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018-2019-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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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以下的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相关
文章,一起来看下吧。
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
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
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
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政府确定。
县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对上位法未作出的规划内容进行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以下城乡建设活 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构)筑物工程;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建设;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五)城市雕塑、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 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 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
五、特别强调规划实施的各个细节
共七节 三十六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一般规定 建设项目选址 建设用地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 规划条件 临时建设
六、明确规定规划条件的内容及修改程序
第六节 规划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 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 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 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 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规划条件。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改)
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元市城乡规划局昭化分局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规划目的意义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总之,我省正处于经挤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变化,结合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我省原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在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能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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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贪大求洋,盲目扩大发展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在《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一下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以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使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属于纲领性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的程序
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2.2.1 总体规划
2.2.1.1 市域总体规划
2.2.1.2 区域总体规划
2.2.2 分区规划
2.2.3 细部规划
2.2.4
2.3 专项规划的编制
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
第三章规划实施
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
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
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1.4 工程竣工验收
3.1.5 开业经营
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1 规划管理机构
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
4.1.3 规划行政部门
4.2 规划管理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5.1 违法行为的认定
5.2 行政处罚
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
5.2.2 罚款
5.2.3 责令改正
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
5.3 赔偿责任
5.4 监督管理责任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
3.1 土地使用权纠纷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调整原则
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1条例发布
2内容介绍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1]
2内容介绍
第一章
总结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
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相关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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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政府确定。
县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为公园城市建设提供规划保障——四川省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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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作为公园城市的倡导者,四川省成都市将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确立为发展目标。当前,成都正在着力构建公园城市规划建设
体系,加快推动公园城市规划建设。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方面,成都以公园城市建设为引领,积极贯彻落实城市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完善控规编制审查机制,形成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管理体系。
形成“三位一体”控规管理体系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成都市形成了以“四个一”为系统支撑的“三位一体”控规管理体系。“四个一”,即建立一套管理制度、构建一套技术标准、搭建一个平台,形成“一张图”。在此基础上,形成“控规图则+技术规定+城市设计”的“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实现刚性管控与弹性引导的有机结合。
建立分级分类控规审查机制
成都市下辖23个区(市、县),分为中心城区、东部城区和郊区新城。该市实行分级审批负责制,中心城区控规由市政府审批,东部城区和郊区新城控规由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审批,并建立了与之相匹配的分类编审机制,提高了控规编审效率。
根据调整的内容和深度,成都市将控规调整细分为修正、优化和修改三类。其中,控规修正是对控规编制中存在的技术错误及误差进行修正;控规优化是为更加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对局部规划用地布局、规划技术指标等控制性要求进行调整,如通过减少住宅、商业、商务、娱乐等开发用地,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等;控规修改则是除以上
两种情形外,对规划区域功能、结构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重要规划内容进行的调整。
其中,控规图则和技术规定是规划管理的依据,重点对规划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路网及绿地等进行管控。技术规定根据总体规划的管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单、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峻的地区。要严格操纵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都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都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差不多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都市规划治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都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都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都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都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都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都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他与都市规划治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都市规划治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都市的都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都市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依照项目治理权限,应有相应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单、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峻的地区。要严格操纵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都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都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差不多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都市规划治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都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都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都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都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都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都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他与都市规划治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都市规划治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都市的都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都市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依照项目治理权限,应有相应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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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05号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
2016年3月17日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城镇地下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建制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川省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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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7] 第208号
(2007年4月3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
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
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
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
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