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1)
新城市: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公告编号:2020-005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3月23日上午11:00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春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5人,实际出席董事人数5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向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用于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审议额度和期限内,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具体融资方案以公司与相关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次授信额度将由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责任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春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分别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合计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用于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审议额度和期限内,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具体融资方案以公司与相关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各位董事: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 )分别于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2年X 月X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公司在原审批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合计使用不超过XX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的现金管理额度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3号)同意注册,XX于2021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4, 446. 666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发行价格xx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3, 757, 336.3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7, 901, 450.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 855, 885. 7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XX月X日到位,xx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XX字[2021]4084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存放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一、引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是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和来源募集资金,通常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
三、募集资金存储(一)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存储银行的选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的存储银行。
在选择存储银行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资金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
(三)专户的设立与变更上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专户的变更也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一)使用原则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目投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三)资金支付管理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
但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变更条件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监管指引第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监管指引第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北证公告〔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76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固定收益的年化利率为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公告编号:2015-036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展情况的公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近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封闭式)》,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浦发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理财产品主要内容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5年JG854期。
2、产品性质: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5年JG854期产品为保证收益型。
3、认购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兴业银行);人民币7000万元(浦发银行)。
4、产品收益率(1)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
其中,固定收益的年化利率为1.45%。
浮动收益与挂钩标的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的波动变化情况挂钩。
在本产品存续期间,若观察期内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大于等于5000美元/盎司,则浮动收益的年化利率为1.82%;若观察期内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大于等于50美元/盎司且小于5000美元/盎司,则浮动收益的年化利率为1.80%;若观察期内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小于50美元/盎司,则浮动收益的年化利率为1.78%。
神驰机电: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09 证券简称:神驰机电公告编号:2020-057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重要内容提示:一、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方、名称、金额、期限:二、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亦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本次现金管理概况(一)现金管理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4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7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994,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7,089,985.15元。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年 12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川华信验(2019)68号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单位:万元(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四)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为控制风险,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产品期限未超过12个月,产品提供方为银行,不存在用于证券投资、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情形,产品未用于质押。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600488天药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天药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天药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2012年11月7日,天药股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69号文《关于核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10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天药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3月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3.65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5,060万股。
公司向包括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5 名投资者发行14,652万股,发行价格3.75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54,9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361.1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583.82万元。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3年3月28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出具了华寅五洲证验字[2013]1-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13年6月14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详情如下:2013年5月15日,公司获得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天安股份、生物科技公司协议转让部分资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3】54号),同意天津天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将持有的氨基酸原料药业务资产和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资产转让给本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股份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以及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等利率债产品及其相关正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风险较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股份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XX股份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提高现金管理收益,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及执行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受让可转让大额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为:(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经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六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授权董事长审批。
301010晶雪节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02号)文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4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19.2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21.75万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6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调整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会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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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公告编号:2020-004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
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现金管理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资金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3日分别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签订结构性存款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及《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9-031)。
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公司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已全部到账,收回本金合计17,000.00万元人民币,取得现金管理收益合计3,107,808.21元人民币,符合预期。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注:1、审批程序。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宜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额度内,无须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上述受托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5、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2、通过进行适度的理财产品投资,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情况
(1)自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17,000.00万元(含本次新增),具体情况如下:
(2) 自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理财产品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理财产品金额范围和投资期限。
六、备查文件
理财产品协议书及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