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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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摘要:

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阶段。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证人出庭问题上的规定比原来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下面就新刑诉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进步性、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论述。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进步性问题完善措施

一、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就其所知如实陈述,回答质询的行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是实现控辩式审判方式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阶段。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多年来,我国的审判实际上是以书面证言为中心的,这也是在实践中证人一般不出庭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包括警察在内的各种证人,一般都不出庭,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证人都不愿意出庭,因为在法庭上要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有可能处于一种尴尬或者难堪的境地。其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证据制度的系统规定,仅是在各部门法中散见零星的对于证据的片面规定,法律规定方面的欠缺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种种弊端,极大的阻碍了公正司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实现。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创新

(一)明确应当出庭作证范围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问题,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的规定比原来的刑诉法更加符合诉讼要求,适应诉讼规律,明确规定了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尽作证义务,出庭作证;凡是证人证言都要接受法庭控辩双方质证;还规定了伪证和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上,在保留原来比较理想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同时满足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有争议的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法官裁量。经过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可基本确定应出庭证人名单并通知出庭。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的,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条款,司法机关

对于证人不出庭无可奈何。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说,新法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

以拘传的方式强制证人到庭,是处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但不等于传统的“亲亲相隐”入法,因为近亲属依然不享有拒绝作证权,依然负有作证义务。

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尤其是强制到庭后继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证人予以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因为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律明确的处罚方式是轻则予以训诫,重则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

为鼓励和引导证人出庭作证,打消其作证的后顾之忧,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包括人身安全保护和财产权益保护,具体体现在:(1)人身安全保障

对出庭作证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主要体现在新刑诉法第62条,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对于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考虑到警力现状,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是对于保护的对象,不限于证人本人,还包括其近亲属。证人的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也可以向公检法机关请求保护。三是保护的措施具体且注重预防性保护,比如,不公开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新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予以特别人身安全保障有助于减少证人因害怕出庭作证后打击报复的顾虑和畏难情绪,也从法律层面给予了证人必要的人身保障。这是旧法所未涉及的。旧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但基本上流于形式,这与法律缺乏对证人的相关保护制度不无关系。因此,新法吸取了这一教训,并结合司法实践与域外经验,强调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特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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