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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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1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1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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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构建良性高效有序的产业生态圈,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再创发展新优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现代化强市建设为统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小微企业园建设作为打好高质量发展组合拳的重要一招,坚持高起点规划布局、高标准开发建设、高质量集聚发展、高水平运行管理、高效能机制服务,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辟新空间、营造新环境、创造新优势,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构建形成块状产业集群、企业发展集聚、要素服务集成的小微企业产业生态圈,成为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示范区。

1.平台园区更加集聚。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150个以上,其中生产制造类100个以上,并打造20个左右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型、高端型、创新型、精品型小微企业园,推动1万家小微企业入园发展。

2.资源要素更加集约。基本完成老旧工业点和小微企业集聚片区改造提升任务;亩均效益每年提高10%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解读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解读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赣江新区个体工商户信用承诺简易登记程序改革方案》

(四)《赣江新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五)《民政部国家改革发展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全市行政区域。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动态调整。

四、主要内容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共十一条,用于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绍兴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绍兴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绍兴市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其中企业(除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称住所,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称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在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除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外),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选择适用申报承诺制申报登记,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

对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内的市场主体,不需提交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商位租赁协议及其他确认使用权的文件。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车、船等流动运输经营活动,只需提交行驶证复印件,并以行驶证上记载的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对列入小舜江源头水源保护区的平水、稽东、王坛镇辖区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生产加工企业,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农产品

等确需设立生产加工企业的,由属地镇(街)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是指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承诺人签字的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信息表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中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放管服工作总结(5篇)

放管服工作总结(5篇)

放管服工作总结第1篇

今年以来,镇原县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民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健全为依托,多措并举,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让服务更到位,办事更便捷。

一是积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及时做好_、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行_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上级取消的权力事项我县一律取消,并随时调整行政审批目录清单、行_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今年,共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45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8项,取消其他行_力事项2项,承接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项,取消资质资格认定事项2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涉及的中介机构,加大整治与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工作力度,斩断利益链。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推行中介服务标准化,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大幅度减少权力寻租现象。

二是全力抓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部署落实和有效管控,进一步完善改革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先后制定了《镇原县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县本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镇原县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镇原县行政审批公开公示办法》、《镇原县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10多项制度,将统筹谋划、制度监管贯穿于工作始终,实现工作推进有部署,监督管控有制度。并制定了《镇原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1项。县上还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审批单位及县乡政务大厅审批窗口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工作滞后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陈XX

承租方(乙方):杭州市西湖区张三服装商行

甲方有房屋座落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5楼使用面积80 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陈XX 。

乙方因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房屋租赁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

从2017年3月29 日至2020 年 3 月29 日止。

二、租金(大写):壹万元整/年。

三、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年付;现金。

四、房屋租赁用途:办公。

五、其它约定:。

出租方(签字):陈XX

承租方(签字):张三

订立协议时间:2017年3月29日

【住所申报】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住所申报】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填写说明: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4.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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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

市区有条件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对创业者而言,资金的压力是最大的。特别是一些没有资金积累的创业者,当有心想从事创业项目时,更为资金难发愁。

一个好消息是,我市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绍兴市区外户籍,创业地在绍兴市区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除了贷款,利息方面也有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实行贷款和贴息分离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其他人员可享受财政不超过5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

此外,对进入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的小企业,因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经园区审核推荐,可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2014工商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2014工商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1 2014工商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一、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 项目筹建登记是指对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在取 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以凭承诺申请样式附后经营范 围为“XX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涉及筹建项目的生产经营 活动”的营业执照。 1、执行2013版前置许可目录允许多个项目同时筹建可 增项筹建可以兼营一般项目企业字号中含禁止筹建行业表述 的不能筹建申请人取得筹建项目前置批准文件、证件后30日 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2、下列经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不 得申请项目筹建营业执照金融类企业交易所民用枪支制造、 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经营第一类药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第二、 三类医疗器械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 印制或复制、发行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进口炼油、钢铁、电解铝企业 3、对前置许可文件比较容易取得的不提倡筹建。如食品销 售。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 范围如制造业门类、批发业大类也可依申请核小项 禁止大项套小项。经营范围最后的限定语打印执照时自动植入 2 核准表中要表述原来5000万元以上不核准具体范围的办法废止。 变更经营范围的在核准表中去掉原限定语打印新限制语。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1、取消最低限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500万元的限制注意27项有实收资本要求的、投资类最低 注册资本应关注。明细附后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实收资本不在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作为公司法禁止的出资 方式要严格审查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7项有实收资本要求的、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已到位在设立 章程中要明确表述。 债权出资、股权出资原登记办法废止。 3、公司设立增资时登记机关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设立、改制、 合并、分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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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

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浙环发〔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4.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的指导意见

浙环发〔2023〕52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高效服务三个“一号工程”,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企业营商环境,现就深化环评集成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聚焦企业办事需求痛点难点堵点,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纵深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压减环评范围、精简环评内容、创新环评方式、提升环评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举措

(一)压减环评范围

建设项目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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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二)便捷高效。在合法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宽进严管。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参与监督,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4

•【字号】浙政办发[2014]83号

•【施行日期】2014.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2020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2020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2020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XX号)精神,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不断压缩平台经济相关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企业开办手续1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名称登记审核流程。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推动各市县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平台经济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深入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非禁即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活力。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

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在网约车、旅游民宿等新兴平台经济领域,全面推动各市县及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重点推进我区区域特色名优品——“八桂臻品”高端品质认证,持续开展“标准化+”行动,大力实施对标达标提升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XXXX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放管服改革对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要求,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XX市加快国际化营商环境3.0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行动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

第三条XXXX市行政审批局是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第五条适用范围:XXXX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和申请人义务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应当详细填报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区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区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区市场主体名称规

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06

•【字号】绍政办发〔2016〕19号

•【施行日期】2016.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区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19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区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三区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融合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三区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更名原则

(一)属地负责。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各自区域的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变更工作负总责。

(二)分口协调。对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和后续变更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分口协调制度。市级各部门(单位)所涉变更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负责协调。各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制度,加强协调、督促和指导,推动区域内市场主体名称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三)合力推进。市场主体名称变更牵涉面广,按市级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名称变更后需相应变更的事项达190项,主要涉及27个部门(详见附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针对附件所列项目,做好相关变更事项的指导服务工作。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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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其中企业(除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称住所,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称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在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除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外),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选择适用申报承诺制申报登记,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

对中国轻纺城等专业市场内的市场主体,不需提交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商位租赁协议及其他确认使用权的文件。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车、船等流动运输经营活动,只需提交行驶证复印件,并以行驶证上记载的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对列入小舜江源头水源保护区的平水、稽东、王坛镇辖区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生产加工企业,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农产品

等确需设立生产加工企业的,由属地镇(街)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是指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由承诺人签字的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信息表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中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第五条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七条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

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九条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总则》、《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重点是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即“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

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二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目前暂定为危化品、娱乐(歌舞娱乐、游艺娱乐)、棋牌室、烟花爆竹、铝合金防盗窗加工、汽车修理、沙石、餐饮,上述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外的其他行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车库、车棚。

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

第十四条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的,需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房合同和售房许可证,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有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属租赁使用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二)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营业执照、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三)属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明;

(四)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五)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有关证明材料里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当地地名办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证明。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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