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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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社会化服务经验交流会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余杭召开

浙江省农机社会化服务经验交流会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余杭召开
全监理 面临的形势 , 要求大家增 强工作 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 i 目 i -
( 农机发[ 0 7 1号) 20] 同时废止。
同时要求各位 学员谦虚认 真学 习, 学有所成 , 学有所 用 , i l一
为 推 动全 省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事 业发 展 作 出 积极 贡 献 。 l i
企 业服务 能力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为进 一步统 一规 范全 国农业机械 推广 鉴定工作 , 把好 的经验推 向各地 , 现
将 “ 办 法 ” 行 了修 订 , 原 进 并更 名 为《 业机 械 推广 鉴 定 实 农 施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办法 ” 。 ( 新 )
期 农 机 安 全 技 术 检

目 l 。 维修示范点。 浙江省 农业 厅赵兴 跟市 场需求, 服务 优化 供给, 致h于打造具有独特优势和 g 。 l 豳i l i
泉 厅 到 并 话农 局 大 局 主 会 。 副 长 会 讲 ,机 杨 海 长 持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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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影力 品 。 会 响 的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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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行为, 农业部 日 前发布第 l 3 号公告, 48 对新制定的
理队伍建设 , 提高农



《 《 推 鉴 实 办》以布试 )以简 机 ,浙 检 农 农机 机 部 推 鉴 实 办 。行 ( 业 安平 江 业械 广 定 施 法予公 ( 》 下 , / 农 械 级 广 定 施 法 业 墨 l  ̄水 h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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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农机产品推广鉴定、支持推广目录和购置补贴目录的相互关系与区别

农机产品推广鉴定、支持推广目录和购置补贴目录的相互关系与区别


” + ・ ・ + +
- +
一 +
一 + 一 +
” 十 一+ - + 十
松动或脱 落或 者纹杆 损坏 ; 滚筒不 平衡 或变形 ; 滚筒
适当减少清选上筛该段筛片开度 ;适当开大清 选调风板开度 ; 提高脱粒板齿滚筒转速 ; 复脱器 内安 装搓板 , 开大杂余筛片开度。
轴向窜动与侧壁摩擦 ; 轴承损坏等原因造成的。
出技术评 价 ,为农业 机械 的选择 和推广 提供 依据 和
文章 编 号 :0 7 7 8 ( 0 0 0 ~ 0 4 0 10 — 7 2 2 1 ) 3 0 4 — 5
信息的活动。 推 广鉴定 是农机 鉴定 的一种 形式 ,推广 鉴定 是
全 面考 核农业 机械性 能, 是否适 于推 广 。 评定 推广 鉴定 分 为部 级鉴 定 和省 级 鉴定 二 个级 别 。
造成 的 。
44
适当减小清选下筛后段筛片开度。
2 1 年第 3 00 期
新疆农机化
・ 量 监督 ・ 质
定的生产批量 ;⑧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 划。 申请推广鉴定的企业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②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 条 件 和相 应 的售 后 服 务能 力 , 产 、 营活 动 正 常 ; 生 经
场 。 生 产条件 审 查 , 明书审 查 , 在 说 三包 凭证 审查 , 用
户调 查 审查 和性 能试验 与 安全检 查 、适用 性 和可 靠 性 试 验全 部通 过后 , 广鉴 定合 格 , 推 由农业 部 或省级 以上农 机化 行 政管 理部 门颁 发农 业机 械推 广 鉴定证
书 。农 业机 械 推广 鉴定 证 书有效 期都 是 4年 。获得 农 业机 械 推广 鉴定证 书的产 品 出厂 时应 贴有农 业机 械 推广 鉴定 证 章 。鉴 定 证 书有效 期 内农机 鉴 定机构

关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新变化

关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新变化
环 保 农 业机 械 的推 广 应 用 等 内容 。 阐明 了政 策 导 向 以及 农 业机 械 产 品 的 发展 方 向 。
《 实施 办 法》 确把 部 级推 广 鉴 定 和 省 级推 广鉴 定都 纳入 适 用 范 围 。在 考 虑 到 统 一 全 明
国农 机 鉴 定 工 作 的 同时 , 给 予 了省 级 推 广鉴 定适 当的 灵 活 性 , 现 了对 区域 性 农 机 产 品 也 体 的 支持 和 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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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的新变化
《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实施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农 ( 实施 办 法 》 将 于 2 1 ) 00年 1 0月 1日开 始 实
施 。该 办法是根据《 农业机械 试验鉴 定办法》 已于 2 0 ( 05年 l 月 1日施行 ) 1 的有关规定制
《 实施 办 法 》 定省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农 业机 械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 强 对推 广 鉴 定 工 规 作 的监 督 , 立推 广 鉴 定 工 作 质 量 反 馈 制 度 。 机 鉴 定机 构应 当加 强对 本 机 构 工 作 人 员的 建 农 教 育和 监 督 , 时接 受企 业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 同 以保证 推 广 鉴 定 工作 健 康 有序 发 展 。 《 实施 办 法》 源 自于《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机械 化促 进 法 》 部 农 机 化 根 本 大 法 。推 这
广 鉴 定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 的职 责 是 全 面考 核 农 业 机 械 性 能 , 定 是 否 适 于推 广 , 他 评
并 对农 业机 械 的适 用性 、 全 性 和 可靠 性 做 出技 术 评 价 , 农 业机 械 的 选择 和推 广提 供 依 安 为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确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推鉴定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筹分配,通过国推鉴定能力确认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在确认能力范围内承担分配的国推鉴定任务。

第三条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负责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总站国推鉴定能力确认部门负责提供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信息。

第四条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高效,在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时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范围内;(二)在国推鉴定的任务分配计划内;(三)优先分配给生产者所在地承担机构,或就近或产品适用地域的承担机构;(四)满足承担机构保持任务,一般分配给原承担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国推鉴定任务分配后,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担机构不能完成国推鉴定项目外不得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一条当承担机构因政策、自身能力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鉴定能力发生变化时,承担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总站能力确认部门。

第十二条当承担机构被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暂停或撤销鉴定能力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向承担机构分配国推鉴定任务。

在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恢复承担机构鉴定能力后,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恢复分配国推鉴定任务。

已分配且无法按期完成的任务,应由承担机构提出调整申请,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按程序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三条当承担机构名称等信息变更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依据总站能力确认部门的书面通知处理。

第十四条各承担机构国推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

总站对接收和完成国推(下转第9页)鉴定能力的需要;(五)按受理先后顺序分配任务。

第二章 任务分配第五条承担机构每年12月底前申报次年可承担的国推鉴定项目数量。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2•【文号】农机鉴[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农机鉴[2006]32号)各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各有关企业: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代理申请人应提供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管理完善,经营活动正常,市场信誉良好。

第四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形成基本的生产批量。

对于一般农业机械产品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10台(套)。

第五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当年农业部公布的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之内。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第七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分别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9号2005年10月25日)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

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黑体。

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

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

第十四条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企业名称):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关于推广鉴定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推广鉴定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4.03为便于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推广鉴定,我省已连续四年举办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就有关鉴定技术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并对每年推广鉴定工作新的要求进行说明。

由于培训班内容具体,针对性、实用性强,受到了企业普遍认可和好评。

出于节约和精简会议的考虑,今年我省未再举办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

有些企业尤其是新上产品的企业由于对推广鉴定申请的有关内容、程序不清楚、不明白,对相关要求的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歧义和误解,为帮助企业顺利申请推广鉴定,现就有关问题做些说明。

一、关于申请范围。

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全省农机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发布鉴定公告等。

第七条规定,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的产品。

为此,我省自2011年起连续四年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上对《山东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公告。

随着我省农机化发展重点的调整和推广目录管理要求的变化,《指南》的相关内容也随之发生着变化。

但无论怎么变化,《指南》的基本内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一是农机产品推广鉴定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省级推广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基本要求没有变化。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机鉴定工作原则上由省农机鉴定站独立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与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机鉴定机构合作完成,省农机鉴定站及其合作完成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二是已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推广鉴定的法规规定没有变化。

《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设施水果主导百姓果篮子 产量占水果总产量95%

设施水果主导百姓果篮子  产量占水果总产量95%
■来源 :农 业部 农 业机 械 化 管理 司 科教 质 量处
是 扩 展 了适 用 范 围。 在 适 用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的基 础 上 ,将 省 级 推 广 鉴 定
陕西省 高陵设农 业前景广
盛 夏 时 节 ,走 进 山 西 省 高 陵 县 通 远 镇 大 棚 菜 种 植 区 ,菜 农 们 采 摘 、 装 箱 , 装 车 外 运 , 一 派 繁 忙 景 象 。 截 至 目前 , 高 陵 县 已发 展 日光 温 室 大 棚 2万 多栋 , 农 产 品 专 业 合 作 社 2 多 家 ,并 注 册 品 牌 1 多 个 ,设 施 农 0 O 业 已成 为 农民 增 收的 支 柱 产 业 之一 。 21 0 0年 高 陵 县 预 留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9 0 多亩 《 0 多 公 顷 ), 其 中 00 60 次 性 补 贴 3 0 元 、 大 棚 1 2 元 的 基 础 上 ,还 按 每 建 一 栋 占地 6 7 m 00 15 6
部 日前发布第 1 3 4 8号公告 ,对新制定 的 《 农业机械推广 鉴定 实施办法 》
予 以公 布 。
有 关 推 广 鉴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 适 当调 整 了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准 入 门槛 ,进 一 步
规 定 了 批 量 生 产 时 间 和 销 售 量 的 要 求 。 三 是 充 实 了 有 关 内 容 。 明确 了推 广 鉴 定 的范 畴 ,规 定 了 有 效 期 内 证 书 变 更 的 审 查 原 则 和 审 批 程 序 , 明 确 了有 效 期 内 证 书 撤销 的 十 一 种 情 形 ,弥 补 了 “ 办 法 ”相 关 内容 的不 足 。 原 四 是 加 强 了 监 督 管 理 。 明 确 了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对 农 机 鉴 定 机 构 、 农 机 鉴 定 机 构 对 鉴 定 人 员 的 监 督 管理 机 制 , 并 建 立 了 推 广 鉴定 工 作 质 量信 息 反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变更第六条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新性、安全性等,评定是否适用。

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农机鉴定工作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

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

暂不能开展推广鉴定且生产急需的创新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

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

第五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六条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级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

鼓励省级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10月起施行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10月起施行

业机械试验 鉴 定机构 通过科 学试验 、
号 文 件 关 于建 材 下 乡的 相 关部 署 和
林业产业振兴规 划》 ,服务农村 的重 检 测 和 考核 , 对农 业机 械 的 适 用 性 、 安 《 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 全面考核 ,做 出 大举 措 ,也 是 木 材 加 工 企 业促 进 行 业 技 术评 价 , 定 是 否 适 于 推 广 的 活 动 。 经济增 长的有 力行动 。木 制建材下 乡 评
级 推 广鉴 定 准 人 门槛 ,进 一 步 对 批 量 至 少 优 惠 1% 的 价 格 卖 给 农 村 消 费 5 生 产 时 间 和 销 售 量 进 行 了规 定 ;三 是 者 。同 时 , 板 、 门企 业 为 了扩 大 对 地 木 四 还 充实了有关 内容 ,明确 了推广鉴定 的 三 、 级 消 费 市 场 的 占有 率 , 将 直 范 畴 ,规 定 了有 效 期 内证 书 变 更 的 审 接 对 农 民 实 行 免 费 安 装 、上 门维 护 、
础上 , 将省级推广鉴定纳入适用范 围 ; 试 点 企 业 在 1 个 试 点 省 市 开 展 木 地 2
二是规范 了申请条件 ,规定 了各有关 板 、 木质门的下 乡活动。活动采取企业 推广鉴定的 申报条件 ,适 当调整 了部 直 接 让 利 的 方 式 进 行 , 比市 场 现 价 以
和 农 机 部 门 深刻 认 识 加 强 农机 手技 术 工作 行 为 、提 升 产 品 质 量 和 企 业 服 务
培训 的重要 意义,加快培 养新型职业 能力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 用。为进 一 农 民 ,认 真 组 织好 农 机 手 作 业技 术 培 步统 一规 范 全 国农 业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工
行 )(0 7 ) 》 20 年 的基础 上 , 主要 在 四个 合农村 消费市场的产品 ,并保障 以最 方面进行 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展 了 低 的价格 销售 给农村 消费者 。首批试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08•【文号】农机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规范》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

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

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

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3月8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附表

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附表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企业、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表5: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
项目编号
任务通知书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申请企业







□项目延期□项目中止
原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意见
证书编号
可 变 更 的 信 息 项 及 代 码
代码
信息项
代码
信息项
A
申请企业名称
D
产品名称
B
生产企业名称
E
产品型号
C
生产企业地址
F
注册商标
申 请变 更 的 信 息
信息代码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备注
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
1、
2、
3、

收表日期
(总站填写)
年月日
备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7: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企业名称
产品
型号名称
注册商标
鉴定结论
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形式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总 站
审核意见
审核人: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8: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附件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

负责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挑选、拒绝或拖延推广鉴定任务。

第二章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第五条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第六条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鉴定依据和收费金额。

对于未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提出不受理意见。

第七条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受理审查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建议,经总站领导审批后,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企业;对批准受理的申请项目,同时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通知书,明确核定的收费金额和计划完成日期,同申请资料一起发送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项目任务分配一般采取就近安排、平衡分配原则。

任务量应基本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源配置相适应,以体现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B**** TJ *****其中:B—部级****—4位年号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2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代码(见附表1)***—3位顺序号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接受任务后,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要求完成所有试验鉴定内容。

解读《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解读《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了 “ 原办 法”相 关 内容 的不足 。 四是 加 强 了监 督 管 理 。 明
省 ( 区、市) 农机化主管部 门 也 应 对 本 行 政 区域 的省 级 推 广
适用 部 级推 广 鉴 定 的基 础 上 ,
了 《 业机 械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实 农 施 办 法 ( 行 ) ( 下 简 称 试 》 以
“ 办 法 ” ,具 体 实施 范 围只针 原 ) 对部 级 推广 鉴 定 。 “ 办 法 ” 原
将 省 级 推 广 鉴定 纳入 适 用 范 围。 在 制 定 有 关 条 款 时 ,既 考 虑 了 全 国 鉴 定 工 作 的统 一 要 求 , 又 给 予 省 级 推 广 鉴 定 适 当 的灵 活 性。 二 是 规 范 了 申请 条 件 。 规 定 了各 有 关 推 广 鉴 定 的 申报 条 件 ,适 当调 整 了部 级 推 广 鉴 定
月 1日正 式 实施 。

大 ,补贴 资金 惠及 的农机 产 品 比例 持 续 提 高 ,部 分 类 别 的 农 机 产 品 已 出现 拿 不 到 补 贴 就 销
售不 出去 的现 象 。 “ 办法 ” 原
中的个别 规定在 实施过 程 中出 现 了 一 些 不 够 严 谨 的 问题 ,如 证 多址 ” 另 外 , 对 一 些 疑 。 难 问题 和 新 现 象 的处 理 ,在 “ 办 法 ” 中也 无 明确 依 据 ,如 原 换 证 审查 、撤 证 情 形 和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等 。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都 需 要 对 “ 办 法 ” 进 行 进 一 步 修 原
申请 省级推广 鉴定产 品的销 售 量 和 销 售 区 域 由省 级 农 机 化 主 管部 门根 据各 地 实 际 自行 确定 。 三 是 充 实 了有 关 内容 。 明 确 了推 广 鉴 定 的 定 义 和 范 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0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第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

第六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国家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国家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 办法》明确 , 要 在法 定 劳动 年 龄 内 , 只 被 各类用 人单位 录用 并签 订劳 动合 同的 ; 自
训 、 能 鉴 定等 服 务 。 技 农村 困难 家庭 人 员享 受优先 援助 和重 点帮扶 , 困难家 庭 中的大 对
龄劳动 者 , 关部 门将通 过 公益性 岗位进 行 相 托底 安置 , 有创 业 意愿 的 , 予 小额 担保 贷 给 款等政 策扶 持 。
口臼臼曰 家岩 ...பைடு நூலகம்老 罕

可季 分在
或者村 ( 区) 社 公共 就业 服务 机构 登记 , 受 … 享
免费职 业介 绍、 业指 导、 职 政策 咨询 、 职业 培
《 》 办法 规定, 业 可到乡 街道 赫 失 农民 镇( )
全省建立 农 民就 业失业登记 、 民求职 登记 、 农 农 村 困难 家庭 就业 援 助 和 农 民创 业 服务 四 项制 度 , 为农 民提 供 均等化 的就 业服 务 。
法》 0 0 1 月l 于2 1 年 O 目起 施行 。 《 办法》 在总 结2 0 年 实施 的 《 业机 械 07 农 部级 推 广鉴 定 实施 办 法 ( 行) 的基础 上 , 试 》 在 四个方面 进行 了调 整和完 善 : 一是 扩展 了
适用 范 围。在适 用部 级推广 鉴 定的基 础 上 , 将省 级推 广鉴定 纳入 适用 范 围。 是规 范 了 二
周 岁 以上 , 从各类 学 校毕 业、 业 的; 肄 与用 人 单位 终止 或者 解除 劳动关 系 的: 个体 工商 业 主 、 营企 业 和 民办 非 企业 业主 停 产 、 产 私 破 停 止经 营 的; 农村 退役 士兵 ; 满 释放 或 者 刑 解 除劳动 教养 的 ; 无承 包土地 或 者承 包土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用,农业部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删除第二十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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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与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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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三章 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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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每半年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第十七条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核。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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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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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返回
第六章 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取得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机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 请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返回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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