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残废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2010年01月29日13:54 点击:[92]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名词、术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事故调查程序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现场处理2.1.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物证搜集2.2.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2.3.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职工伤亡处理办法
职工伤亡处理方法职工伤亡处理方法作为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责任的一部分。
一旦发生职工伤亡事件,用人单位应积极实行应对措施,适时切实地处理好伤亡事故,以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
为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职工伤亡处理方法显得非常必要。
一、伤亡报告和调查碰到职工伤亡事件,首先应适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派专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应对伤亡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包含应急联系人、紧急处理措施的指引、伤亡事故统计的模板等内容。
伤亡事故统计模板应涵盖以下内容: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伤情况、接受治疗情况、事故原因及责任方等。
其中,应当注意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资料保密问题。
受伤员工的人身资料要尽可能保密,是否向媒体公开应由企业法务部门与媒体沟通后决议,保证员工信息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调查人员应先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和数据收集,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之后,应当开始认真的现场勘查,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模,实行必要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避开对现场物证的破坏。
随后,调查人员应当采访伤亡员工和目击者,以了解事故的整个过程,从而明确事故的原因。
当受伤员工无法供给证言时,应当视情况实行其他手段确定事故原因。
在调查过程中需记录好每一个证言、现场勘查的细节,弥补调查过程中的漏洞。
二、伤员救治企业在初步处理完毕和统计完相应资料后,应当做好受伤员工的紧急救治工作。
应当在事发觉场做好急救措施;在送至医院之前应尽量避开一切可能加重损害的情况。
同时,要确保受伤员工能够接受适时有效的医疗治疗,减轻受伤员工苦痛。
假如伤情较为严重,企业应搭配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若哪些患者需要长期照料,企业应供给相应的留宿和饮食;伤者出院后,企业也要搭配家庭做好护理和照料工作。
三、赔偿与解决方案在处理伤亡事件中,企业必需适时向伤员和家属发出正式的赔偿通知,要确认被赔偿对象与标准,以及各方的游戏规定,确认赔偿方案后,企业需要适时支出补偿款项,尽早解决事故与赔偿的相关问题。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5.31•【文号】•【施行日期】198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986年5月31日)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 名词、术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 事故调查程序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现场处理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物证搜集2.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2.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a.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盖印)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国务院令 第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1年3月1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声音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2篇)
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特制定如下制度:1、单位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其他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检察院、工会等。
3、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5、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单位安全、技术、工会和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还应有单位主管部门参加。
6、对事故的处理,要支持事故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2)是为了规范和规定企业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及时、客观、全面的调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下是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制定和落实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2. 伤亡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一定的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3.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确定伤亡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会代表、安全生产人员等。
4.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程序: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包括现场勘察、调查问询、证据收集等环节。
5.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责任追究等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6.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措施:根据调查调查报告,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对责任人进行追责、整改措施等。
7. 职工伤亡事故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
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 名词、术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 事故调查程序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现场处理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
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d.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a.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b.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 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职工伤亡处理办法
职工伤亡处理办法背景职工伤亡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
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职工伤亡的法律保护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要尽可能避免职工伤亡的发生,并且在发生职工伤亡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预防措施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职工伤亡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在入职培训、定期培训等环节中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2.安全防护措施: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安全防护设施,配备防护用品等。
3.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处理流程当职工伤亡事件发生时,企业应该采取以下处理流程:1.立即组织救援:当职工伤亡事件发生时,企业应该立即组织现场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害。
2.报告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企业应该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职工伤亡事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3.确认职工伤情等级:企业应对职工伤情进行鉴定,确定伤情等级,以便为职工提供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4.开展事故调查:企业应该组织专业的事故调查组,对职工伤亡事件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提供必要的赔偿: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伤情等级和责任情况,向受害职工提供必要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
后续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工伤亡事件,企业还应采取以下后续措施:1.安抚受害职工心理:企业应该关心受害职工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安抚和救助,避免伤口加重。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总结职工伤亡事件的原因,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结论职工伤亡事件的发生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也会给受害职工和家庭造成巨大的痛苦。
因此,企业应该以预防为主,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遏制职工伤亡事件的发生,为职工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和人身安全保障。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
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12动作(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 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
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 现场摄影2.5.1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 事故现场全貌。
2.5.4 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6 事故图报告中的事故图。
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
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 事故分析3.1 事故分析步骤3.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附录A3.2.3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 事故责任分析3.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3.3.2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3.3.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4.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4.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4.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4.5 物证、人证材料;4.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4.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4.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论断书;4.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4.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的人员的检查材料;4.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上了生产岗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赣安〔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已经省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10月20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组的组成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第四章评估报告的编制第五章跟踪督办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被授予事故调查权的各功能区,下同)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结案时间以政府行文批复时间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也可以授权、委托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评估组开展评估。
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评估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
第二章评估组的组成第四条事故结案后,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并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申请,政府同意后立即组成评估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2]7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
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3号 2012年8月20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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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赣府厅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四章整改落实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条例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平安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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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999-9-30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调查、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下列事故:(一)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五)重大恶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的事故;(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事故分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国内技术条件所限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同时填报事故快报表;重大死亡以上事故还应报告监察部门;急性中毒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企业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报告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大事故还应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事故后应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好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或绘制现场事故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现场的清理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八条事故的调查必须按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属,下同)企业的,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四)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等。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在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二条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责任的,为主要责任者;(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二)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三)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四)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的;(五)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企业领导者的责任:(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二)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的;(四)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五)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不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六)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七)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转嫁有尘毒等有害物质危害的生产或加工的;(八)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九)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的;(十)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一)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三)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五)非法开采资源,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政府追究事故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一)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二)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生产或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四)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七条对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结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但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行业的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的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恶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意见一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意见不一致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六)由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研究决定或提出建议,并抄告批复结案部门;由地(市)级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须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七)急性中毒事故,经地(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后,方可审批结案。
第十九条事故审批结案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报上一级和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备案;省、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下一级及事故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抄报办理惩处事故责任者手续的企业和部门。
第二十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负责批复结案的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做出结案批复;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企业依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
对事故迟迟不予结案或对事故处理不公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的审批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批复的15日内报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处理。
同级政府对原审批结论有重大变动时,应征求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关地区、部门和事故企业,在接到事故结案批件后,应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处理结果应向群众公布。
对有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追究企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事故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职工因工死亡证》或《职工工伤认可证》。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