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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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浅议

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浅议

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浅议【论文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

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

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11 贪污犯罪辐射规律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向的轨迹。

贪污犯罪的部门辐射规律。

所谓部门辐射规律,就是指贪污活动在不同系统、行业中的运行轨迹。

2近十年来,我国贪污犯罪成波浪式上升趋势,其“源头”始于生产、经营性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公务人员受物质诱因的影响最为直接,利用职权攫取公共财物的机遇最多。

价值,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秩序不是很稳定,对于生产经营部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严重“短缺型”的特点。

而管理这些短缺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部门,变成了需求者的“上帝”为竞争“紧缺物资”、“短线产品”和生产要素而大显神通,不择手段,在监督不利、防范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必然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接下来贪污辐射的对象便是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性失业单位的活动形式监督、管理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分,然后再逐渐渗透到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

贪污犯罪的地域走向规律所谓地域辐射规律,就是贪污犯罪发生地区的运行轨迹。

论贪污罪

论贪污罪

论贪污罪摘要: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也严重侵犯国家的廉洁,甚至危害到国家的公共安全与政治稳定,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我国对贪污罪的认定一直存在认识上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且易与侵占罪、受贿罪等相混淆,影响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本文力图从贪污罪的构成、贪污罪与相关罪的界限以及贪污罪的完善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我国贪污罪的认识和把握。

关键词:贪污罪;构成Theory CorruptionAbstract:Corruption as a kind of serious crimes, not only to state property losses, but also a serious violation of the country and honest, and even harm to national public security and political stability, greatly undermined the social order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rm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for great social harmfulness. In China, however, of the offence of corruption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fuzzy and random consistency, this must bring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many chaos, the influence of the applicable law for unit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concept of corruption from,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objective elements and punishment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so as to deepen our understanding of our country to understand and grasp the offence of corruption.Key words:Corruption;贪污犯罪在古今中外历来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贪污腐败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浅析贪污罪未遂

浅析贪污罪未遂

浅析贪污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对贪污犯罪未遂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行为难以起到根本性的遏制。

本人就针对贪污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一下探讨。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形势日趋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已令人瞩目。

由于我国所完成的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没有固定的模式予以参考,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矛盾需要去解决和克服。

法律也同样如此,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去保障、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否则,法律滞后,必会引起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祥和的局面。

我国历来把贪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新刑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从而有效深入地打击贪污犯罪。

然而,据报载,近几年来,贪污犯罪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形式多样,侵吞国有财产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污染了社会风气,同时从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国家政府机关在百姓心中的威信,任其泛滥,必将影响我党的地位和形象,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未占有公有财物的贪污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贪污罪未遂如何处理等问题感到难以把握,在此略作浅析。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但对贪污罪未遂未作任何规定 1979 年刑法没有设立贪污贿赂罪违章,而是将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分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渎职罪等有关章节中。

历史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贪污犯罪率逐年上升,1988年1月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并为一类犯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浅论贪污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贪污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贪污犯罪中的几个问题一、绪 论本人做为一名南阳广播电视大学教师,既上过讲台,也当过班主任,亲自经历过两起较大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和一些小的学生校园伤害事件,亲眼目睹了这些事件带给学校培养目标上的 影响 。

做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本文试图从法律 的角度对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学生校园伤害 问题 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供所有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行共同探讨二、我所知道的学生校园伤害问题的 历史 沿学生校园伤害事件,可以说从有了学校、校园就一直存在着。

文革前的校园我不大知晓,但对文革后期的一些事我是知道的。

著名的就是我在上小学时,发生在我省唐河县马振抚乡学校女学生张玉芹跳水库一事。

按当时传达的中央文件,张玉芹上学时,对 英语 学习 感到比较困难,又不能够客观地对待,在一次 考试 时,在英语考卷上信手写下了“我是 中国 人,不必学外文,不会A、B、C,照样干革命”的打油诗,这首打油诗的风格构思很象当时吹捧的“白卷英雄”张铁生的试卷留言,于是在那个特定的 政治 环境下,教师成了刽子手,成了帝国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等反正是一些坏势力的帮凶,由学生变成的红小兵再次借机造了老师的反,勒令“反动的臭老九”们只能“老老实实”,不允许“乱说乱动”,至于学生间活动或斗殴造成的学生校园伤害的案件,反而学生和家长无人认真,大都自认倒霉,不追究学校和老师,即使追究也只追究直接加害的人。

转眼间“四人帮”垮了台,又说原先好的不得了的“文化大革命”已把国家 经济 拖到了崩溃的边缘,不重视 科学 和 教育 拉大了中国和世界的差距,于是乎为国家建设各行各业培养专门人才的高校新生录取,立即抛弃从“几乎不学无术”的工农兵推荐选拔的做法,1977年当年就要恢复政治文化课考试,按考试总分高低及政审结果决定录取,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一时间,高校成了全国人心目中的“圣地”,考上大学的便如同进了象征学术尊贵地位的“象牙之塔”,考上大专甚至中专也因为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成了“穿草鞋和穿皮鞋”的分水岭,各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办厂矿 企业 纷纷到学校索要专业人才,学校尤其是高校和高校教师地位得到遵崇,“书呆子式”的陈景润因做出了接触世界难题的成果受到“最可爱的人”解放军女军医的爱慕,尽管此时他的 研究 成果在中国能真正懂得的不过数人而已。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论文文献综述一.关于贪污罪概念的界定刑法学界对贪污罪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见解:何秉松教授在其<<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一书中是这样界定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著名的刑法学者高铭暄教授在<<新编中国刑法学>>书中则是这样阐述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赵秉志教授在<<新刑法教程>>一书中把贪污罪定义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观国内这些学者的阐述,笔者认为均有可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将其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放纵其他人员犯罪的嫌疑。

第二种观点则将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国有财物,也不当缩小了贪污罪的范围。

第三种观点则走向另一种极端,将所有的贪污罪的对象都概括为公共财物,若以此推论,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财物之外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构成贪污罪,这无疑扩大了这一些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范围。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贪污罪的概念应当作以下表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

二.贪污罪对象的司法认定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九十四条、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规定,对于公共财物的范围的界定相对比较明确,司法争议也不是很大,在司法实务中,对国有财物和非国有财物的理解分歧比较大。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

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刑法论文腐败犯罪控制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腐败犯罪的高发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探讨腐败犯罪的控制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维护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分析腐败犯罪的危害,并提出一些控制腐败犯罪的方法。

一、腐败犯罪的危害腐败犯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公共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腐败犯罪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当公职人员背离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将自己的私利置于国家和公众利益之上,社会上的道德规范就会崩溃,人们的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其次,腐败犯罪侵蚀了社会的经济资源。

腐败行为通常伴随着贿赂、受贿、挪用公款等非法活动,这些活动都会导致国家财富的流失,经济发展的动力被严重削弱,贫富差距加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再次,腐败犯罪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腐败行为往往伴随着司法舞弊,使得司法判决失去了公正性和公信力,法律被腐败分子去解释和修改,社会的法治秩序岌岌可危,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最后,腐败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腐败行为导致贫富不均,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控制腐败犯罪的方法针对腐败犯罪的危害,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打击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定义腐败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严格制定相应的刑法条款,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监管机制建设。

完善腐败犯罪防控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起到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作用的机制,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再次,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腐败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腐败行为的痛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腐败的良好氛围。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

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

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

贪贿案件剖析材料范文(6篇)

贪贿案件剖析材料范文(6篇)

贪贿案件剖析材料范文(6篇)贪贿案件剖析材料篇1 通过本次学习让我让我深刻意识到,不要在欲望和利益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金钱面前丧失原则、迷失自我。

并利用手上现有的权利,做一些违背初衷的事情,最后把自己送入了监狱之门。

个人方面我觉得应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

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思想。

思想得不到改变,欲望将会滋生变大、繁衍,从而不可收拾。

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对能滋生欲望的事情远而拒之。

严格自律,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拒绝贪污腐化,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自觉接受监督要严于自律,听从他人善意的意见和见解。

吸取别人的教训,远离不良之风,洁身自好。

贪贿案件剖析材料篇2 近日,按照上级,我学习了《反腐倡廉警示录》---气象部门部分案例剖析,我认真学习某气象局樊某贪污受贿案。

樊某是组织培养多年的干部,但是却倒在了金钱的诱-惑之下,本案给我的教训是深刻的。

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通过警示案例我发现,樊某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也曾满怀理想踌躇满志,也曾踏实工作,他从一点一滴做起,十多年时间就从一个学校毕业生成长为基层气象局局长,不能不说是一个出类拔萃的人,也确实为党和人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后来逐步淡化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为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贪污受贿,独断专行,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正如安徽巨贪-服刑前在狱中悔恨不已地说:“如果让我再选择一次,我一定会脱胎换骨,重新做人。

”从贪官的轨迹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从最初的侥幸逐步发展到最后的丧心病狂、腐化堕落,这都源于信仰的缺失。

当一个人手中有了权,就必然要和金钱利益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是否将事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

也就从这时起才能真正衡量出一个人道德的防线牢不牢,政治修养高不高。

贪贿案件剖析材料范文(通用篇)

贪贿案件剖析材料范文(通用篇)

贪贿案件剖析材料范文(通用篇)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贪渎之风令人深感忧虑,对于这种社会毒瘤,我们必须深入剖析其原因和危害,加强预防和打击,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一、案例介绍2018年11月,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贪污贿赂案件。

王某是该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长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与某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勾结,通过贿赂手段牟取了大量的不正当利益。

王某贪污了数千万元的公款,并在企业采购环节中收受供应商的回扣。

这些行为不仅使企业陷入深重困境,还严重损害了公信力和社会正义。

二、案件分析1.原因分析(1)体制腐败:在这个案件中,企业主要是通过与政府官员的勾结来实现腐败行为。

政府官员在行使职权时缺乏监督和制约,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2)制度不完善:在该市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对权力的运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审查制度,容易给腐败行为提供生存空间。

(3)腐败思想观念:一些公职人员的思想观念存在问题,为谋取私利不择手段。

由于缺乏廉洁的思想理念,他们往往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

2.危害分析(1)财产损失:案件中,企业损失惨重,负债累累,不得不面临倒闭的危险;与此同时,纳税人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公共财政面临困境。

(2)社会不公:腐败行为的存在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增加了社会的不满和不稳定因素。

(3)破坏社会道德:贪污贿赂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4)扶贫攻坚受阻:贪污贿赂行为侵占了国家财政资源,导致扶贫事业发展受限,阻碍了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

三、预防和打击1.加强制度建设(1)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权力公开、权力分工、权力运行的规定,确保权力一个人一岗、一岗到底。

(2)建立权力审查制度:对拥有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定期有偿和无偿财产申报,对重要决策进行事后追责和问责,确保公职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

浅析贪污罪

浅析贪污罪
世 界^权保 护潮流 所趋


笔 者赞 同其理 由,但 不赞 同废 除贪 污罪 中 的死刑 。原 因之 对贪 污罪适 用死刑 是我 国的传 统 。 此传 统经过 几千年 的熏 陶
题 值 得认真 的研 究和解 决 。
三 、 污罪 的法定 刑 贪
( ) 国大陆 以外 地 区关 于贪 污罪的法 定刑 一 我 1 17 年 5月香港 又制 定新 的 《 .91 防止贿赂 条例》 。根 据 《 防 止贿赂 条例》 1 条 的规 定, 贪污罪 的, 第 2 犯 经公诉程 序定 罪 , 可被 判处 罚金 5 万港 元及监禁 7 ; 简易程序 定罪 , 被判 处 罚金 O 年 经 可 1 万元及 监禁 3 。 0 年 2 我 国澳 门地区在 19 年 1 1日起 生效 的 《 . 96 月 澳门新 刑法 典》 30 规定 了公务 侵 占罪 , 第 4条 根据 《 门新刑法 典》 澳 第三 百 四 十 条的规 定 , 犯公 务上 之侵 占罪行 , 1 至 8 徒刑 。如 果不 处 年 年 正当据为 已有的价物 或物 体属 小额 , 为人处最 高 3 行 年徒 刑或科 罚金 。 3 我 国台湾地 区 目前关 于 惩治贪污腐败 犯罪 的刑事立法 , . 主 要 是 《 污 治罪 条例 》 条例》 贪 。《 针对 三种不 同等级 的贪 污行 为规 定 了轻 重有 别的法 定刑 。 大贪 污行 为 , 重 处无 期徒刑 或 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得并科 新 台币三 百万元 以下罚金 ; 较重 贪污行 为 , 处七
关键 词
贪污罪是 我 国十 分古老 的罪名 , 但历史 的演 变似乎 没有 消褪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并科新 台 币二百万元 以下 罚金 ; 轻贪污行 得 较
它 的” 色彩 ” 反而越 发 “ 烂” , 灿 。在没有 有效 制约机 制 的情况 下 , 为 , 处五 年 以上有期 徒刑 , 得并 科新 台币一 百万 元 以下 罚金 。 国家工作人 员便理 所 当然地 以权 谋私 。 因此 , 明确贪 污罪 有助 于 综 上所述 , 国大 陆以外地 区死刑 都不 是贪污 罪的最 高刑 。 我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浅析贪污贿赂罪

浅析贪污贿赂罪

浅析贪污贿赂罪【关键词】贪污贿赂罪;案件分析一、案情某省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在一次政府招商会上,认识了商人(私营企业主)翟女士。

刘某对翟女士温柔、大方、风骚的外表一见入迷。

翟女士正在为自己企业资金紧缺而发愁,故在看到刘某的意图后,故意频频邀请刘某约会,并主动投怀送抱。

四五个月以后,翟女士向刘某诉说,急需经营资金为由,诱劝刘某提出从刘某单位借用250万元,5个月企业资金回笼回来一定归还,并以刘某孩子出国需要钱为由,送给刘某6万元。

刘某经不住翟女士的百般娇柔,2009年6月某日,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就将250万元借给翟女士。

翟女士得到250万元后,难捱内心的兴奋,把借款情况告诉了在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李某,让李某为翟女士提供资金账户,用于翟女士随时提款。

随后,把这笔款,用于走私酒类商品。

2010年初,刘某多次向翟女士催要借款,翟女士归还了刘某80万元,但刘某没有归还单位,而是放在办公室,想等等翟女士全部归还借款后,一齐归还单位。

不料的是,翟女士在一次走私中因台风使走私物品全部毁损。

刘某看翟女士无力还款,便给妻子留了10万元生活费,拿着其余的70万元跑了,用于吃喝嫖赌,挥霍一空。

案子被发现后,翟女士、刘某相继被逮捕,翟女士有如实供述出了李某,李某也被依法逮捕。

李某的爱人委托了律师作为辩护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对翟女士、李某、刘某他们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激烈的辩论。

二、案件分析(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1.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同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①2.构成(1)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由于贪污行为是将公共财产归为已有,因此侵犯了国家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探讨

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探讨

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探讨【摘要】贪污罪犯是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了解贪污罪犯的罪主体是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的重要前提。

本文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社会背景、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司法挑战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通过对贪污罪犯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贪污罪犯通常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心理上存在某种不正常的倾向,行为上常常表现为违法行为,面临司法上的挑战。

为了有效打击贪污犯罪,应该加强对贪污罪犯的预防措施。

本文最后探讨了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启示和未来研究方向,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并能够更好地解决贪污犯罪问题。

【关键词】贪污罪犯, 罪主体, 社会背景, 心理特征, 行为特征, 司法挑战, 预防措施, 探讨, 启示, 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定义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定义是指在贪污犯罪行为中,承担不法责任的主体。

贪污罪犯罪主体通常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在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违法获取私利的过程中构成贪污犯罪。

贪污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公职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他们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公共秩序,是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定义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概念,更是涉及社会道德、政治伦理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概念。

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准确定义,有利于深入了解贪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机制,有利于加强对贪污犯罪行为的打击与防范,有利于提高社会公正、公平和法治水平。

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准确定义具有重要意义。

1.2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特征贪污罪犯通常具有权力和职务,可以对公共资源或者公司资产进行控制和支配。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贪污罪犯往往具有背叛社会信任和道德观念的特征。

他们背离了职责和责任,以追求私利为目的,损害了国家、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贪污罪犯还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浅析贪污罪(一)

浅析贪污罪(一)

浅析贪污罪(一)论文摘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

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人类本身的劣性以及一些外界环境是促使这一毒瘤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严刑峻罚,加强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对这种现象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贪污罪腐败一、贪污的历史简叙贪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从人类出现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种现象就一直存在。

在中国的历朝历代都对其有着记载。

中国古代将贪污犯罪定为“墨罪”、“贪罪”,也称“赃罪”。

在《辞源》中,“贪”字解作“爱财”,《春秋左传》杜预注:“墨,不洁之称”。

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云:“贪,物欲也。

”公元前16世纪,商王朝确立,为儆戒百官而制定了“官刑”,严禁官吏腐败风气的十种犯罪行为,谓之“三风十愆”。

西周制定的《吕刑》,有“五过之庇”的规定,其中所列的“惟货”、“惟来”两种犯罪行为,就是专指贪污勒索,受贿吃请的腐败罪行。

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其中《盗法》、《杂法》中有惩治盗贪财货、假借不廉、收受贿赂等条款。

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巩固新生的封建皇朝,厉行法治,整肃吏治,严惩贪污,在出土的《云梦秦简》等资料中有相关的记载。

汉史记载有:“太子郭夫人弟为曲周县吏,断盗官布,法应弃市”的案例。

东汉末年最大贪官梁冀,利用外戚势力专权,巧取豪夺贪贿,20年聚敛的财产价值达30万两。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臻于鼎盛的朝代,唐律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概括为“赃罪”6种:即受贿枉法,受贿不枉法,占所监管财物、强盗、窃资、坐赃。

尽管唐朝的法律十分严密,但贪污之风依旧。

如唐朝的大贪官杨国忠凭借杨贵妃的势力,巧夺无度。

宋朝的包拯惩治贪官污吏的事例人们从史书和戏剧里已有所闻,至今有口皆碑。

如北宋时期的将军石延祚坐监包赃,被弃市;供奉官李继昭盗卖官船,被弃市等。

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在制定法律时,他严惩贪官污吏。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理和反腐败斗争中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文将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旨在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和认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管理、行政、审判、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决策等权限和职责的人员。

2. 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

3. 目的:贪污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实现个人享受或谋求他人的好处。

二、贪污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期和罚金一般由数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的刑罚幅度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贪污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贪污罪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贪污罪的法律法规,明确罪名、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提高对贪污罪行的惩处力度。

2. 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蚀。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4. 提高公众监督参与度: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对贪污罪行的揭露和举报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氛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行为。

了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和防范措施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刑法中的贪污罪

分析刑法中的贪污罪

分析刑法中的贪污罪贪污罪是刑法中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不仅损害了国家或组织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

在刑法的体系中,对贪污罪的合法规定和适用有着一系列的要求和条件。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贪污罪进行分析,包括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法管理、使用公共财物的人员,违反职务上的规定,非法侵吞、转移、隐匿、挪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贪污罪是以职务特权为基础的犯罪行为,其性质严重并应受到法律制裁。

在贪污罪的定义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明确。

首先,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法管理、使用公共财物的人员,这是因为他们具有直接接触和掌握公共财物的特权。

其次,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为非法侵吞、转移、隐匿、挪用公共财物,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财物正当使用权的侵犯。

二、构成要件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

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法管理、使用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这是贪污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是指公共财物,包括国家所有的资金、财物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物等。

客体要件确保了贪污罪行为的客观性和针对性。

3. 行为要件: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为非法侵吞、转移、隐匿、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财物正当使用权的侵犯,是形成贪污罪的行为基础。

4. 结果要件:贪污罪的结果是指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转移、隐匿或挪用,是行为结果的显现。

结果要件体现了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和后果。

5. 情节要件: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刑事责任与其具体情节有密切关联。

情节要件主要包括财产数额、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因素。

三、刑事责任贪污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和刑事追究。

1. 刑罚:贪污罪的刑罚主要以有期徒刑为主,同时可以并处罚金。

试论贪污罪

试论贪污罪

试论贪污罪【摘要】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定义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个人利益获得的行为。

贪污罪的危害性在于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了社会和谐。

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明知贪污、行为特征和行为效果等要素。

对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严格追究,法律适用应当立法明确且严格执行。

为防范贪污罪的发生,应制定严格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打击贪污罪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加大贪污罪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贷,减少贪污罪的发生。

贪污罪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国际合作加强打击,共同维护国际社会治安和秩序。

【关键词】贪污罪、定义、危害性、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预防措施、打击手段、严惩不贷、社会影响、国际合作1. 引言1.1 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的定义是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权、地位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索取、收受贿赂等手段,违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以腐败和贪欲为基础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贪污罪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贪污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贪污行为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转移,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贪污行为也容易导致人民的不满和不信任,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贪污罪的严肃打击和有效预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

1.2 贪污罪的危害性贪污罪的危害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贪污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

贪污罪的存在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政治生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导致社会大众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感降低。

贪污行为也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使得社会贫富分化更加严重,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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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贪污的历史简叙 (1)二、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2)(一)贪污罪的概念 (2)(二)贪污罪的构成 (2)三、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 (2)四、贪污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新的特点 (4)五、贪污腐败产生的原因 (5)六、用法律、制度、道德等手段严惩和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 (6)参考文献 (7)浅析贪污罪【内容摘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

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人类本身的劣性以及一些外界环境是促使这一毒瘤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严刑峻罚,加强法律、思想道德建设是对这种现象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贪污罪腐败爱财贪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从人类出现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种现象就一直存在。

我国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同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剥削阶段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短期内不可能消亡。

对腐败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会是很激烈的。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趋势。

为有效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作出了较科学而又完整的规定。

(一)、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及其危害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1.56亿元,令人触目惊心;中国信托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包养了三个情妇。

与一个情妇闹翻时,高就支付给该女所谓青春赔偿费23万元。

为了过这种腐朽的生活,高森祥便在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的二年时间里,先后贪污贿赂,计港币191万余元、人民币55万余元。

高也因此被判处死刑,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原中国土木建筑工程公司驻泰国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刘国修,到了曼谷后,抵挡不了腐朽生活的诱惑,滋生了畸形的精神需要,把享乐当作人生追求的目标,经常光顾高档夜总会、歌舞厅,长期捧养十几个歌女。

这种糜烂的生活需要巨额资金,刘国修就伸出黑手大肆侵吞公款,贪污一百多万元人民币,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天津市某区劳动局原副局长原晋津,在任副局长后14个月内,到“东方之珠”等夜总会吃喝公款53万元,被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江苏农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前系江苏海安县委书记>某某利用公款300万港币和港姐一夜性交易,成为几年来轰动一时的特大新闻,尽管政府因为是关于生活作风问题要求在新闻上三缄其口,但如此腐败程度确实触目惊心。

这些案例举不胜举。

2006年1月18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披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贪污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美圆在逃,其中有的已经潜逃国外,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可见贪污腐败危害了我国的建设,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

贪污犯罪对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社会科学院的一个统计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各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元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3%-16.8%之间。

(二)、降低经济增长率。

经济学原理表明:投资率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有利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的合作与竞争日趋激烈,投资者一般以经济增长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因此,人们除考虑市场、利润等因素外,还要求具有廉洁的政府、稳定的政局等条件。

由于“贪污犯罪类似于一种不可预见的随机性税收”,必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腐败和贪污受贿的程度越是不可预见,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

“腐败对投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都会阻碍经济增长,但腐败抑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机制是影响投资这个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决定因素。

”(三)、3损害市场竞争规则。

许多腐败分子常常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贪污受贿所得“入股”,以股金、红利作掩护,隐藏非法所得的收入。

从而使这些有“股金”注入的企业常常有大笔的“非法”资金,可以以大大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补贴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制造商成本价的产品,因此比从金融市场融资的合法公司更具有竞争优势。

这就使得合法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和这些企业竞争,进而有可能导致把合法企业排挤出有关行业,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四)、破坏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贪污犯罪“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自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强的示范效应,这是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极低而收益率却很高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贪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的原则,贪污所得往往与权力大小成正比。

(五)、减少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机会。

一个国家内部如果总是涌现大量的贪污犯罪,将会腐蚀人们对市场的信心,使得人们无法根据利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业绩。

长此以往,腐败分子给一个国家带来的不良名声除减少这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合法机会及其可持续性增长以外,还会吸引国际犯罪组织前来达到一些短线目标,这些都将对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妨碍作用。

(六)、危害公众安全。

推进社会服务和进行公共建设时,若贪污则导致监管松懈,检验不严,便会严重危害公众的健康和性命。

(七)、影响政府运作。

政府如不能有效的打击贪污,甚至连政府官员也知法犯法,这必然会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使政府的威信荡然无存,从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使政令无法切实执行。

三、贪污罪的成因及特点(一)贪污罪的成因。

1、生产资料由不同的人占有是贪污腐败产生的内在规律。

通观人类社会贪污腐败与反贪污腐败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条规律:当人类社会处于原始共产主义,即没有私有制的时代时,贪污腐败现象是不存在内;在绝对的私有制情况下,财产所有者也不会贪污自己所有经手管理的财物。

在私有制与公有制并存的情况下,贪污犯罪的发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

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例外。

而且在一个国家内所有制结构成份越复杂,贪污的犯罪发案率就越高。

2、个人的畸形需要导致贪污腐败。

人们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起源于需要,只不过前者的需要是合理的,而后者的需要是不合理的。

而故意犯罪者的需要,则是一种畸形的需要。

贪污犯罪行为也不例外。

这种畸形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

大量的案例证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畸形需要是难有满足之时的。

每一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是暂时的欣慰。

而非分的欲念象一团不灭的烈火,焚烧着这些人的心,不时地促使其犯罪动机一次又一次形成、强化,贪婪地攫取不义之财。

这些人往往数次、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壑难填,有的金额达到了上亿元。

如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

畸形需要的无止境性不仅来自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性,而且还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

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它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控制和帮助,这种过程就会继续发展,日益强化,这就是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贪污犯罪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更多腐败者对财物的追求是为了满足畸形的精神需求。

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公然不顾社会伦理道德,寻觅情妇,供养“二奶”;有的甚至人格沦落,频频嫖娼。

而要做这些事,满足自己无耻的低级的精神享受,就一定要有大量的金钱。

从合法途经得来的钱,根本维持不了这种堕落的生活,于是就不得不动坏脑筋,从事非法活动,贪污受贿以供糜烂生活之用。

3、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转型社会内在的矛盾滋生了腐败。

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反差强烈,促使一些人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

在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许多人勤劳致富。

同时,也有些投机者或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爆发户。

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

可是,这些富翁,往往没有更多的政治地位。

出于各种目的,他们十分渴望接近政坛人物。

而政府官员为了发展经济,也需要频繁地与这些人打交道。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

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自己却拿低薪水守着清贫。

正是在这种失衡的心理支配下,产生贪污腐败。

4、世界观、人生观扭曲。

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堕落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主观上。

前者能加强党性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认识自己手中权力的属性,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气节。

而后者,放弃了党性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了人民,将权力私有化。

这样,腐朽的东西必然会趁虚而入,产生了畸形的需要。

江泽民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十多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

” 因此,可以这么讲,在当今社会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放松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就会腐败堕落。

(二)贪污罪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贪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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