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浙江)
MAH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MAH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持有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加工、包装的工作时,负有支持或否决委托生产的最终责任,同时必须签订质量协议,以界定相关的责任和流程,受托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MP 的规定。质量协议应清晰地规定GMP 的每项活动由谁负责,参照了哪项法律法规条款。质量协议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目的/范围条款(包括有效日期和终止条款)争议的解决职责(包括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变更控制与修改一、职责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参考GMP 来界定他们质量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质量协议应该涵盖所有与委托生产有关的GMP 责任。质量协议应标明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或者两者一起在以下每项活动中的具体职责。
(一)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管理是质量协议中最关键的内容,应该详细界定各方的GMP责任,包括QA和QC。持有人对药品质量负全责,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其它药品质量管理责任条款,并不意味着可以排除在GMP 要求下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任何一方的责任。持有人应配备质量受权人,负责最终成品的上市的放行,虽然每个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对产品上市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产品的上市放行工作不能授权给受托生产企业来做。
质量协议应明确合作双方要建立沟通机制、联络人信息、规定合
作双方沟通联系过程中已达成的口头和书面意见应当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保存。此外,质量协议中应明确指出受托生产企业(包括检验室)提供的所有服务应符合GMP 规范。
质量协议中也应该规定持有人必须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计,以确定受托生产企业相关设施设备符合GMP 要求。质量协议应当明确持有人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事先检查、常规稽查和有因稽查,以及合同双方在报告检查异常情况和缺陷整改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因为受托生产企业可能经常为多个持有人提供服务,无论哪个药品被检查,在合同中应特别考虑在检查及稽查受托生产企业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不良信息向持有人报告。质量协议也应明确在一个受托生产企业同时为多个药品持有人提供委托生产或检验过程中,如何防止交叉污染、保持可追溯性等方面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和信息沟通。
MAH生产委托安排规程
MAH生产委托安排规程
1. 背景
在多方面合作的制药行业中,制药授权持有人(MAH)和生产委
托方之间的委托安排是至关重要的。为确保委托安排的顺利进行,
制定本规程以明确各方的权责和操作步骤。
2. 目的
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委托方和生产委托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促进生产委托方按照MAH的要求进行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和合
规性。
3. 定义
- 制药授权持有人(MAH):具有批准和注册药物产品的责任,可以委托生产委托方进行相关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个人。
- 生产委托方:接受MAH委托,负责生产相关药物产品的厂家、公司或合作伙伴。
4. 委托安排流程
以下是MAH和生产委托方之间委托安排的流程:
1. MAH向生产委托方提供委托需求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生产计划、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2. 生产委托方评估委托需求,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计划。
3.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生产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期限、费用等细节。
4. 生产委托方按照协议要求组织生产,并及时向MAH报告生
产进展和质量数据。
5. MAH对生产委托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符
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6. 在生产完成后,生产委托方提交产品样品给MAH进行质量
检测和确认。
7. MAH向生产委托方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并进行结算。
5. 协作和沟通
MAH和生产委托方应确保及时、准确和有效的协作和沟通,以保证委托安排顺利执行。双方应定期开展会议或电话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交流进展情况。
6. 附则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MAH和生产委托方之间的所有委托安排。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合同责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
指南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22
•【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22.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通告
2022年第20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做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国家药监局
2022年3月22日附件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时提供指导。应用本指南的各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经协商选择适用本指南中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质量协议的制定;必要时,也可以增加本指南之外的相关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已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在开展正式的委托生产活动前,为参与签订《质量协议》的各方提供指导。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建议按照采购来进行管理,对于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如经双方协定,也可参照本质量协议的指南进行制定。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的全过
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并保证药品的技术质量及价值。本《指南》专门针对中国政府规
定的药品制造、委托加工等相关业务若干质量要求,仅用于指导各药企实施质量管理。
一、原辅材料
1.确定原辅料购货单位及供货合同,并确保原辅料实施品种经验证,满足药品生产需要;
2.采购检验及检验记录完整,检验证明符合GMP要求及相关规定;
3.根据采购检验结果,原辅料应现场接收,验收时予以重点检查;
4.注意把握原辅料的质量趋势,每批物料质量及安全性的指标稳定可靠;
5.对容易变质的原料应及时使用,以免造成不良反应;
二、生产环节
1.生产过程中只有经过质量保证部门审核并核发生产批准文件(CPF)方可生产;
2.每批次药品只有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批次进行生产,严格按照SOP要求进行操作;
3.过程中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控制实施防止措施;
4.对于特殊工艺(特殊原质料,特殊反应等)生产,应采取特殊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5.生产车间根据生产特点,设置实验室,并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生产质量;
三、成品管理
1.参照GMP要求进行成品管理;
2.实施成品质量全过程把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装物及包装材料设备的残次品产生;
3.确保药品成品质量的水平,以符合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4.持续改进成品出库管理流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及时出库;
四、管理体制
1.强化职责划分,以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质量管理执行到位;
2.构筑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确保质量管理达到GMP要求;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2024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影响力;乙方是一家具备一定生产能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能够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服务。为了明确双方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医疗器械:指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1.2委托生产:指甲方将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委托给乙方进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生产任务。
1.3质量协议:指甲乙双方为确保产品质量,明确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的本协议。
二、委托生产内容
2.1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委托乙方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具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见附件一。
2.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2.3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
三、质量要求
3.1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等应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进行生产。
MAH委托流程概要
一、委托流程概要
1、MAH持有人委托质量审计
持有人应该就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审计,包括中国GMP 或各国GMP相关要求,可按FDA六大系统(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仓贮、设施设备、包装标签)来审,最后确认受托企业是否有能力和合规接受委托业务,并出示审计报告。如受托企业基本符合,开出整改缺陷,督促整改到位。
对受托企业的审计,阿郎社员认为最好是MAH持有人有能力自己做,如果不行,可以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一般是根据委托产品的复杂程度,可以是几天,但主要是要配备有能力的人来进行。
2、MAH委托双方签订质量协议
双方组建项目组,讨论质量协议的细节内容,界定三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包括物料/产品采购、取样、检验、放行;留样、加速、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场地;主要GMP文件(质量标准、工艺规程、产品标签、说明书、偏差、变更、OOS、CAPA、验证、风险评估等)的存档、签批、汇报流程;后续持续工艺验证、年度质量回顾、投诉、不良反应、退货、药物警戒等各方的责任),最终双方质量负责人签订质量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3、物料供应商审计
按照双方流程起草签批原辅包供应商审计文件,完成审计及日常的评估维护,主要供应商最好由委托双方一同参与评估和现场审计。要有审计报告,并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和档案,有建档转移手续。
有些MAH持有人认为自己质量体系没有这方面人员,没有能力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只交给受托方生产企业来进行审计?关于这点,课后大家也可能就此讨论一下。
4、技术转移
由MAH持有人起草技术转移方案,经持有人(和/或研究方)、受托双方共同确认签批转移方案,细化转移所有事项,如验证批前要完成检验方法学的转移,还有委托方需完成转移技术和质量控制资料,如:产品技术转移报告、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物料供应商目录等资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药品委托生产
质量协议(模板)
如果一个MAH选用了一个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来实施药品生产中所有的生产操作(包括加工、包装、保存和检测),则MAH的质量部门要负责批准和拒收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受托场所也需要符合GMP和相应的法规。
1.目的、范围
(要提供的委托生产服务的基本信息)
2.定义
(定义以确保双方对质量协议中术语的含义是准确的。)
例如:
持有人:本协议中持有人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即为持有人,持有人为委托
方。
受托生产企业:本协议中接受持有人药品委托生产的一方为受托方。
批记录:包含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批销售或发运记录。
物料: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
例如: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
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
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产品: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生产:包括加工、包装、保存、贴标操作、检测和质量管理部门的操作。
3.生效日期和终止
1)本协议适用于**产品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协议一式八份,乙方三份、甲
方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双方签字盖章且MAH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生产批件之
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3)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变更与解除此
协议。
4)若协议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
4.争议解决
(解释各方要如何解决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分歧和其它问题)
例如:
1)在有效期内双方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1. 质量标准:双方应根据相应的国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标准制定生产流程与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要求。
2. 质量控制:委托方应对生产当中的环境、设备、工艺流程及产品进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消毒等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3. 运输与储存:双方应共同制定生产后的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方案,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且在储存过程中维护其性能和质量。
4. 检验与测试:双方应共同制定生产产品的检测方式,包括成品检验及原材料进货检验等等,并严格按照制定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与测试。
5. 保修与售后:双方应共同制定生产产品的售后服务要求,包括售后维护方案、维修保养方案、退换货方案等等,以保证用户能够得到满意的售后服务。
6. 知识产权:双方应明确产品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委托方享有相应知识产权,并严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7. 法律责任:双方应明确生产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并建立风险提示机制,提高法律意识及法律风险意识,避免因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8. 保密协议:对于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方案、生产流程、设计图纸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9. 合同条款:以上的各项事项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具体明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保证协议的顺利执行。
10. 其他:在协议制定过程中,双方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尽可能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妥善的解决方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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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附件1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
—1 —
求,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质量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协议应当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各项质量责任,并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质量协议中确定技术质量直接联系人,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确保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质量协议的起草应当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订。
MAH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MAH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导言:
委托生产是一种将制造过程交由另一家公司负责的业务模式。制药公
司作为主授权持有人(MAH),将生产药品的职责委托给合作伙伴,这种
合作关系需要通过质量协议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符合法规要求。本指南旨
在提供一份MAH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编写指南,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保证药品质量和合规性。
一、协议范围和目的(约200字)
在协议的开头,应明确协议的范围和目的。协议的范围应涵盖双方的
责任和义务,并指定委托生产的药品范围,包括药物种类、生产工艺、规
格等。协议目的是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同时确保合规性。二、委托生产(约200字)
在委托生产条款中,应明确主授权持有人将药品生产工艺和技术转移
给合作伙伴,并要求合作伙伴在生产过程中符合一系列的质量控制要求和
法规要求。同时,还应规定合作期限和终止条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约300字)
合作伙伴应根据主授权持有人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标准操作程序(SOP)、质量
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主授权持有人应有权审查和批准质量管理体系,并在
合作过程中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
四、技术转移和文件管理(约200字)
合作伙伴应接受主授权持有人的技术转移,并建立适当的文件管理系统,确保技术转移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主授权持有人应提供技术文件和相
关培训,同时有权审查和审核合作伙伴的文件管理系统。
五、质量控制和检验(约300字)
合作伙伴应建立适当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并执行主授权持有人提供的
质量控制检验要求。主授权持有人应有权进行质量控制检验,并对实验室
(完整版)MAH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浙江)
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申请人和持有人是指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
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并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的,可以申报成
为持有人。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多个申请人联合申请注册药品的,可经所有申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推举1个申请人申请成为持有人。
第四条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生产,也可以由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合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
第五条试点品种范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审评审批的仿制药,以及《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
《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在2016年5月26日以后批准上市的、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最新版】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质量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协议应当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各项质量责任,并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质量协议中确定技术质量直接联系人,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
行沟通。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确保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质量协议的起草应当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订。
MAH质量协议范本
本质量协议依据 GMP 法规,相关国家和/或国际法规要求制定。协议中任何内容都不得限制双方遵守 GMP 和相应法 律法规的义务。
质量协议一直有效,直至委托加工协议被终止、到期或取消。当本协议的内容和委托加工协议相冲突的时候,有关质 量事宜需以本协议为准。委托加工协议被终止、到期或取消后,质量协议中关于文件保存、审计的权利和投诉处理部分依 然有效。
3. 保密性
双方需同意不得将本质量协议相关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被监管机构要求时,双方可以提供本质量协议。
4. 双方关键联系人
姓名/职位 ##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经理 ##质量管理部 **质量负责人
联系方式
5. 质量职责表
序号
要求
##
**
1 法规符合性
持有所有法规要求的有效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GMP 证书、生产许可证、消
存储条件以及原因
• 系统的跟踪和安排稳定性样品
9.4
• 项目批量选择的标准 • 安全性、有警示的、合格的密闭系统
√
• 数据的收集
• 统计分析能力
• OOS 和 OOT 调查通知机制
• 数据汇总和分配
• 年度稳定性报告
9.5
书面程序描述存储和处理样品的稳定性。这些程序将包括实际存储条件的验证 计划,稳定和每年的稳定性样品的外观检查。
MAH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MAH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应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4.4.2受托企业应根据委托生产协议要求生产药品,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4.4.3受托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4.4公司和受托企业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药品供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5质量控制
4.5.1公司和受托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5.2受托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4.5.3公司和受托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质量监测和评估,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6变更控制
4.6.1公司和受托企业应建立药品变更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设备、工艺、质量标准等进行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变更控制。
4.6.2变更控制应包括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批准、变更实施和变更记录等环节。
4.6.3变更控制应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药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规程的实施,有助于明确公司和受托企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质量责任,保障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委托生产行为,促进药品生产质量的提高。
4.4.1 受托生产管理
4.4.1.1 受托企业应按照确认计划对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和检验相关的厂房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状态进行确认,并在确认有效期内对生产工艺、清洗程序、分析方法等相关验证进行验证,并在验证有效期内。
药品经营活动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药品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一、制定目的
为保证药品经营活动中药品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委托方和受托方(以下简称双方)通过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质量协议双方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X代理人(以下统称MAH)委托销售、储存、运输时,双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参考。
本指南也适用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时,双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参考。
三、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有关术语和定义如下,供药品经营活动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质量协议时参考:
(-)委托协议:指在药品委托销售、储存或运输时双方签订的商业协议,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包括合同责任与赔偿、定价和成本、知识产权纠纷、保密协议、合同签订与协议修订、检查与质量审核、信息的共享与数据保护、纳税、合
同终止、双方签字等。
(二)质量协议:药品委托销售、储存或运输关系所涉及各方主体之间遵循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监管部门规定等,有关双方质量责任,销售、储存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质量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沟通机制与变更控制等内容进行全面约定的书面文件,以保证双方有效履行药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三)药品供应链: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核心,通过对药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有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药品或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提供给用户的上游与下游组织所形成的一个整体功能网链结构模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申请人和持有人是指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
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并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的,可以申报成
为持有人。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多个申请人联合申请注册药品的,可经所有申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推举1个申请人申请成为持有人。
第四条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生产,也可以由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合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
第五条试点品种范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审评审批的仿制药,以及《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
《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在2016年5月26日以后批准上市的、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
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或者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
按新标准审评审批的仿制药,是指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具体包括:在2016年5月26日以前已经批准上市的,并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
第六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
药品注册申报审评审批期间,原料药、生物制品等按品种进行GMP认证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可委托符合GMP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试验用药品。
第七条申请成为持有人的程序:
2016年5月26日后的新注册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
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第八条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变更持有人、申请人或生产企业的,需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18项规定程序,提出补
充申请,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以下简称国家总局)。
第九条上市药品如由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申请人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第十条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或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性文件、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证明性文件、药品监测与评价工作文件以及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申报资料要求及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人、持有人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申请人、持有人在药物研发、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GLP、GCP、GMP、GSP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影响试点药品质量相
关因素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最终成品的上市放行。与受托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有效对接与管控,制定符合药品GMP、GSP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省局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流通前,向省局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承诺在药品上市流通前提交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
持有人应当提交分别与受托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之间的书面合同原件。
第十五条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等,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六条持有人应当在试点期间的每年年底及试点结束前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产品生产销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履行义务、接受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十七条受托药品生产应符合药品GMP要求,受托药品流通应符合药品GSP要求。
受托生产、流通企业应诚实守信,严格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流通,履行与持有人的委托合同及质量协议。
第十八条试点品种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并且注明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
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试点品种药品的说明书、包装标签中应标明持有人信息、生产企业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