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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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在法律考试中,刑诉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一门重要学科。

掌握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不仅有助于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也能为日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本文将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其他重要知识点三个方面介绍刑诉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

起诉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立案: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

重点知识点包括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以及立案的主体。

2. 约见、讯问和讯问笔录: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约见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约见和讯问的规定、程序和要点。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被告人在起诉阶段取得自由的一种方式。

备考时需要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特点。

审判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关键环节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开庭审理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

2.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备考时需要了解和掌握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证人的出庭义务等。

3. 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在审判阶段,法庭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

备考时需要重点了解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鉴定证据的程序。

其他重要知识点1. 适用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法律。

备考时需要熟悉并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判决的形式和效力:备考时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判决形式及其效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3. 上诉和再审:备考时需要了解上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点,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以上仅为刑诉法备考中的部分重点知识点,备考时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和准备。

希望考生能够按照学科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刑诉法的知识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拘传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拘传

/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拘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帮助。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历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要考点

历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要考点

历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要考点附带民事诉讼: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5.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6.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7 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8.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一次)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9.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10.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1.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2.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3、期间的重新计算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

2016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共同犯罪的考点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违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是否有共同的有责性,即共同的罪名,则在所不问。

2、凡是已满12周岁的人,都能成为共犯人(违法性层面的共犯,在有责性层面另当别论)。

3、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主要分为3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购买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其中,第3 种情况不能称之为共同犯罪。

共犯与正犯的考点1、从实质上看,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亦即,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间接正犯),以及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

2、对正犯是可以单独认定的,而对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定则依赖于正犯(共犯从属性)。

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

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

3、共犯的处罚根据与正犯的处罚根据相同,既然前者的根据在于引起了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那么,在实行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帮助行为本身还不具有足以作为未遂犯处罚的发生结果的具体的危险性。

故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教唆犯、帮助犯才可能成立未遂。

对此,可参见2003/2/42 之A 项。

4、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正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共犯的违法性来自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

2016年刑事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

2016年刑事诉讼法卷四必背考点
2.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到检察院、公安机关。
方法与内容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检察院讯问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
1.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
特殊主体
1.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
ps: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命题点拨:
15 年9月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权利的考查指的关注,此外,近些年新增的考点有效辩护在卷四中考查得并不充分,所以今年的备考中仍需对辩护权给予关注。
必要性审查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
1.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共同犯罪一、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一)对向犯:片面的对向犯只处罚一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聚众共同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只处罚首要分子的不是共同犯罪(三)集团共同犯罪:3人以上共同犯罪二、共同正犯三、间接正犯:强制他人犯罪、利用他人错误支配犯罪事实或者利用无身份的人(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二)利用他人无意志活动或者胁迫他人对第三人犯罪(三)利用他人不知情、过失、犯他罪故意(四)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五)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四、狭义的共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教唆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二)帮助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五、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承继共犯)六、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共同犯罪。

处罚知情者七、不作为的共犯八、共犯与身份九、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十、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十一、共犯处罚原则(一)主犯:承担全部责任(二)从犯:应从减免(三)胁从犯:应减免(四)教唆犯:作用,不满18重,未犯可从或减罪数一、单纯的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二)法条竞合犯1、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2、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3、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二、包括的一罪(一)连续犯:累计数额或者数罪并罚(二)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与职业犯(三)吸收犯1、附随犯:杀人导致名牌服装损坏2、发展犯:购买毒药杀人3、盗窃之后损坏财物4、侵占保管物谎称被盗5、抢劫后出卖赃物(四)狭义包括的一罪:盗窃枪支后藏在家里、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盗窃财物用来诈骗三、科刑的一罪(一)结合犯:绑架后杀人质、拐卖妇女后强奸、强奸后迫使卖淫(二)想象竞合犯:窃取国家秘密档案、非法拘禁后强迫劳动、偷药致人死亡(三)牵连犯:入户杀人、伪造证件招摇撞骗四、数罪并罚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管制:3个月-两年数罪并罚3年应当同工同酬1、禁制令:管制或者缓刑可以适用禁制令管制最少3个月无言论自由缓刑最少2个月2、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拘役:1-6个月数罪并罚1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25年,35年以下20年(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时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1、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判决或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❶限制减刑:有组织暴力性犯罪、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可以判决同时决定限制减刑❷期间: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二、附加刑(一)罚金:受灾暂时不能缴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没收财产:仅限个人合法财产、保留家庭生活费,只能一次执行、不得减免民事优先: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带民事赔偿优先(三)剥夺政治权利:1-5年管制同期同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减为有期3-5年1、适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分则独立适用2、刑期计算❶独立适用从执行之日起计算❷管制同期同时计算、执行❸徒刑、拘役主刑期间当然实行,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❹死刑、无期徒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四)驱逐出境刑罚裁量一、量刑: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二、量刑情节(一)累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1、一般累犯:有期以上执行完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未成年人与过失犯罪除外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任何时候三选一(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2、特别自首(准自首):被抓后供述新罪3、坦白:如实供述可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三)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2、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抓捕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三、量刑制度(一)数罪并罚(二)缓刑制度:附加刑仍需执行1、适用:拘役、三年以下、轻、悔、无危、无重影2、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考验期限:拘役2个月-1年有期1-5年刑罚执行一、减刑:除死刑外,重大立功应减刑(一)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二)减刑限度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1/2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人,无期最少25年,25年最少20年(三)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合议庭悔改立功二、假释:假释后不得减刑(一)假释条件1、有期1/2以上,无期13年以上,最高院核准不受限制2、杀、强、抢、绑、放、爆、投、组暴10年、无期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3、应当考虑对社区影响(二)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三)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书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一、基本原则《新刑诉》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点二、管辖《新刑诉》明确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考点三、辩护制度1.《新刑诉》新增辩护人的限制范围: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新刑诉》修改会见许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改变了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许可的规定。

考点四、强制措施1.《新刑诉》修改指定监视居住住所的犯罪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改变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规定。

2.《新刑诉》新增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职能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和功能。

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的密切相关。

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因犯罪⾏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诉⼈⾏使,被害⼈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被告⼈⾏使,辩护⼈协助⾏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使。

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从⼴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使控诉职能。

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会有所差异,从⽽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一】: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带答案和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带答案和解析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4、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3、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答案】A
6、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
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
8、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刑诉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知识点总结一、概述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利用刑法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协调双方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

了解刑诉法的知识点对于理解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推动法律规范的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程序必须合法,决定必须合法。

2. 公正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判主体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应该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负责。

4. 诉讼主体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主体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当事人等。

5. 诉讼权利原则:指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诉讼权利,上诉、咨询权利。

6. 等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程序(1)立案条件:立案条件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检察院才能依法对该案件立案立事。

(2)立案主体:立案主体是指有权对刑事案件立案的国家机关。

(3)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登记备案,检察机关对检察院报案受案。

2. 刑事侦查程序(1)侦查的法律依据:刑事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2)起诉前补充侦查程序:在起诉前进行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从而完善案情。

(3)侦查的方法:刑事侦查可以采取突击性侦查和缜密性侦查,以达到查明案情的目的。

3. 刑事审判程序(1)审判程序的主要程序: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判后程序。

(2)审判权:指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3)庭审方式:刑事庭审的方式有公开庭审和非公开庭审。

4. 刑事执行程序(1)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执行刑事判决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执行。

(2)刑事执行的对象:刑事执行的对象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以及对强制执行的对象。

(3)刑事执行的方式:刑事执行可以采取物质性执行和非物质性执行。

四、刑事诉讼中的权利1. 控辩权控辩权是指公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的公诉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称和引用证据的指控进行反驳的权利。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

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司考必备)刑诉法复习必背口诀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证人出庭的例外: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 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 亲告、轻微、公转自法院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司法考试刑诉法的15个考查重点梳理

司法考试刑诉法的15个考查重点梳理

司法考试刑诉法的15个考查重点梳理重者恒重是刑诉法司法考试命题的一个特点。

重要考点的梳理和强化复习对于刑诉法在短期内取得好的效果非常重要,为此,以下为大家总结了历年来刑诉法的一些常考点。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考点不能囊括刑诉法的全部考查内容,因此在复习以下内容的同时,大家还应当将刑诉法的每个章节认真细致的去看,全面复习。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4、回避:回避的决定;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8、立案:立案监督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206)和审限(207)。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的比重不低,但是难度与其它部分法相比不是很大,应当是大家用来提分的重要部门法。

2016年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

2016年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

2016年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一、卷四考查概况刑法在卷四中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

关于刑法总则理论,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因果关系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事前故意和犯罪结果的提前出现,对于共同犯罪,并不会考察过难,但是会贯彻整个犯罪过程。

主观题中考察过难度较大的就只考察到教唆犯的认定和共犯的脱离;量刑情节一般只考查自首和立功。

关于刑法分则罪名,主要考查:“事后抢劫”、“贪污罪”、“受贿类犯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一般都结合着考查;“死者占有”的考查是重点和常考点。

二、卷四必背考点考点名称:不作为犯罪知识精讲:1.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如宠物饲养者有防止宠物咬伤、咬死他人的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如父母、监护人有阻止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的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犯危险的防止义务。

先前行为包括不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故意犯罪行为。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控制、排他性产生的阻止义务。

如肇事者将被害人搬出出租车后借故逃离,出租车司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

2.结果回避可能性:(1)客观上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而行为人误以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其不作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2)客观上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但行为人误以为没有,因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考虑其认知能力,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如果只是有可能阻止结果出现,则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出于两可之间,存疑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未遂。

命题点拨: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主观题主要的考查点,要对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各种情形进行掌握,同时也要注意掌握结果回避可能性与行为人主观认识不一致时的处理。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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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2.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考点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一般情况下,翻译费用应由公检法机关承担。

考点四管辖1.立案管辖★★★2.中级法院管辖案件3.特殊地域管辖考点五回避1.回避的对象、事由及效力2.回避的程序考点六辩护与代理1.有效辩护原则★★★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还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

2.辩护人的范围★★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4.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1)阅卷权(2)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提出意见权5.拒绝辩护(1)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2)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如果遇有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3)准备辩护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考点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排除范围:言词证据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实物证据的排除: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3.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考点八法定证据种类之排除1.应当直接排除的证据2.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考点九刑事证据规则考点十强制措施1.取保候审2.监视居住(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3)监视居住的程序★★3.拘留4.逮捕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者解除的情形:(1)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2)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3)第一审法院判决管制、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4)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5)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的;(6)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考点十一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考点十二期间的重新计算及不计入期限的情形1.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2. 不计入期限的情形考点十三侦查1.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2.鉴定3.辨认辨认规则1.混杂规则: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2.单独辨认规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3.保密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辨认前,禁止见原“人、物”。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补充侦查★★★(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2)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考点十四审查起诉★★1.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种不起诉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均有“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不起诉书的送达对象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②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③公安机关(只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才需要送达公安机关)。

3.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①被不起诉人: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②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仍不起诉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③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审核。

考点十五刑事审判概述1.审判原则2. 合议庭(1)合议庭的组成基层、中级一审: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最高一审: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3-7人二审:审判员3-5人死刑复核:审判员3人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由三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同一合议庭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考点十六第一审程序1.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对案件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3.证人、鉴定人出庭(1)证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鉴定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3)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主体: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4. 一审裁判结果(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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