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二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条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以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外国人犯罪案件;(三)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四)走私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下列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四)其他需要备案审查的案件。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受理第九条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内勤负责。
内勤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一)侦查机关(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备,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刑事案件质量跟踪审查表》;(四)《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是否列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1、受案。
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予以接受,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受案的结果是:决定受理或决定不受理、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初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
初查的结果是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立案。
3、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4、侦查: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协助追捕,技术侦查等。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侦查终结。
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或者不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而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审查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结侦查的行为。
(4)中止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暂时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
6、补充侦查:(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什么是程序?程序可以指一序列的活动、作业、步骤、决断、计算和工序,当它们保证依照严格规定的顺序发生时即产生所述的后果、产品或局面。
——可以看出,程序是一系列的活动,是严格的按照顺序执行以达到所预期的后果。
对照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就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或者说是法定的程序,执行一系列活动,以达到破案的目的。
什么是侦查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
侦查程序一般都是指法定侦查主体(有的国家仅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人员去发现、提取、保存、审查和判断证据材料,根据认为确实且充分的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对认定有罪的案件要证实其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对其正确审判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
——我认为,这个侦查程序的概念和程序的概念是相互印证的。
侦查程序就是按照:立案——侦查决策(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侦查取证(发现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侦查终结这个既定的过程发展的。
侦查程序的目的,就是达到证据查清,嫌疑人归案这一破案标准制定的。
由此可见,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从立案开始,有些书上认为,还有侦查前程序,就是受案和审查。
但是,我国的侦查程序,究竟是从立案开始还是受案开始?从受案到审查,侦查机关由于形势紧张,可以采取一些侦查措施,所以我感觉,我国的侦查程序,其实应该从受案开始。
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一)侦查权的分配中国实行的这种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制度,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侦查的。
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除了在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诸环节上可以进行审查以外,一般并不采取任何具体的同步侦查行为。
(二)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程序相比,中国的侦查活动(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法院既不参与侦查活动,也无权对侦查行为实施授权和审查。
职务犯罪侦查包括哪些主要程序?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职务犯罪侦查包括哪些主要程序?案件的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
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近几年,国家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力度很大,公民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后,应当及时报警。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展开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就进入到案件侦查程序。
经侦部门是具体的办案部门。
那么职务犯罪侦查包括哪些主要程序?下面为大家做个分析。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程序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案件的受理2、初查和立案;3、侦查;4、审查逮捕。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谈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怎样的一、立案阶段1.案件发现:案件可以通过群众举报、警务巡逻、监控录像等途径被发现。
2.初步核实:办案单位会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案情,确认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处理方式。
3.决定立案:根据初步核实的结果,办案单位会决定是否立案,并由一名或多名刑警或检察官负责承办具体案件。
二、侦查阶段1.制定侦查计划:侦查人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况和证据等,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包括相关人员的调查、资料的收集等。
2.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会通过询问、调查、勘验等方式,收集和核实相关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物证、鉴定证据等。
3.审查调查:侦查人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审查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和陈述,以及其他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4.取证活动:侦查人员根据侦查计划,采取相应措施,比如搜查、抓捕、扣押等,以获取必要的证据。
5.犯罪嫌疑人审讯:侦查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获取他们的口供和证词等。
三、审查阶段1.综合评议:侦查人员会对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议,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2.立案决定:审查部门会根据综合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可能会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3.起诉决定:如果审查部门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将制定起诉书并提交给法院,决定是否起诉被告人。
四、审判阶段1.法院受理:法院会受理起诉书,并组织一名或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审理计划,安排开庭,并邀请各方出席。
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会进行证人的传唤、证据的质证和争辩等活动。
3.判决宣布:法官认真审议案件,并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然后将判决宣布给庭审参与人员。
4.上诉程序:对于不满判决的一方可以进行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五、执行阶段1.刑期执行:被判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上诉或上诉未被支持,将执行刑罚,如入狱、缓刑等。
2.罚款缴纳:被判罚款的被告人需要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缴纳罚款。
侦查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侦查的一般步骤和方法侦查是犯罪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的重要过程,它包括许多步骤和方法。
以下是侦查的一般步骤和方法的详细解释。
1.确定目标:侦查的第一步是确定目标。
这可以是一名嫌疑犯,一项犯罪活动,一个组织或一个事件。
确定目标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因为它将指导后续步骤和方法。
2.收集情报:收集情报是侦查的核心任务之一、情报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包括调查和侦查员自身的情报收集工作,以及与其他执法机构、证人和相关人员的合作。
在收集情报的过程中,侦查员需要保持机密性和准确性,以确保获得可靠的信息。
3.分析情报:在收集到足够的情报后,侦查员需要对其进行分析。
这涉及到整理、验证和解读收集到的信息,以便获得有效的指导侦查的线索。
分析情报需要侦查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得出准确的结论。
4.确立工作假设:在分析情报的基础上,侦查员需要建立一个或多个工作假设。
这些假设将指导后续调查活动的重点和方向。
工作假设应该是基于可靠的证据和合理的推断,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制定调查计划:基于工作假设,侦查员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调查计划。
这包括确定所需的资源、时间表、调查方法和必要的许可证。
调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6.实施调查活动:在调查计划制定完成后,侦查员需要实施各项调查活动。
这可能包括访问相关人员、分析证据、进行现场勘查、监视和侦察等。
在实施调查活动的过程中,侦查员需要保持合法性和操守,确保侦查工作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7.收集证据:侦查的目标之一是收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指控和起诉。
证据可以是物理证据,如指纹、DNA等,也可以是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资料。
侦查员需要确保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合法和可靠的,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承认。
8.分析证据: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侦查员需要对其进行分析。
这涉及到整理、对比和解读证据,以确定其与调查目标之间的关联和重要性。
分析证据是为了确定证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以便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职务犯罪专题-9:合法讯问被调查人和询问证人
职务犯罪专题-9:合法讯问被调查人和询问证人合法讯问被调查人和询问证人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简称供述)与证人证言(简称证言)在形式上是十分类似的,放在一起有利于讲清楚。
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两种形式。
主要形式是讯问笔录,补充形式是亲笔供词。
1、取得时间段决定刑事调查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时。
2、讯问人身份和人数讯问人是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人员。
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3、讯问使用的法律手续和地点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到指定地点讯问的,同时通知家属。
第一次讯问时出示工作证和传唤证并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到留置地点讯问,出示工作证;被逮捕的被调查人,到看守所讯问,借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提讯证(票),出示工作证。
采取留置被调查人和逮捕措施的被调查人不得在留置场所外或者看守所外讯问。
4、传唤的时长和权利保障传唤被调查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传唤被调查人,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讯问时长和时间段讯问一般应在7时至22时内进行。
下列情况除外:第一,第一次讯问;第二,未被采取留置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被调查人,距上次传唤结束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
一次讯问可以制作多份讯问笔录,但是讯问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0个小时。
连续讯问达到3个小时的,应暂停讯问,给予被调查人至少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讯问跨越午、晚饭时间的,应当暂停讯问,让被调查人休息、提供饮食,休息、饮食情况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暂停讯问的时间不计入讯问总时长。
推荐用语“现在是某日某时某分,暂时停止讯问,你休息一下”,“现在是某日某时某分,继续讯问”“现在是某时某分,暂时停止讯问,你休息一下,吃饭。
职务犯罪侦查什么意思
职务犯罪侦查什么意思随职务犯罪作案⼿法、犯罪⼼理以及特点规律的变化,现在的职务犯罪更加的⾼明就需要进⾏侦查。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清楚职务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这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犯罪侦查什么意思职务犯罪侦查指的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作⼈员等国家⼯作⼈员是否利⽤已有职权,进⾏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为的相关证据,⽽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相关知识: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国家机关⼯作⼈员、⼆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作⼈员、三是⼈民团体中的⼯作⼈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为⼈对其⾏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种⼼理与⼼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是利⽤职务之便;⼆是滥⽤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或不正确履⾏职务。
职务犯罪,划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贿罪、6、对单位⾏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包括:1、滥⽤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员罪、5、国家⼯作⼈员签订、履⾏合同被骗罪等。
看完本⽂的内容之后,⼤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都清楚了吧,这是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
此外,我们对于职务犯罪也需要有深⼊的了解,要了解清楚其中的分类以及构成要件,本⽂也有相关介绍。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定
⼈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作的规定⽂号:⾼检发办字[2015]32号颁布⽇期:2015-08-14执⾏⽇期:2015-08-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第⼀条为规范⼈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作,提⾼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强化监督与制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作,研究法律适⽤问题,对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以下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介⼊侦查:(⼀)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贪污贿赂案件或者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渎职侵权案件;(⼆)上级⼈民检察院等单位督办、批办和交办的案件;(三)在当地有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案情重⼤、疑难、复杂,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等⽅⾯存在重⼤分歧的案件;(五)其他需要介⼊侦查的案件。
第四条侦查监督部门介⼊侦查,⼀般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案后,报请审查逮捕前进⾏。
公诉部门介⼊侦查,⼀般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终结前进⾏。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案后介⼊侦查。
第五条侦查部门可以提请本院或者上⼀级⼈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侦查,侦查监督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应当介⼊侦查。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派员介⼊本院和下⼀级⼈民检察院的侦查⼯作。
第六条侦查部门可以商请或者报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诉部门介⼊侦查,公诉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应当介⼊侦查。
公诉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派员介⼊侦查⼯作。
上级⼈民检察院⽴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在下级⼈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由承担审查起诉职责的⼈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上级⼈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指导下介⼊侦查。
第七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备检察官⾝份的⼈员介⼊侦查。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一、受案1.1受案流程图1.2受案流程描述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
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
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
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
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2.1初查流程图2.2初查流程描述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
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
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
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一、概述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衔接工作的规范化要求和指引,旨在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和起诉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阶段的衔接工作1.调查对象的明确性在进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时,必须明确调查对象的身份、职务及犯罪事实,对于可能涉及的其他人员也要进行梳理和确认,以便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工作中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调查。
2.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监察调查阶段,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确保证据完整、真实、准确,为审查起诉提供充分的依据。
3.案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对于职务犯罪相关的案件材料,要按照法律程序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4.情况通报和沟通协调监察调查阶段要及时进行有关情况的通报和沟通协调工作,与审查起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做好案件移送准备工作。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工作1.案件移送的流程和要求监察机关在完成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工作后,要根据程序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机关,确保移送流程合法、规范,并且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2.案件移送材料的完备性监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要提供完备的案件移送材料,包括监察调查报告、证据资料、有关人员的主要情况等,以便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后续工作。
3.协助审查起诉机关的工作在移送案件后,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审查起诉机关进行相关工作,包括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回答审查起诉机关的询问,提供补充材料等。
4.审查起诉机关的处理意见审查起诉机关在受理移交案件后,要依法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与展望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的实施,对于规范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衔接工作的有序进行,可以有效保障各个阶段案件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调查流程解析
刑事案件调查流程解析刑事案件的调查流程是指在发生刑事犯罪行为后,执法机关进行案件侦查、证据收集等一系列程序化操作的过程。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调查流程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了解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机制。
一、立案阶段刑事案件的调查流程起始于案件的立案。
在报案后,执法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一旦确定立案,执法机关将制作立案登记表,并给予案件一个唯一的立案号码。
此外,相关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也会被记录在案。
这一环节的完成,意味着调查程序的正式开始。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措施的采取在刑事案件中,执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侦查措施,以获取案件相关的证据和线索。
这些措施包括传讯、搜查、调查取证等。
传讯是指执法机关对参与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对嫌疑人的人身、住所、车辆等进行搜查,以寻找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是指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勘验现场、取证等方式,积极收集和保护案件的物证和证人证言。
2. 证据收集和固定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要积极收集、固定和保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证据收集需要依法采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检验鉴定书等,以及鉴定、现场拍照和录音录像等物证。
所有证据都需要进行鉴定、保管,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嫌疑人的传讯和羁押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传讯。
在传讯过程中,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并有权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如果嫌疑人被认为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销毁证据或继续实施犯罪,执法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羁押措施。
三、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结束后,执法机关需要对案件的证据、侦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起诉。
审查起诉的任务是核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定是否满足起诉条件和起诉证据的规定。
如果执法机关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起诉证据,就会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程序就会由执法机关转交给法院。
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程序的思考
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程序的思考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任何刑事诉讼均须经过立案这个环节才被视为合法程序。
在现实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却把立案当作一种具有证明犯罪,确认犯罪的具有实体性意义的诉讼活动来看待,通过大量的初查工作,待取得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后,才作出立案决定。
这种立案方式在现在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居于主流地位,但是在刑诉法修订以后这种立案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甚至与刑诉法的规定相违背。
在当今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结合高检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如何更新职务犯罪侦查立案观念,以利于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并进行了以下思考,略陈浅见。
1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立案工作的问题及其弊端1.1职务犯罪侦查惯用“以人立案”模式的弊端。
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将其分为“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两种立案方式。
所谓“以人立案”即以一定的犯罪嫌疑人为立案对象的立案;“以事立案”即以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或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为立案对象的立案。
在现实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以“以人立案”方式立案侦查的,坚持这种方式是有其内在原因的。
职务犯罪通常具有犯罪隐蔽、举报事实不确定的特点,这就造成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通常都具有明显的后果,如杀人、放火、投毒等,而一旦职务犯罪被发觉,往往是和具体的有职务的嫌疑人相联系的,所以检察机关通常以“以人立案”方式来立查自侦案件。
但是在实践中仅仅采用这一种方式立案已经显示出其局限性,刑诉法规定了两种立案方式,而在实践中却畸重于其中一种,显然不符合实际办案需要的,现实中由于“以人立案”方式的局限,往往令许多具有明显的犯罪事实的线索因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被束之高阁,既放纵了犯罪人又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失去信任,与刑诉法要求“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任务是不符合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4•【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关键词:刑事立案;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审判权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后要移交司法機关审查起诉、定罪量刑,这就要求建立完善调查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立案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即通过对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的审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是法律赋予公检法三机关特有的权力,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案权。
首先,根据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因此,监察委员会无权就职务犯罪进行刑事立案。
其次,《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这里的立案调查包括职务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形,并不必然涉及刑事诉讼。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比较赞同陈卫东教授的观点,即在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的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
二、职务犯罪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审查起诉权。
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既要审查实体问题、证据问题,也要审查程序合法性。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论职务犯罪的初查
论职务犯罪的初查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逐渐形成的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诉讼概念。
一般地说,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调查,以获取证据,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它是不同于纯粹的书面审查和立案后侦查的一种特定办案环节和办案方法。
[1]一、初查的必要性初查,既是一种特定的诉讼活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它直接关系到立案质量的高低和社会效果的好坏,所以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和加强初查工作。
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错误倾向,即:在思想认识上对初查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案件线索查实查不实与立案无关紧要,把初查仅仅理解为公开的核查,缺乏保密意识和组织指挥意识,初查方法过于简单,接到举报线索后,随意派员找举报人或举报单位进行公开核对,有时甚至直接找举报人进行核对,结果打草惊蛇,造成案件初查成功率低下等。
所以实践中,加强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只有搞好初查工作,才能提高查案工作的针对性。
初查,一方面是对举报线索进行消化和筛选;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初查获取犯罪证据,发现扩大线索,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我们在审查举报材料时,要对线索进行分类排队,严格进行筛选,认真分析举报事实是否可靠,是否有立案价值,是否属辖内案件。
然后,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树立秘密、迅速,及时准确地提取证据的意识,查微析—1—疑、扩大战果,以提高查案工作的针对性。
(二)只有搞好初查工作,才能提高对案件的组织指挥意识。
实行初查制度,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登记选排,由专管内勤会同科局长、主管检察长共同审查研究确定是否具有调查价值,如果有查案价值,大要案由检察长指挥,一般案件由主管检察长指挥,统一由科(局)长带领精兵强将进行突击侦查,以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查案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对案件的组织指挥意识。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页眉可删)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案件的受理;二、初查和立案;三、侦查;四、审查逮捕。
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国的司法机关,以案件的处理为自己的工作。
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时,要制作相应的比准受理书,并将这个交由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概念的,两个机关处理的案件类型是不同的。
通常,一个案件,一般的法院难以判决的,会交由检察院进行审判。
那么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一、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第四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本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本院侦查。
本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有和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院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第二章受理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四)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五)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七)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八)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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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上级院交办、有关机关移交以及办案中自行发现。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二、案件初查
(一)、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由部门负责人建议,层报反贪局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案件初查。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2、初查手段: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被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初查结果处理程序
1、立案: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提请立案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2、不立案: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3)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
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初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三、立案侦查
(一)、立案侦查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提请立案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批准立案后,由侦查部门进行侦查,侦查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2、侦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依法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
传唤应当出示传唤证及侦查人员的工作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询问证人、被害人: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需出具询问文书,由证人、被害人签字,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供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机关提供证言。
其中,到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勘验、检查:进行勘验、检查,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为了查明案情,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4)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经检察长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
(5)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侦查人员可以凭借介绍信、调取证据文书、扣押文书等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其中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需要经检察长批准。
(6)查询、冻结:侦查部门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7)鉴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8)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9)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公安、国安)执行。
(10)通缉: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四、侦查终结
(一)移送审查起诉:侦查部门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由反贪局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二)移送审查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审查不起诉。
侦查终结报告和不起诉意见书由反贪局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三)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