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4.罗马私法的精神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17.英美判例法研究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4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77.英国信托制溯源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89.论神学法律理论90.西塞罗的法律观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92.论哲理法学派93.论分析法学派94.论历史法学派95.论社会法学理论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19、法、德宪法保障制度之比较20、欧盟法的与发展与演变。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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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第一篇: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 2000字作业在近代人权观念发展较早的欧盟各国,死刑更是被全部废止。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与西欧各国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的美国,却一直保留并不断适用死刑,这使得美国与中国一起成为其他西方各国抨击的对象。
然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美国死刑执行人数却少得多,尤其是近年来更是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
可以说,这都源于美国对死刑所采取的审慎的态度与多种限制措施。
死刑是否存在1991年派尼诉田纳西(Payne V.Tennesee)一案检察官首次获准使用证明“被告人的死亡对社会而言是重大损失”证据,并因此使得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impact statement)”成为可能。
---反映了报应与威慑的考虑死刑执行Furman v.Georgia 案中,被告以判处死刑的方法系武断和反复无常从而违反美国宪法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审理之后, 于1972 年7 月29 日发表一段简短的法庭意见(percuriam):“在几起案件中所适用之法律与判处死刑之方式构成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第14 条,原判死刑部分作废,发回重审”。
Furman 案围绕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而展开。
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死刑制度的面貌:首先,作为Furman 案的直接后果,死刑案件的审理被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就使得被告能够在定罪阶段无罪辩护的努力失败后再于量刑阶段寻求宽赦,而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之被告很难在寻求宽赦的同时还进行无罪辩护;其次,Furman 案使得死刑罪名仅限于包含有谋杀的犯罪,而之前对诸如抢劫、入室盗窃和强奸等犯罪判处死刑都是合宪的;最后, Furman 案使得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量大为降低,如在19 世纪30 年代执行了1667 起死刑,而在90 年代仅执行了467 起死刑死刑审判摩根诉伊利诺伊州案(morgan v.illinois)中,如果陪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考虑辩方在量刑阶段出示的减轻证据,那么他应该被适用有因回避。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西方各国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轨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开始,逐步展开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探讨。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理论。
而在古罗马,恺撒、西塞罗等人则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和见解。
这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在宗教的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使得宗教法和世俗法在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同时,中世纪的君权神授理论和教会法的发展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对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重新的研究和发掘,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想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特点。
在近现代,人们开始对传统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和反思,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近现代的法律思想也受到了启蒙思想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呈现出了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当代西方法学论文
当代西方法学论文当代西方法学论文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下面是当代西方法学论文,请参考!当代西方法学论文西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
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
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
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
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
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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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直接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将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角度,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节点和演进过程。
一、自然法的兴起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起点,其理论依据是人们对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认识。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通过对普遍原则和自然法的探究,提出了人类应当按照理性和正义的规范行事的观点,进而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源自自然”,通过推导和归纳自然法则,形成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正义法律和非正义法律的区分,主张人类法律应当以正义为基础。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崛起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基督教逐渐兴起并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宗教。
基督教的出现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基督教强调爱、仁慈和和平的理念,这种宗教信仰渗透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中。
基督教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通过信仰和道德的引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例如,7世纪的英国天主教教士威廉王宪章将《天权法》与《英国普通法》视为上帝赋予人类的恩典,将英国君主的权力和贵族特权都置于神圣法律之下。
三、启蒙时代与法治理念的兴起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哲学家们提倡個人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方法,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依赖于上帝的旨意或君权神授,而应当以理性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法律。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民众应当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法律规范的社会。
这一观点推动了法治理念的兴起,即法律应当成为统治的基石,而不是个人或君主的意志。
四、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范式,法治理念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法学英文毕业论文
法学英文毕业论文Title: The Significance of 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Introduction: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is a crucial aspect of legal education for students pursuing a degree in law.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the importance and benefits of undertak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the English language.1. Enhancing Legal Language Proficiency: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students to enhance their legal language proficiency. By conducting research, analyzing legal cases, and presenting arguments in English, students develop a strong command of legal terminologies, which is essential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in the legal profession.2. Access to Global Legal Scholarship:English is the lingua franca of legal academia, and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legal scholarship is published in English. By 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students gain access to a vast pool of global legal literature, enabling them to engage with diverse perspectives and cutting-edge research from around the world.3. International Career Prospects:In an increasingly globalized world, proficiency in English is highly valued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demonstrates a student's ability to navigate and contribute to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community. Thisproficiency opens doors to international career opportunities, such as working with multinational law firm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pursuing advanced legal studies abroad.4. Developing Critical Thinking and Analytical Skills: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requires extensive research, critical thinking, and analytical skills. By conducting in-depth research, analyzing legal principles, and presenting coherent arguments, students develop the ability to think critically and approach legal issues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These skills are invaluable for legal practice, where lawyers must analyze complex legal problems and provide well-reasoned solutions.5. Cultivating Effective Communication: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hones students' communication skills. The process of organizing thoughts, structuring arguments, and presenting ideas in a clear and concise manner helps students develop effective written communication skills. This proficiency is essential for drafting legal documents, such as contracts, pleadings, and legal opinions, which require precision and clarity.6. Promoting Cross-Cultural Understanding: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facilitates cross-cultural understanding. By engaging with legal literature from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students gain insights into various legal systems, cultural norms, and societal values. This exposure fosters a broader perspective and enables students to approach legal issues withcultural sensitivity, which is crucial in a globalized legal environment. Conclusion:Undertak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offers numerous benefits for law students. It enhances legal language proficiency, provides access to global legal scholarship, expands career prospects, develops critical thinking and analytical skills, cultivates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and promotes cross-cultural understanding. Writing a law dissertation in English is an investment in one's legal education that equips students with the necessary skills to excel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引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常见的法系之一。
在现代世界中,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深入分析英美法系的源起和发展。
通过独立性的分析和论证,本文旨在增进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理解,并对其他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英美法系的发展背景1. 古代英国法律的影响英美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英国法律体系。
在中世纪和近世初期,英国的法律主要以习惯法和案例法为基础,这些法律传统深深地影响了英美法系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渊源逐渐演化为现代英美法系的基石。
2. 大宪章对英美法系的影响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文件,于1215年签署。
大宪章中确立了君主权力的限制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为英美法系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
这一事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1. 判例法的运作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点之一。
判例法基于以往法院判决的先例,法院会根据先例来解释现有法律和判决案件。
这一特点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并且为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提供了参考。
2. 法定法的重要性尽管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也采用了法定法。
法定法更加注重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确定规则和原则。
这一特点使得法律更加透明和可预测,并且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三、英美法系的发展对其他法系的影响1. 英美法系的全球传播英美法系作为一种主要的法学传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在殖民时代,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被广泛引入到殖民地并深深影响了当地的法律制度。
这使得英美法系成为了全球公认的法学专业,并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发展。
2.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法律联系日益紧密。
英美法系作为全球公认的法学传统,对不同法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及简评姓名:闫宇晨学号:1013016417院系:法学院年级:2010级任课教师:张文勇结课时间:6月15日阅读版本: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刷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梅因,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史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写作背景:1822年8月26日,梅因出生在英格兰雷顿附近,早年他在基督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
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其间在1850年取得法律律师资格。
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教授,他的演讲普遍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
这期间他还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英国王室法官。
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曾参加制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
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
回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主讲人,直到他去世。
梅因一生除参与教学和法律事务外,绝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印度人的古代社会风俗习惯,法的起源及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得出了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我们也许可以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开路先锋。
梅因一生的著作破为丰富,其主要著作除《古代法》以外还有《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古代法与习惯》。
其中,尤其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古代法》是梅因最为著名的代表作,该书旁征博引大量法律史资料,探究了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古代法律观念。
说明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对法律史学影响巨大。
在书中,他第一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进化论的观点展开对法律的研究,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研究内容上都推动了历史法学派的发展。
虽然《古代法》中的许多观点和结论都被证明证据不足,但本书使他本人名声大振,奠定了他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的核心地位。
西方法学名著导读论文
西方法学名著导读论文认真对待权力——读《认真对待权利》有感《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
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
他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
他认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自我矫正的机制,可以做到法律和政治、法律和道德的一致,不必经过其他剧烈形式的社会变革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他认为权利是法律的道德权威所在,是人们对法律有信心的理由。
权利“可以防止政府和政治官员将制定、实施和运用法律用于自私或者不正当的目的”,或者在这样的情况不幸出现时,能够阻止法律对权利侵害的仍然是权利。
本书中文版出版以来的十年,是中国的权利理论和权利保护得到前所未有重视的十年,成为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同文化和文明的对话是如此必要,没有这种对话和交流,我们就无法理解他人的思维,也无法从“他山之石”得到启发。
德沃金写道:“西方的很多人能够理解并且学习孔子的思想和观点,也学习邓小平、毛泽东、周恩来的观点。
许多中国人也从西方人如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弗拉基米尔•列宁的思想和观点中获得重要启示,想一想友谊和婚姻中一个人的基本价值观的作用,它跨越了多少文化差异。
”本书的观点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讨论和接受也说明了这一点。
德沃金就曾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要求政府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简单地说是因为道德,但这主要不是对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而是对政府提出的道德要求,政府应当合乎道德,亦即平等地对待所有人。
在此,权利的提出主要不是为了限制个人行为的,而是为了约束政府行为的。
德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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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对于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法律与正义、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如恺撒和贺拉斯等人,也对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这些古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托马斯·阿奎那和威廉·奥卡姆等哲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伽利略、伦勃朗和莎士比亚等人的思想和作品,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也对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对法律与人性、自由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多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孟德斯鸠、洛克和孟德尔松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哲学论文
西方法哲学论文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论文篇一西方法哲学研究前沿述评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持。
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
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
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论题范围和研究深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可以为我国法哲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启示和借鉴。
“语言学转向”在历经本体论中心、认识论转向之后,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重心转向语言问题。
受其影响,当代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先后出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流派。
尽管这些学派使用的方法和论述的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与语言有关。
其中,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为学术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以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为学术代表的新修辞学法学被认为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语言学转向”的佼佼者。
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法律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赋予法律以具体内涵。
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转换了人们对法律的视角,使关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工具论地位上升到本体论地位。
从这个角度说,法学可以被归结为法律语言学: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对法律语言进行思考。
正如哈特所言,当我们思考法律本质的时候,事实上是在思考法律这个词本身;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其方法就是对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不断进行挖掘,并从语义分析学、修辞学、符号学等角度对权力、权利、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西方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在欧洲历史上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和观念。
这些法律思想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并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而在古罗马,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被视为法律的主要目标。
这些古代法律思想对后来欧洲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强调公正和慈善,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教会成为了欧洲的主要法律和道德权威,教会法成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批判了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人类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推崇使得罗马法成为了欧洲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的法律学院的建立和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时代,法理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主义者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理性和公正的原则,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他们提出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演进。
从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正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在试图解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权力等问题上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辩证性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是一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也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影响较大的法系。
想要更好的理解认识大陆法系,就必须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以及其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因此,接下来,我将结合大陆法系的形成及其基本特点两个方面作为线索来浅谈一下我大陆法系浅显的认识。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以及东罗马帝国7世纪以前的法律。
罗马法以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为渊源。
公元前8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罗马法随之产生。
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在社会逐步进步中,罗马法逐渐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大约公元前5世纪,由于罗马版图的扩大、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平民的斗争贵族的要求,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其法律内容体现了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其颁布之日起到优士丁尼一千年间没有被明确废除,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前367年设立了最高裁判官(内事最高裁判官、最高法官)。
古罗马的裁判官并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
他一开始是作为执政官的助手,后来才逐渐开始侧重行使司法权。
他在适用以前法律的同时,通过发布告示,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汇集而成“最高裁判官法”。
最高裁判官法彰显了,衡平的观念,裁判官从其正义观念出发,弥补改变以前法律中的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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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论文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从西方法学的发展论述西方法学的未来西方的法学主要分为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
(一)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和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研究自然法学也有其存在的巨大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和内容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另外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以上就是分析实证法学所致力与研究的对象。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同样具有自己的启示意义: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法学的观点和主要内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另外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
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
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我们综合起来,可以看到三大法学的共同意义如下:1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
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
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
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2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
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
3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号。
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
当代西方的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
4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斗转星移,时光飞逝。
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