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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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

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

验工位,依次排队查验;在查验工位完成查验后,引导车辆有序进入停车区停放;并提示、引导群众进入业务大厅办理后续业务。

第八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设置公示栏,公示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查验流程图、查验标准、查验员信息及举报、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安装与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远程监管中心相接的视频监控设备,保证市(州)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远程监管中心能实时、清晰、全方位的监控查验区域。机动车查验区的视频监控能有效记录被查验车辆的整体情况及查验过程。机动车查验区的监控系统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应能至少保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

第十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设置免费拓号点,设置明显的免费拓印提示标牌,并安排专门人员为车辆提供免费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服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合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便于取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查验区内设置的标牌均应参照公安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公交管[2007]102号)要求,设置统一的外观,其背景应采用警蓝

色主体底色,指示性文字均应采用白色简体中文。在少数民族地区,可在中文字体旁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标牌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不倾倒。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结合实际需要安装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整备质量称重装置、地沟等便于开展机动车查验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在查验棚(车间)内设置具有降温保暖效果的气温调节设施设备、通风设备等,以改善查验区域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查验员开展上门服务查验时,所选择的临时查验区查验工位场地的硬化条件、光照条件应当满足查验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上门服务查验时应使用专门的临时查验工位编码标识座牌,座牌为正三角形标牌式样,边长为50厘米,座牌底部或背面可有底座、支架等以便于摆放(座牌式样参见附件5)。上门服务查验时将临时座牌放置于待查车辆的左侧前轮附近不遮挡车辆的适当位置,并拍摄入车辆行驶证照片中。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机动车查验区内可安排业务导办咨询人员,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并可设语音播报系统、电子显示屏等音视频播放系统,便于进行相关信息、查验进度、查验结果公示以及查验过程的播放。

第十八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至少配备一个查验工具箱(柜),工具箱(柜)上应标注(或喷涂)“查验工具箱”

或“查验工具柜”字样。查验箱内工具应放置有序、便于取用。只开展9座以下乘用车注册登记和办理报废监销的查验区,可不配置查验工具箱(柜)。

查验工具箱(柜)内应配置橡胶手锤、金属长卷尺(30M)、平面放大镜、铅锤、砂纸、除锈剂、脱漆剂、手套、刷子、轮胎气压表、透光率计、轮胎花纹深度尺、内窥镜。

开展中型以上货车查验的查验场工具箱(柜)还应配置以下设备或工具:激光测距仪、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装置、紫外荧光灯、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

第十九条机动车查验区应配备查验员的随身查验工具包,工具包上应标注(或喷涂)“查验包”或“查验工具包”等字样。查验包应便于携带,包内工具便于取用。

查验工具包内应配螺丝刀、小橡胶锤、强光手电、车架号拓印纸、金属卷尺(不小于5M)。

第二十条公安窗口单位所属的查验区应为查验员配备执法执勤记录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属的查验区应为查验员配备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必须佩带执法执勤记录仪或视音频记录装置,确保准确记录查验过程。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查验区要配备与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联网的查验智能终端(PDA),并确保使用查验智能终端(PDA)开展车辆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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