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国家豁免⼀般指⼀个国家不受另⼀个国家的法院管辖,其在该外国的财产免受诉讼保全或强制执⾏。
国家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两个⽅⾯:(1)管辖豁免,指任何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未经⼀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该国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任何他国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任何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对其他任何国家的起诉。
(2)财产执⾏豁免,指任何他国法院未经⼀国同意,不得对该国财产⾏使诉讼保全,或者将其财产加以扣押或强制执⾏。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依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
国际法规定“平等者间⽆管辖权”,这是国际法的⼀项基本原则。
因此,根据这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任何⼀个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在19世纪中期⾄末期,由于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益增多,欧洲少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相继采取了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范围予以限制的做法,主张把国家⾏为区分为主权⾏为和⾮主权⾏为,对前者仍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对后者则不适⽤。
其主要理由是:(1)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同⾏为是属于私法性质的⾮主权⾏为,应同主权⾏为区别对待;(2)在国际经济合同⾏为中,合同双⽅当事⼈的法律地位理应平等,作为合同当事⼈⼀⽅的国家不应在处理合同争端时因主张豁免⽽使另⼀⽅当事⼈居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样在国际上就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和实践。
所谓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为还是私法上的⾏为,除⾮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
英美原来是采取这种⽴场的。
所谓限制豁免是只对外国公法上⾏为给予豁免,对私法上的⾏为则不予豁免。
许多西⽅国家,如奥地利、⽐利时、德国等都采取这⼀⽴场,英国、美国后来也逐渐转向限制豁免。
限制豁免论并⽆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实践上也会遇到困难。
其关于主权⾏为和⾮主权⾏为的划分很不科学。
国家的商业⾏为看来似属私法⾏为,但实际上最终同⼀国的军事、政治、外交等有关权⼒的⾏使是分不开的。
加之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活动错综复杂,在实践上也难以划分主权⾏为和⾮主权⾏为。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作者:徐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课题,其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该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平等和独立。
关于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长期存在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争议。
本文拟对通过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发展作简要概述,重点探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理论之争,在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在国际事务中保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8-02作者简介:徐龙(1988-),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
从概念分析,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国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二、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理论之争国家豁免理论发展具有历史性,当前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理论之争,但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其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而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已逐渐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一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应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属于主权行为和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应享有豁免[2]。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主权豁免1 概述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及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虽然国家主权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却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对立的理论和实践。
2 主权豁免的范围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按照《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利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5)豁免的放弃。
3 对国家豁免主义的反思无论如何,“国家的主权行为可以得到豁免”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规范,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理论的交集。
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国家有资格享有豁免么这一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豁免的理论基础。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的原因,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经过归纳,大略包括国际礼让说、国家主权说国家的独立平等、国家的尊严、治外法权说和国家间彼此互惠说。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其中表达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正价值,这些价值均可以不用豁免的方式来表达同时豁免也并不能充分表达这些价值。
第三章 管辖与管辖的豁免
3.国家豁免的主体
主体应是国家,包括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 关、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和一国的地方政 府、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和部门或其他实 体以及国家代表。 4.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须是自愿和清楚确定. 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后者包括一国起诉、 介入该诉讼、提起反诉。但下列情况不应 解释为放弃豁免:同意适用他国法律;仅 为援引豁免或对有关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 介入诉讼;出庭作证;未在他国法院的诉 讼中出庭。 执行豁免的放弃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第一节 国家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jurisdiction of states指国家对特定 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分类:1)国家的职能上:立法、执行和司 法管辖权,后两者也统称强制管辖权或执 行管辖权;2)程序性质上:民事、刑事和 行政程序管辖;3)国际法上:属地、属人、 保护性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 一、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supremacy: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 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 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第三节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等豁免问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8年第60届会议审议 专题“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 一、现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豁免问题 他们在国际法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故其 本身在国际法上享有国家豁免,此豁免属 于国家。 一般对在任的不主张管辖,在职期间享有 属人豁免(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 personal immunity, 地位豁免)。在任的国家元首在外 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
四、普遍性管辖权(续)
一国一般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 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 辖权。1960年艾希曼案. 一些国家将普遍管辖权引入国内法中, 将之作为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和依 据。如1993年比利时的 “万国管辖权 法” 。 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对传统国际法关于 豁免权的理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doc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进行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
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
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
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与中国之应对
作者: 李俊义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页码: 63-67页
主题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应对措施
摘要:近些年来,针对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而相关国家则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管辖豁免理论与之周旋。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限制豁免论已经成为豁免理论的主流,绝对豁免理论的应用受到了越来越严格的约束,而且随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批准,我国以及一些对《公约》持怀疑态度的国家必然转变态度,进而接受并批准该《公约》,这是历史的必然。
本丈着重从理论、国家管理、立法、司法、高等教育、企业和实务七个方面对我国如何应对该“公约》进行了阐述,指出在这些领域,我国应当如何具体操作,使我国国家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帚下最大化。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对自身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等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免受外部干扰和司法追究,以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特殊地位。
国家的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不受外国司法管辖。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规定,国家是主权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主权权益提起诉讼,并实施强制判决。
这样的豁免权为国家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而不受外部干扰。
其次,国家的豁免制度还确保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如免受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的权利。
这些特权和豁免权旨在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国际交往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然而,国家的豁免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它可能被滥用,导致国家滥权或免责。
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豁免制度回避法律责任,逃避国际社会和国内的监督和追责。
另一方面,豁免制度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他们滥用职权、腐败和侵害公民权益。
1因此,在建立和运行国家的豁免制度时,需要平衡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关系。
国家应该确保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滥用豁免权,同时加强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他们依法行事,服务公众利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豁免制度的讨论和监督,以保持国际关系的公平、平等和正义。
2。
试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绝 对豁 免主 义就是认 为主 权 国家之 问是 平等 的、 立的 、 独 其
各国之 间无 管辖权 。 国家及 其财产 无论 其性质 如何均 应享 有豁 免权 。 除非该 国家 自愿放 弃这种 豁免 , 否则任 何国家 的法 院不得
不能在 另一 国法 院采取诉 讼保全措 施 和强制 执 行措施 。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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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 国的适用
王 乐
摘 要 随着绝 对豁免 主 义的逐 步消亡 , 为国 家豁 免的发 展趋势 的限制豁 免 主 义必将 为各 国所接受 , 为各 国解 决 国家 作 成 豁免 问题 的首要 选择 。 期以 来, 长 从我 国政 府处理 涉及 国 家豁免 的案件 中( 主要 是我 国作 为被告 方应诉 的情 况) 以看 出我 可
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 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 这是由我 国的国家 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 已经是不可
改 变的事 实, 文试从 国家豁免 的历 史渊 源 出发 , 本 对世 界各 国制度加 以考量 , 并针 对我 国 国情 进行 分析 , 国 家豁免 制度 在 对
船 主 向法院提 起对物 诉讼 , 要求 扣押 该船 。美 国最 高法 院判 称: 对一 切 行为都 享有 豁免 无疑会 对与 之交往 的 自然人 处于不 利地
“ 美 国出于和 平状态 的外 国军舰 , 与 在美国政 府允 许其 入港 的情 位 。其主 张应把 国 家行 为依其 性质 或 目的而 分为主权 行为 和非
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摘要]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确立的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根据国家豁免范围的不同,主要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从限制豁免在各国法律与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挖掘其发展的原因,以论证限制豁免为什么能逐步取代绝对豁免成为国家豁免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国家豁免发展限制豁免绝对豁免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叫“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执行。
国家豁免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本质上仅意味着国家在外国法院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同时免除了该国在实体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豁免范围的不同,学术上先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一个是绝对豁免,一个是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认为,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或者是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否则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家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都应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对其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二、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从各国的判例实践来看,二战之前,持绝对豁免立场的国家相对较多,像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荷兰等比较有影响力的欧美国家在其有关国家豁免的判决中都认定被告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除非出现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或者提出反诉的情形。
二战后,美英等西方国家纷纷转向限制豁免。
并制定了国家豁免的专门法律。
可见,这两种理论在当时都得到了理论上支持和实践上的贯彻。
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绝对豁免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应该是绝对的,而限制豁免的理论基础则要将外国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主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以国家主权者资格从事的行为,而商业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国家直接与个人或法人进行经济、贸易等商业性活动的行为,和个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商业行为。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一、仰融案情梗概1991年,仰融全资拥有的华博财务公司(设立于香港,以下简称华博)与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合资成立了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份,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为了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华晨中国。
金杯亦将其在沈阳汽车的11%股权转让给华晨中国,至此华晨中国拥有沈阳汽车51%的权益。
作为转让11%股权的回报,金杯取得了华晨中国的21.5%的股份,使仰融在华晨中国的股份减至剩余的78.43%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股票,筹备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通知仰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是一家中国实体而不是香港私人企业,仰融理解如果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一家中国非政府组织担任即可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
1992年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及另外几家中国政府机构成立了一家非政府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
最终,仰融与基金会主席尚明同意“基金会将为华博托管股份、事实上作为华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权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权。
被转让的华晨中国的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
在这一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华晨中国出售了28.75%股权。
基金会拥有了华晨中国55.88%的股权,金杯拥有15.37%股权。
根据仰融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票登记和上市的费用,并为基金会支付了各项管理费用。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
全 平 等 和 绝对 独 立 , 同的 利 益 促 使 他 们 互 相 交往 并 和 平 相 交 , 共
、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内涵
国家 及 其 财 产 管 辖 豁 免 是 国 际 法 上 一 项 古 老 原 则 。 格 老 休 由此 产 生 的 某 种 情 况 ,即 各 主 权 国家 放 弃 行 使 各 自具 有 的 一 部
济争端 的重要原则。 目前 ,国家及 其财产 豁免原则在 国际社会 中存 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 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理论。本文 立足于 我国 当前在 国家及 其财产 豁免原则 的立场 ,比较分析两种理论 的区别 ,尝试探索着我 国在国家及其财产 管辖豁
免 的立法取 向和在新形势下应当采取 的对策 ,促进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不 断完善 。
当今 世 界 核 心 的竞 争 就 是 人 力 资 本 的 竞 争 , 为 了 加 快 推 进 立 人 力 资 本 合 理流 动 和 优 化 配 置 体 系。
度 ,优 化 投 资 结 构 ,加 大 教 育 投 入 力 度 ,建 立 起 良 好 的 人 力 资 的 发 挥体 现 在 其创 造 性 的劳 动 。人 力资 本 的 “ 产权 ”依附 于 个 人 ,
关键 词 :国家及其财产 管辖豁免 ; 绝对豁免 ; 限制 豁免 ; 中国 ; 发展 ; 对策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争议
还是程序事项上都将给缔约国的理论和 实践带来影响和冲击。中国应 当在根据公约完善我
国法律 的 同时 , 慎地批 准该公 约 。 谨 关键 词 : 财产豁 免 ; 管辖豁 免 ; 约 国 缔 中图分 类号 : F 2 文 献标识 码 : D9 A 文章编 号 :0 78 4 ( 0 9 0  ̄6 1( 10 —4 4 2 0 )5 3 _5 ) 的原 则 。事 实 上 , 者认 为 《 约 》 这 个 态 度 笔 公 对 立 场 是 妥 协 而 模 糊 的 。一 方 面 , 公 约 》 及 绝 《 顾
的所 有 、 占有 和使 用 ” 第 1 ( 3条 ) “ 识 产 权 和 、知 工业产权 ” 第 1 ( 4条 ) “ 加 公 司 或 其 他 集 体 、参
机构 ” 第 1 条 ) “ 家拥 有 或经 营 的船 舶 ” ( 5 、 国
另 一 方 面 , 公 约 》 图 平 衡 多 种 利 益 关 系 的做 《 力 法 , 终 影 响 了各 国对 公 约 的 理 解 和 接 受 。 最
20. 第 哲 社 科 版 匿 盔 蜀 星 互 墨 0 5 卷 学 会 学 — 詈 窭 墓 詈 蓥 9
《 合 国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 议 联 争
张 薇
( 淮阴师范学院 法学院 ,江苏 淮安 2 3  ̄ ) 23
摘
要 :联 合 国 国家及 其 财产 管辖豁 免公 约》 仅 折衷 了“ 对豁 免 主 义” “ 《 仅 绝 和 限制豁 免
Hale Waihona Puke 《 约 》 国 际 社 会 对 国家 豁 免 问 题 达 成 妥 协 公 是
的法 律 文件 , 乎 应 当被 广 泛 的 接 受 。但 事 实 似 上 , 至 20 截 0 8年 3月 2 日, 有 2 6 仅 8个 国 家 签 署 了该 公 约 , 提 交 批 准 书 的仅 有 澳 大 利 亚 、 而 挪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㈠ 起诉或被诉;和
㈡ 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受影 响。
A/5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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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9/508
第十一条 雇用合同
一. 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该国和个人间关于已全部或部分在另一国 领土进行,或将进行的工作之雇用合同的诉讼中,不得向该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 院援引管辖豁免。
第一节 导言
第一条 本公约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第二条 用语 一. 为本公约的目的:
㈠ “法院”是指一国有权行使司法职能的不论名称为何的任何机关; ㈡ “国家”是指: 1.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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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 区分单位;
4. 邀请各国成为《公约》缔约方。
附件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铭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 相信一项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际公约将加强法治和法律的确定 性,特别是在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的交易方面,并将有助于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 及此领域实践的协调, 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方面国家实践的发展, 申明习惯国际法的规则仍然适用于本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 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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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国家豁免
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第六条 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
一.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五条所规定 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五条享有的豁免得 到尊重。
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其 次 , 当培 养 出一 批 精通 国家 豁 免诉 讼 的专 业 人 才 。随 应 着各 国政府 日益 频繁 地参 与民商 事活动 ,公约 》 《 在我 国生 效后 , 会 出现 更多 涉及 以外 国国家 或政 府为 被告 的诉 讼 。 由于被 告 身 份特殊 , 公正 与否 不仅会 涉及 我 国的 国家 声誉 , 且可 能会 判决 而 影 响两 国外交 , 我 国的法 官而 言 , 理 此类 案 件 是 一 个 挑 战 。 对 审 另 一方 面 , 随着 国家豁 免诉讼 案件 的增 多 , 内的 当事 人也 需要 国 精 通此类 案 件 的律 师为他 们提 供专 业 的法 律服 务 , 因此 , 内急 国
的理解 和适用 。在《 约》 公 出台 之前 , 只有 少 数 国家 制 定 了有 关 这 方面 的专 门法律 , 即使 在这些 已经 制定 了相关 法 律 的 国家 , 但 各 自的规定也 有很大 差异 。这些关 于 国家 及其 财 产豁 免 的不 同 理论与实践常常导致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产生分歧 。为了协 调 和统一 各 国在 国家 豁免 问题 上 的 立法 和 司 法 实践 ,97年 联 l7 合 国 国际法委员会 提 出了立 法建议 , 经过 无数 次谈 判 ,04年 公 20 约 草案才 被审议通 过 。《 约 》 公 的通过 标志 着 国家豁 免原则 演 变 的一个新 的里程碑 , 是第 一 个全 面规 范 国家 及 其财 产 管 辖 豁 它 免 问题 的普遍性 国际性 公约 。它 的通过 和 开放 签署 对 于 中 国国 内相关法 律制度 的发展 具有 非常 重要 的意义 。 二 、联 合 国国家及 其财产 管辖 豁免公 约> 中国的意 义 《 对 自新 中国建立 以来 我 国 尚未 出 现 过有 关 国家 豁 免 的 判例 , 涉 及与外 国国家 的 民商 事纠纷 一般 是通 过 外交 途 径解 决 。在立 法方 面 , 民事 诉讼 法》 29条 、外 交 特权 与 豁免 条 例》 领 《 第 3 《 和《 事特 权与豁 免条例 》 等法 律 只对 外 交 和 领事 的管 辖豁 免 作 了规 定 , 国家 豁免 问题 除 了《 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外 国中央 银 行财 产 司 法强 制措施 豁 免 法》 以外 , 没有 专 门立 法 。但 从 我 国政 府 就 还 15 的“ 92年 两航公 司案 ” 18 年 “ 和 93 湖广 铁路 债 券案 ” 发 表 的 所 声 明中可看 出 , 国在 国家 及其 财 产 管辖 豁 免 问题 上 持绝 对 豁 我 免立场 。从 18 96年开始 , 国多次 派代 表 参加 联 合 国 国际法 委 我 员会关 于《 公约草 案》 的讨 论 , 表明 我 国的主 张 , 映 了我 国 政府 反 在坚持 国家豁 免原则 的 同时 向限制 豁 免立 场 转 变的 趋势 。20 05 年 9月 , 中国外长 李肇 星代表 中 国政府 在联合 国总部 签署 了《 公 约》 这标 志着我 国在 国 家 豁 免 问题 上正 式 向 限制 豁 免 立 场 转 ,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作者:王好李剑段庆来源:《中国经贸》2010年第24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特殊权利的原则,同时也是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的重要原则。
目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理论。
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立场,比较分析两种理论的区别,尝试探索着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立法取向和在新形势下应当采取的对策,促进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国;发展;对策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经过漫长的发展历史,该原则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发展到限制豁免理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上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也日益增加。
为使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上有更深刻的认识和发展,进一步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讨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内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格老休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
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起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豁免问题。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的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王虎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新问题笔谈·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王虎华罗国强(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
《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
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
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关键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7)01-0034-05《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
截止2006年12月5日,《公约》已经得到了25个国家的签署。
1 《公约》有望在2007年1月17日,即《公约》第28条所规定的开放签署截止日期前得到30个以上国家的签署。
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故而可见,我国将在适当的时候批准《公约》,而生效后的《公约》也将在我国国内适用。
一、《公约》的主要规则及其性质(一)《公约》的主要规则首先,国家行为及财产在他国享有诉讼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2 但国家也可以通过明示同意、主动参与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放弃这些豁免。
其次,国家在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侵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议的效果等8种例外情况下,不享有诉讼管辖豁免;判断是否属于商业交易,作者简介:王虎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国强,华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 文章来源:第五十九届会议议程项目 14204-47853大会决议[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9/508)通过]59/38.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大会,铭记《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回顾其1977年12月19日第32/151号决议,其中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法律,以逐渐发展与编纂这些法律,并回顾其后大会1991年12月9日第46/55号、1994年12月9日第49/61号、1997年12月15日第52/151号、1999年12月9 日第54/101 号、2000年12月12 日第55/150 号、2001 年12月12日第56/78号、2002 年11 月19日第57/16号和2003年12月9日第58/74号决议,又回顾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第二章中提出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的条款草案终稿案文及评注,还回顾根据大会1998年12月8日第53/98号决议规定提交的第六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以及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工作组的报告,回顾其第55/150 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同时开放给各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参加,以进一步推展已完成的工作,整理达成协议的方面和解决未决的问题,以期根据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根据第六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讨论,拟定一份一般可以接受的文书,审议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报告,强调统一和明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一项公约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注意到缔结一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工作获得广泛支持,考虑到特设委员会主席介绍特设委员会报告的发言,1. 高度赞赏国际法委员会和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方面所做出的宝贵工作;2. 同意在特设委员会达成的一般性谅解,即《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程序;3. 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并请秘书长作为保存机关将《公约》开放供签字;4. 邀请各国成为《公约》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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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仇博恒内容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特殊权利的原则,同时也是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的重要原则。
目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理论。
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国;发展;对策;主权平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经过漫长的发展历史,该原则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发展到限制豁免理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上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也日益增加。
为使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上有更深刻的认识和发展,进一步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讨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内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格老休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
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起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豁免问题。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的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戴西也提出“法院无权审理对任何主权国家的诉讼,对外国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得扣押或宣告处分,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船只也是如此。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初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
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可以被认为是确立国家豁免原则的最重要的早期国内法院判例之一。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指出了给予被告国家管辖豁免的基本理由,即“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⑷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戴西也提出”法院无权审理对任何主权国家的诉讼,对外国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得扣押或者宣告处分,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船只也是如此。
“此后英国法院自 1820年,德国法院自1815年,法国法院自1827年,比利时法院自1840年起也都遵循这一原则,并且此原则逐步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二、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两种理论之比较(一)思想观念对比1、绝对豁免主义的思想观念绝对豁免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是国家交往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而平等者之间是没有管辖权的。
正如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在其生前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
外国管辖豁免往往不仅是引申自平等原则,而且是引申国家独立和尊严原则。
”基于此,早期的国家及其豁免原则是在绝对豁免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的,并且在西方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中得到了承认。
著名国际法学者海德(Hyde)、戴赛、菲兹莫利斯(G.fitzmaurice)、哈克沃斯均赞同这一理论。
绝对豁免原则对于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国家间的正常交往起到了积极作用。
2、限制豁免主义的思想观念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前苏联及其他东欧国家的学者则称之为“只能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抽象的说,它仍然承认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但却将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作为各种例外,并规定得非常具体。
依限制豁免论,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有三种:即目的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赞同行为性质标准的人居多。
限制豁免论还主张以法院地法来识别外国国家的所谓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二)利弊衡量对比1、绝对豁免主义的利弊衡量首先,绝对豁免主义对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为之一理论承认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根据绝对豁免主义这一理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即非经一国同意,另一国不得将该国家作为被告在法院起诉,而法院也不得根据判决执行该国的财产。
其次,由于绝对豁免主义在其产生初期得到了许多国家实践的肯定,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它促进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维护了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
虽然,19世纪末大多数发达国家都转向了限制豁免的立场,但绝对豁免主义仍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强权的有力武器。
但是,这一理论最终会被限制豁免主义代替,也是其自身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病导致的。
比如,所谓的“绝对”在实践中不可能实现,而含义应理解为“较大难度”。
正如倪征奥指出的:“这种绝对主义并不是绝无例外地一律给予豁免,而是比较广泛地给予豁免”。
①2、限制豁免主义的利弊衡量应该看到,限制豁免主义目前正在此外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
这是因为坚持限制豁免主义利大于弊。
首先,采取限制豁免主义有助于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在当代,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家都直接从事大量国际经济活动。
而国际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应当与另一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果国家在这种活动中还享有管辖豁免,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交易的公平、公正。
当然,限制豁免主义并不是否认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是将这一豁免的范围局限于国家的公法行为,其次,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种争议有大有小,件件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事实进行管辖,而①黄惠康,黄进: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8.4在其他外国法院主张豁免时,却往往由于该外国所奉行的是限制豁免主义而被拒绝,甚至出现其国家财产受到扣押的情况,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平等的后果。
①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到,虽然绝对豁免主义严格遵守了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准则,但是,在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而限制豁免在实践中有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符合了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限制豁免理论。
三、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上的立场和立法取向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中(主要是我国作为被告方应诉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
当然这与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有很大关系,但是随着限制豁免已成为主导的世界性趋势,我国有必要明确自己的立场,“限制豁免论本身是伸缩性非常强的概念,留下很大的回旋余地,我们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和现状加以接受”⒄其原因如下:第一,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的不对等性。
世界上主要的资本主义大国如欧盟,美国,加拿大的等都已通过立法确立了限制豁免主义,根据我国商务部规划财务司的统计,欧盟和美国一直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在05年1~2月共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31.3℅.因此与它们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也是最大。
但是由于我国原则上是主张绝对豁免理论的国家,在我国的法院不应对这些国家进行管辖,而恰恰相反,由于这些国家在立法上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当我国向它们提出豁免要求的时候,他们可以援引本国的豁免法来对我国的非主权行为进行管辖,甚至对我国的财产进行扣押等,造成一种完全不平等的结果。
第二,外交手段解决的不经济性。
有人认为对于上述情况,我国可以采取外交途径解决如湖广铁路债券案。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在国际民商事交易中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事事靠外交手段解决无论是在人员还是经济投入上都是对我国的一个很大的负担。
第三,对等政策的不明智性。
有人认为如果我国的国家财产出现在外国被扣押的情况,我国可以依据国际法采取报复手段或反措施。
但是这种①杨力军: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问题[J]外国法译评,1995,(2):79.80.86.81.82采取对等原则并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首先,报复的程度和范围叙事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缺乏稳定度和透明度。
这触犯了国际商务的忌讳,以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其次,报复措施需再考虑两国间以至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外交、宗教、民族……诸多因素后权衡利弊而定,很难与对方加诸与我国的限制对等,难以避免在国际社会产生副作用。
在次,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限制豁免主义的今天,一个拒绝限制豁免轮的国家会遇到比过去更多的麻烦。
鉴于对等措施意味着对他国主权豁免的反向限制,多次报复将导致有缺陷的、不完备的限制豁免主义。
⒅第四,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
当今世界由于生产力和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经济全球一体化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而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也在过去的近三十年中,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初步实现了从乡村型农业社会向城市型的工业社会转型,从指令性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这两种转型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配合激发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同时中国同世界各国贸易一体化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
在1978 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是206亿美元,而到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额达到11547.4亿美元,一举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
在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外资流入也大幅度增加。
在1979年以前,我国几乎没有外国直接投资。
而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606亿美元。
世界银行的一份指数表明,80年代中期以来,流入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占目前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我国是除美国之外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