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
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08.10
•【文号】中证协发〔2015〕170号
•【施行日期】2015.08.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70号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精神,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8月10日附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公司的监管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公司开展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备案,具体备案细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7月29日发布并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9月1日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81号)】之附件《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操作指南》第三大点“模块设置与使用说明”之“(二)各模块业务范围及报送要求”之“13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块”具体内容待证监会相关监管办法出台后明确。
公司所开展的业务的备案细则还未明确,但公司已于2014年11月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核于2015年1月正式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需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②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③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④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⑤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⑥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⑦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文/陈巍李仲英通力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根据“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政策引领,结合“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实践,互联网金融业务推陈出新,股权众筹作为新型金融创新产品,发展迅猛,但纠纷亦接踵而至。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股权众筹融资案,即平台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融资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时引发各界热议;2016年6月又有多家知名股权众筹平台因“涉嫌欺诈”、坏账等问题被投资者质疑并引起了媒体、市场的广泛关注,再次将股权众筹平台推向舆论风口。
近年来尽管随着部分涉及“股权众筹”的框架性规范性文件的颁布,界定、调整、规范“股权众筹”的依据已逐渐明朗,但鉴于其属于新兴金融产品,相关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颁布仍需时日,因此,目前“股权众筹”仍游走于市场摸索与法律规制之间。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将以近期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所涉纠纷为视角,结合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及剖析。
一、近期部分股权融资项目纠纷的案情概述(一)诺米多公司与“人人投”的餐厅项目纠纷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委托众筹平台方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用于诺米多公司的餐厅项目,双方就此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飞度公司如期完成了融资工作,后由于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双方合作破裂,并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诺米多公司存在《委托融资服务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因此应向飞度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本文梳理了截至2015年10月13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法律规范,供阅者参考。
一、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三、专项法律法规(一)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二)第三方支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他规范性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三)网络借贷(包括P2P与网络小额贷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P2P监管历程: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P2P四条红线”;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会议上提出“P2P监管五条导向”;2014年8月22日,银监会在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提出“P2P发展六大原则”;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提出“P2P十大监管原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场外证券业务数据备案格式指引
场外证券业务数据备案格式指引(第1号)- 债券交易为便于报送义务人理解并填报场外证券投资交易业务信息,制订本指引,对主要字段的填报口径予以说明。
一、定义本指引中“场外债券投资交易”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营、资产管理/基金为条线开展的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等投资交易活动。
二、账户说明1、主账户:账户权限分为主账户和子账户,主账户应由各报送义务人合规部门负责保管,主账户可创设子账户。
如主账户不能正常登录,可发送邮件至申请密码重置。
2、子账户:子账户应由报送人员管理,分为“自营”和“资管/基金”业务条线,各子账户的报送和查询权限均可通过主账户设置和更改。
如子账户不能正常登录或需要密码重置,可通过主账户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3、无业务情况:未开展任何债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需在监测平台完成注册,完善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同时发送邮件说明未开展业务,后续开展任一业务时须邮件提醒。
开展债券交易业务的机构,每月应至少提交一张月度表格(无数据的业务细项填写“0”),其他无数据的业务可不提交表格。
4、复核后提交:报送义务人公司层级承担风控或合规管理相关职责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报送前对数据进行复核,确保各条线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5、错误公示:系统主页面设置“错误公示栏”,按月统计和公示各报送义务人发生的错误次数,公示字段包括机构名称、存在的数据问题、发现方式(主动/被动)和本年错误累计次数等。
三、填报总体说明1、模板导入:场外债券投资交易数据报送时,系统同时支持“在线填报”和“模板导入”两种方式。
采用模板批量导入方式时,需注意不改动Excel模板,不得随意增添、删除、修改或复制,以免影响正常报送。
2、业务细分:在各报告表格业务分类中,“货币基金”不包含短期理财;“公募基金”包含短期理财但不含货币基金;“基金公司专户”和“基金子公司专户”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养老金。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6一、单选题(共60题)1.非证券金融市场包括()。
①信托市场②股权投资市场③保险市场④债券市场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证券金融市场的外延。
2.以下属于风险应对的是()。
①风险偏好管理②风险定价与拨备③风险限额④风险缓释A:①②③④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答案】:A【解析】:考查风险应对的措施。
3.下列属于资产证券化参与者的有()。
①发起人②承销商③受托人④投资者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A【解析】:考查资产证券化参与者。
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有: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受托人。
4.2011年10月20日财政部批准了()开展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Ⅰ.上海市Ⅱ.浙江省Ⅲ.广东省Ⅳ.深圳市A:Ⅱ、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答案】:B【解析】:2011年10月20日财政部批准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5.—般来讲,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
①宏观经济因素②市场因素③并购重组④行业因素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答案】:C【解析】:考查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及市场因素等。
6.(2021年真题)证券公司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Ⅱ.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Ⅲ.变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条款Ⅳ.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A:Ⅰ.Ⅲ、ⅣB:Ⅰ、Ⅲ、C:Ⅱ、Ⅲ、D:Ⅰ.Ⅱ、Ⅳ【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
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作者:蒋英燕来源:《理论探索》2021年第03期〔摘要〕我国股权众筹面临双重困境,发展缓滞低迷。
股权众筹对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稀释投资人风险等具有积极作用,但其“私募”定性不符合股权众筹的“公募”基因,现有法律对投资者人数上限设定是掣肘其快速成长的主要根源。
破解投资者人数设限困境是我国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
从当前看,需作一过渡性安排,具体包括:构建小额募股豁免制度,设定分类层级式投资限额,对投资者人数限额进行过渡性设置;从长远看,应从法律上优化股权融资相关条款,以逐步淡化直至取消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标准,从而真正激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活力。
〔关键词〕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小额募股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3-0117-05发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的权威定义:“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获取资金的金融活动。
其主体包括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三个要素。
” 〔1 〕这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公司股权为标的、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的新型资金募集方式。
股权众筹与公司股权紧紧相连,代表着资本市场的新锐力量,是一种实质性的金融创新。
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各国皆在法律制度上积极回应股权众筹这一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需求。
世界银行2013年发布的《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曾预测,到2025年中国众筹融资总额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其中70~80%的融资额将可能来源于股权众筹融资。
可见,我国股权众筹的市场潜力巨大。
然而直面现实,我国自2011年引入股权众筹以来,一直在困境中艰难挣扎。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期权市场的交易规模也在不断增长,期权的发行规模和交易量也持续增长,但是由于期权的特殊性,存在许多风险,市场的规范性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规范期权市场的运行,完善期权交易管理体制,促进期权交易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经过充分论证,拟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准入及基本要求本办法是为了建立一套有效的期权风险管理机制,制定有关场外证券期权交易的规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期权市场的经营管理,促进期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和风险防范。
(1)准入取得准入资格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经国家认可的期权业务相关许可;(2)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资金实力,保证本公司正常开展期权业务;(3)符合期权业务准入要求,并建立期权交易风险管理机制,具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4)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的风险防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5)有良好的营销服务及宣传宣教机制,及时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期权和其他衍生产品的客观、真实的信息;(6)符合其他规定的准入要求。
(2)基本要求(1)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严格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及时公布有关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3)建立健全期权交易和投资者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市场风险;(4)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制度,对客户投资行为给予合理的指导,营造客户良好的投资环境;(5)完善有关财务管理机制,做好期权资金使用的管理;(6)落实期权业务审查制度,定期对期权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
三、客户管理及风险控制(1)客户管理证券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期权业务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发放期权交易合同,并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和归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中证协发〔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04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1-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1-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1-3.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9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 9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提分试题1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提分试题1第1题:混合基金的风险( )股票基金,预期收益则要( )债券基金。
A.低于,高于B.高于,低于C.低于,低于D.高于,高于答案:A第2题: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人民币。
A.1亿元B.2亿元C.3亿元D.5亿元答案:A第3题: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为1000元,规定其转换价格为20元,当前公司股票的市场为18元,则转换比例为( )。
A.20B.18C.55.56D.50答案:D第4题:下列不属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是( )。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业协会D.国家外汇管理局答案:C第6题:最先通过法律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的国家是( )。
A.美国B.英国C.日本D.德国答案:A第7题:下列属于非证券金融市场分类的是( )。
A.股权投资市场B.信托市场C.融资租赁市场D.主板市场答案:D第8题:下列关于外国债券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扬基债券B.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武士债券C.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发行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D.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个国家答案:D第9题:我国混合资本债券的基本特征不正确的是( )。
A.期限在20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B.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C.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D.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答案:A第10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专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基金托管部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人,并且有基金从业资格。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
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 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 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 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 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 问题
2023年
一、新三板介绍
一、新三板的简介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 报价转让,简称新三板。是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市场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NEEQ)
国内外资本市场结构对比:
3
1.新三板的历程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 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 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 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 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 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 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 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 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相应规定执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押题12
【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押题12金融基础押题演练121、2016年12月12日,( )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C.中国证券业协会D.原中国银监会答案:A【解析】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2、下列关于风险与波动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现代金融风险分析中,通常仅仅关注损失的可能性,是单向测度B.在波动性定义下,风险既是损失的可能,也是盈利的可能C.传统风险观认为,风险既是损失的来源,也是盈利的来源D.基于不确定性定义下风险的双向测度是现代风险管理发展的重要基础答案:B【解析】A项,传统风险观仅仅关注损失的可能性,是单向测度;C项,在现代金融风险分析中,风险既是损失的来源,也是盈利的来源;D项,基于波动性定义下的双向测度是现代风险管理发展的重要基础。
3、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当中,价格能够反映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搜集到的总的信息,这反映了金融市场的( )功能。
A.资金融通B.价格发现C.风险管理D.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金融市场的功能之一: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
金融市场能够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两种交易成本。
搜寻成本有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比如花线做广告寻求金融资产的买方与卖方为显性成本,而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定位交易对手则为隐性成本。
信息成本是那些与评估金融资产投资特点有关的成本,评估就是寻找到与期望产生现金流的数量与可能性的金融资产。
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当中,价格反映了所有市场参与者所能搜集到的信息总和。
4、期货市场监管方面,我国形成了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协调工作机制与较为完善的期货监管法律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2月3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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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八)场外证券经纪业务;(九)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十)私募股权众筹;(十一)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十二)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十三)场外金融衍生品;(十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第四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应当符合下述要求:(一)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整;(二)具备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三)具有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四)具有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五)协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督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与风险。
严禁隐瞒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推介不适当的业务。
第七条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下行为:(一)欺诈客户;(二)利益输送;(三)操纵市场;(四)不公平交易;(五)不正当竞争;(六)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八条协会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接收备案材料。
第九条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某项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以下材料,完成该项业务首次备案:(一)备案申请表和承诺函;(二)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三)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合规、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应加盖备案机构公章或经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场外证券业务已在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仅需填报备案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
协会规则对某项业务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构有多项业务应当备案的,应当分业务填报备案申请表、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
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多项场外证券业务的,只需在首项业务首次备案时报送一次。
同一业务存在多方应备案主体时,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为报送责任方。
备案信息变更的,备案机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下一期月报中报送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条协会对备案材料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备;(二)场外证券业务是否存在违反证监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协会规定的情形。
(三)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业务开展条件。
第十一条对首次业务备案,业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协会在接收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机构补正。
协会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或其他问题的,视为接受备案。
协会对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期间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一)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证券业务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本信息,并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
(二)发生影响场外证券业务正常开展、可能造成投资者非正常重大损失事件的,备案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
(三)场外证券业务发行、到期、到期日变更或展期的,应当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进行变更或展期时,备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自律管理第十三条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检查制度。
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协会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机构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备案机构是否对自行销售的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过甄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场外证券业务的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备案机构是否与其产品代销机构做出投资者风险甄别安排;(三)场外证券业务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风险揭示书是否针对性地揭示了场外证券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经客户签字确认。
(四)备案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过场外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分析和判断该项业务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责任、和渠道等安排是否明确;(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承诺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的相关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时、充分、准确。
第十六条协会对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机构公司治理、决策与授权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匹配;(二)备案机构是否具备与场外证券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三)备案机构从事场外证券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等,是否符合职业规范和坚守职业底线等。
第十七条备案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和信息报送或检查发现其他违规情形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约谈其业务主管或主要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备案机构按期整改后应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
(一)备案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二)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12个月;(三)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三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24个月;(四)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四次以上的,或者违反其他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
备案机构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规定时,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计次,不做合并。
第十九条备案机构应于被列入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在其官方网站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版面始终公示该业务“风险提示信息”,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备案机构应就违规事项更正情况提交报告。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未完成首次业务备案或持续信息报送的,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相关业务备案或信息报送。
协会发现机构未经备案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或备案机构存在应报告未报告情形的,或备案机构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新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可向证监会报告,提请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条备案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
协会应当根据监管需要,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进行信息共享。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会可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有条件查询。
第二十一条协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备案管理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备案机构,不得违规泄露备案信息。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及相关规定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需要制定专项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指引。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负责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管理,并应针对不同场外证券业务制定备案格式指引。
备案指引和备案格式指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备案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已在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备案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