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住院医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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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临床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临床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临床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临床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相关医学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规范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结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20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23年度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理论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认证〔2023〕4号)要求,定于5月27日至5月30日,开展全区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临床实践能力考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通过临床实践能力结业考试,评估培训对象在实际医疗保健工作中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基本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问题的能力和相关综合素质。

二、考试方式与内容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中各专业临床技能的相关要求,采取多站式考试形式进行。

考试内容包括病史采集与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病例分析、临床技能操作、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中医、蒙医考试结合本专业特色设置考站。

西医类别内科、儿科、急诊科、精神科、全科、外科、妇产科、麻醉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口腔全科等11个专业执行国家新版考核标准方案(详见中国卫生人才网)。

其余专业考核方案参考国家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3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3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相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范住院医师招收与考核,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2.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6月3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内卫办科教字〔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学院校、各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3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蒙医类别招收工作另行通知):一、招收计划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1300人,其中订单定向医学毕业生108人,其他计划1192人。

(一)西医临床专业(900人)。

内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精神科、神经内科、全科、康复医学科、外科、骨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临床病理科、检验医学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核医学科、放射肿瘤科、口腔全科、重症医学科共22个专业。

其中,西医紧缺专业:全科180人(包括订单定向毕业生48人、其他132人),儿科50人,精神科15人,妇产科50人,麻醉科40人,急诊科14人,临床病理科13人,重症医学科12人。

其它专业526人。

(二)中医临床专业(160人)。

其中,中医110人,中医全科50人(其中订单定向毕业生20人,其他30人)。

二、招收对象和报名条件(一)招收对象。

单位委托培养的培训人员(简称单位人)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简称社会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召开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召开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召开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内卫计科教字〔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召开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内卫计科教字〔2015〕161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自治区6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精神,为扎实稳妥推进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升临床医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定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议,同时举行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启动仪式。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1.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启动仪式)。

2.总结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基地筹备等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

3.传达学习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暨蒙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

4.讨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5.安排部署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

二、会议形式、时间与地点会议形式:工作现场会。

会议时间:2015年3月25日报到,3月26日开会,3月27日离会。

报到地点:呼和浩特博曼海航大酒店(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与昭乌达路交汇处,电话0471—5855555)。

三、参会人员(一)各盟市(含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以下同)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科教、蒙中医分管领导,科教、蒙中医科长。

(二)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蒙中医)、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蒙中医)、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蒙中医)、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蒙中医)、赤峰市医院(全科)、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全科)、巴彦淖尔市医院(全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填报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情况调查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填报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情况调查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填报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情况调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内卫蒙字[2014]192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填报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内卫蒙字〔2014〕192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民大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长期工作规划(2014~2020年)的编制及专项经费的申报,保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其他类别(临床、口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同步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情况测算工作的函》(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4〕35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深刻认识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是建设高素质蒙医中医临床医师队伍的客观要求,是遵循蒙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合格蒙中医临床医师的重要制度创新。

二、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需求进行测算,认真填写《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情况调查表》(附件1),请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送到内蒙古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扎拉嘎呼联系电话:************附件(略)2014年3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内卫计医字〔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12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018年3月12日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2018年围绕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区卫生计生、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中心任务,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攻难点、惠民生,统筹做好各项医疗管理工作,助力健康内蒙古建设。

一、落实深化医改重点任务(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开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试点评价工作,促进建立新的就医秩序。

加强纵向合作医联体建设,每个盟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城市医疗集团或旗县域医共体,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建立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参加医联体。

制定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方案,开展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日间手术试点,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全部开展日间手术,开设日间病房,日间手术病种不少于5个,逐步增加日间手术试点病种和术式,有条件的盟市积极拓展试点范围。

组织二级以上医院专家到基层工作,落实国家慢性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实施单病种管理,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力争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患者数量较2017年增长50%。

(二)开展医院章程制定试点工作。

各盟市至少选择2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探索形成引领发展、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院章程,以章程为引领,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运行和治理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区住院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区住院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秀带教老师管理人员及住院医师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计科教发[2016]21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6【实施日期】2016.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秀带教老师管理人员及住院医师的决定(内卫计科教发〔2016〕211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自启动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各级卫生计生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组织管理框架已基本形成,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日趋完善,基地基础建设及配套设施不断加强,各年度招收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了在行业内弘扬尊师重教之风,掀起孜孜以求、苦学成才的学习热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中忠于本职、乐于奉献、甘当人梯,为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带教老师、住培管理者以及勤奋刻苦、努力钻研的优秀住院医师进行表彰。

通过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带教老师、住培管理者的责任感与荣誉感,以促进住培带教质量与基地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在参加规范培训的住院医师中提倡求学奋进、爱岗敬业的精神。

经基地推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评定,决定授予艾荣等20位带教老师为“2016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秀带教老师”光荣称号;授予乌日图等20位管理人员为“2016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秀管理者”光荣称号;授予薛超等20位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为“2016年度优秀住院医师”光荣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带教老师、住培管理者以及住院医师,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4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6部委《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国卫科教发〔2016〕14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6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9月2日至9月17日,逾期视为无意见,各相关单位可通过信函、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身份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请签名并附个人联系方式。

信函(特快专递)请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人:郝小金、蔡翼德尔联系电话:0471—6946202、6944493(传真)联系地址: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旧政府大院8号楼邮政编码:010055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规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6部委《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国卫科教发〔2016〕14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等6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试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定于2023年11月6日起开展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23年度考试工作,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组织本次考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区考务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所有基地考试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培训基地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试对象在全区已认定的培训基地完成相应年度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且各科出科考试成绩合格的西医、中医(含蒙医)类别的2021级、2022级住院医师以及其他需要年度考试补考人员。

三、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一)考试时间1.理论考试:11月6日8:30—10:00,2022级住院医师以及其他需要年度考试补考人员。

11月6日10:30—12:00,2021级住院医师。

2.临床实践技能考试:11月6日下午—11月7日,具体场次设置由各基地根据考试人数、考试场地条件确定。

(二)考试地点考试地点设在各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各考试基地负责设置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试考场(具体见附件1、2)。

(三)考试方式西医、中医专业理论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场环境与满足条件》见附件3),蒙医专业理论考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内蒙古住院医师培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内蒙古住院医师培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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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24
•【字号】内卫计科教字〔2015〕202号
•【施行日期】2015.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内卫计科教字〔2015〕20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为加强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经2014年第18次委务会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设
在内蒙古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管理服务中心在内蒙古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全面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协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管处室研究制定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管理事项。

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组织开展报名、考试、招录、结业考核等相关事项;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干部培训;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宣传、业务,指导、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

2015年3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签订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签订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签订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计科教函[2015]4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签订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的通知(内卫计科教函〔2015〕454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自治区6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的总体要求,保证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学员各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前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协议(单位人)》(内卫计科教函〔2015〕368号)。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社会人)》印发给你们,各基地要按照协议填写要求组织人员认真填写,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5级培训学员协议签订并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及蒙中医药管理局三处备案,望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抓紧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社会人)2015年10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社会人)编号: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社会人)甲方(培训基地):乙方(培训学员):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培训基地):联系电话乙方(培训学员):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自治区六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文件的总体要求,本地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流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流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流程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内卫计科教字〔2019〕143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流程的通知
内卫计科教字〔2019〕143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相关医学院校,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和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33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教育厅联合组织开展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证书》已制作完毕,为进一步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避免证书发放不及时
等问题的发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编制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证书发放流程图》,请各单位按照流程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附件: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流程图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交接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4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相关医疗机构,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推动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自2015年启动以来,在各部门、各地区和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基本健全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为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重要的人才培养制度基础。

今年是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要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为做好新时期医学人才培养工作指明了方向。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作为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重要使命,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之路,是深化医改、助推分级诊疗、建设“健康内蒙古”的必然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落实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同时抓好住培学员宿舍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计科教发〔2014〕185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6号),自治区自2024年起,将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全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录用、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决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加大政策和制度落实的监督和指导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内卫计医字〔2018〕428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428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准确把握《通知》的核心要义,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通知》的工作要求,营造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要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二、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任务的盟市,在办理帐户激活的同时,抓紧核查、清理注册系统静态数据,及时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信息,切实提高激活率,确保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自治区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管理与执业监管电子证照试点工作。

三、举办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在《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提交设置申请的,按原有规定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继续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通知》发布之后的,执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政策,不再单独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考核机构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提供给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由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内卫医字〔2020〕687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6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科教发〔2020〕21号)有关要求,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在培训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监管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院所在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符合全科医生执业条件且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以下几类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注册或加注为全科医学专业。

(一)通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可予以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允许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设,现将自治区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章程的制定是深化医改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81号)及《指导意见》要求,统筹组织辖区内各相关医院开展工作。

二、试点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盟市要选择辖区内2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工作;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将2019年底前需开展校验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2019年的试点范围;到2020年,对于已设置的其他医院将逐步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

新设置的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交包含章程送审稿在内的相关材料。

三、主要工作任务按照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工作安排,现将各盟市已经确定的2018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试点单位名单(附件2)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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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11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
创建活动的通知
(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113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内卫计科教字〔2016〕127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通过打造示范,引领带动全区培训基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医学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推进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把提升质量作为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生命线和核心,加强基地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创新质量管理方式,促进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为健康内蒙古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从2017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使之成为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样板基地,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带动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础建设更加完善,组织管理更加规范,师资带教能力更加强化,培训质量进一步提升,实现我区医师培养的标准化、规范化、同质化目标。

二、示范基地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基本要求。

申报示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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