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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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一 个 国 家 的 主 权 行 为 在 他 国 享 有 豁 免 ,而 其
中 国在 国 家及 其 财产 豁 兔 问题 上 的立 场
非 主 权 行 为 在 他 国 则不 享有 豁 免 。抽 象 地 说 ,它
仍 然 承 认 国家 豁 免 是 国 际 法 上 的 一 般 原 则 ,但 却 将 国家 不 享有 豁 免 的 情 况 作 为 各 种 例 外 ,并 规 定
一
直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理 论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传 统 的 理 豁 免论 ” 。 限制 豁 免论 把 国 家 的 活 动划 分为 主权 行 为 和 非 主权 行 为 ,或 统 治权 行 为和 事 务权 行 为 , 或 论 分 为 绝 对 豁 免 理论 和 限制 豁 免 理 论 。 公 法 行 为 和 私 法 行 为 。按 照这 种理 论 ,在 国 际 交 往 ( ) 绝对 豁 免 论 一
直 到 第一 次 世 界大 战 以前 , 除意 大 利 、 比利 时 、 荷 兰 和 埃 及 等 少 数 国 家 的 法 院 主 张 这 一 理 论 以 外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都是 采 用 绝 对 豁 免 理论 来 确 定 外 国 国家 的 民事 诉 讼 地 位 。 到 了第 一 次世 界 大 战 以后 , 国家 作 为 民事 主 体 参 与 民事 活 动 的 情 况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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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般指⼀个国家不受另⼀个国家的法院管辖,其在该外国的财产免受诉讼保全或强制执⾏。国家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两个⽅⾯:(1)管辖豁免,指任何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未经⼀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该国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任何他国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任何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对其他任何国家的起诉。(2)财产执⾏豁免,指任何他国法院未经⼀国同意,不得对该国财产⾏使诉讼保全,或者将其财产加以扣押或强制执⾏。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依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国际法规定“平等者间⽆管辖权”,这是国际法的⼀项基本原则。因此,根据这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任何⼀个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在19世纪中期⾄末期,由于国家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益增多,欧洲少数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相继采取了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范围予以限制的做法,主张把国家⾏为区分为主权⾏为和⾮主权⾏为,对前者仍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对后者则不适⽤。其主要理由是:(1)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同⾏为是属于私法性质的⾮主权⾏为,应同主权⾏为区别对待;(2)在国际经济合同⾏为中,合同双⽅当事⼈的法律地位理应平等,作为合同当事⼈⼀⽅的国家不应在处理合同争端时因主张豁免⽽使另⼀⽅当事⼈居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在国际上就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和实践。所谓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为还是私法上的⾏为,除⾮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英美原来是采取这种⽴场的。所谓限制豁免是只对外国公法上⾏为给予豁免,对私法上的⾏为则不予豁免。许多西⽅国家,如奥地利、⽐利时、德国等都采取这⼀⽴场,英国、美国后来也逐渐转向限制豁免。限制豁免论并⽆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实践上也会遇到困难。其关于主权⾏为和⾮主权⾏为的划分很不科学。国家的商业⾏为看来似属私法⾏为,但实际上最终同⼀国的军事、政治、外交等有关权⼒的⾏使是分不开的。加之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活动错综复杂,在实践上也难以划分主权⾏为和⾮主权⾏为。再者,对于是否构成商业⾏为,也缺乏科学的划分标准。由于国家为公共⽬的从事经济活动时必会涉及到订货、托运、汇兑、保险等商业⼿续,结果就会导致某些国家基于某种需要,将他国的任何经济⾏为甚⾄是政治⾏为都可以解释为商业⾏为,因为政治⾏为的⽬的或多或少地包含有经济因素。这样⼀来,国家的任何⾏为都不能享有豁免权,从⽽⼤⼤歪曲了国家豁免的真正含义。如美国在1976年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外国如有下列情况之⼀,则不得享有豁免权:(1)主权国家⾃⼰放弃豁免;(2)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3)没收在美国的财产;(4)涉及在美国的不动产;(5)在美国发⽣的侵权⾏为,等等。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一、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这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管辖权类型。
(2)属人管辖权。又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而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的人,不论其国籍及行为发生地为何,各国都有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侵略罪、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二、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基于相同或不同的管辖基础而对同一个问题
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国际法规则。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国内立法中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管辖权冲突,如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等。
(3)通过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
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
作者:徐龙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
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课题,其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该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平等和独立。关于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长期存在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争议。本文拟对通过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发展作简要概述,重点探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理论之争,在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在国际事务中保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8-02
作者简介:徐龙(1988-),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国家豁免概述
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从概念分析,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国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二、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理论之争
国家豁免理论发展具有历史性,当前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理论之争,但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其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而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已逐渐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一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应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属于主权行为和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应享有豁免[2]。
[国家,豁免,理论研究,其他论文文档]国家豁免理论研究
国家豁免理论研究(1)论文
摘要:自从19世纪后,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豁免问题也开始产生,豁免范围
出现了争议。虽然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其研究和承认,但是国家豁免问题还是依然存在着。本文就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主要内容以及对此理论的思考和质疑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鸣。
论文关键词: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国际法治
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及主要内容
(一) 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
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自十九世纪初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和法学界在该原则上的分歧依然难以弥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问题也一直不懈的探讨和协调,并形成相应的公约草案。但是,各国对于很多问题如国家行为的定义、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对立。因此,学生认为就是由于国家豁免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当前这种局面。
进入19 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
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铭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相信一项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际公约将加强法治和法律的确定性,特别是在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的交易方面,并将有助于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及此领域实践的协调,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方面国家实践的发展,申明习惯国际法的规则仍然适用于本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议定如下:
第一部分导言
第1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第2条用语:
1.为本公约的目的:
(a)“法院”是指一国有权行使司法职能的不论名称为何的任何机关;
(b)“国家”是指:
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㈡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㈢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㈣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c)“商业交易”是指:
㈠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
㈡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
㈢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2.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第1款(c)项所述的“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关于本公约用语的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妨碍其他国际文书或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对这些用语的使用或给予的含义。
第八章:管辖豁免.
第八章:管辖豁免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第一节:概说
管辖权的实质是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为、财产和事件,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加以规范和管制从而维护国家重要利益的权力。但是,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其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义务。惟此,正常的国际交往才得以维护。这就是说,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1这种限制,一方面表现在前一章讨论过的国家须在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内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本章所讨论的国际法上管辖豁免的制度。国际法上的管辖豁免是指一国不得在本国司法机关(法院)对外国的国家行为、国家财产、国家代表,外交领事人员、外交使领馆馆舍以及国际组织及其人员行使管辖权。
以往,国际法所关注的管辖豁免问题主要是针对两类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一类是外国国家,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国家管辖豁免或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 or Sovereign immunity);另一类是外国的外交代表,这类豁免通常称为外交豁免(Diplomatic immunity)。历史上,外交豁免制度早在国家(主权)豁免制度建立之前就已经确立。从基本原理上看,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含有域外和礼仪方面的成分。外交豁免制度比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更加明显地侧重于外交人员行使职能的必要(functional necessity)。2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也成为当代国际法关注的问题。与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豁免制度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完全是建立在国际组织履行职能必要的基础上,尽管其具体规定的很多方面类似于外交豁免制度。3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与国际法律秩序
经过 2 2年的 努力 , 国家 及其财 产 管辖豁 免公约 》 以下 简称 国家 免 公约 ) 于 在 2 0 《 ( 终 0 4年 1 7月 1 6
日的 第 5 9届联 合 国大会 上获 得一 致通 过 [ ) i 这意 味 着在 围 内法 院 的 民事 诉 讼 中 持 限制 外 国wk.baidu.com国家豁 免 已成为 国际社 会 的一种 共 识 。 从 法律 社会 学 的观点 来 说 , 限制 豁 免理 沧的发展 归 于经 济领 域 中的 国家 活 动 的不 断增 加 , 私人 企
夏 林 华
( 汉大学 法学院, 北 武 汉 武 湖 4C 7 ) 3J2 Y
摘 要 : 合 国《 家 理 其 财产 管辖 豁 免 公 约》 确 了国 家 豁 免 是 一 项 国际 习惯 法 原 则 ,因 而 也 肯 定 了 国 联 国 明 章在 “ 内法 律 体 系” 国 中扮 演 酋 首 要 角 色的 传 统 地 位 在 有 关 合 同 、 业 交 易等 方 面 , 约 也 把 国 家 置 于 与 自 商 公 然人 午 法 人 同 等 的 法律 地位 。公 约 的 不足 之 处 主 要 有 两点 , 是 在 商 口 一 世交 易的 定 义 方 面 给 予 法 院 地 国 太 大 的 自由哉 量 空 间 , 是 在 国 家豁 免 例 外 方 面缺 乏 总体 的 管 辖 原 则 公 约 一 方 面 为 国 家 豁 免 划 定 了明 确 的 界 限 , 二 这 将 有 效 遏制 任 意 限制 国 家豁 免 范 围 的倾 向 ; 另一 方 面 公 约 对 被 告 国援 引豁 免 有 一 定 蒂 件 限 制 , 而 可 以 有 从
论国家豁免制度
论国家豁免制度
作者:胡晓宁杨华娟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3期
摘要: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在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随着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绝对豁免显得不适合社会的发展潮流,而限制豁免则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于是则产生了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述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审判,一国的财产同样也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
国家豁免是基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治外法权最早出现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作为外交豁免的理论根据被提出来的,是指外国人在所在国内,不受该国的法律约束,而是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该外国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1]作为国家豁免根据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所批判,19世纪时一些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基本不认可治外法权理论。
国际礼让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说主要是从维护一国的政治或者外交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豁免的问题。由于国际礼让以政治因素为基础,而政治因素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礼让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国家违反了礼让原则,国家也未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管辖豁免的名词解释
国家管辖豁免的名词解释
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y)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指的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受其他国家司法管辖的权利。这一概念是为了给予国家特殊保护,使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预和侵犯,从而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
国家管辖豁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联合国的前身,即国际联盟时期。当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家拥有豁免权,即不受其他国家司法管辖的权利。这一原则也得到了《维也纳联合国条约关于特权和豁免的规定》的确认和进一步发展。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管辖豁免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执行国家和非执行国家。执行国家是指国家在其领土上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国家,而非执行国家则是指不享有执行国家管辖权的国家。
在国家管辖豁免方面,存在一些例外。首先,国家不能借国家管辖豁免的权利来逃避其国际义务,这是一种原则性的例外情况。虽然国家拥有管辖豁免权,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滥用这一权利来逃避犯罪责任。比如,在国际犯罪和人权违反等严重情况下,国家依然可以接受国际刑事法庭或其他国际机构的调查和审判。
其次,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还包括民事和商事纠纷。在这方面,国家通常只能享有有限的豁免权利。国际法通常认为,国家在商业和私人事务方面应当与其他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不应完全豁免国家对第三方产生的合同或商业纠纷的法律责任。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允许国家豁免其主权行为下的纠纷,但不享有对商业或私人关系产生的纠纷的豁免权。
最后,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如海上事故、飞机事故等。在这些情况下,国家通常无法通过国家管辖豁免来免除其责任,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及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LeaSytmAndSceyglseoit2010年5月(下) j1.IJ{}占社会试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王乐摘要随着绝对豁免主义的逐步消亡,作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的限制豁免主义必将为各国所接受,成为各国解决国家豁免问题的首要选择。长期以来,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中(主要是我国作为被告方应诉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本文试从国家豁免的历史渊源出发,对世界各国制度加以考量,并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对国家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探讨。关键词国家豁免限制豁免国情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及其理论渊源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从国家豁免的产生渊源来看,其乃是由国家主权原则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派生出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非经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豁免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的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的一种专有特权。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即一国在主权范围内对任何行为都享有豁免。其内容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司法管辖豁免就是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不得将国家的财产作为诉讼的标的在外国法院起诉执行豁免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渊源国家豁免原则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是从..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法院是不能对它们行使司法管辖的,这种豁免原则又被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美国法院判决的.. l8l2年交易号案印证了这一观点。交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l8lO年在公海上为法国的军舰没收改为军舰。l8l2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 “与美国出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其援引国家豁免的理由为“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
作者:程秋婧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
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限度历来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之争。二战后限制豁免主义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接受,但其中的行为区分标准仍存在着问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对限制豁免主义有了新的发展,在此种国际环境下,中国也应当调整自己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关键词管辖豁免限制豁免行为区分标准联合国国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作者简介:程秋婧,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4-03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通常来说主要是司法方面的,即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问题。从长期的理论发展和国家实践来看,不可否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已经成为了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但是关于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度问题历来是有争议的,主要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之争。其中限制豁免主义从兴起到现在不断发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一、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
(一)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过程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随着国际交往过程而产生的。18世纪前,国家间的交往主要限于外交使者和君主个人之间,因此这方面的制度主要表现为外交使节、君主的特权和豁免。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政府的职能有所扩张,国家间的交往也涉及到经济和其他领域,因此构成了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产生的直接契机。1812年美国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帆船案”中的判决被认为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正式缘起。后来英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以及法国法院判决的“巴尔盖里诉西班牙政府案”都坚持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
院 无 权 审 理 对 任 何 主 权 国家 的 诉 讼 ,对 外 国 主 权 国家 的财 产 不
通 过 对 国 家 及 其 I 产 管 辖 豁 免 原 则 历 史 的 发 展研 究 和 对著 I l 于
称 为 主 权 ” 。 可 以 说 当 格 老 秀 斯 提 及 主 权 “ 属于 其 他 人 的 法 得 扣 押 或 宣 告 处分 ,即使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的 船 只也 是 如 此 。 不
公 平 是 社会 公 平 的 重 要基 础 和 有 力保 证 。过 去 ,由 于教 育 资 源严 确 评 价 人 力资 本 的 价值 贡献 ,社会 和 各 单位 对 于 人 力资 本 的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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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国家及 其财 产 管辖豁 免 原 则在 中 国的 发展 及 我 国的对 策
王 好 李 剑 段 庆
( 中央 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摘要 :国家及其财产 管辖豁免原则是 国际交往 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 的特 殊权利 的原则 ,同时也是解 决国家 间经
1 优 化 教 育 结构 ,加 大 教 育 投 入 力 度 ,特 别 应 加 大 农 村 教 这 就 意 味 着人 力 资 本所 有 者 容 易 不 自觉 的 “ 懒 ” ,必 须依 靠 一 . 偷 育 的 投 入 力度 。 缪 尔达 尔 指 出 : “ 会 和经 济 的 不平 等 是 一 个 国 定 的 激 励机 制 进 行 刺激 。因 此 对人 力资 本 的投 资 、开 发 与使 用 , 社 家 贫 困 的一 个 主 要原 因” 。而社 会 和 经 济 的不 平 等 主要 是 由丁教 必 须 以人 的基 本 属性 去 思 考 ,明确 人 力 资本 与其 他 资本 之 间 的区 育 不 平 等所 造 成 的 ,所 以教 育 是一 个 国 家快 速 发 展 的基 石 ,教育 别 ,从 人 本 角度 ,将激 励 政 策 落到 实 处 。一 方 面 ,充 分 鼓 励和 正
试析《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规定
试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对 国家财产 的执行豁免规 定
王 帅
摘 要 ( ( 国 国家及 其财产 管辖 豁免公 约》 以下 简称 《 约》 已经于 2 0 年 l 2日正 式通 过 , 国也 已经 于 2 0 联合 ( 公 ) 0 4 2月 我 05 年 9月 1 4日正 式签 署. 公 约》 国家财产的豁免规 定是 Ⅸ 约》 《 对 公 的核 心 , 而国 家财产执 行豁免 的 问题更 是 关键 , 因此仔 细解
20 年 l 04 2月 2日, 5 届联 合 国大会 5/8 第 9 93 号决议 通过 了
《 联合 国国家 及其财 产 管辖豁 免公约》( 以下简称 《 公约》 , ) 并于 分 说” 的立场 , 同时规 定 了不 同的例 外情 形 , 明确 了限制豁 免理
20 年 1 l 05 月 7日至 2 0 年 1月 l 07 7日在联 合国总 部纽约 开放 论 , 也是 公约通过 条文 对 国际法 律规则 的一大 发展 。 这 签署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于 2 0 年 9月 1 05 4日正式签署 , 是至 今 但
被 强制执行 , 这关涉 执行 豁免 。就执 行豁免而 言, 括判 决前 的 的执行 豁免 ( 包 以下简称 “ 行 豁免 ”及 其例 外 的规 定主要体现 在 执 )
司法程 序豁 免 , 如免受 扣押、 例 查封 、 扣留 , 还包括判 决后 的执行 第 l 、 2 条 。 9条 第 1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约》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国家豁免主要涉及一国法院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及财产是否有权管辖,以及对外国财产是否有权强制执行问题。其对象是外国的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其本质涉及如何协调两个国家主权和两种利益的关系这一重大而敏感问题。如何在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的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的司法主权的域内效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以及如何在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政治考量、价值判断和政策取舍等许多因素。
纵观1812年美国联邦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开始确立国家司法管辖豁免这一原则以来近两个世纪的历史,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前的一个半世纪,各国普遍奉行绝对豁免原则,即国家行为及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绝对不受管辖和不得执行的特权。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半个世纪,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与限制
豁免两种原则并存,但国际上主张限制豁免原则的呼声渐高。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和私人当事方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国家在其商业性活动中不应享有特权,一国法院应对他国的商业活动有管辖权。限制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acta jure inperii)或称主权行为、公法行为与管理权行为。(acta jure gestionis)或称非主权行为、私法行为,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统治权行为可以享受豁免,而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等非主权行为不能享受豁免。美国、英国分别于1976年、1978年制订了有关限制豁免的国内立法,欧盟也在1972年制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限制豁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盛行。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类规则的冲突对国际交往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从国际法上加以规范,制定国家及财产豁免方面的统一规则就成为必然选择。《公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的理解 和适用 。在《 约》 公 出台 之前 , 只有 少 数 国家 制 定 了有 关 这 方面 的专 门法律 , 即使 在这些 已经 制定 了相关 法 律 的 国家 , 但 各 自的规定也 有很大 差异 。这些关 于 国家 及其 财 产豁 免 的不 同 理论与实践常常导致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产生分歧 。为了协 调 和统一 各 国在 国家 豁免 问题 上 的 立法 和 司 法 实践 ,97年 联 l7 合 国 国际法委员会 提 出了立 法建议 , 经过 无数 次谈 判 ,04年 公 20 约 草案才 被审议通 过 。《 约 》 公 的通过 标志 着 国家豁 免原则 演 变 的一个新 的里程碑 , 是第 一 个全 面规 范 国家 及 其财 产 管 辖 豁 它 免 问题 的普遍性 国际性 公约 。它 的通过 和 开放 签署 对 于 中 国国 内相关法 律制度 的发展 具有 非常 重要 的意义 。 二 、联 合 国国家及 其财产 管辖 豁免公 约> 中国的意 义 《 对 自新 中国建立 以来 我 国 尚未 出 现 过有 关 国家 豁 免 的 判例 , 涉 及与外 国国家 的 民商 事纠纷 一般 是通 过 外交 途 径解 决 。在立 法方 面 , 民事 诉讼 法》 29条 、外 交 特权 与 豁免 条 例》 领 《 第 3 《 和《 事特 权与豁 免条例 》 等法 律 只对 外 交 和 领事 的管 辖豁 免 作 了规 定 , 国家 豁免 问题 除 了《 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外 国中央 银 行财 产 司 法强 制措施 豁 免 法》 以外 , 没有 专 门立 法 。但 从 我 国政 府 就 还 15 的“ 92年 两航公 司案 ” 18 年 “ 和 93 湖广 铁路 债 券案 ” 发 表 的 所 声 明中可看 出 , 国在 国家 及其 财 产 管辖 豁 免 问题 上 持绝 对 豁 我 免立场 。从 18 96年开始 , 国多次 派代 表 参加 联 合 国 国际法 委 我 员会关 于《 公约草 案》 的讨 论 , 表明 我 国的主 张 , 映 了我 国 政府 反 在坚持 国家豁 免原则 的 同时 向限制 豁 免立 场 转 变的 趋势 。20 05 年 9月 , 中国外长 李肇 星代表 中 国政府 在联合 国总部 签署 了《 公 约》 这标 志着我 国在 国 家 豁 免 问题 上正 式 向 限制 豁 免 立 场 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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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在中国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
仇博恒
内容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
有的特殊权利的原则,同时也是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的重要原则。目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理论。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国;发展;对策;主权平等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经过漫长的发展历史,该原则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发展到限制豁免理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上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也日益增加。为使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上有更深刻的认识和发展,进一步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讨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内涵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格老休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
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起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豁免问题。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的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戴西也提出“法院无权审理对任何主权国家的诉讼,对外国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得扣押或宣告处分,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船只也是如此。”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初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可以被认为是确立国家豁免原则的最重要的早期国内法院判例之一。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指出了给予被告国家管辖豁免的基本理由,即“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⑷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戴西也提出”法院无权审理对任何主权国家的诉讼,对外国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得扣押或者宣告处分,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船只也是如此。“此后英国法院自 1820年,德国法院自1815年,法国法院自1827年,比利时法院自1840年起也都遵循这一原则,并且此原则逐步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二、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两种理论之比较
(一)思想观念对比
1、绝对豁免主义的思想观念
绝对豁免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是国家交往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而平等者之间是没有管辖权的。正如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在其生前所著的《国际法》一书中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外国管辖豁免往往不仅是引申自平等原则,而且是引申国家独立和尊严原则。”基于此,早期的国家及其豁免原则是在绝对豁免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的,并且在西方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中得到了承认。著名国际法学者海德(Hyde)、戴赛、菲兹莫利斯(G.fitzmaurice)、哈克沃斯均赞同这一理论。绝对豁免原则对于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国家间的正常交往起到了积极作用。
2、限制豁免主义的思想观念
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前苏联及其他东欧国家的学者则称之为“只能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抽象的说,它仍然承认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但却将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作为各种例外,并规定得非常具体。依限制豁免论,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有三种:即目的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赞同行为性质标准的人居多。限制豁免论还主张以法院地法来识别外国国家的所谓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二)利弊衡量对比
1、绝对豁免主义的利弊衡量
首先,绝对豁免主义对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之一理论承认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根据绝对豁免主义这一理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即非经一国同意,另一国不得将该国家作为被告在法院起诉,而法院也不得根据判决执行该国的财产。其次,由于绝对豁免主义在其产生初期得到了许多国家实践的肯定,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它促进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维护了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虽然,19世纪末大多数发达国家都转向了限制豁免的立场,但绝对豁免主义仍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强权的有力武器。但是,这一理论最终会被限制豁免主义代替,也是其自身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病导致的。比如,所谓的“绝对”在实践中不可能实现,而含义应理解为“较大难度”。正如倪征奥指出的:“这种绝对主义并不是绝无例外地一律给予豁免,而是比较广泛地给予豁免”。①
2、限制豁免主义的利弊衡量
应该看到,限制豁免主义目前正在此外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这是因为坚持限制豁免主义利大于弊。首先,采取限制豁免主义有助于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在当代,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家都直接从事大量国际经济活动。而国际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应当与另一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果国家在这种活动中还享有管辖豁免,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交易的公平、公正。当然,限制豁免主义并不是否认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是将这一豁免的范围局限于国家的公法行为,其次,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种争议有大有小,件件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事实进行管辖,而
①黄惠康,黄进: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