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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
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 GBJ149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确保安全。规范内容包括:
一、施工前准备
1. 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队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查设计文件,并进行必要时的确实环境勘测。
2. 材料准备
施工队应按照设计要求准备照明装置材料,并认真检查材料质量。
3. 工具及器具准备
施工队应确保准备完全,满足施工要求。
二、施工要求
1. 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队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 安全施工
施工队应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施工。
3. 施工现场卫生
施工队应保证工地卫生,避免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验收标准
1. 照明灯具强度
灯具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灯光照射应均匀。
2. 照明光源颜色
光源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功能检查
应对照明灯具的安全功能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4. 照度测试
照明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总之,本规范对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提供了详尽的规范标准,能够帮助施工队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
1.0.1明确了本规范的制订目的。
1.0.2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汤所,还要执行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条文中“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并有会签、审批手续;在施工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修改设计,均要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以保证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设计变更通知。
1.0.4妥善运输、保管电气照明装置的设备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1.0.5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
1.0.6为保证施工安全,制订本条文。
1.0.7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与电气照明装置安装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制订本条文。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破损,主要是凿洞或盒(箱)移位,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把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
1.0.9为了确保电气照明设备国固定牢固、可靠,并延长使用寿命,制订本条文。
1.0.10灯具高度低于
2.4时,人手可能触及,易造成触电事故,因而应有特殊保护措施。
关于危险性场所的解释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特别潮湿:相对湿度经常在90%以上;
(2)高温:环境温度经常在40℃以上:
(3)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259—96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一、前言
1.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
2.本规范采用先施工,后验收的方式;验收结果记录在建筑电气照明装置验收记录表上。
二、施工要求
1.施工时应有专业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具备较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及相关安全知识;
2.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应佩戴电气安全防护用具;
3.电气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电气安装标准,并且采用依据国家标准设计、材料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施工时,应按设计图纸及本规范施工;若发生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施工中止的,施工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5.所有安装应要求牢固、美观,安全可靠,水、电、气及排烟排污管道系统、绝缘、加工及接头都应达到相应规定要求;
三、验收要求
1.电气单位及监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进行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技术性验收;
2.进行验收时,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全面检查,包括材料检查、主体架构及设备连接、电气安装、电源的光源的开关特性以及整天的运行情况等;
3.施工质量合格的应附给验收证书,否则处理不合格项,并向监理单位进行书面通知;
4.当发现安装有缺陷或不符合有关标准时,应立即纠正;安装缺陷无法立即纠正时,应记录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保存可靠的后面补救措施;
5.施工结束后,进行期能试验,检查电器可以良好运行及使用,完成用电测量,查核有关单位安装及使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规程;
6.验收完成后,应填写《建筑电气照明装置验收记录表》;
四、安全防护
电气照明的施工验收规范GB5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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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259—96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灯具
2.0.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表2.0.2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2.0.4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2.0.6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 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8.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2.0.11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2.0.12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0.13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
2.0.14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2.0.15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0.15.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2.0.16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2.0.16.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2.0.17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
2.0.18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