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2019)
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是为了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者采取可持续的土地管理措施,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以下是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一些建议:1. 财政奖励政策:- 提供土地保护奖励金或补贴,作为农民或农业生产者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的经济激励。
-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符合耕地保护标准的农业经营者的负担。
2. 技术支持与培训:- 提供农民和农业从业者关于可持续土地管理的培训,以提高其对保护耕地的认识和能力。
- 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帮助农业生产者更有效地管理土地资源。
3. 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管理:- 鼓励土地流转,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减少农地碎片化对环境的影响。
- 推动农业集约化管理,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农荒和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4. 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监测体系,定期评估农地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程度。
-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激励政策,激励符合保护要求的农业经营者。
5. 推动生态农业:- 鼓励生态农业模式,例如有机农业和绿色种植方式,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降低对土地环境的负面影响。
- 支持农业多样化,促使农业经营者更合理地选择作物轮作,减轻单一作物对土壤的压力。
6. 加强法规与执法:- 制定健全的土地利用法规,规范农地的使用和管理。
- 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开垦、过度开发等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惩罚。
7. 社会参与与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公民参与耕地保护,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 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耕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建立起一个全面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促使农业生产者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30【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6日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56-58)【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211【相关文献】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2号)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42号)4.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4号)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4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聊城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聊政办发[2011]3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聊城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的通
知
正文:
----------------------------------------------------------------------------------------------------------------------------------------------------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聊城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鉴于部分人员工作变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聊城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林峰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旋宇(副市长)
成员:崔岩(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广柱(市监察局局长)
许玉恒(市国土局局长)
张世杰(市农委主任)
孙兰雨(市发改委主任)
王连申(市审计局局长)
王立民(市统计局局长)
马骏(市财政局局长)
马荣锁(市环保局局长)
李猷滨(市规划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许玉恒兼任办公室主任。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结束——。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聊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8日聊城市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为确保建设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用地审批权下放为契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用地审批,优化报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2019年,省政府已将临清市、冠县、莘县、阳谷县和高唐县等5个省财政直管县的部分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到市级。
本次省级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和授权市级审批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包括东昌府区(含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茌平区和东阿县的全市所有县(市、区)。
三、承接权限(一)授权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
聊城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聊城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主要支持耕地地力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和耕地质量提升。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按照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定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将资金切块分配至各市和省直管县,2023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发放到户,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标准约120元/亩。
具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22)59号)及其补充通知要求执行。
同时,以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小麦面积核定数据,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种粮主体,补贴标准为亩均11元左右。
强化工作监督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护和调动种植主体种粮积极性。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分解落实年度建设任务28.6万亩下达各市县,指导各县(市、区)优化项目选址和建设内容,重点补齐农田灌溉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
根据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调整情况,2023年,将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确定为2150元/亩、1400元/亩,其中,省以上财政对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补助标准分别为1700元/亩、IlOO元/亩,其余资金由市县承担。
同时,将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确定为3200元/亩、2450元/亩,其中,省以上财政对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补助标准分别为2225元/亩、1625元/亩,其余资金由市县承担。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聊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发〔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2007年的粮食直接补贴工作,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重要意义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建立粮食直接补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2007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
二、严格政策界限,扎实做好资金兑付工作(一)补贴依据:按照已核定的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分户计算农民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4元。
(三)兑付时间: 4月5日粮食直补资金全部兑付到位。
(四)兑付方式:粮食直补资金实行“惠民资金一折通”的方式进行兑付。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粮食直补工作顺利进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涉及农民的切实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如期完成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7•【字号】聊政办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7日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我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贯彻省政府关于盘活利用农村闲散土地的部署,结合实际,创新机制,切实提升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国土建设水平,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1.明确范围。
农村闲散土地主要包括:无建筑物或建筑物已坍塌的废弃宅基地,历史遗留工矿仓储废弃地,已撤并乡镇、中小学、集贸市场、商业设施以及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沟渠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村庄周边可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等。
2.摸清底数。
对农村闲散土地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农村闲散土地的类型、布局、面积、用途、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闲散土地台账和盘活利用数据库。
3.科学规划。
统筹考虑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依法合理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推行“多规合一”,引导土地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聊城市粮食高产创建田建设的实施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聊城市粮食高产创建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聊政办字[2014]55号【发布部门】聊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聊城市粮食高产创建田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字〔201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吨粮市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粮食高产创建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1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建设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财字〔2014〕3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加快转变粮食产业发展方式,推进粮食生产现代化,建设粮食生产强市”为目标,以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建设为抓手,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环保安全的总体要求,完善粮食生产工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高产创建田粮食产出水平、质量安全水平和现代化物质装备水平,辐射带动全市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任务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建设完成高标准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77个,面积237.7万亩,高产创建田合计亩产达到1100公斤以上,实现“吨粮市”建设目标。
(二)年度计划2013-2014年度,投入资金57978万元,在8个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建设完成15个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面积52万亩。
2014-2015年度,投入资金50394.62万元,在东昌府区、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县7个县(区)建设完成18个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面积58.67万亩。
2015-2016年度,投入资金32365.06万元,在8个县(市、区)建设完成17个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面积47.3453万亩。
2016-2017年度,投入资金60958.62万元,在8个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完成27个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面积79.6万亩。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入库项目质量,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一)规范项目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纳入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二)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年内未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动作废。
对于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须县级人民政府先行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将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姜运刚与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复议纠纷上诉案
姜运刚与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运刚;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姜运刚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姜运刚【当事人-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彭云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云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云晶陈浩【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运刚【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涉案补偿安置方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01:46:02姜运刚与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复议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运刚,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彭云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宋军继,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委托代理人张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姜运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作出的《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鲁政复决字(2019)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9号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3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聊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08〕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聊城实际,市委、市政府确定,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三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强化农业基础为重点,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为首要任务,以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村民生为着力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搞好城乡统筹、产业统筹、区域统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经营集约化、管理民主化、农民知识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2008年的预期目标是:全市农业增加值增长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
一、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一)优化农业经济结构。
一是大力培植特色种植业。
积极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搞好粮食优势产区建设。
同时,本着宜棉则棉、宜菜则菜、宜果则果,适宜什么搞什么的原则,积极发展优质棉花、牧草、花生、果品、种子、瓜菜菌以及花卉园艺、观光休闲等特色农业产业,走开品牌化、基地化、规模化发展的路子,培育更多的农业优势特色产品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村、专业乡、专业生产基地。
二是突出发展畜牧养殖业。
转变养殖观念,优化养殖结构,积极培植蛋鸡、肉鸡、肉牛、奶牛、生猪、肉羊、肉鸭主导产业,大幅度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嘉开管发[2019]7号
嘉开管发[2019]7号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2019年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小麦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核定原则及范围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嘉明经济开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补贴对象为开发区种粮(小麦)的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遵循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小麦种植面积核定范围是,2018年11月20日前出苗的农户折实小麦种植面积(含国营农场、原良种场种植的小麦)。
1、占用基本农田植树、林间种植小麦和林粮间作的,根据土地性质、植树密度、林木生长时间及对小麦产量的影响,确定小麦是否纳入核定范围和折实比例,涉及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核定范围;2、占用军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种植小麦的,可不纳入核定范围;3、滩涂、(蓄)行洪区、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小麦的,是否纳入核定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4、违规占用村集体公益用地种植小麦,因纳入核定范围显失公平的,可不纳入核定范围。
5、流转土地进行绿化,如“创森”、森林围城、路域水域环境提升等,享受财政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土地内种植小麦的,不再纳入本年度核定范围。
二、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在小麦种植面积核定中,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村主要干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为直接责任人的原则,把自报告、核实、公示、发放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形式化。
补贴发放的流程及职责具体如下:(一)农民自报告。
区财政局统一印制农民自报告单及明白纸,各村及时领取并安排发放到所有种粮农民手中,并做好发放记录和收集、汇总、留存。
各村要结合实际,指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小麦种植面积。
要加强政策宣传,统筹考虑外出务工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规定时限,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减少漏报现象。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从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中统筹安排。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市的考核结果,综合各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提出省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建议。
受激励的乡(镇)政府由各县(市、区)评价推荐,各市根据分配名额评价确定。
省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省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三)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五)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情况;(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
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各市农业农村局:《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五)综合考评,奖优罚劣;(六)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拟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确定本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管理全省农田建设项目。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批复,计划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街道)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
励乡(镇、街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45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
乡(镇、街道)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8〕1号)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各市耕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制度创新、“田长制”建立、土地违法问题等因素的基础上,经逐级推荐、集体研究和公示后,评选出2020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街道)150个,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街道)名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1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聊政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4日聊城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动全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级统筹,县为主体。
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主体,各自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下同)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市级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增强评价工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改革创新,依法依规。
坚持改革思路,创新举措,制定评价体系和资源配置政策,努力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注重依法行政,明确制度规范,确保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
(三)规范操作,强化运用。
严格按照指标设定、评价程序、计分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完成好企业归档分类,真实反映企业发展状况。
加强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科学实施差别化政策,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1.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加快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聊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日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
各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按照省政府“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的规定,市政府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各考核一次。
考核标准:(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聊政办字〔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立法工作。
凡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起草单位要将立法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配齐配强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起草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指定专人对接和参与,理清立法项目中涉及本部门的职责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认真提出修改意见。
二、遵循程序规定,严格规范立法。
凡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牵头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切实了解我市发展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起草立法文本。
对于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简单照搬照抄。
列为调研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形成立法项目调研报告和论证报告,提交市司法局审核,为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做好准备。
三、强化公众参与,确保立法质量。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的作用,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可行性、针对性,确保立法质量。
附件:聊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6日附件:聊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1件)《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起草)(二)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3件)1.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2.《聊城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二、市政府规章项目(7件)(一)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件)1.《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修改)(市公安局起草)2.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市城管局起草)(二)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5件)1. 《聊城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2.《聊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3.《聊城市城区公厕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4.《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5.《聊城市报废车辆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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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2019)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属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落实耕地保护相关文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局制定了《聊城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财政直管的县(市)需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激励政策。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聊城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聊城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调动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通过县、乡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奖励。
第三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来源主要为市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土地收益等。
第四条耕地保护激励由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进行耕地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建议,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财政部门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及时拨付。
第五条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县级政府耕地保护检查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提出市级激励分配名额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下同)根据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和耕地保护综合情况,提报受激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单及相关材料,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在门户网站对受激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单进行公示。
第六条市级耕地保护检查考核主要内容为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情况;
(三)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政策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取得明显成效;
(四)土地利用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现象,是否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约谈或启动问责,根据年度卫片,县级行政区内违法占用耕地是否超100亩、市属开发区违法占用耕地是否超50亩的情况,是否存在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挂牌督办案件;
(五)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受激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量和管护效果,有无耕地撂荒、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情况等。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较大,任务较重且保护效果良好的优先;
(二)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到位,政府和基层群众保护耕地意识较强,群众知悉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了解相应有关保护政策等;
(三)其他耕地保护效果明显,具有表率示范作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受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重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补充耕地项目存在撂荒等改变耕地用途的;
(三)根据年度卫片数据,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乡镇超过10亩以上,村集体超过1亩以上;经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辖区内发生重大违法占地案件被挂牌督办的;
(四)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五)涉及土地等问题引发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的;
(六)存在其他不适合耕地保护激励条件的。
第八条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6个以内的乡(镇)作为受激励对象,根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每个乡(镇)奖励资金20-100万元,其中不低于70%用于奖励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修缮。
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
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
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项目建设,对现有耕地培肥地力等;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政策宣传等。
受激励乡(镇)和村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列入各级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激励办法落实措施,规范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通过激励办法,落实耕地保护效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直接激励范围为返还市级新增费中包含的县(市、区),其他财政直管县(市)需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激励政策,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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