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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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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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绍政办发〔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细则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土地权证;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在提交合法土地权证基础上,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房合同。

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企业入园协议

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企业入园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企业入园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入园企业1.2 入园项目1.3 土地面积1.4 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性质1.5 入园申请1.6 入园批准1.7 入园企业注册资本1.8 入园企业投资总额1.9 入园企业经营范围1.10 入园企业合同期限1.11 入园企业租赁期限1.12 入园企业入园日期1.13 入园企业退园日期1.14 入园企业违约金1.15 入园企业履约保证金第二条入园企业基本要求2.1 入园企业的设立条件2.2 入园企业的经营条件2.3 入园企业的财务条件2.4 入园企业的信用条件2.5 入园企业的技术条件2.6 入园企业的环保条件2.7 入园企业的安全条件2.8 入园企业的社会责任2.9 入园企业的劳动保护2.10 入园企业的质量管理2.11 入园企业的产品研发2.12 入园企业的市场开拓2.13 入园企业的品牌建设2.14 入园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条入园企业土地使用3.1 入园企业土地租赁3.2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3.3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变更3.4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终止3.5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续期3.6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3.7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3.8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3.9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变更费用3.10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终止费用3.11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3.12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条入园企业投资与建设4.1 入园企业投资总额的要求4.2 入园企业建设进度要求4.3 入园企业投资结构要求4.4 入园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要求4.5 入园企业投资风险控制4.6 入园企业建设质量要求4.7 入园企业建设安全要求4.8 入园企业建设环保要求4.9 入园企业建设审批手续4.10 入园企业建设竣工验收第五条入园企业经营与管理5.1 入园企业经营范围的要求5.2 入园企业经营计划的要求5.3 入园企业经营策略的要求5.4 入园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5.5 入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5.6 入园企业市场营销的要求5.7 入园企业产品研发的要求5.8 入园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5.9 入园企业品牌建设的要求5.10 入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5.11 入园企业合同管理的要求5.12 入园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5.13 入园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5.14 入园企业环保要求第六条入园企业入园与退园程序6.1 入园企业入园申请程序6.2 入园企业入园批准程序6.3 入园企业入园协议签订程序6.4 入园企业退园申请程序6.5 入园企业退园批准程序6.6 入园企业退园协议签订程序6.7 入园企业退园后土地使用权处理6.8 入园企业退园后租赁设备处理6.9 入园企业退园后知识产权处理6.10 入园企业退园后合同权益处理第七条入园企业合同的履行与变更7.1 入园企业合同履行期限7.2 入园企业合同履行的地点7.3 入园企业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7.4 入园企业合同履行的价格标准7.5 入园企业合同履行的数量标准7.6 入园企业合同履行的时间标准7.7 入园企业合同变更的条件7.8 入园企业合同变更的程序7.9 入园企业合同变更的内容7.10 入园企业合同变更的效力第八条入园企业合同的解除与终止8.1 入园企业合同解除的条件8.2 入园企业合同解除的程序8.3 入园企业合同解除的效力8.4 入园企业合同终止的条件8.5 入园企业合同终止的程序8.6 入园企业合同终止的效力第九条入园企业违约责任9.1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2 入园项目:指入园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开发区内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绍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日绍兴市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方案为全面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加快推动生产力布局系统重构和创新变革,率先走出“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的智造强市之路,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开发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省级试点契机,以数字化改革为统领、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为治理对象、“低散乱污”企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整治为突破口、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为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推进,以破为主、破立结合,清理减量、优化存量,倒逼牵引产业布局有机更新、企业形态迭代赋新、体制机制动态革新,腾换发展空间,提升产业品质,奋力打造经济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为浙江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绍兴力量。

(二)基本原则1.一码管地。

对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工业地块进行统一编码,叠加土地信息、资源配置和经济数据,实行动态管控,一“码”掌握家底。

2.标准用地。

分类确定产业导向、亩均效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强化土地绩效管理。

3.平台做地。

由各区、县(市)明确国有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土地资产开发利用的全周期资金管理机制,强化融资保障。

4.园区优地。

由开发区(园区)对腾退工业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利用,加强用地绩效管理,强化招商对接,协同推进土地治理和项目招引,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填写说明注:该表格仅适用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情形。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报承诺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文书使用于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6.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企业法律文书接收地。

7.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路桥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负面清单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 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对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2.商务秘书企业;3.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4.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5.登记机关有收到该住所(经营场所)存在争议的初步证据;6.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登记部门认为不适宜申报制情形的。

(1)在市场内经营的且市场名称登记证已过期(菜市场除外);(2)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电商产业园等各类产业园区内的;(3)学校教学用房(4)重污染行业:电镀、酸洗、铝氧化、镕炼、废旧金属回收拆解、化学产品制造等;(5)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跟“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担保、典当、拍卖、投资咨询等;(6)食品生产(含小作坊)、餐饮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培训类、托育服务类企业;(7)经营范围含“其他无需审批的合法业务”;(8)其他不适宜申报制情形的。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表格说明见下页)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

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

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三)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

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绍兴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绍兴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绍兴市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

其中企业(除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称住所,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称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在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除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外),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选择适用申报承诺制申报登记,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

对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内的市场主体,不需提交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商位租赁协议及其他确认使用权的文件。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车、船等流动运输经营活动,只需提交行驶证复印件,并以行驶证上记载的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对列入小舜江源头水源保护区的平水、稽东、王坛镇辖区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生产加工企业,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农产品等确需设立生产加工企业的,由属地镇(街)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是指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承诺人签字的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信息表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中加注“承诺申报”字样第五条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绍政办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5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商业和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权属登记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5〕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和办公用房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

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

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或无法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在分割处须设立永久性固定界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将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保护建筑不得分割转让。

三、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商业和办公用房,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需经规划、建设、建管、国土、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经有关部门同意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书面资料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已建成和在建的商业、办公用房,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而采用权属单元分割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权属单元分割的具体方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柯桥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柯桥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柯桥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为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好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政策,结合柯桥区实际,围绕小微企业园园区数字化建设改造、园区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入园企业培育和园区服务能力提升等绩效目标,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积极推动柯桥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区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提质增效为主要导向,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建设投资主体及运营管理机构。

二、激励资金省财政对2021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省级专项激励资金750万元,区财政配套资金1500万元,总计2250万元。

其中,2021年计划安排使用1200万元(含省级专项激励资金750万元),2022年计划安排使用2021年兑现后结余资金及区财政配套资金1050万元。

三、重点支持领域及其奖励1.加强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改造。

鼓励小微企业园加强数字化建设,按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市级智慧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实行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

主要依据亩均税收、亩均产出、企业培育、高端要素集聚和其他绩效指标等实行分类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

对当年绩效评价为A档的小微企业园,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为B档的小微企业园,给予10万元奖励。

3.鼓励小微企业园争先创优。

对新评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园区争先创优,对新评定的市级“七优五星”示范园区,给予30万元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31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4〕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4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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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6日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为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含“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省委省政府“十套组合拳”和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经济、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力争用3年时间,构建起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升级的工作机制和平台,有效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小微企业整体发展环境显著优化,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

二、目标任务及职责分工到2017年,形成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培育、成长、升级的梯次发展格局,具体目标任务为:(一)新增七大重点产业小微企业7700家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新兴行业,打造作为新经济增长点的专业特色园区,新增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小微企业7700家(企业数量年均增长30%以上)。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本意见。

二、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

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对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下列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二)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三)酒店式公寓。

(四)符合本意见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住用商”条件的非独立住宅;四、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非独立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以下简称“住用商”):(一)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二)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四)动漫游戏开发;(五)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六)翻译服务;(七)工业设计;(八)股权投资。

住用商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前款所列项目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五、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二)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三)仓储、物流业;(四)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茶座等娱乐业;(五)网吧、电玩等游乐业;(六)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七)宾馆、商场、市场;(八)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九)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十)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十一)工业生产加工业;(十二)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和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制度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物权权益。

二、工作原则(一)上下对口,市县同步。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统一整合到各级国土部门,做到上下对口,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同步实施。

(二)权责一致,平稳对接。

围绕不动产登记职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理清整合前后的权责边界,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便民利民,统分结合。

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统一整合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利用现有行政服务资源,多点设置窗口,统分结合推进网上一体化办件。

(四)部门协同,信息共享。

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清理整合,平稳过渡到统一的不动产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三、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统一时间要求,市级2015年10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组建工作;柯桥区、上虞区及各县(市)12月15日前完成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3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3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出让条件1.达到净地出让。

出让地块原则上应“地净管线明、权属四至清”;确实无法迁移的地上管线、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因招商选资等原因未达到净地条件,确需出让且出让后不会影响正常开发建设的地块,属越城区行政区域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市政府,属柯桥区、上虞区范围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属地政府。

2.实现基础配套。

出让地块须达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以上条件,涉及的规划道路应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明确道路实施主体和建设期限。

3.确定合理规模。

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合理确定出让地块规模。

房地产出让宗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2公顷以上;符合规划要求,因地形、区位等原因土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在进入出让程序前应与市国土局沟通。

4.体现充分竞争。

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出让公告须在《绍兴日报》等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发布。

设立多个保证金账户,竞拍报名审核信息须严格保密,适时启动网上竞拍报名,避免出现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绍政办发[2014]10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统计数据源自千家万户,统计基层基础关乎数据质量和服务提供,是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致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提升统计能力水平,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推广经验、促进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省有关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精神,现就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两美浙江”和“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和重要突破口,全面提升我市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促进我市整体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三提高”,更好地满足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统计信息需求。

二、总体目标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总要求,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强化业务管理,以乡镇(街道)、企业两个层面为重点,通过一段时期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市各级各类统计规范化水平走在全省前列,统计系统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格局更加明朗、运行更加高效,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化水平、统计业务能力明显提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

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91—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二)便捷高效。

在合法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经营场所)。

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宽进严管。

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参与监督,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第四条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XXXX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放管服改革对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要求,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XX市加快国际化营商环境3.0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行动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

第三条XXXX市行政审批局是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第五条适用范围:XXXX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和申请人义务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应当详细填报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一)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和印花税差别化补助。

对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100%,对B类企业减征50—70%,对C类企业减免因提高税额标准而增加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D类企业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列入A类和B类的企业缴纳印花税,按增长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完善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对印染、化工行业单列实行分行业排序。

(责任部门:市财政〈地税〉局、市经信委)(二)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措施,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纳费率由1.5%降到1%。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

【房屋】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房屋】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填写说明: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

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4.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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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

其中企业(除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称住所,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称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在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除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外),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选择适用申报承诺制申报登记,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

对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内的市场主体,不需提交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商位租赁协议及其他确认使用权的文件。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车、船等流动运输经营活动,只需提交行驶证复印件,并以行驶证上记载的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对列入小舜江源头水源保护区的平水、稽东、王坛镇辖区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生产加工企业,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农产品
等确需设立生产加工企业的,由属地镇(街)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是指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承诺人签字的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信息表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中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第五条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七条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

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
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九条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总则》、《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重点是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即“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
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二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目前暂定为危化品、娱乐(歌舞娱乐、游艺娱乐)、棋牌室、烟花爆竹、铝合金防盗窗加工、汽车修理、沙石、餐饮,上述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外的其他行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车库、车棚。

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

第十四条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的,需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房合同和售房许可证,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有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属租赁使用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二)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营业执照、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三)属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明;
(四)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五)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有关证明材料里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当地地名办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证明。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对从事制造(加工)业的经营主体、“低小散乱”整治涉及的“七大”块状行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情形,按照区委区政府或相关行业整治指挥部的职责分工,由各镇街、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涉及许可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登记的,可参照执行。

市场主体许可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登记,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绍兴市柯桥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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