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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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承诺书

辐射安全许可证承诺书

辐射安全许可证承诺书

为确保辐射安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以下简称“承诺方”)向管理部门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承诺方将严格遵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二、持有合法许可证:承诺方依法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项辐射工作。我们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辐射安全生产管理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无事故。

三、开展安全检查:承诺方将建立辐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四、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诺方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性。

五、制定应急预案:承诺方将制定辐射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六、加强人员培训:承诺方将开展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七、妥善管理放射性同位素:承诺方将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工作,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能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混存。我们将确保贮存场所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家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辐射安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辐射源、放射性物质、辐射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辐射安全管理职责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

1. 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2.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3. 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4. 指导和监督地方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1. 制定本行政区域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2.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3.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 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辐射单位职责

1. 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辐射安全。

2. 配备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3. 建立辐射安全档案,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检查。

4. 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一)辐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辐射活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五、辐射安全监管

(一)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辐射单位应当接受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常见问题

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常见问题

一、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的概述

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是针对一些特定行业或单位使用射线装置进行工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在进行相关活动之前,需要获得相应的安全许可,以确保工作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主要针对医疗、科研和工业等领域,具体包括医用放射诊断装置、科研实验室射线装置和工业射线装置等。

二、常见问题一:申请流程

1. 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射线装置型号和数量、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措施、负责人培训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一般需要经过初审、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许可颁发等环节。

3. 审批时限:申请流程时间较长,需要提前规划准备。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在获得装置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以免影响正常工作进程。

三、常见问题二:安全管理要求

1. 射线装置使用前,需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辐射的危害性以及

使用装置的基本操作规程。

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适当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

的安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射线装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定期进行射线装置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例行演练,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常见问题三: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义务

1. 许可证持有单位需定期组织开展射线装置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工

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 许可证持有单位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射线事故或突发事件,协助

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什么是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国家对辐射设备和辐射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措施,它是限制辐射设备和辐射源向外界释放辐射量的一项许可。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辐射安全标准,获得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意义

辐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物理现象,辐射源和辐射设备的辐射量一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对周围的生物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在核能、放射性医疗、辐射照射、辐射检测等领域中,辐射设备和辐射源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国家对辐射设备和辐射源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限制,制定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是负责辐射设备和辐射源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它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相关的辐射安全标准和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于以下单位或个人:

1.拥有放射源或辐射设备的运营单位和使用单位;

2.接收或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废物的单位或个人;

3.提供关于辐射源或辐射设备的咨询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到当地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在申请表上填写详细的申请信息,并附上相应材料,如设备或源的技术性能参数等;

3.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至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将在接到申请表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

一、引言

辐射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辐射源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辐射安全防护水平,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特制定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本制度的宗旨是严格监管辐射源的采购、使用和处置,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并规范辐射安全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辐射源管理

1. 辐射源采购

(1)辐射源的采购需经单位申请,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辐射安全申请报告,报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2)辐射源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经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确保提供的辐射源符合安全及质量要求。

2. 辐射源使用

(1)辐射源使用前应编制详细的辐射源使用方案,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使用辐射源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辐射源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

3. 辐射源处置

(1)辐射源的处置应经过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辐射源处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辐射泄漏造成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三、安全防护措施

1. 辐射防护设施

(1)辐射源使用区域应设立专门的辐射防护地带,设置辐射防护门禁系统,确保未经授权人员无法进入。

(2)辐射防护地带内应设置辐射防护屏障,保证辐射源使用的安全。

2. 个人防护措施

(1)辐射源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辐射防护服、防护手套等。

(2)辐射源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3. 辐射源监控

(1)辐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辐射源监控系统,监测辐射源的辐射强度和泄漏情况。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对从事X射线人员必须经过环保防护培训,掌握

辐射防护知识。正确地使用X射线探伤机,做到持证上

岗。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3、探伤工作时锁上防盗门,进入照射场贴片等工作

时须有人监护,工作完毕进入操作室时认真清点人数,确

认照射场无人后方能开机工作。

4、防止非透照人员进入照射场,操作人员应配带监

测报警仪,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开启排风扇,及时将废气

排出。

5、定期检查大门警示灯及换气扇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

时修理。

苏州日拓机械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辐射防护法规,标

准和规范。

2、负责对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的管

理。

3、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情况的检查与统一管

理。

4、宣传国家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和防护科学知识。

5、负责对国家辐射防护法规和标准实施情况的监

督。

6、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辐射防护安全责任制。

7、对加强和完善管辖区内的辐射防护工作提出建

议。

8、组织制定本公司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

苏州日拓机械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辐射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

性污染防治法》、《辐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2、辐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

禁无证操作。

3、必须严格遵守辐射各类规定制度。

4、操作人员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结束整个过

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

作。

5、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类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辐射设施和辐射源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与辐射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谁引进、谁负责,守土有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完善风险评估、辐射监测、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辐射安全。

第六条推行依法行政,依法赋予许可权限、收费权,并对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和惩罚制度。

第七条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辐射源和设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使用。

第八条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辐射设施和辐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辐射安全。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对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规划、监督和实施。

第十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编制和实施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和措施;

(二)对辐射设施和辐射源进行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对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整改;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在辐射安全管理中,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特定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评估和授权,以确保其在辐射活动领域中的安全运营和合规行为的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许可证的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申请过程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按照要求支付申请费用。

2. 评估和审核:主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背景、资质和设备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辐射安全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3. 条件和限制:主管部门可能会给予许可证的获得者一些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其在辐射活动中的安全运营和管理。这些条件和限制可能包括设备维护、安全培训、辐射监测和排放控制等方面。

4. 许可证的颁发和更新:经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给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时间,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申请,以确保继续符合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5. 违规处理和监督:主管部门有权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风险,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和合规,通过申请、评估和审核、条件和限制、颁发和更新、违规处理和监督等环节来管理和监督辐射活动的安全运营。这样可以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

审核人:______

审批人: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

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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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在辐射安全管理中,为了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控性,依法设立并实施的一种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涉及到辐射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许可要求、责任义务等内容。下面将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概念和目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证书。辐射活动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等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目的是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 辐射活动的实际需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从事辐射活动的真实需要,明确辐射活动的目标和用途。

2.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资质的人员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3. 辐射安全设施和设备: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符合辐射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包括辐射防护设备、监测设备等。

4.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5. 辐射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认证。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程序

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审核材料评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编辑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二、办证范围

1、工业企业:使用密度计、灰分仪、料位计、探伤机等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或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测井。

2、医疗行业:使用X光机、CT机、拍片机、血管造影仪、直线加速器等射线装置,或核医学科。

三、办证权限

1、省环保厅:办理含Ⅰ、Ⅱ、Ⅲ、Ⅳ类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及Ⅰ、Ⅱ类射线装置企业辐射安全许可。

2、市环保局:办理含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企业辐射安全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分类参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参照《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四、办证流程

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①Ⅰ、Ⅱ、Ⅲ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Ⅰ、Ⅱ类射线装置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报市环保局预审后,上报省环保厅批复。

②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

2、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许可申报系统”,完成注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打印《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②纸质材料申请:

材料准备:(一式两份)

⑴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1.04

【实施日期】202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6日经《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2021年1月4日经《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3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3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在辐射设备或辐射源的使用、贮存、运输等活动中,符合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书。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辐射设备或辐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未经许可证的使用、贮存、运输等活动,一律禁止。

第五条辐射设备或辐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六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向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七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设立备案制度,对许可证的核发、延期、变更等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费用由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

第二章许可证核发与管理

第九条辐射设备或辐射源使用单位在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向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二)设备或源的具体信息,包括型号、功率、用途等;

(三)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的详细说明;

(四)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并逐一检查其符合相关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设备或源上粘贴或悬挂许可证标识。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

一、引言

辐射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同时也是许多人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

部分。然而,辐射也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为了确保公众和环

境的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辐射安全法规和标准。在

这些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下,辐射安全许可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本文将重点讨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并探讨其在辐射

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种类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类型

辐射安全许可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使用许可证、贮存许可证

和转运许可证。这些许可证主要针对不同的辐射设备和活动进行管理。

- 使用许可证:用于管理特定的辐射设备的使用。医疗机构需要获得X 射线使用许可证才能合法地使用X射线设备。这确保了医疗机构在使

用辐射设备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并能够确保患者和工作人

员的安全。

- 贮存许可证:用于管理辐射物质的贮存和管理。核电站需要获得贮存

许可证来管理其核燃料。这确保了核电站能够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和标准来贮存和管理核燃料,减少潜在的辐射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 转运许可证:用于管理辐射物质的转运和运输。核废料需要获得转运许可证才能合法地进行运输。这确保了核废料在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泄漏和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分类

根据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和影响力的不同,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许可证类别、核安全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 许可证类别:根据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和频次的不同,许可证可以进一步分为一次性许可证、定期许可证和常规许可证。一次性许可证适用于短期、非重复性的辐射活动,定期许可证适用于定期辐射活动,而常规许可证适用于长期和经常性的辐射活动。许可证类别的划分有助于确保辐射活动的有效监管并提升辐射事故的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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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31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1、改变《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3、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需要向环保部门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新证。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符

合条件的,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使用原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提供下列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

(2)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4)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办理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省级、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发书面报告;

(2)所在地市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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