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特种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煤安监职防字[2007]29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煤安监职防字〔2007〕294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为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普及煤矿职业卫生知识,规范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渝卫[2007]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此文转发给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联系。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切实宣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普及煤矿职业卫生知识,规范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渝卫[2007]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煤监培训〔2014〕75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1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种类:(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煤矿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等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渝应急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深入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对已无掘进工程的生产煤矿可按《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定级,其中矿井掘进专业不考核,最终分值按权重折算;对没有采煤工作面的煤矿,不得进行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标准化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被降低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2年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6.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时间:2011-03-11渝煤监办〔2011〕105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一、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市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办法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从业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的范围由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分类目录规定(见附件: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分类目录)。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煤矿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办法。
本规定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活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类别: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括司钻作业、井下作业等。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等。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等。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等。
三、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分析等。
2、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设备的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
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四、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业环境与物质特性、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操作规程与操作流程、紧急处置措施等。
培训内容须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在培训设施、培训师资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提供定期的培训课程,并对学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学员的培训记录和证明材料,便于查验和核实。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次培训和定期培训两种形式。
初次培训适用于初次参与特种作业的人员,定期培训适用于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初次培训的内容需涵盖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小时。
第三条定期培训的内容着重强调特种作业的最新规定和技术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小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环节。
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3年。
期满后,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否则,将失去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培训和考核费用由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各地政府有权制定具体的培训和考核收费标准。
第四章考核管理和委托机构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
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是由政府部门建立的,主要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条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委托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条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其公正、客观、科学、准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2.18•【文号】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文件全文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文特件种作全业文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文件全文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文件全文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 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高压电工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另行发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应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高泉,************〈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目录1.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防爆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5.压力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6.钎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7.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8.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9.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0.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2.尾矿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9.司钻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0.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3.氯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4.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5.合成氨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7.氟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8.加氢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9.重氮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0.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1.过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2.胺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3.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4.聚合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5.烷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7.烟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8.黑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9.引火线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0.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1.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煤监办精修订
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煤监办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渝煤监办〔2010〕85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一、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矿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一、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培训。
重庆市各类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煤矿,下同)的矿长(经理)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副经理),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煤矿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各类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为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做到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
平稳过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20•【文号】劳安字[1991]31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20日劳安字〔1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颁发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03【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修定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14]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8页(P33-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925【相关文献】1.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2.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J], ;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隧道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安全责任,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条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在实践中进行修订,以适应特种作业的变化。
第五条组织领导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六条培训目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目标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能力,掌握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3. 特种作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演练;4. 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面授教育、现场演示、模拟实验等。
第九条培训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周期为每年一次,并按照需要进行临时培训。
第十条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等信息,以备后续审查。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一条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内容应包括特种作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可以采取书面考核、口头考核、实际操作考核、模拟演练考核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根据特种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考核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并按照需要进行临时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结论根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人员需要进行进一步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促进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作业单位,以专业工种身份,独立或合作,从事特殊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拆卸、保养、检验检测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应以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为依据,注重实践操作和安全知识的掌握,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从事特种设备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同时确保其安全技能维持和提高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安全学习,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在作业中始终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设立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和证书管理等任务。
第七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以保证工作的顺畅和高效。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一)培训考核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教材研制、培训教师培养和资格认证等工作。
(二)证书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备案、查询、换证、注销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九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需求和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积极推进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应当依据本行业的特点和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注重工作实际,强调实战,全面系统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渝煤安监办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6〕17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重庆(集团)公司: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文件精神,加强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煤矿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教考分离,保证质量;突出重点,全员培训的原则。
第二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及各类煤矿矿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8〕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8〕1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8日重庆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产指生产煤矿全矿井停止生产,停工指建设煤矿全矿井停止建设施工。
复产指停止生产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生产,复工指停止建设的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建设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产停工煤矿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二)因节假日(不含春节)、重要敏感时段、检修维护、隐患治理等原因自行长期停产停工30日以上(不含30日,下同)的煤矿;(三)春节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四)因其他情形自行停产停工在30日及以内的煤矿。
第四条依法及时下达执法文书,暂扣相关证照。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县属煤矿,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三)其他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开展检查执法的部门依法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由重庆煤监局代管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由重庆煤监局代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1
•【字号】渝府[2007]63号
•【施行日期】2007.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由重庆
煤监局代管的批复
(渝府〔2007〕63号)
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交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的请示》(渝安监文〔2007〕40号)收悉。
为适应我市煤矿安全工作的需要,发挥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西南地区的辐射作用,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联合提出将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交由重庆煤监局管理,市政府于2007年4月19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分设为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仍由市安监局管理,其经费渠道不变。
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由重庆煤监局代管,待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接收该中心后,再正式划转。
在过渡期间,其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变。
二、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仍继续开办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三、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具体机构编制事宜由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商市编办提出方案并按程序审批。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背景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定的作业场所或作业环境下,从事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机械操作工、电工、焊工等。
由于特种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十分重要。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培训内容和考核方式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掌握特种设备的分类、结构和工作原理、特种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
(2)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并且能够正确操作特种设备。
(3)事故应急处理对于常见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掌握。
(4)其他相关知识对于特种作业的建设法规、安全管理制度等,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有所了解。
2.2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种。
理论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实践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操作中是否能够熟练、规范地操作,是否能够熟练处理突发事件。
3、培训和考核的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该定期进行。
作为每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其培训和考核的周期应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1 培训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在刚刚开始从事特种作业时,接受第一次安全技术培训。
除此之外,每个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专业培训和进一步的学习。
培训的周期应该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作业环境以及特种设备的类型等因素综合考虑,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3.2 考核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周期应该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作业场所提供的管理制度进行。
在规定的时间内,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受定期的理论和实践考核。
对于成绩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重新接受培训,并再次参加考核,直到合格为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