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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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1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1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1

上海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其经济肯定是与城市规划相关连的,而城市规划会随着不同时期而改变,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1,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

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上海城市道路规范

上海城市道路规范

上海城市道路规范

篇一: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

(2015年8月1日更新)

篇二:规范

1.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3.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

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

5.城市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6.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8.上海市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96-2013

9.上海市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2106-2012

10.上海市建设规范-路面设计规范DG/TJ08-2131-2013

1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1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15.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1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08

17.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18.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19.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20.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2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2.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2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 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 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 表》)执行。
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 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 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 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 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 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 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2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 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 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 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 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 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 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 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 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 其他专项规划。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 (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专业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专业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
5
(三)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域范围; (四)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 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 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八)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控 制原则; (九)确定产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的限制和引 导措施,提出引导就业策略; (十)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 政策,确定城市干道的走向、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 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用地控制范 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 (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 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 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 (十二)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14)(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14)(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

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TJ 08-7-2014

J 10716-2014

2014 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

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主编单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同济大学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9-1

2014 上海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臵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增速超过道路设施和停车设施供应量,城市交通矛盾日益凸显;为缓解新改建建筑的停车矛盾,并对城市交通进行需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和停车供需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5至10年的发展趋势,调整、更新2006•标准‣中有关建筑工程停车位指标,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迫切工作。同时,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2006•标准‣中建筑工程交通设计相关内容也需要更新,进行及时、全面修编。本次修编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立项进行的。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上海市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上海市消防局??????????????上海现代集团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增速超 过道路设施和停车设施供应量,城市交通矛盾日益凸显;为缓解新改建建筑的停 车矛盾,并对城市交通进行需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和停车供需 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 5 至 10 年的发展趋势,调整、更新 2006•标准‣中有关建 筑工程停车位指标,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迫切工作。同时,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 和实践经验,2006•标准‣中建筑工程交通设计相关内容也需要更新,进行及时、 全面修编。本次修编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立项进行的。
4.1 Base general layout................................................................................... 5 4.2 Base entrance & exit.................................................................................6 4.3 Entrance & exit of parking garages(lots).......................................10 4.4 Traffic design of motor vhicle parking garages(Lots)............... 11 4.5 Traffic design of non-motor vehicle parking garages(lots).....17 4.6 Design of base traffic facilities..................................................... 18 5 Parking indicators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2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20 5.2 Parking indicators................................................................................... 21 Appendix A Schematic diagram of general layout for traffic design..2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基础标准 。
【 2 0 0 8 ] 0 0 8 号 .推动 新 国标 尽快 修订 完 善 。
1 99 0年 颁 布 实 施 的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 J 1 3 7 — 9 0)》在 统 一全 国城市 用地 分 类 和计 算 口径 、合 理 引
二 等 奖
2 0 1 4 年 “ 华 夏建 设科 学技 术奖 "获 奖项 目 ( 二 等 奖)
主要完 成单位
中国城 市规 划设 计 研究 院 上海 同济城 市规 划设 计研 究 院

主要 完成 人
王 凯 、赵 民 、林坚 、张瞢 、靳 东 晓 、徐泽 浩 鹿 勤
楚 建群 李新 阳 、徐颖 、谢颖 顾
下 ,着 重考 虑 了区域 各 项 空 间规 划 编 制 与 实施 管理 的需 求 ( 市 域 与 中心 城 区 两个 范 围 的分 类 层次 与 城 市 总体 规 划 中市 域 城 镇体 系 规 划 与 中心 城 区规 划 两个 不 同 空 间层 次 的 编制 内容 对接 明确 )
施 用地 居住 用地 、工业 仓 储 用地 、道 路交 通 用 地 市 政 公 用设 施 用地 公 园绿 地 等 专项 地 类 的调 整 优 化 。如 ” 居住 用 地 ” 中强
念 ,较 准 确地 反 映 了我 国城 市 建设 用 地 发展 的特 征 与规 律 .也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和防护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屋面防水等级等; 2)概述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流程、工艺 设备选 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 3)综述建筑防火设计; 4)无障碍、智能化、人防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和内容以及所采取的特殊技术 措施; 5)说明民防工程各防护单元的战时用途和建筑面积;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诸如住宅的 套型和 套数、旅馆的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病床数、车库 的停车 位数量等。 3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 施。 1)设计依据; 2)简述建筑的节能设计,确定体型系数、窗墙比、天窗屋面比等主要参数, 明确
布置; 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地表雨水的收集利用及排除方式
(明沟或
暗管)等;如采用明沟系统,还应阐述其排放地点的地形与高程等情况;
3)防灾措施,如针对洪水、滑坡、潮汐及特殊工程地质(湿暗性或膨胀性
土)等的
技术措施。
4 交通组织
1)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路网结构、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
3 设计总说明
3.0.1 工程设计依据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
文件的文号和名称; 2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市容、消防、人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
门要求和依据资料; 3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完美正规版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完美正规版
城镇建设部分可能依据专业设立有多项全文强制标准构成“城镇建设技术法
规体系”,如含《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公交规范》、《城镇给水排水技 术规范》等。
2021/9//2233
21
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明确、系统、完整地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的基本性能 、功能的技术要求 。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技 术
的各层次标准均具有制约和
规 范
指导作用。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 规程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2021//99//2233
6
1
勘察设计院
37
23
行业专家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10
3
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
13
1
建设、安装
4
1
合计
102
32
2021/9/2233
14
编制过程
2010年9月28~29日 、2011年3月28~29日
送审稿定稿会议
七、标—准—编进制一过步程加及强意条见文反规馈定情对况目标要求的
明确性;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徐泾中 QPPO-0102 单元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徐泾中 QPPO-0102 单元
3.2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是:6.40 平方公里。
4、编制依据
4.1 法规、条例、标准、规范、政府文件等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4.1.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 年) 4.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 年) 4.1.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1 年) 4.1.5《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 年) 4.1.6《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2011 年)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徐泾中 QPPO-0102 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

普适图则

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 年 12 月
首 份 图 则


文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徐泾中 QPPO-0102 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1
第一章 总 则
1、法律效力
1.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 并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市法律的有关规定。
1.2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包括的开发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本市相关法规、 规范和行政文件的要求。
1.3 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 的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513号)

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

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1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 on of urba n land use and pla nning sta ndards of developme nt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land

GB 50137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出版稿)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北京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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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二十条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
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
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
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小于 2 大于、等于 2,小于 4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 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 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 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 (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 (不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 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 0.9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1.0 倍,且 其最小值为 6 米。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 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 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 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 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 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1.0 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
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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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
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
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 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 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 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 批。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 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 5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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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 1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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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为 20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 3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11 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 0 一一年一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3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根 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 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 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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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 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 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 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 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 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 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 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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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 0.7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0.8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 建筑高度的 0.7 倍,其他地区不小于 0.8 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 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 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 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 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 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 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 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 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 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倍。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 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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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 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 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 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 20 米。
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
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
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 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 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 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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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 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 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 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 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 表》)执行。
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 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 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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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
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 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 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 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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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 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 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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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 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 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 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 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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