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文版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不要式原则 ----不要式原则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首部 1.首部 2.正文 2.正文 3.尾部 3.尾部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规定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形式: 实际交货:货物和有关单据 象征性交货:代表货物的单据 具体义务: 1.交货的时间地点 1.交货的时间地点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3.品质担保义务 4.权利担保义务 4.权利担保义务
二、承诺 承诺: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交易条件以缔 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方式 1.承诺的方式 2.承诺的构成 2.承诺的构成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间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保持一致。 3.承诺生效的时间 3.承诺生效的时间 4.承诺的撤回 4.承诺的撤回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概念 1.货物买卖合同:一方为取得货款,而把有形动产 1.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一方为取得货款,而把有形动产 及其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订立的协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特点:(1 特点:(1)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2)买卖的标的物有特定的范围 3.国际货物买卖法: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 3.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货物买卖法
1893年
这是一项将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编纂成文的法案(一八九四年二月二十日),在本届议会中,女王陛下根据上院和下院的建议和同意,并经其授权,制订本法案如下:
【章名】第一部分契约的成立
买卖契约
1、(1)所称货物买卖契约,是指卖方将货物财产权移转或同意移转给买方,以换取一定金额的报酬,此项报酬称作价金。在货和钱双方所有人之间可能订有一项买卖契约。
(2)一项买卖契约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3)在一项买卖契约下,如果货物的财产权即时由卖方移转给买方的,该契约称作'买?quot;,如果此项财产权的移转须待将来某一时间,或须待将来某些条件被履行后才能实现的,该项契约称作'买卖预约'。
(4)随着时效的到来或者有关条件已被履行,货物的财产权应即据以移转,该项'买卖预约'就变为'买卖'。
购买或出售的行为能力
2、从事买卖活动的行为能力,是由有关缔结契约、移转财产和取得财产的行为能力的普通法加以规定。
除非是向幼儿、未成年人或因精神缺陷、醉酒而无权缔结契约者出售和提供必需品,否则买方必须支付合理价金。
本条所称的'必需品',是指在出售和交货的当时,对于有关的幼儿、未成年人或上述其他人员属于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品。
契约的缔结
买卖契约的制作
3、根据本法案及其他有关的成文法令的规定,一项买卖契约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不论有无签署),也可采用口头,或者部分书面部分口头,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加以推定。
但本条所列情况不应影响有关法人的法律。
4、已撤销(注一)。
契约的标的物
现货和期货
5、(1)一项买卖契约的标的物,可以是卖方所有或占有的现货,也可以是在买卖契约缔结之后,卖方将予制造或取得的货物,在本法案中,后者称为'期货'。
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PART I CONTRACTS TO WHICH ACT APPLIES
第一部分法所适用之合同
1. Contracts to which Act applies
1、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1) This Act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made on or after (but not to those made before) 1 January 1894.
(1)本法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及之后(而非适用于之前)的货物买卖合同。
(2) In relation to contracts made on certain dates, this Act applies subject to the modification of certain of its sections as mentioned in Schedule 1 below.
(2)有关特定日期订立之合同,如本法在下面附表1中提及的一样,须将某些特定条款作修正之后才可以适用。
(3) Any such modification is indicated in the section concerned by a reference to Schedule 1 below.
(3)任何这样的修正均可通过下面的附表1在有关的条款中得到指示。
(4) Accordingly, where a section does not contain such a reference, this Act applies in relation to the contract concerned without such modification of the section.
英国最高法院OWB燃油款支付案判决评析
英国最高法院OWB燃油款支付案判决评析
王欣
【摘要】通过OWB燃油款支付案判决,英国最高法院明确了业内通常使用的燃油供应标准合同不属于《英国货物买卖法》(SGA)下的买卖合同,同时否认SGA第49条是供应方提出价款索赔之诉的唯一依据.根据这一似乎出入意料的判决,燃油供应商在合同下的权利应更有保障,而所有权保留条款和供应商破产将难以成为船东拒付燃油价款的抗辩理由.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6(027)002
【总页数】6页(P47-52)
【关键词】燃油供应标准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英国法
【作者】王欣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关于备受航运界瞩目的PST Energy 7 Shipping LLC and another(上诉人)与O W Bunker Malta Limited and another (被上诉人)燃油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英国最高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和2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5月11日做出终审判决([2016] UKSC 23),五位大法官一致同意维持英国上诉法院判决,判决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燃油款。
如英国最高法院所言,该案的实质问题产生于曾经全球最大的燃油供应商—OWBG(OW Bunker Group)①破产而给船东带来的担忧:船东可能面临向合同供应商和实际供应商分别支付燃油价款的风险。而船东的此种担忧则源于全球燃油供应实务中所使用的标准合同条款。在此背景下,本案对于英国法上船舶燃油供应合同的性质认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解释以及船舶燃油供应关系方的权利义务都有重要影响。笔者拟对本案判决及相关问题加以评述,供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参考。
英国法下货物买卖损害赔偿计算的市场规则
引起 的不公 正现象 。如果违 约 时的市 场价 格不 是一 个
一
、
市场规 则概 述
公平合理 的市场价格 , 法官根据 p i r ma f a c i e这一用词 , 将有
( 一) 市场规则的概念
百度文库
权在个别案件 中舍弃违 约时货 物的市场价 格 , 根据 实际情
以确定损 害赔偿 。这 一般都 发生 英 国法下 , 违 约损 害赔偿 应仅 限 于真 正 损失 , 其计 算 况找 出一个公平 的价格 , 如2 0 0 8年金 融海啸 时 , 许 多货物 的市 场价 要受 因果关 系、 损失 的遥 远性 ( m mo  ̄ n e s s ) 、 合 理减 少损 失 在特 殊的情形 , 法院在一些案 件 中认 为当时 的市场 价格并 ( m i t i g a i t o n ) 等原则的 限制 。《 1 9 7 9年货 物买卖 法》 独创性 格十分不稳定 , 于是根据专家意见 ( e x p e  ̄o p i n — 地 引入 了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市场规则 , 该法第 5 0条第三 不是一个公平 合理的价格 , o n ) 或者距 离违约发生一段 时间之后开庭 审理 时的市场 价 款是买方 拒绝 接受 货 物 时损 害赔 偿 计 算 的市 场规 则 , 规 i 2 J 。 定: 若争 议的货 物存在 一个 可用 的市场 , 买 方应 向卖方 支 格等重新确定 一个 公平合理 的市场价格 - 付 的损害赔偿表 面推定 为合 同价 格 与货 物应 当被接 受 时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
各国国内法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
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
(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
(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
(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
(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通常形式
正式合同
确认书
协议书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英文对照版
SALE OF GOODS ACT 1979 [England]
英国货物买卖法
1. [Omitted]
(第一编本法所适用之合同已省略)
2. Contract of sale买卖合同
(1)A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is a contract by which the seller transfers or agrees to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goods to the buyer for a money consideration,called the price。
买卖合同是买方提供货币约因或称为价格,而卖方转移或同意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
(2) There may be a contract of sale between one part owner and another。
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是财产的部分所有人与另一部分所有人。
(3) A contract of sale may be absolute or conditional。
买卖合同分无条件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合同。
(4) Where under a contract of sale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is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the contract is called a sale。
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的合同称为买卖协议。
(5)Where under a contract of sale the transfer of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is to take place at a future time or subject to some condition later to be fulfilled the contract is called an agreement to sell。
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
• 第一,以明示的方式排出或改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不适用公约; • 2、在合同中明确选择其他法律,用以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间符合公约适用范围的合同未对法律适用作出 约定,则公约得以自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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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关于销售,公约仍用排除法来界定:
•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 部分重要材料。
•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 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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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的效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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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公约的效力范围
•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不涉及:
•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 3、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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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遵守公约第12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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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同的建 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的内容,就构成 要约。 其中, 1、标的只能是明示的,而数量和价格则既可以是明示的也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卖方与买方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四节 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货物买卖及特征 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将货物及其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买方,由买方接受 货物并向卖方价款的交易行为。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负 有一定的义务。一方的权利,正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卖方享有收 取货款的权利,却因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丧失其对于该项财产的所 有权;买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货款的义务,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2)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某种具体的标的物 大陆法国家认为,财产的买卖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还包括 无形权利的买卖。而英美法系仅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规定为货物。1979 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61条对“货物”作了如下解释:买卖合同所买 卖的货物包括除诉权物和金钱以外的一切动产。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内容提要: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所有权保留制度应运而生,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各有不同,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未予规定,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当事人可以依国内法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基于此,本文拟对所有权保留的各国立法比较及其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履行特定义务后,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时期,就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在19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的阶段,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兼顾了交易安全与效率,因此直到现在,该制度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肯认和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在各国的学说中,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附解除条件说和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的前提条件是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承认,目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只是少数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该学说不能得到广泛承认。部分所有权移转说,日本学者将所有权的部分逐渐转移比喻为“削梨”,该说认为所有权是一点点逐渐转移给买受人的,笔者认为该说有违所有权完全性的原则,有违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另外,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商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初衷在于,用标的物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而破产时,确保卖方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由此可见,担保权益说较为合理。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讲述讲解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经管13级国贸2013092112 宋馨雨
[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切身利益。每个国家对于该问题也有每个国家的不同规定。文章针对风险转移问题在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规定作了简要的列举和比较分析,明确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探讨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的商事主体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也将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仍是国际贸易中份额最重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核心。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一旦产生所有权纠纷,解决时完全依赖各国国内法或合同中的约定。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国内买卖法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解各种规定下,风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加以规定,做到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在执行合同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含义
所有权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权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货物所有权转到买方,假如货物发生意外事故而买方拒付货款或买方直接遭遇破产,卖方有可能承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
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界定方法,《公约》及国际惯例并无明确指引,各国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一般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货所有权的转移由以下几种原则界定:
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to which Act applies 1、本法所适用之合同(1) This Act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made on or after (but not to those made before) 1 January 1894.(1) 本法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及之后(而非适用于之前)的货物买卖合同。(2) In relation to contracts made on certain dates, this Act applies subject to the modification of certain of its sections as mentioned in Schedule 1 below.(2)有关特定日期订立之合同,如本法在下面附表1中提及的一样,须将某些特定条款作修正之后才可以适用。 (3) Any such modification is indicated in the section concerned by a reference to Schedule 1 below.(3)任何这样的修正均可通过下面的附表1在有关的条款中得到指示。(4) Accordingly, where a section does not contain such a reference, this Act applies in relation to the contract concerned without such modification of the section.(4)因此,某一条款若不含有这样的指示,本法适用于此条款中不包含这样修正的相关合同。 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第二部分 合同的形成 Contract of sale 买卖合同 2. Contract of sale 2. 买卖合同(1) A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is a contract by which the seller transfers or agrees to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goods to the buyer for a money consideration, called the price.(1)买卖合同是买方提供货币约因(称为价格),而卖方转移或承诺转移货物财产的一种合同。(2) There may a contract of sale between one part owner and another.(2)亦可能有财产部分所有人与另一部分所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3) A contract of sale may be absolute or conditional. (3) 买卖合同可是无条件的或附条件的。(4) Where under a contract of sale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is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the contact is called a sale.(4)买卖合同中,货物财产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的合同是买卖合同。(5) Where under a contract of sale the transfer of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is to take place at a future time or subject to some condition later to be fulfilled the contract is called an agreement to sell.(5)买卖合同中,货物财产的转移若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发生、或在以后须附有某种条件才可以完成,则这样的合同称为销售协议。(6) An agreement to sell becomes a sale when the time elapses or the conditions are fulfilled subject to which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is to be transferred.(6)在时间消逝后或附加的条件成就、货物财产即时转移的情形下,销售协议就成为了买卖合同。3. Capacity to buy and sell 3、买卖能力(1) Capacity to buy and sell is regulated by the general law concerning capacity to contract and to transfer and acuire property.(1)买卖能力依照有关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及转移或取得财产的能力之一般规定为准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与作用
1952年公布,几经修改,由法律团体起草的样板法, 各种自主决定适用,目前除路易斯安那州,美国其他各州 均采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是以 此为蓝本。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和作用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和 作用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和作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 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国际 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和作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wk.baidu.com的渊源
《公约》自动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和作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 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 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 语。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和作用
2、国际贸易术语的功能
(1)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 (2)确定保险与运输;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
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 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
法条中“条、款、项、目”的翻译方法
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 (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 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 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 责任的划分。
•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 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3.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检验货物地点
在涉及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 地后进行。 运途改装 (1)没有合理机会检验,可到达新的目的地。 (2)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改运的可能性。
3.通知货物不符合的时间
(1)合理时间 (2)在任何情况下,收到货物之日起两 年内,不提出索赔,失去权利,除非与 保证期限不相符。
不是绝对的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交付的 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其限制条件为: • 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 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对其货物会提 出权利或请求时,才承担责任;
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人根据任何一国的 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 责任 • 如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将货物 转售某一国家; • 如对第三人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Law of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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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
第一编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一、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1)本法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及之后(不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之前)的货物买卖合同。
(2)有关特定日期订立之合同,本法只有在合同中某些条文按照下面附表1中的说明做出修正之后才可以适用。
(3)任何这样的修正,均可参考下列附表1有关条文的说明。
(4)相应地,如果条文中不包含这样的说明,则本法适用于条文中不包含这样修正的相关合同。
第二编合同的形成
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买方提供货币约因或称为价格,而卖方转移或同意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
(2)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是财产的部分所有人与另一部分所有人。
(3)买卖合同分无条件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合同。
(4)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的合同称为买卖协议。
(5)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发生、或在以后须附有某种条件才可以完成,则这样的合同称为出售协定。
(6)当规定的时间已经消逝或附加的条件成就时,且在货物所有权即时转移的情形下,出售协定转变为买卖协议。
三、买卖能力
(1)买卖能力以有关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及转移或取得所有权的能力之一般规定为准。(2)将必需品出售并交付给未成年人、智力残疾或醉酒而不能胜任订立合同之人,买方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3)上述第(2)款中“必需品”指适用于未成年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日常生活条件的货物,以及在出售及交付时上述人员实际需要的东西。
合同形式
四、买卖合同如何达成
(1) 依据本法及其他任何法律,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依书面形式(需不需要签章均可),也可依口头形式,或部分书面形式部分口头形式,也可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与有关法人的法律均无关系。
合同标的物
五、现货或期货
(1)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的货物既可以是卖方所有或持有的现货,也可是买卖合同达成后卖方生产或取得的货物,本法称之为期货。
(2)期货买卖合同的卖方能否取得货物,取决于特定的事件是否发生。
(3)依照买卖合同,如果卖方意在实现期货的当前买卖,该合同仍按照货物出售协定实行。
六、已灭失物
特定物买卖合同中,如在合同订立时卖方并不知道该货物已经灭失,则该合同无效。
七、出售协定达成后、买卖协议订立前灭失的货物
已有特定物出售协定,但如果特定物随后在其风险尚未被移转至买方之前灭失,且买卖双方又均无过错的,协议无效。
价格
八、价格的确定
(1)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可由合同确定,也可留给合同所认同的其他方式确定,或者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来确定。
(2) 如果价格并未依上述第(1)款得到确定,则买方必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3) 合理价格是依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一个事实问题。
九、以估价方式出售的协议
(1) 当出售货物的协定中约定价格依第三方估价确定,而第三方不能或作不出估价时,该协议无效;但是如果全部货物或一部分货物已交付给买方并被买方占用时,买方必须为这些货物支付合理的价格。
(2)当第三方由于买方或卖方的过错而被阻止不能做出估价时,无过错方可提出诉讼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默示条款等
十、关于时间的规定
(1) 付款时间的规定不构成买卖合同的要件,除非合同条款中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2)(除付款时间规定外的)其它时间规定是否构成合同的要件,取决于合同的条款。
(3) 买卖合同中的“月”按表面意思为日历中的一个月。
十一、条件条款被视为担保条款
(1)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苏格兰。
(2)在买卖合同从属于卖方成就某一合同条件时,买方可以放弃这一合同条件,也可决定将违反合同条件条款视为违反合同担保条款,而不将之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3)无论买卖合同的规定是条件条款(违之将导致拒绝履行合同),还是担保条款(违之将导致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但无权拒收货物,并视对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具体案例中要根据对合同的解释做出判断是条件条款还是担保条款;某一规定可能是条件条款,尽管它在合同中被称作担保条款。
(4)依下列35A条不可分开的买卖合同,如果买方已经接受全部或部分货物,卖方违反应由其成就的条件条款只能被视为违反了担保条款,不得将之作为拒绝货物的理由而否认合同有效,除非另有明示或默示的合同条款对此做出了规定。
(5) (1)
(6)本条中任何规定不影响法律免除的、由于合同的履行不能或其它原因所导致的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的成就不能。
(7) 下面的附表1第2条适用于1967年4月22日之前订立的合同,或1967年7月28日前(在北爱尔兰适用本法)订立的合同。
十二、所有权默示条款等
(1) 在买卖合同中,除下面第(3)款适用的一种合同之外,货物交易时的卖方承担一项默示条款,卖方须拥有销售货物的权利,同样,在出售协定中,卖方在所有权转让时须拥有(出售货物)这项权利。
(2) 在买卖合同中,除下面第(3)款适用的一种合同之外,还包含一项默示条款――
1该款被废止
(a)货物在直到所有权转移之前,不应设定且一直不应设定任何在订约前未向买方披露或买方不知情的担保或负担。
(b)买方应能安稳地占有货物,除非受到所有人或其他已披露或已知的任何担保或负担权益人妨碍。
(3)本款适用于从合同能够看出、或根据合同的情况可以推断出——卖方会只转移他或第三人拥有的所有权这一意思的买卖合同。
(4)上述第(3)款所适用的合同中,有这样的一项默示条款,即所有人知晓的而不为买方所知的全部担保或负担在合同订立之前已经披露给了买方。
(5)上述第(3)款所适用的合同中,还有这样的一项默示条款,即下列三者均不会妨碍买方安稳地占有货物,这三者是:
(a)卖方;
(b)合同的当事人认为卖方应当只转移第三人应拥有的所有权,这时的第三人。
(c)任何通过卖方或从卖方处主张权利之人,或其他非在合同订立之前已经披露给了买方或为买方知晓的担保或负担之第三人。
(5A) 在英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上述第(1)款所默示的条款是合同条件条款,由上述第(2)款,第(4)款和第(5)款所所默示的条款是合同担保条款。
(6)下面附表1中的第3条适用于订立于1973年5月18日之前的相关合同。
十三、凭说明进行的货物买卖
(1)在凭说明进行的货物买卖中,包含有这样一项默示条件——即货物应与说明相符。 (1A) 在英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上述第(1)条所默示的条款是条件条款。
(2)在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的货物买卖中,如果货物和说明不相符,则整批货物与样品也不构成充分相符。
(3) 货物的买卖可以是凭说明进行的货物买卖,因为对于将要销售或租赁的货物而言,买方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购买它们。
(4) 下面附表1中的第4条适用订立于1973年5月18日之前的相关合同。
十四、品质及适用性默示条款
(1) 除本条及以下第15条规定,以及依据其他规定外,再无其它关于品质或适用性默示条款,以满足本买卖合同下货物之特殊目的。
(2)卖方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出售货物的,包含有这样一项默示要件——即在合同下提供的货物须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
(2A) 就本法而言,如果货物的任何说明、价格(若相关)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能达到让理性人满意的标准,则它就是令人满意品质的货物。
(2B) 就本法而言,货物的品质包括货物状态及条件,合适情形下的货物品质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a) 适合于通常提供该种货物的所有目的,
(b) 外观和光泽,
(c)不含微小的缺陷,
(d) 安全以及具有
(e) 持久性。
(2C) 上述第(2)款中包含的默示条款不延伸至其他任何使货物品质有不令人满意的事项——
(a) 合同订立前特别引起买方注意的,
(b) 合同订立前买方检验货物,且检验时应该暴露的,或
(c)在凭样品买卖合同情形中,对样品合理检验时应该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